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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完善

2020-09-26赵振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劳务输出劳务派遣一带一路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劳务输出 海外劳工权益 劳务派遣

作者简介:赵振宇,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095

一、劳务输出的背景分析

劳务输出是指,指具备某种劳务技能或专长的劳动力人口[1],以活劳动的模式为境外提供某种绩效取得一定薪酬的一种社会经济运动。寰球范围内大规模的劳务输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先发展期现代工业的美洲和欧洲国家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劳动力需求巨大,仅国内劳动力显然不足以应对新形势下工业发展的需求。因此,必然将目光投向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外产出增加了1%[2],生活在贫困中的人数减少了2%。因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多采取各种方法,激励劳务出口,中国也不例外。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国际劳务输出,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外合作项目较少,一次总体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获得愈加突出的成绩,国际上地位和协作一直提升,对劳务输出的需要不断扩张数量,劳务输出事业开始初具规模。目前我国每年在各类劳务人员数量攀升百万人,而每年对外派出劳务人员也达到五十万左右,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力量[3]。

从国内每年对外输出劳务类型来看,主要以交通业(铁路、公路修建)、建筑业、水电行业等工程类建筑为主,2017年全国对外劳务输出52.2万人中,工程类人数达22.2万人,占全年总输出人口的42.53%;2018年1-11月工程承包类劳务输出人数为20.8万人,占46.85%。

从以上数据分析来看,我国随着“一带一路”在沿线国际基础建设工程量的增加外出务工人员必然会继续增加。因此,如何处理好海外劳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二、海外劳工权益法律保护不足

(一)过于偏重劳务合作,劳动权益重视不足

我国相关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重点并非是对海外劳工的权益保护,而主要是为了保护对外劳务合作经济。一方面从主管我国海外劳工的主管部门及机构设置可以洞察;另一方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保护海外劳工权利缺乏针对性,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规定,规定了对其经营资质的管控和相关的批准、监督部门,提高了其应缴纳的备用金标准和注册资本,但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方面规定较少,保护力度不够。对于很长一段时间,由对外经济贸易对外劳务负责保护,然后转移到商务部。这种治理方式大多是把境外劳动力归并入对外协作的构架,谈其主要性能可概括为是以劳工对外协作为主要方向。这其实是将境外劳动力与国际市场经济贸易关联起来,但这种方式只注重宏观经济增长却忽略了微观上劳动力的生存环境和法制现状跟不上快速更迭的国际市场劳工制度,这种制度落后于经济发展必然会反噬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因为具体而言,现有的海外工人过于重视劳动保护,轻视通过构建法律制度来维护海外劳工权利使得劳动力及生产力保持原动力即有效及时的维护海外劳动者在财产人身遇到困难时候的援助,于是现实中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可依。并且只能够求助于一国政府和领事馆,这间接的增加其工作量,同时由于领事馆并不擅长于此项工作,于是在效益上也未能给劳动者最为有效和妥善的解决方式。

(二)缺乏与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而言,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详细规定如何保障海外劳工权益的具体法条和依据。同时参照《劳动法》第二条,其中境外劳工合同协定没有写入其规制行列之内。《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对海外劳工关系有所陈述,但其仍不属于法律[4],同时由于法律位阶较低,无法有效保护境外劳动者的权益, 散见于各部门规章的规定,故无法有效保护劳动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劳动监察制度的缺位,企业违法成本低

我国对海外劳动派遣单位作为海外劳工权益的主要劳动合同签订方和责任主体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缺少严格行政资格认定程序。造成目前国内某些经营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储备[5],编造海外高薪诱惑,恶意诱导劳动者签订不平等的劳动或服务合同,从而利用信息差来克扣、侵占海外劳工权益。同时,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宽松,违法成本低廉,对于部分内部运营管理不规范,发展理念落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外派单位。为了追求片面经济效应,未能有效关注海外用工情况,没有定期跟踪和反馈劳动者生活和工作情况,对于海外劳动者遇到人身、财产纠纷不及时帮助解决,导致责任主体落实困难,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无法有效推进。

三、加强对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明确海外劳工派遣单位责任,完善海外劳工立法

目前,我国在海外劳工方面虽有法律制度但立法有效性、针对性、系统性依然需要夯实和完善。结合当下“一带一路”发展经验建立专门针对海外劳工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介于当下海外劳动合作贸易频繁,海外用工数量逐年剧增,我国在建立相关法律时,第一,明确责任主体这一关键问题:即在对外劳工关系中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一方为劳动者义务一方锁定为海外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制定惩戒赔偿制度。在新的海外劳工立法中要加大對恶意签署违规合同侵犯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境外用人单位、海外雇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第三,严肃规定经营境外劳动协作单位行政方面许可进入门槛、开展工作限制。该项制度的应当包含监督和检查模式,要求境外劳动派出和遣送遣公司定期向境内劳动相关单位关于海外派遣的具体情报,同时该行政部门会抽查该派遣单位的数据真伪。反之,针对抽查结果中不合格的暂停其相关营业资格。此外,在设置该项资格时应当尽量在劳工派遣企业增设风险保证金。其在申请海外劳动派出许可证前[6], 必须向指定银行交规定最低额度以上的各类保证金,用来维护境外劳动者的切身权益。设置该项保证金的关键目的还在于当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单位违法违规克扣侵犯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行政相关单位可以及时先行给付该笔保证金确保海外劳工得到及时救济。总之,建立专门保护海外劳工权益的劳动法规要实事求是,从实践出发,总结国内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规范。

(二)完善劳动行政服务,加强海外劳工执法保护

目前,商务部管理境内外派劳动和业务协作任务,由于这并非商务部专门工作,因此在对海外劳工保护上很难有效、系统的实施,因此这种安排较为不合理,不科学。相比之下,若将该项管理职能并入人力和社会部。其在机构设置专业性和人才匹配度上与海外劳工保护的需求不谋而合。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7]等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体系及政策体制。因此,在该部下设专门面向海外劳工的服务机构,对接相关海外劳工权益维护的事务。

(三 )同 “一 带一路 ”沿线国家签订海外劳工保护的双边条约

目前,中国和几个周边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劳动和业务协作协定。现有的协定在促成两国劳务协作、维护境外工作者权利和切身利益上有相当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有一些缺点:(1)已有协定认为,勞动者在境外单独与海外老板签署相关劳动的合作协议,是对该工作者权利的维护。然而,只有国内劳务派遣企业才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签订。针对部分单位内部监管松动,或者为了更多利益与其他境外势力勾结,共同损害海外劳工的相关利益。(2)目前的协定中没有对境内劳动和业务外派单位、对外介绍工作的中介单位和国外对应劳动合同的雇主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制度。(3)没有国家承包劳动产出。中国对外的这方面协作目前扩展到190多个地区和国度,但相比较之下,中国在日本的境外工作者不多[8],伴随“一带一路”基础建设的深化,我国出国的劳动者必定有增无减。不断综合本国发展情况,学习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构建更加人性化、国际化的劳务协作协定,构建与中国有贸易往来国家相关方面的协定签署,特别是在社会权益维护、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方面的协同合作。加强对中国在外劳动者在国际相关法律的学习,提升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四)加快区域劳务合作立法,推进国内法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

第一,对于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涉及“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东盟区是主要经济协作战略区,该区域的海外劳工立法更新问题也逐渐紧迫,由于东盟是我国海外劳工的主要目的地,故深化中国-东盟区域劳务合作立法对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障是重要的举措。

第二,促进国内法与国际劳工协定的并轨。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国际劳工法律环境和我国立法国情。但由于我国在海外劳工立法方面确实落后于国际社会,因此务必要多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

四、结语

伴随“一带一路”的提出和深化,发展对外劳务经济,一方面解决了就业压力,促进劳动力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更好配置;另一方面学习成熟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增加外汇收入等。因此,我国劳动者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同时,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协调也要跟上才能高速发展。构建与国际劳动法规相协调的相关对外劳动法规势在必行,一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加快我国“一带一路”经济模式在国际上的地位和收益至关重要。因此,做好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和加强双边、多边条约的签署与执行,才能切实提高我国对海外劳工权益的保障水平,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外劳工法律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李小彤.劳务派遣走向规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

[2]褚敏.我国外派劳务人员权益保护研究——以山东省为例[D].山东农业大学,2017.

[3]何丽.我国对外输出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障权问题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8.

[4]李颖.关于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2017.

[5]花勇.“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J].江淮论坛,2016(4).

[6]杨国荣.“一带一路”公共外交战略研究[D].兰州大学,2017.

[7]廖敏.跨国经营税收筹划价值与策略分析[J].中国经贸,2014.

[8]贾茹.国际劳务输出中的劳工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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