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须坚持“所有制中立”传统(纵横)
2020-09-28廖峥嵘
廖峥嵘
我国国有企业以“混合经济”身份参与国际竞争,是当前包括中欧投资协定在内国际经贸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在谈判中,我们提出坚持“所有制中立”原则有积极意义。
多边贸易体系的长期传统
“所有制中立”是多边贸易体系长期遵循的传统。它指的是,多边贸易规则暗含一种取向,避免对包括国企在内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特别规范。WTO框架下没有规则明确要求成员方必须实行任何特定的经济体制。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为例,除第17章“国有贸易企业”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规则都没有对特定企业类型设置特别条款,而是基于对倾销与补贴行为的识别提出规制。
“所有制中立”传统事实上成为世界贸易的一般原则。比如,继承自《罗马条约》和《欧共体条约》的欧盟宪章性条约《欧盟运行条约》第345条规定:“协议不影响各成员国关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因此,欧盟的竞争法等一系列法规不对企业是国有还是私有区别对待。
这一传统产生的背景是,世界贸易规范主要由市场经济体创设。关贸总协定最初23个创始成员方基本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大体相似,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对这些国家的现实经济影响较小,缔约方认为相关规则针对特定行为加以设计规范即可,无需把企业所有制作为单独考察因素。
不过,多边贸易规则谈判并未完全忽视各国经济体制的差别。历史地看,在许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谈判加入关贸总协定/世贸时,往往涉及包含规制国企在内的经济体制调整内容。上世纪50~70年代,一些东欧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谈判时就有相应表现。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积极争取并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等多边体系,中国国有经济成分比重较大,国有企业占比较高,“所有制中立”传统无疑为中国打开门户。
但也因为如此,中国入世面临了更多考验。世贸组织对我国有企业运行方式和补贴认定提出特别条款:一是规定中国国有企业对认定WTO规则下补贴具有特殊识别意义。二是规定“国企买卖行为遵循商业考虑和非歧视原则”,“政府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企商业决策”。这些要求显然偏离了“所有制中立”传统。中国加入WTO是以接受这些“非传统”规定为代价的。但也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帮助促进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对“所有制中立”分歧加剧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提升,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多边贸易框架下的经济体制冲突愈演愈烈。如何理解“所有制中立”,美欧等成熟市场经济体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分歧越来越大。中国坚持对不同所有制一视同仁,不因体制差别而予以特别“关照”,美国则日益支持针对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施加更加严格的限制,越来越偏离“所有制中立”初衷。
“竞争中立”是比“所有制中立”更宽泛的概念,应用更广。它针对所有市场主体,被演绎为一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制度环境。但美国将竞争中立用于改造国际贸易规则。鉴于世贸组织框架下难以对市场经济、非市场经济进行统一、明晰的界定,美国转而推进区域以及双边/小多边贸易谈判。最初谈判的TPP协定中,“竞争中立”条款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关注国有企业在市场中是否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并不强调各方围绕公平竞争,创造有利于所有企业的市场环境。这事实上偏离了世界贸易长期遵循的“所有制中立”传统,也是对“竞争中立”的一种片面处理。
显然,美国政策对“所有制中立”的偏离主要针对中国。为遏制中国发展,美国政策全面转向保护主义,拿中美经济体制差异做文章,通过加征关税等手段压中国进行所谓“结构性改革”,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推行针对国有企业的“新规范”,企图对我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架设制度性障碍。
提倡“所有制中立”意义重大
现阶段我们提出维护“所有制中立”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维护多边体制传统,反击美国的制度性打压。美国虽然退出TPP,但在美墨加协定中全面继承了TPP协议中有关限制国有企业的内容,并且加入了限制与非市场经济体谈判自贸协定的“毒丸条款”。美欧日贸易部长举行多场三边会议,重点讨论“市场扭曲、产业政策、国有企业补贴”等问题。今年1月第七次会议后发布的声明中,提出推翻WTO裁决,修改“公共机构”认定标准,企图将我们一些国有企业归类为“公共机构”,剥夺其平等主体身份。对这些严重偏离“所有制中立”甚至“竞争中立”的做法,我们应当据理力争,实力反击。
二是有助于推进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改善国内营商环境。所有制中立原则体现在对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采取无差别待遇,这显然有助国企与民企相互促进,提高效益,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
同时,可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更高水平全面开放。我们今年上半年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激发活力和创造力。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所有制中立的精神,在当前复杂严峻形势下,对于推动建设内循环为主体、内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平发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