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
2020-09-22何瑞雪陈理飞
何瑞雪 陈理飞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快速发展起来,同时也对现存的税收管理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避税问题若是不被足够重视,将会大大减少中国的国际税收,严重影响中国的税收利益。本文主要讨论了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方式,并提出了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避税;反避税;跨境电商
引言
在通讯科技日益发达的数字化背景下,电子商务影响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对政府的税收服务和管理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形成了更加高效快捷的电子通讯方式,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便能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即称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包括B2B、B2C、C2C。其中B2C是指电商企业直接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也是我国政府税务部门需要高度关注的领域。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跨空间性、隐蔽性的特点,它有传统商务方式更为复杂的商务模式,从而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监管变得相对困难许多[1]。一方面,电子商务这种新型贸易模式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做出了许多贡献;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模式也在一些前所未有的角度上侧面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也赋予了国际避税一些新的特点。避税这个名词,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定义,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以减少或不承担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跨国公司避税往往表现为在利润最高的地区盈利,并将其转移至低税收的地区纳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各国电商企业为了争取最大利益,使用了形形色色的电商避税手段。
1、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新方式
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广泛、交易主体相对隐蔽、交易数据数字化、交易实时、高科技性等特点。在现行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许多传统商务模式下界定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模糊,很多电商借助制度上的漏洞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正如《BEPS行动计划》中所述,现行国际税法规则并没有跟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这也正是国际税收正在迎接挑战。
1.1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在国际避税角度来解释的话,主要是指位于不同税率地区之间的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从而存在利用税率差避税情况[2]。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的前提下,如果转让定价的交易双方具有关联方关系,则认为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反之,如果转让定价的交易双方并不具有关联方关系,则不视为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在电子商务中对关联方的界定更加困难,因為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和虚拟化,交易内容一般经过信息加密技术的处理,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更加隐秘。其次,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价格信息掌握也不易,有时无法对比企业交易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异。
1.2 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缔约国A国的企业在缔约国B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A国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应向B国政府纳税的[3]。但在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下,双方的交易跨越了空间的障碍,虚拟空间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跨境电商在税收协定国不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正常完成交易,这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税收来源地的管辖权原则。电商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下,很显然不可能主动去设立常设机构,东道主国无权对跨国交易人进行征税,企业从而通过利用常设机构避税这种方式减少了税务支出。
1.3 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避税地一般指对所得和财产采取较低税率或零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个公司进行虚拟交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很多国内的企业在避税地设立网站,将实际交易的网页和服务器也设立在避税地。我国著名的电商阿里巴巴的注册地为英属开曼群岛,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规避部分纳税义务。在国际上,很多高税率国家的企业也将服务器建设在低税率地区。其次,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电子现金的方式将来源于其他地区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也达到了其避税的目的。
1.4 利用电子商务的侵蚀性避税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监管比较直接且容易实施。例如,税务机关可以核查企业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来确定企业所申报的利润、营业额等是否真实有效。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几乎全部通过数字空间进行,很多重要信息都进行了信息加密处理,电子凭证可以轻易被修改而难以发觉。税务机关获取企业财务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甚至很多信息无据可查,这使得电商企业可以谎报利润等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境电商通过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来逃避关税,由此导致关税的大额损失。
1.5 利用所得性质的模糊避税
各国的征税规则大都根据收入性质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税收规则,国际税收也是如此。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交易的无形化和隐蔽性,特别是各种数字化产品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物的性质进行划分的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商企业可以利用所得性质的模糊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2、我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建议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起步较晚,在反国际避税问题上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但我们不可以直接照搬国外的立法。我们必须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来制定相关法律来解决电子商务反国际避税问题。
2.1 拓宽“常设机构”的概念
由于虚拟性和跨空间性,传统常设机构的概念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按照现在常设机构的概念,有两个因素必不可少。一是营业机构,二是经营者[4]。根据OECD的规定,自动售货机、游戏机等自动设备可构成营业场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址可以被认定为营业场所。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固定性的标准。一般而言我们认为网址和服务器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为了克服其流动性,各国应该加强针对服务器的管理合作。
2.2 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制度
我国政府应该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法律,使税务部门有据可依。针对跨国电商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各国之间应该加强情报交流活动,只有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才能更加充分的掌握跨国电商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信息。通过更多信息的掌握才能在转移定价反避税活动中掌握主动权。
2.3 明确所得税性质界限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信息技术的处理,很多时候无法明确收入所得的具体性质。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向国际组织展开学习,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来进一步规定电商交易下各种收入如何界定其性质。在相关法律中,也可以增加一些关于数字化产品的内容等。
2.4 加强跨境电商反避税的国际合作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同时也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加强税收协调。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不能完全依赖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规则,应当在国际避税问题中发表自己的意见,积极参与到规则制定中来。想要解决国际避税的问题,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建立境外交易的情报信息平台。一方面,税务部门应该优化调查技术以应对电商财务信息的数字化;另一方面各国的税务机关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签订税收协定来解决国际避税问题,在多边协定的基础上互相交换该企业的本国的交易情况作为税务核查的依据。
2.5 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环境建设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反国际避税的相关建设,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加强日常工作中的反避稅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推进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电子化进程,电子商务企业的财务信息大多都是电子化的,比如说电子票据、电子凭证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核查时,也应根据企业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核查方式。
3、结论
在全球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广泛运用到经济贸易当中,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企业致力于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企业称之为合理避税。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高隐蔽性、流动性、虚拟性更是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电商企业凭借互联网技术等手段使得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产生困难。本文具体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造成的冲击,具体表现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新方式,并提出一些我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的建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该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维护我们的税收利益。
中国拥有广阔的电子商务市场而且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拥有无限可能,但是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研究起步较晚,想要真正制定出完善的应对政策还需要政府和学者的努力。我们要利用好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为社会主义发展贡献能量,但也要保证我国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军.21世纪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68-72.
[2] 廖益新.国际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56-358.
[3] 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J].涉外商务,2000(06):25-29.
[4] 刘新颖.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国际避税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5:10-14.
作者简介:
何瑞雪,硕士,现就读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业为会计学;
陈理飞,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金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