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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利益冲突:肇庆市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权利诉求与走向

2020-10-09李伟国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肇庆市体育场地体育设施

李伟国

1 学生课外体育权利的政策背景

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报告中提到:“进一步完善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是体育教学的重要资源,亦是学生享受体育权利的主要手段,然而针对肇庆市中小学校体育课堂教学上的“开放性”与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不开放性”,反映出学校在实施学生体育权利过程中存在的双利益冲突:学生公共体育权利的保障与学校私有体育财产的保护。首先,阐述本文学生课外体育权利的政策背景需要理清的概念分别有:1、课外体育活动的基本含义和实施意义;2、体育权利的法律效应、指向对象以及规定享有的内容;3、学校体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规定。课外体育活动是指学生在体育课以外运用各种身体练习和方法,以发展身体,增强体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的身体活动,即学生在校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参加体育活动,也包括学生自发的体育活动,它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而通过利用课外的时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学生的品德与意志,提供更多的时间让学生充分去重温、巩固和掌握体育课堂上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在社会层面上更多是对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竞争意识、交往能力,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在认识课外体育活动教育意义的基础上,必须认识到参与课外体育活动这一行为的权利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带有法律效应的,我国宪法第46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学生所享有的体育权利分别有:受体育教育权、体育财产权、体育人身权、体育活动自由选择权,而延伸到课外体育活动的实施过程中,体育活动自由选择权则包括课外体育活动项目选择权、课外体育活动时间选择权、课外体育活动场所选择权、课外体育活动形式选择权等都是国家赋予学生所享有的部分体育权利。作为课外体育活动中设施、场地和器材的管理者与主要执行者,学校体育资源主要是服务于体育课堂上的正常教学情景之中,保证教师体育课堂教学的有效实施和学生体育课堂学习形式的多样化。随着国家发展目标以及教育部门制定的关于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终身体育”、“健康第一”等指导思想的积极推动下,学校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角色,把教育服务的范围辐射不断地扩大化,面向社会层面,因此,对学校体育设施、场地,以及器材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亦随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中第二十二条提到:“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和《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提到的:“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

从上述内容的阐述进一步地认识到: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教育行为的社会化延伸,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方面产生深远的积极意义,国家以及相关教育部门制定“每天锻炼一小时”、“终身体育”、“健康第一”等指导思想,把学校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到行政方针决策层面,为全面贯彻好、发展好和落实好学生体育活动自由选择权利而着想,学生能正常、畅通地实现课外体育活动项目、时间、场所以及形式等的选择权。

2 肇庆中小学生体育课外权利的诉求与矛盾

人之为人的权利也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而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证权,进阶权利有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在这些权利当中发展权是人为之成人的根本区别,而作为共性中的个性群体——学生,亦应当赋予合理的发展权。全面实施与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是优化学生个体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法治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体现,是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目前,肇庆市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权利实施的问题上处于十分尴尬的处境:学生公共体育权利的保障与学校私有体育财产的保护,严重地限制了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权利选择。理清学生的体育权利实施的困境首先从下面数据的进行说明。

图一 肇庆市学校结构比例图

图二 肇庆市学校体育服务功能柱状图

从上面图一中的数据可见,肇庆市高等院校、中职院校、中小学校分别有5所、13所、33所,占到总量的10%、25%和65%。肇庆市地区的五所高等院校,由于其办学层次与办学定位的原因,决定着学校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规模,在体育设施方面,具体体现在高等院校的体育场地(馆)的使用功能、体育器材数量配备、体育用具的保养与维护,也包括学生体育活动时空灵活、学生体育活动项目、形式等选择,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调度相对较大,由图二看可以看体育活动功能区较多,校内学生课内外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体现着较好的学生体育权利执行与保障,在此基础上,高等院校与社会联动,实现体育资源共享,校内体育场地(馆)、体育器材等亦为外校学生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费用收取由专门人员管理,最终纳入学校财政收入;占总数的25%中职院校,其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与高等院校不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招生规模。相对于高等院校,中职院校在体育场地(馆)使用面积、使用功能、活动空间、学生容量等问题上有所限制,体育活动功能区相应减少,尽管难以发展学生体育技能多样化的目标,但中职院校能够实现“自给自足”:基本能满足本校学生课内外体育活动的要求。而在满足外校学生体育需求方面,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部分院校像肇庆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肇庆市第一技师学院、肇庆市工贸学校等对校外学生提供“半开放式”的体育场(馆)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并对提供的体育服务不收取任何的管理费用,而部分院校校内体育场地(馆)的管理则采取“封闭式”的管理办法,只能对校内学生开放,不对校外学生无偿服务;占总数比例超过一半的中小学校来说,在管理学生课外体育场地使用的问题上则显为冷漠,绝大多数中小学校校内的体育设施的使用都难以“完全意义”上实现对外开放:只能通过隐形、有偿的形式收取场地、设施使用的服务费,甚至在节假日时对本校学生也拒之门外,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诉求(体育活动项目选择权、体育活动形式选择权、体育活动时间选择权)亦视而不见,学生的课外体育权利就这样被剥夺,学生的体育兴趣培养、体育道德情操、体育意志品质、体育审美价值等塑造,更无法谈起。既然关于国家对学生的全面发展一直强调“健康第一”、“每天锻炼一小时”、“快乐体育”为中心点,为什么在学生课外体育场地(馆)、体育设施使用的问题上采取“封闭”或有偿服务的管理办法去冷漠对待学生体育权益呢?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学校对私有体育财产的一种自我保护,体育资源的严重私有化,表现在学校对于校内的体育场地(馆)、体育设施的使用对象、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划清了界线:学校体育资源用于体育课堂教学上或师学生在校时间内课后的免费使用,超出这个服务范围的,则不能享有相应的体育活动“待遇”,与倡导全面发展学生身心健康,终身体育,素质体育,培养良好的体育习惯等的口号相违背,因此,造成学生公共体育权利的保障与学校私有体育财产的保护的矛盾冲突,形成校外学生或校内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的体育活动权利亦随之失去的尴尬局面。当然,出现这种尴尬局面亦有其主观原因:校园安全秩序问题、校园财产所有权问题、校园设备维护问题、校园资源管理人员配备与责任认定问题等,客观原因:政府明确校园体育设备维护费用管理问题,师生使用体育器材的损坏程度以及损坏率,外校学生文明程度与行为规范问题。

3 肇庆中小学生体育课外权利的走向

马克思认为:解决问题需要能动性与受动性相统一,并以此为基础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现实世界,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实践去理解,那么,要求从现实的矛盾中出发,找到学生课外体育权利保障的实践根源,结合社会的运行与发展规律,提出符合肇庆中小学课外体育权利的未来发展走向的方法。

3.1 全面科学把握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学生课外体育权利问题亦是体育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一切的体育教育行为都应为“健康第一”、“终身体育”、“快乐体育”等指导思想服务,从而达到“天天锻炼、健康成长、终身受益”的教育根本目标。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主要场所,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主体,且接受教育也是学生应有的权利之一,在这个前提下,学校的一切教育行为都应该是围绕着培养学生、发展学生为最终目的,学生通过接受学校不同形式的教育,包括进行课外体育活动,在掌握体育运动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社会化的良好意志形成,并逐步树立起终身体育的价值取向。

3.2 加强管理,政府与学校双力齐下

全面实施和保障学生课外体育权利,需要地方学校与政府之间保持密切联动,双力齐下。政府以及相关教育部门在认真贯彻指导思想并执行的过程中,应从全方位、多渠道及时了解并掌握学校落实教育工作效果的反馈信息,学生的需求与诉求正是工作中忽略之处,政府通过破解问题的关键所在,采取多种方式:定期针对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的投入、健全教育实施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等有效途径,对于剥夺学生体育权利的学校应给予批评通报;而在学校领导方面,首先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及时反映教育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制定严格的学校体育场地(馆)、体育器材的管理办法,采取使用个人或单位实名登记方法,对损坏体育设施的个体与单位进行追究与问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在保证不干扰正常上课的前提条件下,制定合理学生进校的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与锻炼(活动)范围等。此外,学校需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做好预防措施,进一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氛围。

3.3 注重学生主体法律意识培养,优化申诉通道

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通过强制的法律效应保证其得以实施,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法律赋予他应有的权利。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亦相应得到全面的加强。作为体育权利享有和实施的主体,在校体育教师以及家长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同时,也应适当进行体育权利享有内容的延伸讲解,注重学生主体法律意识培养,在拓宽申诉渠道的同时,学会对自身的体育权力得到保护,从而全面实现学生的发展权利。

4 结语

学生是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是学生发展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在传授学生知识与技能的同时,也需要为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作为教育的一种方式,体育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教育意义,通过不同形式的体育教育方式,使学生从知识到技能,从培养价值取向到实现社会适应,从阶段体育到终身体育,得到极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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