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及破解对策
2016-11-09蒋珊珊
蒋珊珊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在于政府法治、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依法行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国依法行政的现状和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本文分析了法治政府的内涵,总结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了破解对策。
关键词: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涵义
所谓法治政府,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依法治理的政府或法律框架下的政府。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
(一)观念层面:法治理念在社会尚未形成普遍共识
受人治与专制的历史文化理念传统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轻法治重人治的观念一直存在。时至今日,这种传统的人治理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既没有参与法律制定和表达自身意志的权力,也没有反抗的权力,只能无条件的遵从,对保障人权、监督政府的意识还相当匮乏,长此以往造成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且法治理念的缺乏,轻法、厌讼的心理一直不同程度的存在,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尚未形成普遍共识。
(二)立法层面:法律设计在规范层面和操作层面难以取得协调
法治建设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体建设是法治政府的硬件设施,行政立法人员在法律条文中应该清晰明了的规定政府的权限和职责并且使该法律条文不具有模糊性。而我国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重原则轻实体,在设计法律条文上缺乏相应的考虑,在法律措辞方面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弱化了操作层面的应用。且我国目前在行政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偏离了法律设计的初衷,“官本位”的立法理念大于“民本位”的价值理念。这种倾向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统一,使得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与良法相背离,严重损害人民的合法权利,公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会严重影响人民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心。从而会导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对立,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执法层面:传统的人治思维导致行政法律执行的动力不足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精神贯彻到实际生活中的桥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虽然我国已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果,但是总体水平不高,具体表现在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重管制轻服务、不能正确的界定自己的角色,往往以命令与服从的理念来发号施令,工作随意性大,缺乏责任意识,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背道而驰。
(四)司法层面:条块化的行政组织结构导致司法规范难以统一
在司法现实中,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还存在着诸多障碍,行政司法的独立地位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建设的另一个困境在于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趋势严重,内部行政化是影响司法独立建设的直接原因。在行政组织迅速发展的今天,政府职能权力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行政向司法领域入侵,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成为阻碍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因素。此外我国条块分割的行政组织体制也导致了司法的地方化倾向,这就意味着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在司法问题上可能出现权力入侵的现象。
(五)监督层面:多元化的监督力量难以形成合力
行政监督体系内部整体功能缺乏相应的配合沟通,缺乏科学的监督以及科学标准的绩效评估方式,官员政绩观念走偏都导致信息的内部化倾向严重,彼此之间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导致监督效果不佳。二元结构的监督体系导致监督乏力,目前就我国的监督体系来说存在着二元结构下的双头领导,这就可能意味着在进行纪律检查的时候既要受到内部的制约同时也收到外部的制约,进行监督时必然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现象。
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破解对策
(一)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
法律只有得到信仰,才能真正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观,坚持将法治观念建设和法治知识普及作为长期的基础性工程来抓。深入开展法治建设教育,积极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遇事找关系、走后门的现象。
(二)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建设,在规范层面和操作层面找到协调点
大力加强人大对立法权的统一领导,提高立法质量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建设,良好的立法程序是高质量立法的保证,依据正当程序所制定的法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表现出它原有的精神。要想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引入公民、各方面的专家参与立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保证行政立法达到法律效果和行政效果的统一,此外,行政立法案的通过应经过相关会议的讨论与表决,体现民主性。最后加大行政立法队伍建设提高其素质,为立法工作提供强大的人力保障。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加强规范文明的执法队伍建设
深化执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求完善执法体制建设,理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和事权,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合理配置执法权力,提高执法水平建设。其次完善执法程序建设,执法程序是执法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的有效制约因素。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对执法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和严格规范,并公布执行。再次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提高的新要求,加快推进执法方式创新。
(四)加快行政司法体制改革,破除地方二元结构带来的司法混乱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从确保司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在行政组织结构方面,转变现行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司法体制为垂直的司法体制。
(五)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工作,使行政监督制度化和法制化
激发行政监督的动力机制,不断加强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积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内心不断形成自律理念,从而不断强化内部的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形成强大的外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协调各监督体系机制的关系,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创新行政监督工具,不断完善我国的巡视制度使其制度化和常态化。最后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一系列专门用于监督的法律,这些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权限、监督内容、方式、程序等,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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