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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视角下农民工政策发展及其治理效能

2020-09-29孙健田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城乡融合政府购买社会治理

孙健 田明

摘 要:中国政府为改善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提供了一系列公共服务,但这些服务却长期存在供给不足、效率低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等问题。为此,各地政府不断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其中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模式不仅有效提升了农民工服务的供给水平,而且促成了农民工政策的积极转型及其治理效能的充分发挥。中国政府与学界应当以购买服务为视角,加强对农民工政策及公共服务的基础研究和实践探索,同时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大力培育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扩大农民工服务购买目录并提高供给质效,加强和完善对购买服务模式的评估监督,从而切实构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满足农民工群体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关键词:政府购买;农民工政策;公共服务;城乡融合;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0)05-0061-09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发达国家为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福利危机,相继开展了行政效率与服务质量改革。其中,一些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方式为移民提供公共服务,不仅为移民的社会融入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使移民社会政策成为了移民治理的核心策略。外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给中国政府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带来了重要借鉴,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深圳罗湖、上海浦东等地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模式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总结吸纳政府购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作为在城市中打拼的劳动群体,农民工也在逐步分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红利。长期以来,各地政府为改善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相继为其提供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基本服务,但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始终存在供给不足、效率低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农民工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为此,中国政府开始打造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而社会力量的蓬勃发展恰好为此项改革提供了新的服务主体和平台,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在这种情境下应运而生,如何保障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完善性,便成了中国政界的决策议题与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研究通过对中国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实践历程进行全面梳理,深度探究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政策历程与主要成效,并提出了中国政府在新时期购买农民工服务的改革前景。

二、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政策历程和实践探索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持续调整和改革农民工服务方式,使得农民工政策的服务效率及其服务质量得到逐步提升。

(一)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政策的历史溯源与发展历程

1.允许流动与有限服务时期(1984-1999年)

198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标志着国家开始有限度地放开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使农民进城工作和生活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具体渠道。1985年的《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登记为寄住户口,这使农民在城市的生活权和工作权有了规范具体的法律依据。1986年国务院印发《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允许国营企业直接从农村公开招工并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使农民进城就业限制进一步解除。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要求把民工流动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至此,中国初步建立了允许农民进入城镇并给予有限服务的农民工政策制度。这一阶段的国家政策虽然允许农民在城乡之间流动,但是将农民工的角色定位为保障城市经济发展的外部劳动力而非同普通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主体,这对农民工的发展极为不利[1]。

2.规范流动与基本保障时期(2000-2012年)

2003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攜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该政策突出了为农民工服务和维权两个理念,标志着农民工政策实现了从管控到服务的重大转变。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该政策对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进行了综合性布局,对改善农民工服务、维护农民工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完善和创新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指明了方向。这一时期的农民工服务范围和标准改善较大,但仍存在住房、医疗、社保及子女教育等多方面难题,同时,城镇居民和农民工之间公共服务的“新二元”矛盾开始出现,给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诸多隐患,亟待国家制定新的对策予以全面解决。

3.促进迁移与社会治理时期(2013年至今)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该政策标志着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得到全面创新和改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治理格局开始形成。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农民工公共服务开始进入社会治理新阶段,其供给主体和方式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该政策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发挥社会治理效力的同时,有力推动了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开展,使这一阶段农民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较大提升。然而,前进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仍然存在着培训就业质量不高、劳动保障程度偏低、农民工住房困难等严峻问题,政府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农民工公共服务购买新机制和新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二)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实践探索

從以往实践来看,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主要集中在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社会保险、商业性保险、住房保障、教育学位、心理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工作等多个领域,这些领域的政策目标如图1所示。

1.职业培训服务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2019年人社部印发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提出,“推动落实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按培训补贴标准领取补贴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各地政府开展了内容丰富的购买农民工职业培训服务工作,如2017-2019年江苏省累计开展政府补贴农民技能培训142万人,农民工受训比例接近60%[2]。政府购买农民工职业培训服务提升了农民工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了农民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2.创业扶持服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要求“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指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各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创业扶持活动。例如,2016年至2020年,青海省通过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成果制度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相继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3];201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意见》明确,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仅有效提升了农民工创业者的职业素质和创业能力,还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增加了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机会。

3.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各级政府通过提供保险补贴等方式,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不断提高。例如,201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2017年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近三年内享受过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农民工,可由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十倍以内,给予其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2018年广西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按其为农民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减轻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比例逐年提升,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社保权益。

4.商业性保险服务

商业性保险具有针对性较强、保障范围广泛、缴费手续便捷、理赔效果较好等特点,易为农民工所接受。各地政府购买农民工商业性保险服务成效突出。例如,2006年重庆市城口县对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即购买一份保费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财政补贴30元[4];武汉市自2007年起开展政府购买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截至2019年8月,武汉市、区财政累计投入资金约2100万元,为近400万人次外出农民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实践证明,政府出资为农民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一项“政府得民心、民工得实惠、社会得稳定”的惠民工程,是农民工抵御意外风险的“保险锁”和“安全伞”。

5.住房保障服务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很多地区开展了为农民工提供保障性住房服务。例如,2015年湖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拿出一定比例公租房定向供应农民工;截至2016年10月,杭州市共有1.5万余户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入住公租房[6];四川省从2013年开始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截至2019年9月,累计有30多万名农民工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领取货币补贴等方式享受到住房保障[7]。

6.教育学位服务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农民工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2016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购买教育学位的实践活动。例如,上海市政府与民办小学签订购买教育服务协议,按照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人数给予补贴[8](p.137-138);2016年《东莞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明确表示要向民办学校购买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通过购买学位、设施和管理,并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健全购买教育服务的淘汰机制,政府逐渐创造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协同解决的新模式[9]。

7.心理健康服务

加强农民工心理健康服务,提升农民工健康福祉,是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义[10]。因此,政府要通过建立咨询平台、设置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应用互联网技术等多种途径引导社会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11]。各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改善农民工心理健康服务。例如,2010年北京回龙观医院在全市开办10所农民工心理健康学校,聘请心理健康专家为农民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12];2011年哈尔滨市香坊区委、区政府在横道社区组织开展“关爱农民工暖心志愿服务行动”,聘请心理专家为农民工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取得显著效果[13]。政府、社会、市民对农民工的帮助和支持,为农民工提供了更多的情感、交往服务,使我国改善农民工心理健康的社会支持网络初步形成[13]。

8.文化体育服务

各地政府不断加强购买农民工文化体育服务力度。如2004年北京市拨付专款400余万元支持朝阳区文化馆加强“民工影院”建设,截至2012年末,“民工影院”为农民工等人员放映影片4.5万余场,观众400余万人次[15];201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职业体育发展的意见》要求“每场比赛按照不超过场次总票数10%的比例由政府购买门票,免费发放给青年学生、环卫工人、农民工等特殊人员”。各地针对农民工群体开展的文化体育服务成效突出,有效提升了农民工文化体育生活质量和水平。

9.法律援助服务

政府购买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效果明显,如2007年江苏省司法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确保农民工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接受不低于4学时的法制教育,在本辖区、本单位居住或工作的农民工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不低于6学时的各级各类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2012年寿光市总工会通过购买服务向社会选聘百名劳动争议调解员和法律服务者,架起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为农民工提供了强有力的维权支持,促进了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和公平正义。

10.社会工作服务

政府通过社会工作,将社会政策转化为农民工所需要的实际服务,共同促进其权利保护、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16]。各地政府广泛开展购买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如2012年广东“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在海珠区凤阳街道专项开展“雁家零距离”等农民工子女关爱服务活动,以化解其安全保护、社区适应等问题[17];2018年长沙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全市170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保护等服务。综合来看,政府购买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是对基础性农民工公共服务的技术提升与质量升华,对于建立农民工群体需求与公共服务供应之间的良好匹配关系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治理成效

中国政府通过购买、委托、补贴等多种形式,初步建立了政府购买农民工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参见图2)。中国政府通过多元供给主体为农民工提供服务,整体提升了农民工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

(一)服务理念升级:从被动承接到主动介入

在改革开放初期,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劳动力,农民工通常被定位成外来人员或“城市过客”。在此阶段,政府以对农民工的调控和管理为主,针对农民工的政策服务和项目服务十分有限,政策实践更多倾向保障农民工的经济利益而忽略其作为国家公民的社会权益。21世纪以来,国家政策逐步转向引导规范农民工流动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和就业保障,突出强调为农民工服务和依法维权两个理念,为农民工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社会治理新时期,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政策体系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正在逐步提升。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加快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有力促进了各类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体现了政府与社会联合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坚定信念。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和就业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还对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其开创的购买服务供给新模式,以更高效、更优质、更便捷的社会化服务推动了农民工和城市工“同城同待遇”,促进了政策理念的优化,使其从“被动承接”向“主动介入”转变,实现了农民工服务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跨越。

(二)服务内容升级:从基本保障到融入支持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国家在对农民工进行直接管控的同时,也和企业一道为农民工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性待遇,主要包括提供劳动保护、进行技术培训、享有伤病和抚恤待遇等。这些待遇主要是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再生产,是以促进生产和发展经济为首要目的的,因而政府缺乏针对农民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手段。21世纪以来,国家相继出台“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盖”等诸多支持农民工流动和发展的新政策,政府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工政策逐步从简单保护向多元支持转型,政府相继将农民工的就业创业、保障性住房、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纳入购买范畴,提升了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本领,提高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和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改善了农民工居住条件和就业环境,使农民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关心爱护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农民工服务也从注重其流动性就业和寄居式生活保障逐步向支持和促进其城市融入的方向转变。政府购买服务在农民工需求与社会组织供应之间搭起了一座互利的桥梁,提升了农民工社会政策质量并推动农民工政策共同体良性成长,其所铸造的公共服务宝库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注入了强力砝码。

(三)服务机制升级:从政府管理到社会治理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形成,多元治理在公共服务中变得越来越重要[18]。政府购买农民工公共服务,使政府、社会组织与农民工形成了相互配合、紧密协作的新型关系,构筑了多元参与、职责分明、协商共治的农民工公共服务治理新机制,在此基础上,农民工服务实现了从政府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根本性转变。第一,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了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减轻了政府直接供给农民工服务的沉重负担,对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治理格局起到了促进作用;第二,政府购买服务增强了社会组织造血功能和服务能力,推进了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造就了一大批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服务优质、效益突出的品牌社会组织,使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第三,政府购买服务促生了共同治理农民工融入问题的新模式,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构建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农民工—社会评价机构”互动合作机制,使五者紧紧围绕“提供优质农民工公共服务”这个目标形成了命运共同体,在持续互动中发挥出各自最大的能量和作用。

(四)服务范围升级:从少数接触到大众受益

公共服务的基本属性在于“公共性”,政府在提供农民工公共服务时应尽可能地实现“帕累托改进”。从1984年到1988年,我国农业生產率的提高和农资价格的上涨对农民外出产生了推力,而乡镇企业和城市的发展则对其产生了拉力,“推拉”力量使农村转移劳动力数量每年都在450万人以上[19]。与此同时,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善,从最初对小规模的农民工实施基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逐步发展到对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模式,使新时期农民工服务范围和规模实现了“双拓展”,促进了农民工服务由注重短期数量供应向保障长期优质供给的转变,揭示出农民工公共服务从“少数接触”到“大众受益”的历史性变迁。第一,政府购买农民工培训服务提升了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养和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其就业创业环境也得到明显改善。第二,政府购买农民工公共服务整体改善了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农民工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其对城市生活的归属感、幸福感逐步增强。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了农民工的社会融入。社会组织具有更加专业性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能力,对于沟通、衔接、融合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能够促使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包容、支持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综合来看,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初步实现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公共服务上的权益均等、服务共享,铸造了中国治理农民工问题的智慧宝库。

四、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改革展望

(一)加强基础研究和实践探索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未能重点关注农民工服务领域,农民工服务水平仍然较低。因此,政府应当将购买农民工服务作为关键内容纳入整个购买服务体系并给予重点支持。第一,夯实基础理论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摸清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的特殊规律,构建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指导性的理论体系,确保农民工服务提档升级,更好地满足农民工就业和生活需要。第二,实现从“保护”到“支持”的转变。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改善农民工就业条件、居住条件、子女教育条件和社会保障条件,实现农民工服务从基础性“保护”向多维度“支持”的转变,支持和推动农民工积极融入城市。第三,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前提,政府必须改变过去只为户籍人口服务的行政方式,更加公平地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居民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建设面向所有劳动者的服务型政府[20],以切实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同时,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需要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网络的联合共建,以推动各种力量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二)积极培育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

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不仅是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效办法,更是政府联合社会力量共促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政策场域提升开放性和包容性是政社关系走向良性发展轨道的重要因素[21]。政府只有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扶持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才能够促进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的不断攀升。第一,创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政府应打造系统完善的社会组织政策体系,采取降低准入门槛、提供基础设施、增加购买规模、减免相关税费等措施,增强社会组织的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推动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实现良性发展。第二,提升服务能力。政府应全面制定和落实社会组织发展规划,通过增加孵化培育、提供发展平台、做好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促进社会组织建立良性竞争关系。政府应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农民工服务,努力激发社会组织内生活力,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造就大批政治可靠、管理规范、专业高强、社会认可、服务优质的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

(三)扩大购买目录与提高供给质效

做好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工作,必须在扩大购买目录和提高供给质效上下功夫,切实满足农民工多样化的社会需求。第一,依据农民工需求制定购买目录。政府应建立以农民工需求为导向的购买服务模式,认真征询和吸纳农民工的意见与建议,以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子女教育、法律援助、就业创业、文体休闲、心理健康等多维需求为重心,精准制定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目录,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不发生偏离和错位。第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承接各种农民工服务项目并不断提升服务质效。此外,政府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注重优化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项目公示等各项流程,提高政府购买运行效率,并结合服务供求实际和社会组织发展情况适当延长合同期限,以利于社会组织进行农民工服务的长远打算和总体布局。第三,促进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平衡发展。实践证明,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是一件促改革、利发展、得民心、顺民意的好事,政府应高度重视购买农民工服务工作,通过扩大购买范围和购买规模,实现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无盲角、广覆盖,促进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平衡发展。

(四)加强对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督

加强评估监督工作,是实现政府购买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障。政府只有对其所购买的服务建立客观刚性的评估监督机制,实施科学评估、有效监督和刚性管理,才能保障公共服务达成公共理性要求[22]。第一,加强评估监督法律法规建设。相关机构应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服务监管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加强公共服务监管法律实施[23]。第二,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运行机制。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不但要建立严密的监管机制,还要设置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24]。评估指标设置应充分实现数量化、系统化、科学化,监管运行机制要涵盖购买农民工公共服务的全过程,并逐步加强社会、媒体、网络和农民工的监督力度。同时,政府还须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开展政府购买农民工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升购买资金效益和服务质效水平。第三,建立服务效果反馈机制。农民工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直接服务对象,他们对服务效果具有最终评判权,“农民工满意度”应成为评估监督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评估监督机构应及时向政府和社会组织反馈“农民工满意度”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不断改进公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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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张菊梅.合法性与有效性视角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建设[J].社会科学家,2018,(6).

[责任编辑:贾双跃]

Abstrac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a series of public services to improve the employment and living environment of migrant workers, but its services always have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supply, low efficiency, low quality, and poor results. To this end, the government has continuously innovated the public service supply model. The government has effectively improved the supply and service level of social policies for migrant workers by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s for migrant workers.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basic research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of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s for migrant workers, actively cultivate social organizations serving migrant workers, expand the purchase catalog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supply,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urchasing services, so as to construct the social governance pattern of migrant workers and fully meet the diverse needs of migrant workers for public services.

Key words: government purchase, policies for migrant workers, public services, urban-rural integration, soci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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