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重点、方向和方式

2020-09-22张启江

湖湘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核心价值观

张启江

摘要:法律与社会核心价值之间的双向塑造和相互促进是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这一规律的客观表现。为了实现从党内法规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宏观微观多维联动,实现多层覆盖的融入效果,必须坚持发挥党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工作的领导、引导和推动作用,明确思想文化是融入的重点领域、法治政府是融入的重要方向以及将核心价值观分层定位分别融入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融入方式。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法治政府;价值共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0)04-0058-1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积极推进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称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入法入规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①,由此核心价值观培育从理论宣传向具体落实层面全面推进。关于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意义、方式、领域以及实际效果等研究成果应运而生,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入法入规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但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更高、目的更明确、方式更具体的背景下,需要针对融入的范围、方向和方式进行整体性回顾与反思。基于此,本文在全面收集党的十八大以来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共计319份实证性材料①的基础上,就“为何融入”“如何融入”“融入重点”等问题进行阐述,由此为未来的核心价值观融入重点、方向和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二、融入意义: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双向塑造与进化

国家秩序稳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分配是执政党与法律、法治之间具有了天然的共生性和双向进化、塑造的目的性诉求。在法治成为国家治理模式的不二选择后,法律与政治已形成一种相互交融、嵌入和互相影响的关系。在此之下,一国的执政党政治理论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价值内核与本质特征,而法治建设的过程、成就也潜移默化地改善执政党的领导方式,提升其执政水平,健全其执政制度,划定其执政边界。从2013年的《意见》到2018年的《立法修法规划》,党着力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入法入规,正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间双向塑造和进化的过程。

(一)党的领导塑造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

价值嵌入法律并引领法治建设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即便是法学家们精心雕琢构建的法学价值理论体系,也不会自发地推动法律价值的产生、生长和进化,它并不是决定一个国家法治建设道路与方向以及核心价值体系铸就的有效中介和决定性力量。从近代以来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来看,政治组织,尤其是国家执政党的执政理论和政治立场才是选择并决定法治建设方向、法治核心体系和内核的决定性力量。因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客观而言,在法治建设上,我们既先天不足,后天发展又失调,在全方位“移植西方”后遭遇了“南橘北枳”的尴尬和困境,由此倒逼法治建设需生成“中国元素”,凝练“中国价值”,彰显“中国精神”,构筑“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这成就了党领导和推动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时代意义与价值。凝练并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彰显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立场的重大举措,旨在铸就并着力实现核心价值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灵魂的目标。为此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量180份文件(详见表一)、年均20份的速度和4份专项文件的力度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从核心价值观融入党的文件数量(180份)与国家机关的文件数量(179份)“旗鼓相当”的事实来看,党实现了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治建设方式的法治化。不可否认在推动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构建法治的价值内核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并不意味着党在法治建设上的工作安排等具体措施直接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工作措施。因为政治与法律二者之间二元共生与双向进化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的法治建设在国家执政党构建和保障的社会环境推进过程中,对于来自于社会环境的信息会有一种选择和过滤的内在机制,有时甚至在特定情形下会将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因素“拒之门外”。因此,二者之间需要实现“选择和过滤”功能的转换机制,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便是承载和实现转换功能的载体和机制。从2012年至2019年国家机关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入法入规印发文件的时间、总量几乎与党内文件同步、等量的事实(详见表一)来看,除了国家机关“主动对接、积极融入”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党的文件将核心价值观塑造为法治价值内核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立场已转化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成为法治建设实践的规范指引、指导思想,并确保法治建设内蕴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方向。所以《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融入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从而“确保立法活动政治方向正确”。

(二)法治建设与党执政水平之间的双向进化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2]自近代以来,政治与法律互生共融,相互塑造的历史经验表明,除了执政党的领导为国家法治建设营造稳定有序的社会实践环境、发展动因、建设目标之外,同时,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也是促进执政党领导水平不断进化提升的过程。尤其是依党规领导、依法执政已成为执政党规范执政行为、提升执政水平最为权威和有效的手段。这也是宪法规定“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价值与意义之重要体现。结合表一中党的文件数量来看,一方面从宏观层面上凸显的是,在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律法规之前,党内文件已率先起到了规范党的领导,进行自我审查的作用,由此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能力不断提升进化。另一方面,在党内文件发挥自我审查以及自我进化作用的基础上,也全方位地提升了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这从国家机关在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与党内文件在时間上同步与总量上“旗鼓相当”的事实得到了充分体现,背后实际是党通过推动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来加强自身领导国家立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的事实。自党的十八大首次提炼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的内容到2013年《意见》把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再到2018年《立法修法规划》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来看,融入的路线与思路清晰可见:从倡导到贯彻再到立法,从自律到他律,渐次将核心价值观经由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途径确定为融入法治建设的主渠道,通过法律规范特有的规范性和引领性实现“三个倡导”也逐渐成为主要方式,“三个倡导”的内容正逐步从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实现了从思想意识到行为规范的转换。小而言之,体现的是党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入法入规的政治智慧和制度构想,大而言之,实现的是党领导立法从思想观念、理论设计向法律法规规范体系构建的跨越。因为“法律是政治的规则,它表达着政治意志,调整着政治关系,规范着政治行为,维护着政治秩序,制约着政治发展。”[3]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同时促使党的领导之内涵与外延不断丰富和发展,由此实现了党的领导水平与法治建设成效之间的双向提升。

三、融入范围:宏观微观的多维联动与多层覆盖

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产生了巨大的制度供给需求。依法治国,崇尚法治,但绝不是“唯法律论”而挤占、阻却其他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和通道,而是需要形成一套多维度多层次面向多领域的国家治理规范体系。那么,作为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价值基础与共识的核心价值观融入的范围必将遵循“宽口径、多维度、多层次”的融入原则,而不能只局限于法律法规。正是如此,实践中,呈现的是核心价值观融入范围“宏观与微观多维联动多层覆盖”之格局: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到国家公共政策、工作措施的多维联动,联动和背后实际是对从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到微观的基层工作安排的全覆盖,这更有利于塑造国家治理规范体系的价值共识基础——核心价值观,由此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融入党政联合文件的双重效应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协同高效化,《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构建“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进程中,充分发挥党政融合协同的优势,采取党政联合发文的方式便是党政融合时代的客观要求。实践中,对于这一客观要求作出了积极回应。在党和国家融入核心价值观的359份文件中,党政联合发文的文件数量是115份,占比超过了文件总量的30%,占据党内文件总量实际已经超过60%。联合发文主体主要是党和政府的工作机构,且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为主要类型。虽然在理论界对于党政联合发文存在一些不同理解[4],但党政联合发文具有“一文两用”“适用对象复合性”“效力多维性”的内在特质,因此通过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工作客观上已是“新常态”和“独特渠道”。而且从党政融合促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来看,这是时代之必然与法治之特殊现象。从党的领导以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领域的角度而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之规定,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为党政联合发文推动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从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工作效率的角度来看,这是提升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的合理之举、必须为之。另外,“党内法规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在坚持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改废释”的立法途径实现入法入规的本真性要义之下,党政联合印发的文件成为融入的特有对象具有合规性、合理性和必然性。

(二)融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多层覆盖效果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现代化的进程中,巨大的制度供给需求为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留下了“一席之地”,且相较于法律的原则性、滞后性、模糊性而言,政策的灵活性、前瞻性、明确性优势凸显。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改废释”的方式入法入规的核心要旨并没有阻却、排除国家公共政策成为融入的方式以及融入的重要对象。目前,在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文件总量29份、77份中,真正融入法律、行政法规的分别只有12部、4部,占各自融入文件数量的比例分别约为40%、5%,而其余的均为政策性文件(详见表二)。

表二的数据显示,国家的政策性文件是核心价值观融入的“主战场”。这一事实显然与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是相匹配的。在完善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上,固然应当不断强化法律法规的地位和作用,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转化、对接和交融仍然不能被冷落,也不可能被冷落。政策仍然是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体现国家多维治理能力的要素之一,这已经为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所证明。当下,即便国家政策并非正式的法源性文件,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便是最有力的现实证明。更何况政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填补法律滞后性、原则性和模糊性留下的空白,当然法律的规范性元素也可以弥补政策的随意性等不足,因此二者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实际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共生性关系,所以,国家的政策不可能成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过程中被遗忘的对象。

当然,严格意义上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倘若从现实情形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基本目标来看,虽然法律法规是将核心价值观的软性约束转换为硬性规范不可或缺的方式,但这并不是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唯一方式,应当遵循的是“宽口径、多维度、多层次”的融入原则,这是全方位提升和夯实国家治理体系价值共识和基础的客观需要。

四、融入方式:从价值分层定位到分位阶对接

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是融入的范围与对象问题,但真正融入法治建设的关键仍然是需要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之间实现无缝对接。二者之间又不可能只是简单地对接或拼接,需要的是二者分别分层转化与对接。就核心价值观来看,它是涵盖了国家、社会、公民多层次的、包容性强大的且内涵上多元的价值体系,就国家的法律体系而言,也并非只是法律规则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经我们主动选择的基本原理、原则形成的价值链条链接而成,从而形成一套法理内涵鲜明、目的明确、法律原则与价值位阶排列有序、法律概念逻辑严密的行为规范系统。可见,核心价值观与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各自内蕴多重价值的系统。因此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然面临一个进行价值分层定位,并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分别对接的过程,从而避免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错位乱入”以及“两张皮”的现象。

(一)将全民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立法目的

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立法修法规划》均明确指出,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重要举措。那么,作为全民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观如何成为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具体内容?当然不宜“直入”,而是应当选择并融入法律与之匹配的内容。立法目的是每一部法律,甚至是每一条法律规则得以产生的思想驱动力。所以立法目的是核心价值观作为全民思想道德基础入法入规的首要融入内容。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立法目的實践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分层转化与对接,主要是通过“融入宪法以及法律法规”两个层次与方式实现的。第一,融入宪法的层面。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以及法律“母法”的地位和功能而言,宪法的功能是控制价值向法律输入的“开关”以及向法律输出价值的“中转站”。所以“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第2款,客观上也必然需要作为接收和实现宪法价值内容的法律当然地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二,在融入法律法规层面上。在12部法律和4部行政法规中,将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的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歌法》《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志愿服务条例》,占比近50%,而且均是将核心价值观写入第1条的立法目的条款之中。立法目的条款是体现立法目的的形式。如果将这一形式在更广义的层面上理解,那么,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也可以成为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目的的间接性举措。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201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要点”均明确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之中。从立法机关自身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来看,这实际是在更广的层面上需要法律的立法目的体现和弘扬核心价值观。

将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入法入规,有利于将“法外价值向制度层面的法内价值转化,从而实现法价值的客观化、实证化”[5],实现核心价值观由主观的思想影响向客观的规范性行为约束转化。所以在核心价值观作为全民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层面上,与之匹配和对接的当属法律的立法目的这一创制法律的内在思想动因。因为通过“立改废释”的方式将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目的就是形成我们法治建设中的最大价值共识、最大价值公约数。而法律恰恰也是最能体现我们最大价值共识的标准,所以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的立法目的融入完全契合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目的和自身定位。

(二)将作为文化导向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原则

立法目的不仅是立法的思想动因和逻辑起点,而且也是立法活动的价值导向机制。核心价值观以立法目的的方式入法入规,夯实的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共识和价值导向——全民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历史经验表明,文化是一个民族思想道德基础的重要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文化也是凝聚价值共识的重要方式,而且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一如既往地积极地吸收来自文化的价值滋润,并以此作为自身的价值目的和基本原则的源泉。如传统社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文化观念,便一直成为历朝历代“亲亲相隐”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

从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的内容渊源来看,它既是对当下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内容、目标的高度凝练,更是对优秀传统文化核心内容的时代传承之重要载体。正是在這一意义上,《立法修法规划》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所以核心价值观承担的是,传承优秀文化基因,引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而且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两种治理国政方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文化价值链条。所以,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导向功能——增强文化自信不言而喻。

那么,作为文化导向的核心价值观如何转化为法律原则,需要直面“可不可以以及以何种方式融入”两大问题。具言之,它是否可以通过融入法律而为国家的文化传承、文化安全,甚至是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保障;它以何种恰当的方式提供这种保障。

就可不可以的问题而言,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实践以及“三个倡导”内容的渊源已经充分证实,其融入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理由有二:第一,从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的内容和条款位置来看,“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第二款,该条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属于宪法中的文化条款。而宪法中的“文化”趋向于狭义,且更多的是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的文化之内涵。因此从作为控制价值向法律规范系统输入的“开关”以及向法律输出价值的“中转站”的宪法而言,那么,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第24条这一文化条款之中,无疑是要求国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段来保障国家的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第二,正因如此,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的内容和方向也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法的指向”——保障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自信。如《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又如《广告法》第74条第一款“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以及《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

那么,核心价值观为何并可以转化为法律原则为国家的文化传承、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保障?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高度集中的表达方式,它往往是凝练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多维价值之载体,也由此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开放性。从法律原则生成的历史进程来看,它往往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嵌入法律规范并影响法律实施及成效的重要通道,古今中外莫不如是。中国传统社会经由“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之间互动的方式将“天理、情理、伦理”等儒家文化之内核转换为法律创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而西方文化中的“理性”“公平”“自由”等文化要素也是其“自然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因此,法律原则实际是文化内容的法律表达方式,故此,法律规范及其原则也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人们文化认同,成为法律信仰的情感来源与基础。这也是“诚信”“公平”“公序良俗”“尊老爱幼”等文化认知、文化良知成为“诚信原则”“公平原则”“遵循社会公德”等法律基本原则的缘由之所在。

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的是“上承立法目的,下启法律规则”的作用,因此,作为文化导向的核心价值观所发挥的“发展、坚持、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导向功能转化为法律原则,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体现。实践中,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之中,如《公共图书馆法》第3条第二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又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2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这实际是两部法律确立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法律原则之体现。所以,将作为文化导向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原则的方式予以融入便具有了可行性和合理性,而且也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将作为行为取向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范

无论是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目的来指导立法,还是以文化导向的形式间接以法律原则的身份引领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最终仍然需要落实到更为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从而真正实现由自律性的道德向他律性的法律规范转换。然而,这只是回答了“需不需要”转换的问题,真正实现转换仍然需要解决另外两大问题,其一是能不能转换;其二是如何转换?就“能不能转换”的问题,从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的内容及其目标定位来看,它们分别是国家层面的共同价值理想,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以及公民层面的道德约束,这实际是为三个主体的行为提出了价值取向上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国家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以及公民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行为导向。也就是说,24个字的内容是国家、社会与公民各自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宪法第24条第二款写入“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国家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构建倡导核心价观的各项制度,换而言之,即国家(政府)需要履行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行为导向的各项义务。因此,从宪法与法律的关系而言,作为行为导向的核心价值观不仅需要而且能够转换为具体法律规范之中的内容。那么“如何转换”?鉴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范具有强制性,因此需要考虑可行性和实效性。所以就需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别地分层次、定对象、选方式、甄内容的进行转换。如《公务员法》明确地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之一,就符合公务员这一特殊的主体层次和对象。《宗教事务条例》第4条第二款①将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法规同等作为了信教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样具有对象的合理性和履行的必要性。又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分别在第12条②、第19条③为行政法规的起草主体、规章审查主体提出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从行为方式和内容来看,完全适宜于行政立法行为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将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要求转化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也是遵循了同样的融入原则。

之所以在“融入的方式”上,从价值的分层定位到分位阶性的与法律进行对接性融入,原因在于核心价值观与法律二者均是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多维层次的、内涵多元的价值系统,若不分层次,必然会出现融入的层次不清、对象错位、方式不恰当、内容匹配不准的“直入”“乱入”现象。

五、融入重点:从全覆盖全方位到定重点选方向

当下,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是凝聚社会价值共识、夯实全民思想道德基础的国家战略。实践中,已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种方式按分层转化与对接的原则向包括但不限于思想、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融入,形成了全覆盖全方位的格局。不过从社会价值共识形成的历史经验而言,往往需要确定重点领域和方向,以此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对党内和国家机关359份文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已形成将“自身建设、思想文化”作为融入重点领域、以“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重点方向的基本格局。

(一)融入自身建设是第一要务

自党的十八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人民广泛的认可和赞许,这是作为执政党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庄严承诺之真实体现。同样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上,除了担当推动、引领和指导职责外,将自身建设作为重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数据显示,在核心价值观融入党的工作领域上是全覆盖的,同时,重点也是突出的。仅“党的自身建设”一项占比就高达55%,在180份文件中出现了133次,且其中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一个单项出现的次数就高达72次。不难发现,在核心价值觀的培育上,党的模范带头作用毋庸置疑,既是意料之中,更是情理之中,也是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的重要表现。同样,在国家机关文件中涉及“自身建设”的出现次数、占比同样位居前列。如最高院是35次(61份文件)和54%、国务院是15次(77份文件)和17%(详见表六数据)。如此,在自身建设上,无论是党内机构,还是国家机关,必将是核心价值观重点融入领域。

(二)融入思想文化是重要领域

“欲要亡其国,必先灭其史。欲灭其族,必先灭其文化。”因此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思想文化传承和发扬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因此得到了核心价值观融入实践的强力回应和支撑(详见表四数据)——思想文化领域已毫无疑问成为了核心价值观融入的重点领域,尤以优秀传统文化为要。且倘若将思想文化领域的外延拓展,即将文件涉及到的“传统”“传统文化”“传统道德”以及“诚信”“信用”等内容均纳入考察范围,那么则更能证实前述结论和判断。

表中数据见证的是,我们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节庆日”“孝老爱亲美德善行”等领域通过法律和国家政策多维度保护传统文化的努力,更是落实《立法修法规划》“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要求的重要体现。因此从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目的和方式来看,通过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是为法治建设而凝聚文化共识和价值共识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方式,因为优秀传统文化毫无疑问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历经时间沉淀的、最牢固的价值共识,是多元多样多变的思想认识中恒定不变的“一元”,思想情感的共鸣点,是凝聚其他共识的坚实基础和纽带。放眼古今中外,优秀传统思想文化是凝聚共识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如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疏议》,无不是将先秦儒家的经典内容“仁义礼智信”创造性地融入当时的法律体系并获得思想文化认同的经典之作,西方自古希腊伊始的优秀文化对于其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法律制度特色的形成也是如此。

(三)融入法治政府是重点方向

如今,政府不再是公共秩序的消极维护者,而是国家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推动者。所以法治政府不仅是法治国家目标实现与否的重要体现,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自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入宪以来,无论是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①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建设指标的“百家争鸣”,法治政府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之所以如此,源于政府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和地位。因此,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和地位来更大范围地实现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奠定思想道德基础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建设之灵魂充分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因此,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是重点方向,实践中,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务院的文件数量以及事项的相关数据完全可以佐证这一结论和判断。

在国家机关文件的数量以及占比上,国务院单独印发的文件数量是77份、占比43%,高居榜首,如果将国务院办公厅与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发文的计入国务院的发文数量之中,那么发文总量近200份,这将比其他国家机关发文的总量还要多,显见,国务院在核心价值观融入上,力度不可谓不大,而体现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力量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数据背后透视的是,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已经成为极为重要的融入方向。而且在这一方向之下,核心价值观已经融入国务院的各项工作。

据表六可知,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务院工作事项不仅面广——文化、教育、自身建设、经济、行政立法、环保等各领域,而且是齐头并进的——各项工作的占比相差无几,因此核心价值观融入是一种全方位、全领域的格局。政府的工作与人民的生活密切关联,从摇篮到坟墓事无巨细,由此法治政府建设也就必然事多面广,包罗万象,加之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必将是其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而且随着法治建设向纵深层面推进,融入的范围和程度也将不断拓展,也必将更大范围地实现核心价值观凝聚全社会共识,奠定全民思想道德基础的作用。

结语

凝聚社会核心价值共识及其机制的建构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面临的大事。新中国成立至今,我们基于对经典理论的认同而经历了30年的“价值追随期”,从改革开放后到核心价值观提出之际,我们又在“价值反思期”[6]里对中西思想文化的交流、碰撞而不懈地反思如何构建自身的核心价值体系。当下,经过改革开发40余年的洗礼,我们正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思想文化环境中凝聚共识,夯实思想基础,寻找“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这既是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特殊的时代背景,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构建、铸就自身价值内核的“探索期”。法律自诞生之日起便与社会核心价值之间客观形成了相互塑造和进化的紧密关系,从社会价值体系中,法律获得了自身的正当性,奠定了为社会所认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充实了自身的价值内涵。因此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时代价值与意义就不言而喻——凝聚法治建设的价值共识和基础,铸就其灵魂,彰显其价值特色。如此,通过对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实践考察与分析,我们认为,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入法入规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双向塑造与相互促进的作用,从而确保融入的正确政治方向和强大的思想动力,应当契合党政融合的时代,在坚持从宏观微观多维联动与多层覆盖融入范围的基础上,确定重点领域和方向,并从价值的分层定位到分位阶性对接,实现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入法入规一点促面、事半功倍的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N].人民日报,2015-05-05(06).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2.

[3]卓泽渊.法政治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

[4]章志远.挑战与回应: 党政联合发文的法治化路径初探[J],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19(1):75-87.

[5]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法商研究,2013(3):56.

[6]徐蓉.新中国70年核心价值观建设及其演进的认识维度[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3.

责任编辑:杨 炼

猜你喜欢

法治政府核心价值观
推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研究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从依法行政浅谈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
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及破解对策
弘扬“核心价值观”及文化馆惠民工作的真实案例
谈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煤企关注大学生员工心理成长的现实意义
国产喜剧电影的核心价值背离
理顺央地关系的关键点是什么
法治政府生态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