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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烟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2020-09-26莫明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形成机制

关键词 涉烟犯罪 形成机制 侦查难点 技术防范

作者简介:莫明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32

一、网络涉烟犯罪的现状

网络涉烟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违法生产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通过社交软件、自主运营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等途径进行销售的犯罪活动。当生产、销售假烟犯罪披上网络的外衣将具备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笔者在《中国防伪报道》收集到了111起最近五年发生的涉烟犯罪的案例,剔除其中涉案金额不明8起,以剩下的103起作为研究的样本。在这103起案例中,属于网络涉烟犯罪的有83起,占了总数的80.5%,剩下的案例大多也与网络有或多或少的关系。由此可见,在互联网时代,涉烟犯罪与网络已经高度结合。在这103起案例案例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1万余元,最多的则高达7.8亿元,其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圖1:网络涉烟犯罪涉案金额分布

(一) 网络涉烟犯罪作案流程

目前,网络涉烟犯罪的已形成集产供销为一体的完整的产业链。通常,可将网络涉烟犯罪分为生产收购环节、加工包装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四个环节。网络涉烟犯罪的作案流程如图2所示:

图2:网络涉烟犯罪作案流程

1.生产收购环节

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生产卷烟所需要的原料及辅料大多由国家进行管制,私人不得私自进行加工、买卖。烟叶是生产卷烟的原料,辅料主要包括卷烟纸、成型纸、过滤嘴、香精香油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烟叶又主要种植在农村,制造假烟的辅料大多也可以在网上购买,在原料和辅料都具备之后,就可以进行加工制造。监管范围的局限性为网络涉烟犯罪提供了机遇。

2.加工包装环节

犯罪分子通常将加工包装点设在比较隐蔽的地方,比如人烟稀少的山林、废旧的厂房等。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及物流业的兴起,制造假烟逐渐由大规模集中制假转向零星分散制假,加大了公安机关的打击难度。制造假烟的辅料大多在网上能买到,包装材料的获取也有两条途径:一是向专业的制假者购买,通过物流数天就能到货;二是自己印制,这通常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互联网背景下,按需生产将成为网络涉烟犯罪的发展趋势。

3.运输环节

在网络涉烟犯罪中,物流业的兴起使得假烟能够在数天内到达全国各地。由于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制假者通常会将假烟以茶叶、红枣或其他常见物品为名发货。制假者在发货单上填写的信息也大多是假的,一些制假团伙还拥有独立的运输路线,雇用临时驾驶员,并且不向驾驶员透露出上家和下家的真实信息,这样即使被公安机关截获,也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深挖幕后的组织者。

4.销售环节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涉烟犯罪的销售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总的来说,网络涉烟犯罪的销售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售假信息,再与有意购买者单线联系;二是在淘宝、唯品会、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然后售假;三是通过网页设计公司或专业人士为自己设计网页售假。网络涉烟犯罪这三种主要的销售模式,都可以实现单线联系、网上支付、线下发货,整个售假过程隐蔽、迅速,为侦查机关打击假烟犯罪增加了难度。

(二)网络涉烟犯罪特点

与传统的假烟犯罪不同,网络涉烟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制假地点隐蔽

网络涉烟犯罪的制假者通常将制假窝点设置在人烟罕至的山林、废旧的厂房等隐蔽位置,降低了暴露的可能性。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想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一个可能制假的地方实施监控难以实现。同时,假烟制造正向着零星分散型发展,这也有效降低了制假窝点的规模及暴露的风险。

2.犯罪主体多元化

与传统的假烟犯罪不同,个人、夫妻、家族、团伙及公司都可成为网络涉烟犯罪的实施者。在家族、团伙或公司实行的网络涉烟犯罪中,犯罪主体之间通常有明确的分工,假烟的生产、包装、运输及销售都由自己实行。而在个人、夫妻实行的犯罪中,犯罪主体通常只负责假烟的销售,并不负责生产。他们往往通过社交软件或电商平台获取假烟,再进行倒卖以赚取其中的差价。

3.制假门槛低、成本低、利润高

生产假烟所需要的烟叶、各种辅料及烟机都不难买到,这降低了生产假烟的门槛及成本。一台违法拼装的烟机只需要数十万,这样的成本对一个制假家庭、团伙或公司来说极其廉价。但是,这样一台普普通通的烟机,每年却能生产价值数千万的假烟。一包市面上能卖100元的香烟,其烟丝的成本不超过5元,加上印刷、包装、运输及购买烟机所花的成本,其利润空间依然巨大。

4.专业化、网络化趋势明显

在网络涉烟犯罪中,很多制假者都有自己的生产、包装、销售渠道,分工明确,专业化趋势明显。从原料、辅料、烟机的购买到假烟的包装及销售,网络涉烟犯罪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网络,网络化已经成为假烟犯罪一大特征。

5.跨省售假,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

移动通信技术和物流业的兴起,使得网络涉烟犯罪突破了传统的时间和地域的隔阂,在更大的范围内危害着国家的税收制度及广大烟民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涉烟犯罪中,假烟通过快递、物流可在数天内向全国各地进行流通,使得跨省售假异常简单。在公安部督办的“12·19”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陕西旬阳县公安局专案组经过一年半的秘密侦查,查获各类伪劣香烟上千万支,涉案网络账号1700多个,银行账户近300个,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各级代理遍布全国31个直辖市、省、自治区。如此规模大、范围广、金额高的网络涉烟犯罪,给人民群众及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二、网络涉烟犯罪的侦查困境

(一)线索来源少

在网络涉烟犯罪中,线索来源少是现实困境之一。首先,假烟的包装跟真烟的差别很小,一般的吸烟者识别不出来,更谈不上去举报。其次,一些吸烟年限比较长的人能通过吸烟时的口感及香味辨别香烟的真伪,但绝大多数人不会因为一两包香烟就去举报。最后,制假窝点通常设置在城乡结合部、偏远的山林、废旧的厂房等地方,这些地方人迹罕至,公安机关也很难获得有用的犯罪线索[1]。

(二)电子证据易破坏

在网络涉烟犯罪的现场不仅能查获假烟、烟盒、过滤嘴、账本等实物证据,还能提取储存在手机、电脑里面的电子证据。但是,储存在电脑、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交易记录、包装图纸样式等,一般可以直接删除,给电子证据的勘查取证带来了难度。即便有的电子证据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恢复,但无法复原的也不在少数。电子证据的易毁性及提取程序的专业性,亦是公安機关在实战中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难题[2]。

(三)侦查协作不顺畅

移动通信技术、物流及第三方支付技术成为网络涉烟犯罪的“快捷通道”,嫌疑人足不出户就能将假烟售往全国各地甚至国外。首先,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间合作难,办理网络涉烟犯罪所涉及的经侦、打假、治安、网安、技侦及派出所等各个部门机构间很难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其次,我国地广人稀,为网络涉烟犯罪活动的实施提供了广阔的犯罪空间;最后,网络涉烟犯罪中的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平台注册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分别由电子商务公司、通信运营商、各大银行及第三方支付企业等公司保管,有些涉及到这些公司的利益和商业秘密,想及时调取数据并非易事。实践中,只有在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涉烟犯罪。

(四)反侦查意识强

网络涉烟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生产收购环节,行为人会在偏远的地区购买烟叶;在加工包装环节,行为人会将制假窝点设置在城乡结合部、贫困的山区、废旧的厂房;在运输环节,行为人会使用虚假信息发货或让货运司机毫不知情;在销售环节,行为人通常与下家单线联系、网上结算,事后删除交易记录使公安机关难以查证。可见,行为人的反侦查行为贯穿了网络涉烟犯罪的每一个环节,这也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面对的一大难题。

三、网络涉烟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扩宽线索来源

首先,从公安机关方面获取侦查线索。公安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会接触到不少有关网络涉烟犯罪的线索,比如,在走私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或治安管理中发现的线索。面对这些线索,侦查部门应该主动出击、顺藤摸瓜,以逐步挖出整个涉烟犯罪网络。其次,从行政机关获取线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接触到不少有关刑事犯罪的信息,其中不乏网络涉烟犯罪的线索。各级烟草专卖局、工商管理局在日常的检查中,往往能在零售店、烟草专卖店、超市、路边小摊发现假烟的踪迹。再次,从群众中发现举报线索。人民群众是与假烟接触最多的知情人,打击网络涉烟犯罪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如2017年12月,梅州大埔警方通过一名匿名群众提供的线索,成功破获了一起案值500余万元的网络涉烟犯罪。最后,从物流信息查寻线索。在网络涉烟犯罪中,制假者主要通过物流、快递或自己聘用的司机将假烟送到下家手上。因此,加强物流管控、审查快递单据也是侦查部门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

(二)及时固定证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打击网络涉烟犯罪中应增强证据意识。首先,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之后,应当及时控制现场,迅速收集烟叶、烟丝、烟盒、过滤嘴等物证及快递单据、账簿、发票等书证,这些证据都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其次,手机、电脑里的转账记录、交易记录、聊天信息、制假图纸等电子证据要由技术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提取;最后,办案人员要深入走访调查,获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这对犯罪的认定非常重要。

(三)加强侦查协作

在打击网络涉烟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内及其他部门、相关企业未形成合力。首先,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未形成,包括打假、技侦、网侦、情报、刑侦、治安、交警、派出所等各部门打击网络涉烟犯罪都缺乏合作意识;其次,应当简化合作程序,打破地域隔阂,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再次,要加强公安机关与工商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行政部门的合作,以扩宽侦查部门获取犯罪线索的渠道;最后,应该加强公安机关与各大银行、通信运营商、电商平台、烟草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作,以便能及时调取各类数据,为线上侦查提供数据支撑[3]。

(四)数据主导侦查

网络涉烟犯罪包括线下的生产、包装、物流和线上的商谈、下单、转账等环节,所以侦查工作也应分为线上与线下两个方向。线下侦查即传统的侦查,主要包括摸底排队、落地侦查、阵地控制等。线上侦查即利用大数据侦查,主要包括资金查控、视频侦查、轨迹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碰撞等。相对于传统侦查,大数据侦查的外延更广、目的更全、技术性更强。将传统侦查与大数据侦查结合,可以更高效的对网络涉烟犯罪进行全面打击。

四、网络涉烟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立法防范

1.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涉烟犯罪这样一个罪名,有关的法律、法规、办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等,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打击网络涉烟犯罪的实践中,还存在行刑衔接不顺畅、管辖冲突、多头监管、协作困难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逐步改善。

2.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网络涉烟犯罪这样一个罪名,网络涉烟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在现有的规定下,由表1可知,我国刑法对网络涉烟犯罪的惩罚力度偏小,应当予以加大。

表1:网络涉烟相关犯罪惩罚力度

(二) 制度防范

1.完善物流托运管理制度

在网络涉烟犯罪中,假烟必须通过物流、快递等渠道才能到达买家手里。因此,加强对货运渠道的管控,是打击网络涉烟犯罪的重要一环。首先,应当完善快递实名制及人脸识别收发制度;其次,应当确定寄件者留下的电话号码是否是本人正在使用的;最后,应当加强对货物的开箱检查,以确保寄件者所实际托运的货物与填写的信息一致,避免制假者偷梁换柱。

2.加强对电商平台的规制力度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传统的线下购物模式逐渐向线上销售转移。但由于立法和监管的失位,电商平台成为网络涉烟犯罪的重灾区,对国家的税收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巨大威胁。面对制假者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销售假烟相关部门应从市场准入、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对网络电商平台的管理。

(三)技术防范

1.建立电子追溯系统

云计算、RFID技术、物联网等技术的兴起,为打击网络涉烟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使香烟电子追溯系统的建立成为可能。首先,以烟叶生产大数据为基础,构建烟叶生产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烟草农业数据中心;其次,通过RFID技术为每一包香烟制定唯一的电子身份,并通过物联网技术对每一包香烟进行实时跟踪、监测;最后,在大数据、云计算、数据库等技术的支撑下,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并以此为基础构建香烟的电子追溯系统。

2.网络爬虫技术

网络爬虫技术,是指按照一定的限定条件,自主地从万维网获取信息的一种程序或脚本。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万维网成为海量数据的载体,为网络爬虫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数据基础[4]。同样,在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及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上也存在着海量的信息,其中不少与网络涉烟犯罪有关。要想从海量的数据中筛选出有关网络涉烟犯罪的信息,运用网络爬虫技术,可以准确、迅速地从各类海量的数据中识别、筛选出有用信息,进而为公安机关指明侦查方向。

3.DNA防伪技术

DNA防伪技术是一种根据DNA特性,用DNA油墨进行印刷,把印刷密码引入商品,从而赋予商品独立身份的防伪技术,这一技术最大的特点是可以为非生物商品附加上生物的基因标志,这一技術是要求生产商在生产制造商品时必须使商品与密码标志DNA相同的DNA。DNA防伪是目前比较高端的印刷防伪,其与水印防伪、夜光防伪、数码防伪、变色油墨防伪、版纹及人民币超线防伪等防伪技术组合在一起,构成了香烟的印刷防伪技术体系。对于网络涉烟犯罪者来说,同时仿制以上技术非常难以操作[5]。

五、结语

信息网络将烟草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侦查机关面对烟草市场犯罪呈现出的新的犯罪特点应采取新的侦防策略。一方面,侦查机关需要根据涉烟犯罪发展的新态势建立完整的侦查机制,从主动侦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加强区域警务合作,深化警企协作,提高电子证据取证能力等途径,加大对网络涉烟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从完善相关立法、提高防范技术等方面发力,规制网络涉烟草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春雷,陈涛,张伟珂.涉网食品药品与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实务[M].北京:中国出版集团研究出版社,2018.

[2]刘光亮,徐茜,徐辰生,董利荣,刘越,戴培刚,马卫峰,陈爱国.烟叶生产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及应用[J].中国烟草科学,2019(2):92-98.

[3]刘为军.打击犯罪新机制背景下的区域警务合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6):65-70.

[4]王燃.大数据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5]刘尊忠,鲁建东.防伪印刷与包装[M].北京:文化发展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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