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冢师考
2020-09-26李斌
李 斌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浙江嵊县(今嵊州)浦口镇大塘岭嵊M95、M101出土的墓砖铭文为我们了解图冢师这一职业群体提供了实物资料。通过对嵊M101墓砖铭文的释读,以及汉魏六朝时期“师”字铭文的考察,可初步确认鲁潜墓志中的“师”为“图冢师”之省称。图冢师在丧葬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在于登山相地,选择墓地所处,因而鲁潜墓志中的详细述地格式或为图冢师相地度量后,以刻铭书记的方式记录的遗留。六朝时期,儒学式微,在东汉中晚期以来“葬地兴旺说”的影响下,风水学说得以盛行,图冢师渐而兴起,并深刻影响了当时的丧葬活动和丧葬习俗。
1987年3月至1988年11月,浙江省嵊县(今嵊州)文管会对该县浦口镇大坟山附近的七座汉至晋代墓葬进行了抢救性发掘。东吴墓计有四座,发掘者将其分别编号为嵊M95、嵊M101、嵊M104、嵊M105[1]。其中,嵊M101出土的两方砖墓志为我们了解古代图冢师提供了线索,并为研究当时的丧葬活动和社会风俗提供了实物资料。然而由于材料所限,这一线索并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笔者现将砖墓志介绍如下,并对铭文内容略加考释,从而联系相关材料,对图冢师及其涉及的相关问题略作讨论。
一、砖铭简释
嵊M101为券顶多室砖墓,平面呈双凸字形,分甬道、前室、过道、后室四部分。两方砖志被分别砌筑在前室南壁过道两侧,带砖铭的一面朝向室内。志砖大小相同,长36、宽18、厚5厘米。平面刻铭文竖列六行,隶书,一方书作“太平二年岁在丁丑七月六日建中校尉会稽剡番亿作此基图冢师未珖所处”(图一︰1),另一方书作“太平二年岁在丁丑七月六日建中校尉会稽剡番亿作此图冢师未珖处”(图一︰2)。后者与前者相比,少了“基”“所”二字。现依铭文完整者略作释义。
太平二年岁在丁丑七月六日
南方政权中建号太平的有吴会稽王孙亮、南朝梁敬帝萧方智。六朝纪年墓砖铭文中,以“年号+干支+月日”次第排列的纪年方式为数不少[2]。吴孙亮与南朝梁萧方智在位的太平二年,干支皆为丁丑,故无法直接以此断年。简报编写者结合墓内遗物,判断该年号应为吴孙亮太平二年(257年)。
建中校尉
校尉之职,自汉武帝及魏晋皆有设置。有学者谓“建中校尉”即“建忠校尉”,并举《吴录》和《褚氏家传》,谓东吴时陆凯、西晋褚陶曾任此官[3]。若仅以“中”“忠”通假而论,此说并无不可。然揆诸史籍,可知三国时期魏国曾设建中校尉一职。《三国志·魏书》载:“正始元年(240年),太守弓遵遣建中校尉梯儁等奉诏书印绶诣倭国,拜假倭王。”[4]此外,余姚市曾出土一方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墓砖,其铭为“太康五年建中校尉余尹”[5]。可知,西晋太康年间亦置此职。然建中校尉不见于《晋书·职官志》、杜佑《通典》等书,故其职级及具体职掌皆无从可考。
会稽剡
图一// 嵊M101墓砖铭文
会稽,郡名。《汉书·地理志》载,会稽郡,秦置,统县二十六,治吴[6]。东汉顺帝永建四年(129年),分会稽郡为吴郡,吴郡治吴,另以山阴为会稽郡治所。晋时,会稽郡的辖县和辖地都有缩减。《晋书·地理志》云,会稽郡,统县十:山阴、上虞、余杭、句章、鄞、鄮、始宁、剡、永兴、诸暨[7]。剡县(今嵊州),自西汉至晋代,隶属会稽郡,其地处浙东山区,汉末三国之际,为山越活跃之地。
番亿作此[墓](基)
番亿应为人名,番为姓氏。《汉书·高帝纪》载,吴芮纵百粤之兵,佐诸侯诛暴秦,“其以长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立番君芮为长沙王”[8]。吴芮封番,谓之番君,子孙因以为氏。除嵊M95和嵊M101的墓主为番姓外,大塘岭村附近还出土过“熊作此壁,其主姓番”的西晋铭文砖[9]。可见,大塘岭村附近为番姓家族墓地所在。
东汉六朝墓砖铭文中,一般常见有某某“作墓”“作冢”“作壁”“作牢”等,而称“作基”者,就余所见,仅此一例。《说文》:“基,墙始。”于此则文意不合。观“基”字上部一横过粗,似为“墓”字上部刻写紧凑,误为连笔所致。因而此处“基”字释读为“墓”字更显合理。
图冢师未珖
图有图画之意。《周礼·春官宗伯》:“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孙诒让谓:“图,谓画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10]文献中常见“图”与“相”对举之用法。《晋书·艺术列传》载:“韩友字景先,庐江舒人也。为书生,受《易》于会稽伍振,善占卜,能图宅相冢。”[11]图宅或称相宅。《晋书·魏舒传》说,魏舒为外家甯氏所养,“甯氏起宅,相宅者云:‘当出贵甥’”[12]。《说文》曰:“相,省视也。”相有省视择地之意,则“图”亦然。
《千甓亭古砖图释》收录一件“赤乌八年(245年)岁在乙丑圆冢师俞岑万世”铭文砖。清代学者陆心源案称,“圆冢师即圆冢匠……盖专门造冢,故曰圆冢师也。”[13]然仔细辨之,铭文砖上“圖”字中部从啚不从貝。陆氏将图字释为“圆”字,实属误认。
未珖应为图冢师姓名。未姓在秦汉六朝典籍与出土文献中均较罕见,故应当释此未为朱。居延汉简中朱字写法亦有作“未”形的[14]。简报作者释“未”为朱,其说可从。
所处
《礼记·玉藻》:“居士锦带。”郑注云:“居士谓道艺处士也。”[15]《玉篇》:“处,居也。”可知居、处文义相通。浙江地区曾出土“相土处墓吉日藏神魂既宁祚延遗胤”的东晋铭文砖[16],则“所处”应为所使安处、安居、安厝[17]之意。
综上,我们可将嵊M101砖铭文断作:“太平二年,岁在丁丑,七月六日,建中校尉会稽剡番亿作此墓,图冢师未珖所处。”由此可知,在太平二年(257年)7月6日这一天,会稽郡剡县的建中校尉番亿建筑了这座墓葬,图冢师朱珖使墓主安厝于此处。
二、鲁潜墓志中的“师”为“图冢师”说
图二// 鲁潜墓志
上文我们对嵊M101墓砖铭文作了解释,其中最值注意者,乃图冢师之所指、图冢师之职责及其背后所反映的丧葬习俗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内容。
有关图冢师,史载不详。《太平御览》引孔晔《会稽记》曰:“永兴县东五十里有洛思山。东汉太尉朱伟(雋)为光禄大夫时,遭母丧,欲卜墓此山,将洛下冢师归,登山相地。冢师去乡既远,归思常深,忽极目千里,北望京洛,遂萦咽而死。葬山顶,故以为名。”[18]“冢师”或即“图冢师”之省称,其例或类汉代陶文“将作大匠”常省作“大匠”。《南史·柳世隆传》记载:“(柳)世隆晓数术,于倪塘创墓,与宾客践履,十往五往,常坐一处,及卒,墓工图墓,正取坐处焉。”[19]工、师皆指工匠而言。由是可知图冢师的主要职责为登山相地,选择墓主所处。有学者认为,嵊M101出土墓志文末“师朱珖所处”与余姚九顶山西晋墓“太康八年(287年)八月己亥朔张士所作”一语颇相类属,似皆为两墓工程设计督造者之署记[20]。然“所作”与“所处”语虽类属,文义却大有不同。显然,“所处”是相地择墓所使安厝之意,而“所作”乃指“作壁”或“作冢”而言的。在丧葬活动的仪式程序中,二者是一前一后的关系,并非同时进行的。目前,没有文献和出土实物能充分表明图冢师参与了墓葬的构建营造。《宋书·孝义列传》记载,郭原平父亡,“以为奉终之议,情礼所毕,营圹凶功,不欲假人。本虽智巧,不解作墓,乃访邑中有营墓者……本性智巧,既学构冢,尤善其事,每至吉岁,求者盈门”[21]。或可表明,营墓构冢为另一专门之职业。
图冢师或省称师。嵊M95出土的墓砖上,模印有“番氏”“永安六年(263年)作此冢”“永安六年师朱武所可安冢”等铭文。值得注意的是,嵊M95和嵊M101的墓主皆为番姓。鉴于嵊M95和嵊M101相距较近、形制相似且时代相接,二墓墓主恐为同一家族之成员。又“师朱武所可安冢”与“图冢师朱珖所处”皆有使墓主安厝于此冢的意思,因而可据以推断嵊M95砖铭中之“师”亦为图冢师。《南齐书·沈文季传》载:“富阳人唐寓之侨居桐庐,父祖相传图墓为业。”[22]六朝时期,图冢或图墓已成为父子相传的一门职业,这恐是番姓家族延请的图冢师皆为朱姓的时代背景。
由此,我们联想到鲁潜墓志中也有“师上党解建字子泰所安”的刻铭,此处之“师”亦当为“图冢师”之省称。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鲁潜墓志全文抄录如下:
赵建武十一年,大岁在乙巳。十一月丁卯朔。故大仆卿、驸马都尉、勃海赵安县鲁潜,年七十五,字世甫,以其年九月廿一日戊子卒,七日癸酉葬。墓在高决桥陌西行一千四百廿步,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故魏武帝陵西北角西行卌三步,北回至墓明堂二百五十步。师上党解建字子泰所安。墓入四丈,神道南向。
鲁潜墓志是在安阳安丰乡西高穴砖厂取土时发现的(图二)[23]。由于其并非科学发掘的出土物,故其出土后,特别是曹操高陵墓发掘以来,真实性曾饱受质疑。学者们大多质疑:鲁潜墓志志文内容不谈墓主身世,而大谈墓地方位,实属罕见[24]。当然,此种质疑并没有多少确凿的依据。据查,这种借多个参照物进行精确定位的“述地”方式,绝非偶然。对此,已有论者从各时代墓志中出现的各种“述地”之法,证明鲁潜墓志述地格式不孤[25],此不赘述。
顺此,将自然引发下一个问题,即作墓志者究竟是出于何种目的或意愿,从而详细记述墓葬的方位坐标呢?是为了便于后人追索墓主的地理位置吗?还是另有标榜?
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了解志文中“师”的所指和内涵。有学者根据《晋书·职官志》中“王置师,友、文学各一人,景帝讳,故改师为傅”的记载,认为“师上党”指的是解建的官职,即解建曾为上党王师,鲁潜死后,替其操办丧事[26]。也有学者引《续汉书·百官志》“太仆,卿一人,中二千石……有牧师苑,皆令官主养马”,从而认为安葬鲁潜的上党人解建,自称为“师”,当是主管养马的牧师、鲁潜的属吏[27]。另有学者独具只眼,指出鲁潜墓志是一篇记录古代堪舆造墓全过程的文献[28]。然其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安墓、安宅兆与卜墓、卜宅兆文意相同,继而得出“师”即卜师、冢师的结论,实乃强为牵连[29],不足征信,因此有必要重申其说。
笔者认为,鲁潜墓志中的“师”应为“图冢师”之省称。理由如次:首先,图冢师可省称师。就刻铭格式而言,嵊M101出土砖铭与鲁潜墓志相类,皆先书年号干支月日,后表明墓主生前之任职,再述“师”者的姓名。实际上,嵊M101的砖铭,已经具有了早期墓志的特征。在早期墓志的发展过程中,文辞格式相近,恐是前后发展影响所致。其次,就铭文含义而言,嵊M101的“图冢师朱珖所处”与嵊M95的“师朱武所可安冢”及鲁潜墓志中的“师上党解建字子泰所安”铭文,皆是指“师”使墓主安厝安处。再者,汉魏六朝时期器物铭文中的“师”大都指称工匠[30]。因此,要明确出土文物中“师”的含义时,有必要就器物本身的材质具体分析定断。“师”书于墓志上,则此师可能为刻志工匠之代称,然而此种可能性甚微。因为无论是刻志石工还是壁师,一般都与“造”“作”“立”等制砖筑墓等相关词句相连。朝鲜黄海南道信川郡凤凰里发掘出一座砖室汉墓,其铭文与鲁潜墓志志文有相近之处,亦可看作早期墓志的一例,其铭为“守长岑长王君,君讳卿,年七十三,字德彦,东来黄人也,正始九年(248年)三月廿日壁师王□造”[31]。
从文献和砖铭来看,图冢师的工作主要是登山相地,精心选择墓地所处。这种精心选择,就是“图”的内涵。而鲁潜墓志中,详细到步数的度量,或许就是“图”的结果。既然要图墓,必然涉及到对山形水势的观察,对墓地所处坐标方位的测量[32],那么,图冢师在观察测量后,以刻铭书记的方式,记录其所图之结果或依据,想必是合情合理的。甘肃高台出土的魏晋少平、孙阿少墓木质地券[33]和韩国武宁王陵墓志[34]皆书刻了图冢所依的阴宅方位图,可作为此一观点的旁证。照此,将鲁潜墓志中的师作图冢师解,则既有之疑惑难说之处皆可自消。
而嵊M95、嵊M101墓砖铭文和鲁潜墓志记刻图冢师名号,可能意在标榜展示。前文已述,图冢师世守其业,专精其能,从而形成职业性的家族或氏族,其中必有脱颖而出而为当时社会所重视者。署图冢师之姓名,既表明了墓主家人对其的尊崇,而墓主家人若能延请图冢名师为其相土处墓,亦可以显示死者生前的声望。实际上,“(图冢)师朱武所可安冢”“图冢师朱珖所处”,其格式与铜镜铭文中“师陈氏造作”[35]并无二异,本质上都是一种商业化的品牌宣传,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通过对嵊M95、嵊M101出土墓砖铭文的释读,我们可以发现,在六朝时期,存在着一批以图冢为职业的群体。他们在丧葬活动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的职责便是相地处墓,使墓主在地下安厝,后世得以庇佑。
三、六朝时期图冢师的兴起
从嵊M95和嵊M101出土的砖铭来看,至迟于孙吴时期,图冢师已逐渐活跃起来。前已说明,二墓墓主皆为番姓,有学者认为番姓很有可能是当时会稽郡山区土著的姓氏[36]。然无论番姓是江南土著,抑或是南下之中原士族,皆可说明图冢师的影响渗透到了建康以外的山中边远地区。又前文所引《南齐书·沈文季传》载,富阳人唐寓之父祖相传图墓为业,后唐寓之“自云其家墓有王气,山中得金印,转相诳惑。三年冬,寓之聚党四百人,于新城水断商旅,党与分布近县”[37]。唐寓之能转相诳惑,一呼而党聚,表明其“王气之说”应有相当的信众,而这与其图冢师的身份是分不开的。由是可知,图冢师彼时已俨然有势力于社会。
目前,所见到的“图冢师”铭文砖皆出自浙江地区,恐非偶然。汉末大畅巫风,鬼道愈炽,至孙吴时期,由于统治者颇好方术,张皇鬼神,称道灵异,巫觋之风更是日盛一日。《后汉书·第五伦传》:“会稽多淫祀,好卜筮。”[38]《搜神记》载:“吴孙休有疾,求觋视者。”[39]又孙皓在位凡八改元,而六以符瑞,假托神怪以矫诬天命。楚越之地一直到隋唐时期,崇信鬼神之风尤然。《隋书·地理志》便云,扬州“俗信鬼神,好淫祀”[40]。
从文献来看,及至东晋南朝时期,以图冢相墓为代表的风水术大盛其事。皇室亦成为风水学说的信众,并对其加以利用,使其成为维持皇权统治的政治工具。《南史·宋本纪》载,“(刘裕)皇考墓在丹徒之候山,其地秦史所谓曲阿、丹徒间有天子气者也。时有孔恭者,妙善占墓,帝尝与经墓,欺之曰:‘此墓何如?’孔恭曰:‘非常地也。’帝由是益自负”[41]。《南齐书·祥瑞志》:“武进县彭山,旧茔在焉。其山冈阜相属数百里,上有五色云气,有龙出焉。宋明帝恶之,遣相墓工高灵文占视,灵文先与世祖相善,还,诡答云:‘不过方伯。’退谓世祖曰:‘贵不可言。’帝意不已,遣人于墓左右校猎,以大铁钉长五六尺钉墓四维,以为厌胜。”[42]《南史·杜嶷传》:“嶷位西荆州刺史,时谶言‘独梁之下有瞎天子’,元帝以嶷其人也。会嶷改葬父祖,帝敕图墓者恶为之,逾年而嶷卒。”[43]值得注意的是,“工”和“师”虽皆指工匠而言,但并非随意之称,在当时应有一定区别。陈直先生认为,“汉代工人有自称为师者,多见于私人作坊所造的铜器或铜镜,官工多称为工。”[44]果如此,则南朝亦曾将图墓者纳入官方工匠系统,这是汉代所未见的。而孔恭为刘裕父占墓、宋明帝遣相墓工高灵文占视旧茔,足见统治阶级对相墓图冢之术的重视。诚如张齐明先生所指出,以墓地选择为核心的丧葬风水术,成为皇室风水信仰的主体,这是六朝时期皇室风水信仰最突出的特征[45]。
六朝时期,图冢师群体的兴起有其社会思想背景。汉末魏晋以来,中原板荡,儒学式微,“失去了思想权威的六朝社会,在精神上处于分裂而自由的状态,人们既无依靠,也无束缚,因此这既给佛教、道教及民间信仰的兴起准备了精神空间,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自我抚慰的精神资源”[46]。普通民众面对社会动荡,以及门阀世族垄断政权,寒士黎庶上升无望的社会现实,很自然地将希望寄之于神灵,托之于身后,从而表达其对不合理现实的抗争。
而东汉以来,日益显明的“葬地兴旺说”恰巧契合了这一现实需求[47],从而使得图冢师得以异军突起。以葬地选择为核心的风水之说,渊源有自。战国时期已有卜葬习俗。《荀子·礼论》:“月朝卜日、月夕卜宅,然后葬也。”[48]《礼记·杂记》:“大夫卜宅与葬日。”孔颖达疏:“宅谓葬地。”[49]及至汉代,堪舆术甚为流行,但一般属占卜日辰吉凶之类,且一般较为关注现实的阳宅,而甚少关注死后的阴宅。大概到了东汉时期,“葬地兴旺说”开始出现。《后汉书·袁安传》:“袁安父没,母使安访求葬地,道逢三书生,问安何之,安为言其故。生乃指一处,云:‘葬此地,当世为上公’。须臾不见,安异之。于是遂葬其所占之地,故累世隆盛焉。”[50]此处之书生,或即后世职业图冢师的原型。《后汉书·郭躬传》载:“顺帝时,廷尉河南吴雄季高,以明法律,断讼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时家贫,丧母,营人所不封土者,择葬其中。丧事趣辨,不问时日,巫皆言当族灭,而雄不顾。”[51]张齐明先生认为,“不论是袁家的‘葬此地,当世为上公’,还是吴雄的当‘族灭’,无一不说明了葬地与子孙命运的决定性关系。这一社会心理模式,是丧葬风水信仰的观念基础”[52]。
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来看,先秦以迄汉代,图冢师的原型或称之卜工、巫、工伎等,但东汉晚期以来,担任这些称呼则渐渐被图冢师、相墓者替代,这表明图冢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标识愈发清晰起来。随着“葬地兴旺说”的酝酿发酵,风水学说逐渐成熟。风水学说本植根于中原,然永嘉南渡后,随之播迁江南,在早期已有的巫文化传统的培育下,渐而昌明,成为南朝墓葬文化的重要部分。南北朝对峙时期,南北墓葬文化虽偶有交流,但南北异途,互夺正统已是最显著的特征[53]。有学者认为,以图墓相冢为核心的风水术在南方炽盛的同时,在北朝却几乎湮没无闻,影响甚微[54]。实际上,北朝的卜墓术只是走向了一条与南朝不一样的发展道路。北朝重在恢复汉晋旧法传统,多利用卜筮之法选择吉时和吉地,而南朝在承袭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盛行“五音墓法”[55]。
直至唐代,重新择取南朝的文化传统,风水之说得以赓续其脉络。史载,唐太宗曾授命吕才整理风水之书,并下诏颁行[56]。可见,风水术在唐代的社会影响仍然不衰,甚至势头过之。此后,图冢师或冢师之称,至宋元时期及以后被葬师、墓师代替。
(附记:论文初稿完成后,曾得到业师李梅田先生的指正,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刘瑞先生亦曾给出宝贵的修改建议,谨此致谢!)
[1]嵊县文管会:《浙江嵊县大塘岭东吴墓》,《考古》1991年第3期。
[2]王结华:《宁绍平原六朝墓砖铭文字分类解读》,《南方文物》2008年第4期。
[3]林昌丈:《政区与地方社会的融汇——以秦汉六朝时期的剡县、鄮县为例》,《历史研究》2014年第6期。
[4]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卷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857页。
[5]转引自同[3]。
[6]汉·班固:《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中华书局1962年,第1590页。
[7]唐·房玄龄:《晋书》卷十五《地理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461页。
[8]同[6],卷一《高帝纪》,第53页。
[9]其铭文作“晋太康十一年(290年)太岁庚戌八月十日,熊作此壁,其主姓番”。参见张恒、陈锡淋:《古剡汉六朝画像砖》,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5页。
[10]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2013年,第1694页。
[11]同[7],卷九十五《艺术列传》,第2476页。
[12]同[7],卷四十一《魏舒传》,第1185页。
[13]清·陆心源:《千甓亭古砖图释》,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5页。
[14]陈建贡、徐敏编:《简牍帛书字典》,上海书画出版社1991年,第423页。
[15]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龚抗云整理,王文锦审定:《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217页。
[16]会稽甓社著:《会稽甓粹》,西泠印社出版社2013年。
[17]西晋《荀岳墓志》:“是以别安厝于河南洛阳县之东隅,附晋文帝陵道之右。”参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页。《温州古甓记》录有“梁普通二年太岁辛丑,安厝吉利万世安隐”铭文砖。参见孙诒让:《温州古甓记》,中华书局2014年,第170页。
[18]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四七《地部第十二》,中华书局据上海涵芬楼本影印,1960年,第227—228页。
[19]唐·李延寿:《南史》卷三十八《柳世隆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986页。
[20]邵磊:《冶山存稿》,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122页。
[21]梁·沈约:《宋书》卷九十一《孝义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4页。
[22]梁·萧子显:《南齐书》卷四十四《沈文季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776页。
[23]龙振山:《鲁潜墓志及其相关问题》,《华夏考古》2003年第2期。
[24]李路平:《鲁潜墓志为新造确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5日版。
[25]刘瑞:《说鲁潜墓志的述地格式》,《中国文物报》2011年4月29日第6版。
[26]梁满仓:《论曹操墓文字证据的真实性——兼评学术讨论中的学风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27]陈长琦、蒋波:《曹操高陵的考察与思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8]参看艾俊川著:《文中象外》,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88—193页。
[29]《说文》曰:“安,静也。”安冢与安墓、安宅兆、安葬等,皆言使墓主在地下安宁,并不必然有卜墓之意。
[30]如作砖工匠称壁师者,铸镜工匠称镜师,凿石刻碑者可称石师,鞣制皮革的专职工匠称为治皮师等,不一而足。有关两汉及六朝工匠的称呼问题,可参看a.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中华书局2008年,第214页;b.王仲殊:《吴镜师陈世所作神兽镜论考》,《考古》1986年第11期。
[31]〔朝〕田畴农:《信川发现的带方郡长岑长王卿墓》,《文化遗产》1962年第3期。
[32]东汉张衡《冢赋》云:“周旋顾盼,亦各有行。乃相厥宇,乃立厥堂。直之以绳,正之以日。”其中,相、立、直和正都是表示在选择葬地时需勘察测量含义的动词。(《艺文类聚》卷四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33]赵雪野、赵万均:《甘肃高台魏晋墓墓券及所涉及的神祇和卜宅图》,《考古与文物》2008年第1期。
[34]〔韩〕文化财管理局编:《武宁王陵发掘调查报告书》,三和出版社1974年,第47页。
[35]王仲殊:《吴镜师陈世所作神兽镜论考》,《考古》1986年第11期。
[36]同[3]。
[37]同[22]。
[38]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四十一《第五伦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397页。
[39]晋·干宝撰、汪绍楹校注:《搜神记》,中华书局1979年,第26页。
[40]唐·魏征:《隋书》卷三十一《地理志》,中华书局1973年,第886页。
[41]同[19],卷一《宋本纪》,第1页。
[42]同[22],卷十八《祥瑞志》,第352页。
[43]同[19],卷六十四《杜嶷传》,第1557页。
[44]陈直:《对“洛阳晋墓的发掘”与“南京近郊六朝墓的清理”两文的意见》,《考古通讯》1958年第2期。
[45]张齐明:《〈改葬崇宪太后诏〉与六朝皇室风水信仰》,《历史研究》2008年第2期。
[46]萧放:《民众信仰与六朝社会》,《东方论坛》2003年第3期。
[47]关于葬地兴旺说的重要意义,已有学者指明。张齐明认为,到了东汉时期,“葬先荫后”的观念已经成为人们选择葬地行为的指导原则,也成为人们解释命运吉凶的理论依据。(参看张齐明:《亦术亦俗——汉魏六朝风水信仰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0页。)何晓昕、罗隽等认为,佛教所主张的轮回因果报应思想与中国民间的各种灵魂不灭的鬼神思想,以及祖先崇拜相结合,产生了一套生者与死者之间的互惠关系。正是这种互惠关系,使得葬地兴旺说法盛行不衰。(参见何晓昕、罗隽:《风水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第23页。)
[48]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第362页。
[49]同[15],第1355页。
[50]同[38],卷四十五《袁安传》,第1522页。
[51]同[38],卷四十六《郭躬传》,第1546页。
[52]张齐明:《亦术亦俗——汉魏六朝风水信仰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1页。
[53]倪润安:《南北朝墓葬文化的正统争夺》,《考古》2013年第12期。
[54]韦正认为,卜墓术是封建社会与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当高度的产物。魏晋之后中原地区长期由胡族占据,后来北魏实行了离散部落的壮举,统一黄河以北,建立封建王朝,但是北魏社会还带有很深的氏族社会的烙印,后来的东魏北齐又有鲜卑化的“返古”现象,因而卜墓术在中原北方不得流行,有其必然原因。韦正:《六朝墓葬的考古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58页。
[55]姜望来、杨晨:《北朝葬地选择考略》,娄劲、叶植主编《秦汉魏晋南北朝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393—409页。
[56]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七十九《吕才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7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