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外之地微信群骂人也侵权
2020-10-09朱子健
朱子健
【热点材料】
2020年6月11日,钱江晚报·小时新闻客户端报道,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骂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誉权,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兩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
【热点解读】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孔某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值得肯定。
这是一起具有教育和借鉴意义的案例,它提醒大家,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个体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升训练】
1.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无论发生在网上还是线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的是战略。(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违法必究
C.以德治国D.依法治国
2.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通过立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是保障互联网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这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 )
A.科学立法B.严格执法
C.公正司法D.全民守法
3.有些人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彼此都躲在屏幕后面,对方不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就可以做出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比如在网上匿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网络生活的基本规则是( )
A.他律B.自律
C.恪守道德,遵守法律D.公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留言等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这意味着,任何人如果不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网上发布或转发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等行为,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成为定罪的依据。上述规定对网民来说属于( )
A.自律B.他律C.自由D.残酷
5.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骂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誉权,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从正确行使权利的角度,这对我们有什么警示?
6.“热点材料”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王某被罚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D 2.A 3.C 4.B
5.行使权利有界限;公民要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等等。
6.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理由:王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具有社会危害性;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属于违法行为;王某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属于一般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