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导向下文物类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策略探析
2020-09-26郑建栋
郑建栋
(陕西省文化遗产研究院 陕西西安 710075)
内容提要:被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体系的工业遗产因其近现代的时代特征、建筑功能的独特性、再利用要求的必然性,其保护利用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宜以价值为导向,在遵循文物保护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较为灵活和适宜的保护利用策略,根据保护建筑的价值重要性合理确定文物本体。工业遗产作为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具有很强的再利用属性,可以参照“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分类方式,对建筑分级保护,分类把握展示利用强度,统筹历史环境特征延续与景观提升,从而实现工业遗产价值传承与合理再利用相结合的目标。
工业遗产是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持续关注的热点,受到政府文物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社会的日益重视,被纳入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国家工业遗产等多种保护名录体系。就文物部门来说,越来越多纳入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的近现代工业遗产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的工业遗产数量迅速增加,这其中包含相当比重的20世纪甚至20世纪下半叶建成的工业遗产。同时,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理论和方法主要是围绕1840年以前的文物的保护利用实践总结而成,这些理念是否完全适用于工业遗产这一建成年代相对较晚、集中反映近现代工业发展成就和变迁的文物类型,尚需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
价值是文化遗产的根本,价值特色的延续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目的,可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根本遵循,为保护利用措施和方法的取舍提供判断依据。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所遵循的保护原则、理论和方法就是围绕文物古迹价值的延续和展示阐释形成的。同理,工业遗产价值特色的延续也是其保护需要遵循的根本原则,故本文以价值为导向,在文物语境下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思考,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纳入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的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策略进行探析,以期对进一步认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特点和方法有所助益。
一、文物语境下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思考
工业遗产被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后,其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着两个比较现实和关键的问题:一是文物本体应如何认定。文物本体是保护利用工作的核心要素,其认定结果与不可移动文物核心价值的延续和保护措施的制定有密切关联。近现代工业遗产文物本体认定与历史时期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认定的差异需思考辨识。二是如何处理好真实性保护与适应性利用的关系。工业遗产具有较强的再利用要求,合理适度利用也是实现工业遗产有效保护传承的必然选择;同时,文物具有严格的真实性保护要求,如何协调工业遗产价值真实传承与再利用的关系,是文物语境下工业遗产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关于文物本体认定的思考
工业遗产在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后,其保护工作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保护对象和文物本体。保护对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指支撑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各类组成要素,包括文物本体、历史环境以及构成要素间的关联,此外还包括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其他相关要素[1]。文物本体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根据其使用情况,可概括为承载不可移动文物核心价值的建构筑物或遗迹的物质实体[2]。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条件进行了说明[3],根据《导则》内容,其所认定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建构筑物或遗迹实体,故该导则实为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认定导则。工业遗产属于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在《导则》中,该类文物认定的条件为“具有时代特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在社会相关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形制基本完整”。如果是1840—1949年建造的,应是“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如果是1949年以后建造的,应是“特别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建筑”。根据该条件,工业遗产中那些在价值上具有“时代特征”“典型性”“代表性”且保存较完整的建筑才能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且建造年代距今天越近,价值上对“典型性”“代表性”的要求越高。
就一处工业遗产来说,虽建成时间相对较晚,但其建设和发展跨越一定的时间段,伴随着近现代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扩建或者更新,往往形成规模较大的工业遗产厂区或片区,其建筑包括各类生产及生活性建筑。这些建筑单体或建筑组群的建成年代有先后,可能代表不同的历史背景或技术发展阶段;建筑功能主次分化较明显,同一时期建筑也往往存在建筑特色或功能重要性的差异。故不同建筑蕴含的历史见证、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性存在高低之分,且工业遗产年代延续时间越长或建成时代越晚近,所遗存建筑间的价值高低分化越为明显。若干单体建筑或建筑组群虽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和“时代特征”,对维护工业遗产功能组成的完整性和整体风貌的协调性意义明显,是工业遗产的保护对象,但从文物价值角度看,这些建筑本身不具备典型性和代表性,达不到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条件,对这些建筑按照文物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显然缺乏必要性。故工业遗产文物本体的认定宜根据各建筑或建筑组群的价值,将工业遗产中能够体现其核心价值,具有时代特征、代表性、典型性的建筑列为文物本体。
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将工业遗产中所有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均纳为文物本体的思路。这种思路本质上是延续了1840年以前的古建筑文物本体的认定思路,即“1840年以前建造的本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认为工业遗产中不同时期建设、承担不同功能、价值高低具有分化的各类建筑,只要满足一定的年代要求、具有保护价值、本体尚存,就可以认定为文物本体。这一思路充分保证了工业遗产完整性保护的要求,但未考虑到上文所提到的工业遗产的近现代属性及其遗存构成特点,并不适用于工业遗产的文物本体认定。同时,那些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未纳入为文物本体,并不意味着不对其进行保护,而是宜同样在遵循工业遗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与其价值地位相适应的更为灵活的保护措施。具体保护策略将结合案例在下文探讨。
(二)关于真实性保护与适应性利用关系的思考
工业遗产作为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具有很强的再利用属性。适应性利用指根据工业遗产保存状况、原有功能、利用条件等因素,为其配置符合地域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的相容用途,使其继续发挥余热;同时,根据《巴拉宪章》(Burra Charter)和《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相关内容,适应性利用的新用途应将工业遗产“重要构造和用途改变减至最低”[4],“确保文物价值和安全”[5],对实现工业遗产“延年益寿”和价值阐释有所助益。真实性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证文化遗产所蕴含历史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工业遗产适应性利用的过程中,应以价值为导向,注重承载有价值历史信息的物质载体的真实、完整延续和科学、系统的展示阐释;以合理适度为原则,强调利用强度和利用方式与工业遗产的保护要求及价值延续相契合,实现真实性保护与适应性利用的协调统一。
工业遗产各建筑单体或组群存在价值高低分化,故可根据建筑间的相对价值对建筑分类,根据价值高低分级保护,提出不同级别的保护利用强度要求,进而为各类建筑确定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利用措施。这不仅可以保证工业遗产核心价值的延续,同时对不同类别建筑利用强度的要求也更为灵活。
工业遗产中被认定为文物本体的建筑,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要求,进行整体保留。同时,考虑到工业遗产的近现代属性,且为适应当代生活、使用的要求,其文物本体在利用过程中应以不影响建筑历史文化价值、总体平面布局、主体结构为前提,允许对建筑内部设施、局部平面布局和结构进行必要的改造,但这种改造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其他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重在维护工业遗产功能的完整性和风貌的协调性,故其保护要求与文物本体相比可以适度放宽,更为注重建筑外立面风貌样式的延续,内部可在不影响其价值重要性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且温和的保护性改建”[6],从而使工业遗产适应性利用具有更大的活化空间。工业遗产再利用方式应尊重原功能,结合其价值特征、保存状况、利用条件进行确定。
工业遗产历史环境应得到延续,不能发生“重大变化”[7],原具有历史意义的环境特征应继续保持,延续长期演变形成的空间格局,对与其选址、布局密切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应注意到工业遗产厂区或片区环境是适应生产时期需求形成的,形成年代相对较晚,且易伴随时代发展进行改造或更新,若干环境要素往往时代特征不明显,且景观性、生态性一般,不能满足工业遗产整体再利用的要求,故可在延续有价值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对景观环境提升,并优化其生态环境。
二、文物类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策略探析
文物类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应以真实、完整地延续和展示其价值为首要目标,这一目标是文物保护的目的,也是实现工业遗产科学、有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内在要求。故笔者以价值为导向,围绕文物类工业遗产的属性特征,结合上文分析和具体案例,提出以下保护利用策略。
(一)依据相对价值合理认定文物本体
1.保护建筑相对价值分类
工业遗产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指作为生产时期的功能组成部分,能够反映工业遗产历史发展信息,具有一定建成年限的建筑。保护建筑可以根据工业遗产的发展历程及建设年代来确定,以湖北黄石华新水泥厂旧址[8]和陕西铜川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9]为例:前者始建于20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建成的各类建筑基本完整反映了其生产工艺发展历程,涵盖了各方面的历史信息,故将20世纪90年代以前建成的建筑作为其保护建筑;后者初建于1957—1961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各功能组成部分已基本形成现有规模和布局,故大致将199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作为其保护建筑。这些保护建筑根据功能可分为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建筑和非生产建筑,非生产建筑可分为管理服务建筑和社会活动场所,如办公建筑、住宅、生活服务建筑等。
各类保护建筑建成年限均较短,其中后期建设的若干建筑虽承担一定生产或生活功能,但建筑本身的历史、科学、景观价值一般,这部分建筑的价值主要在于展现工业遗产生产工艺演变、功能组成的完整性和维护整体风貌特征[10]。华新水泥厂旧址和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的不同保护建筑所承载历史信息的见证价值和典型性均存在较明显的差异,在厂区生产、生活中功能重要性具有高低差异,建设年代存在时代先后,故可将保护建筑按照价值重要程度进行相对价值评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从而采取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差异化保护措施[11]。
根据华新水泥厂旧址和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建设历程及各类保护建筑蕴含的历史信息,均可将保护建筑根据相对价值分为三类。就华新水泥厂旧址来看,其一类保护建筑指建厂前期建设的能够为当时世界水泥工业发展重要阶段提供特殊见证的生产建筑;二类保护建筑指能够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我国水泥工业重要发展历程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及反映当时管理服务和工人阶级生活的代表性非生产建筑;三类保护建筑指厂区20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反映后期生产工艺发展的生产建筑、辅助生产建筑,及配套建设的非生产建筑[12]。就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来看,其一类保护建筑指建矿初期参照苏联设计方案建设的能够反映煤矿核心生产流程和技术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及建矿前期在生活方面体现矿区整体布局和功能组成完整性的重要非生产建筑;二类保护建筑指与生产流程和技术直接相关的重要辅助生产建筑、管理服务建筑,能够在生活方面体现矿区功能组成完整性、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社会活动场所;三类保护建筑指矿区后期建成的承担辅助生产功能的建筑和体现矿区功能组成完整性的管理服务建筑、社会活动场所[13]。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评估为一类的保护建筑往往为工业遗产建设发展前期,在其生产领域和某一地域范围内,包括世界范围、全国范围或地区范围,能够反映当时生产工艺的典型阶段或重要发展历程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及重要的非生产建筑;评估为二类的保护建筑多指工业遗产建设发展中期与生产工艺延续、更新相关的生产建筑,或工业遗产生产建设前、中期与生产流程和技术直接相关的辅助生产建筑及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非生产建筑,这一时期其生产工艺的代表性和见证价值较前期往往有较明显的削弱;评估为三类的保护建筑多指工业遗产后期因生产工艺更新和厂区功能完善建设的各类建筑。
2.文物本体合理认定
根据保护建筑相对价值评估,评估为一类的保护建筑是体现工业遗产价值的核心建筑,建成年代较早,根据其蕴含的历史信息属于1840—1949年“建造的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或“1949年以后建造的特别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建筑”[14],故应认定为文物本体。评估为二类的保护建筑是能够代表工业遗产生产工艺延续、发展或作为生产、生活功能重要组成部分的建筑,能够反映时代特征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符合“历史建筑”[15]的概念内涵和价值认定要求,但在工业遗产具有“文物保护单位”身份的背景下,这些保护建筑没有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必要性;同时,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一项核心内容,与文物建筑共同组成我国建筑遗产保护法定体系[16],且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界线,故为满足其保护的要求,宜将其视作文物本体看待,也纳入为文物本体。评估为三类的保护建筑是工业遗产后期发展和功能的组成部分,建成年代距当今较近,建筑本身不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工业遗产的整体风貌特征,故将其作为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保护,不纳入为文物本体。
(二)依据相对价值分级保护建筑
借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中历史文化街区需要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方式,根据华新水泥厂旧址和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相对价值评估为一类、二类、三类保护建筑的价值特征和上文文物本体认定部分的分析,可将三个类别的建筑分别定位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17],同时参照相应的保护方式(表一)[18],三个类别的保护建筑遵循不同强度的保护要求。一类保护建筑按照文物建筑保护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原样式、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缮,但考虑到工业遗产的特殊性,在不影响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允许对其内部设施、局部平面布局和结构进行必要的改造。不过,这种改造应保持在最低限度,以不影响建筑总体平面布局、主体结构和反映建筑特色的装饰要素为前提。二类保护建筑遵循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维修或改善,尽量按照原样式、使用相同材料、采用相同工艺实施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观特征和反映建筑特色的装饰要素,内部布局和设施可改造和更新。三类保护建筑应保持建筑外观与工业遗产整体风貌的协调,采取维修、改善的保护措施,内部可根据展示、利用需要进行改造。
(三)分类开展建筑展示利用
根据保护建筑的相对价值分类、可利用性和观赏性,结合建筑的保护要求、原有功能,将保护建筑的展示利用分为原状展示、功能延续和空间利用三类[19]。
原状展示主要针对相对价值评估为一类或二类、与工业遗产核心生产流程相关的保护建筑。就华新水泥厂旧址来看,包括水泥生产流程中生料制备、熟料烧成、水泥制成、水泥包装所涉及的建筑;就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来看,包括煤炭生产流程中下井上井、原煤提升、原煤筛选所涉及的建筑。这些建筑及生产设备保持原状,通过规范展示通道和限定开放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原状展示。
表一// 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功能延续指延续建筑的原功能或作为同类型功能使用,内部在尊重原格局、样式、陈设的基础上可适度改造,以适应类似功能的开展。此类利用方式适用于以下保护建筑:相对价值评估为一类的非生产建筑,如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的苏式单边楼,原为单身职工公寓,现可对内部适度改造,继续承担居住功能,作为矿工主题民宿进行再利用;具有展示和体验价值的辅助生产建筑,如华新水泥厂的铸工班,原为铸造工件的车间,现可利用原功能或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参观者提供铸造体验活动;延续原功能可继续使用的基础设施类建筑、运输设施,如连接王石凹煤矿与铜川火车站的咸铜铁路王石凹支线,原为煤矿运输专线,现可将该线路改造为游客慢行火车体验线路,并承担运输游客的功能。
空间利用指建筑保持外观协调,内部可适度改造,转变为保护、管理、展示、旅游活动、公共服务等所需要的其他功能空间。该类利用方式主要针对相对价值评估为三类的保护建筑和相对价值评估为二类,但不具有展示和体验价值的辅助生产建筑、管理服务建筑、社会活动场所,如华新水泥厂旧址的机修厂和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的修造厂现有建筑。两者原均为机械设备维修加工车间,前者可依托建筑空间及较优越的城市区位条件,改造为工业文化创意产业区,丰富工业遗产与城市发展融合的路径;后者可利用修造厂建筑及所在区域的开敞空间,设计成煤矿主题公园或游乐园,为参观者提供多样化的体验。
(四)历史环境特征延续与景观提升结合
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绿化植被、道路广场等历史环境要素是工业遗产历史发展过程的动态积淀,与工业遗产格局演变、价值特征的独特性具有密切关联,这些要素反映了其生产时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特色,是体现工业遗产历史信息完整性的重要内容,在转型再利用中应对这些历史环境特征要素进行延续[20]。德国北鲁尔区(Ruhr-gebiet)的埃姆舍河(Emscher)曾是鲁尔工业区的主要排污河,与该片区的工业生产发展有密切关联。在20世纪90年代,当地实施了“国际建筑展埃姆舍公园”(IBA Emscherpark)计划,该计划在对一系列工业遗产进行保护、更新、整合的同时,注重了埃姆舍河的生态修复和景观延续,恢复河道自然形态,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Landschaftspark Duisburg-Nord)是“国际建筑展埃姆舍公园”计划的前期重点项目,被誉为后工业景观公园的杰出范例。该项目是依托1987年停产的梅德里希钢铁厂(Meiderich Ironworks)旧址[21]建成的,其实施中对原有植被均进行保留,受污染土壤上生长的野生植被也因其生态演替意义得到保护,表现出了对自然演化进程的尊重;厂区原废水排放渠继续沿用,与冷却槽、沉淀池及埃姆舍河共同形成公园底层的水景观;原道路得到延续,并通过零散道路的整合形成完整的参观道路系统[22]。
同时,工业遗产原有整体景观环境和绿化工作是为适应生产时期需求而营造的,以实用性为主要考量因素,观赏性和体验性一般,需结合其展示利用和发展工业旅游需求对景观环境进行提升。提升工作需尊重和延续工业遗产历史环境特征,挖掘自然和工业文化特色,突出设计的场所感,增强生态性和艺术性,整体提升景观气质,塑造出人工与自然相互协调、舒适宜人的开放性工业艺术景观[23]。上海杨浦区滨江南段利用工业遗产片区打造滨水公共空间是历史环境特征延续与景观提升结合的优秀案例,该案例注重对原场地历史信息、特征要素与环境特征的保护,同时充分考虑新时代的需求,以“锚固于场所的物质残留与游离于场所的诗意呈现”相结合的理念,保持着对环境的尊重,同时“向史而新”,环境提升中既包含过去,又将这些过去转向未来,将工业遗产历史环境保护与区域活力提升、公共空间打造结合起来,实现了封闭的生产空间向开放共享的生活空间的转变[24]。
三、结语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是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最为严格的。被纳入到不可移动文物体系的工业遗产因其近现代的时代特征、建筑功能的独特性、再利用要求的必然性,其保护利用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宜以价值为导向,在遵循文物保护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较为灵活和适宜的保护利用策略,根据保护建筑的价值重要性来合理地确定文物本体。建议参照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分类方式,对建筑分级保护,分类把握展示利用强度,统筹历史环境特征延续与景观提升,既使工业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得到传承,又合理把握保护利用工作的尺度,使保护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实现工业遗产价值延续与合理再利用相结合的目标。
当前,我国城乡建设正逐步由增量扩张向存量更新转变[25],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大量工业遗产的命运面临着转折,需要其重新与当代社会进行融合[26]。这一融合过程是与新型城镇化多元化的发展诉求相契合的。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对平衡历史传承、生态文明、产业转型、公共服务等多种诉求具有助益,有利于推进地域发展综合质量的提升,故在文物等不同语境下积极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理论及实践研究是探寻地域可持续发展之路、推进国土空间治理提升的现实需求和长计远虑。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EB/OL][2018-01-15][2019-10-30]http:// www.sach.gov.cn/art/2019/4/17/art_2197_65874.html.
[2]朱明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文物本体及相关概念刍议》,《中国文化遗产》2017年第6期。
[3]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EB/OL][2018-07-08][2019-10-30]http:// www.sach.gov.cn/art/2019/4/17/art_2190_40948.html.
[4]吴麒、李士林:《〈巴拉宪章〉指导下的澳大利亚遗产保护——以珀斯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和更新为例》,《新建筑》2016年第3期。
[5]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EB/OL][2017-11-06][2019-10-30]http:// www.sach.gov.cn/art/2017/11/13/art_2237_38333.html.
[6]齐一聪、马卉、马冰洋:《基于价值认定法对银川及北部地区工业遗产的分类及再利用》,《工业建筑》2015年第5期。
[7]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EB/OL][2019-09-05][2019-10-30]http:// www.icomoschina.org.cn/download_list.php?class=4.
[8]湖北黄石华新水泥厂始建于1946年,于2006年停产。早期的水泥湿法生产设备从美国引进,相关厂房、设备完整保存至今。1977年,华新水泥厂自主研发建成3号湿法水泥生产线。该水泥厂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被誉为中国水泥工业的摇篮。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陕西铜川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五”时期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之一,是西北地区唯一的煤矿类“156项工程”,于1957年12月按照苏联初步设计开始建设,于1961年11月建成投产。该矿是当时铜川矿务局煤炭生产的主力矿井和西北地区最大的机械化矿井。2018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七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
[10]季宏、徐苏斌、青木信夫:《工业遗产“整体保护”探索——以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保护规划为例》,《建筑学报》2012年S2期。
[11]滕磊:《黄石共识,让工业遗产“活”起来》,《中国文物报》2016年12月23日第6版。
[1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历史研究所:《黄石华新水泥厂旧址保护总体规划》,2017年。
[13]陕西省文化遗产研究院:《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保护规划》,2019年。
[14]同[3]。
[15]历史建筑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引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16]刘忠刚、张腾龙、董志勇:《沈阳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与实施策略》,《规划师》2014年S1期。
[17]孙永生:《工业遗产所在街区的整体保护——以华新水泥厂旧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为例》,《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8城市文化)》,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14年。
[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EB/OL][2018-11-01][2019-10-30]http:// www.mohurd.gov.cn/wjfb/201902/t20190228_239-602.html.
[19]a.同[12];b.同[13]。
[20]张松:《历史环境与文化生态的关系研究》,《城市建筑》2009年第6期。
[21]梅德里希钢铁厂旧址位于德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鲁尔区杜伊斯堡市的北部,原属于奥格斯特·泰森公司(August Thyssen),该钢铁厂于1903年投产,1987年关闭,曾是一个集采煤、炼焦、钢铁于一体的大型工业基地。
[22]刘抚英、邹涛、栗德祥:《后工业景观公园的典范——德国鲁尔区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考察研究》,《华中建筑》2007年第11期。
[23]喻雪:《我国工业遗产改造利用中的价值阐释与展示研究》,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
[24]章明、张姿、张洁、秦曙、王绪男:《涤岸之兴——上海杨浦滨江南段滨水公共空间的复兴》,《建筑学报》2019年第8期。
[25]刘巍、吕涛:《存量语境下的城市更新——关于规划转型方向的思考》,《上海城市规划》2017年第5期。
[26]王晶:《工业遗产资源保护与适应性利用》,《活化利用创新驱动——第三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论坛文集》,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