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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支付机构属地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0-10-09徐诚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5期
关键词:基层央行

【摘  要】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日益向县域地区渗透,人总行、分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触角往往难以触及,基层央行对支付机构属地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就基层央行如何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支付机构监管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支付机构;属地监管;基层央行

引言

非金融支付机构从诞生之日起,经历了从地下到地上、线下到线上、固定到移动的演变,打破了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垄断支付市场的局面。支付市场多元化发展,支付产品日趋丰富,既促进了市场快速发展,也增加了消费者选择。在包容性增长的背后,区域支付市场无序涌入、案件频发、监管缺位等现象也逐步显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基层央行负有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如何监管高度市场化的支付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支付风险,维系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1.县域地区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状况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权受理支付机构的准入,导致县域地区人民银行很难掌握辖内开展移动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情况,以泰兴为例,目前开展移动支付业务并与地方央行有正常监管关系的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只有银联商务公司一家,其他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不得而知。

2.基层央行属地监管工作中的难点

2.1现有规章限制属地监管权责

“2号令”将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排除在监管主体外,这就给基层央行对支付机构实施属地监管造成了制度障碍,不利于属地监管工作的开展。

2.2部分支付机构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与地市相比,县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规模不大,除了银联商务等起步较早的支付机构普遍在县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外,其他支付机构在县域地区仅设立办事处或完全交由代理商负责。这种机构设置的不完整,造成了基层央行属地监管对象的缺失,再加上支付机构人员变动频繁,基层央行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面临一些困难。

2.3支付机构信息获取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2号令”对基层央行属地监管权限的否定,一些诸如支付机构内控制度、收费标准、经营范围、商户数量等数据基层央行都较难获得,即使要求支付机构报送,也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利于非现场监督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开展。

2.4人手短缺、业务水平不高制约监管工作成效

基层央行支付结算部门普遍存在人手短缺、员工年龄结构偏大等情况,应付日常业务都疲于奔命,更谈不上对支付机构进行管理,再加上业务人员大多对移动支付理解不够深入,监管工作往往无从下手。

3.对策建议

3.1修改现行法规制度,明确属地监管权限

建议总行对“2号令”进行适当修改,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重新定义和解释,使副省级城市以下的基层央行在执行属地监管过程中有制度保障,底气更足,名义更正。

3.2被监管对象应进一步明确

建议总行在制度层面将基层央行的监管对象予以明确,在县域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但设有办事处的支付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配合基层央行的监管工作,并按照要求开展备案、报送报表、提供数据、配合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3.3制定属地业务配套制度

建议上级行指导基层央行自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对拟在本辖区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要求其在当地进行备案,经过当地央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使属地监管更具权威性。同时,要求支付机构按时报送相关业务报表,便于基层央行随时掌握支付机构在本辖区内的业务发展情况。

3.4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业务水平

基層央行应加大对支付结算部门人员支持力度,配备青年员工壮大队伍力量,同时建议上级行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提升基层央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为高效履职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徐诚(1992.7-),男,汉族,江苏泰兴人,本科,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为支付结算、国库、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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