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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法制比较研究

2020-09-22赵亮黄欢娣

学理论·下 2020年9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

赵亮 黄欢娣

摘 要:尽管《伯尔尼公约》规定,只要完成作品能获得版权保护,而无须注册。但实际上版权具有地域性,作品是否可以保护决定于国内法,国际条约提供的只是国民待遇的方便。所以,国内版权法制建设十分关键。不同国家的版权法律制度不尽相同,成员国之间也是一样。版权制度旨在促进各国经济文化发展,因此各国有权按照有利于本国发展的模式各自建设。本文通过比较国内与国际版权发展、建设的差异,思考我国版权法制建设。

关键词:版权法制建设;版权制度;国际比较;伯尔尼公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9-0080-03

国内版权法制的建设和发展,以《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变革为轴心。我国在2011年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并于2014年形成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但可惜的是至截稿为止尚未通过。《著作权法》的修订迟迟未有结果,一方面有学界争议的原因,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国际版权发展的高速态势。版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发展为核心,在世界版权动态持续更新的今天,国家版权法制建设需要实时比较最新的状况,以保证更好地协调文化经济的增长、传播与保护。

一、国内版权发展概述

版权法制建设顾名思义,是国家通过国内法对版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设计。国内版权法律制度不能被国际条约所取代,这是因为国内版权法是各国保护版权的直接且唯一标准,国际条约未转化为国内法前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不同国家的国内版权法律制度有所差異,往往与该国特异的版权发展相关。

1.版权的概念及相关权的区别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在1990年我国颁布的首版《著作权法》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即思想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本身[1]。所以如果想法没有表现出来,就无法产生作品被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其第五条中列举了十六种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实际版权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成果都可以包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

广义上的版权范围有时会被扩大到相关权(又称“相邻权”),但纯正意义上来说相关权不同于版权,是版权作品衍生的一种独立权利。相关权具有与版权相似的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但无法涵盖版权的作品本身。

2.国内版权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代版权法制建设始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版权法律。至今,《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订,伴随产生了十余部与著作权相关的行政法规。在2011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之前,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以及作品创作、传播与利用技术手段变化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挑战与要求,分别于2001年10月和2010年2月完成首次和第二次修订[2]。《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与之前比较篇幅较大,吸引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修改意见在理论界分歧严重争议激烈。经过数次修改和完善,国家版权局分别于2012年3月、7月、10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第二稿和第三稿,经过修订后又于2014年6月颁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3]。《修改草案》于2020年6月迎来其诞生后的第7个春秋,但在学界依然很可能在诸多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

3.中国国际版权保护参与概况

国际上最重要的版权保护协定及公约,当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以下简称《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而《TRIPS协定》则归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TO)。WIPO产生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也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80年3月3日我国递交了加入WIPO的申请,并于三个月后正式成为了WIPO的成员。同样我国也于2001年12月加入了WTO,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是历史最悠久的版权国际公约,该条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心,要求成员国之间给予等同于本国国民一样的版权保护,同时该条约确立了自动保护机制即创作后获得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以及各成员国不得低于公约的特定保护限度。《伯尔尼公约》最初签订于1886年,历经数次修改,几乎每二十年修改一次,最近的版本修订于1971年巴黎,我国加入该公约的时间是1992年10月15日。《TRIPS协定》是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在版权保护的实质性条款上参照了《伯尔尼公约》的内容,并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与《伯尔尼公约》相比较关于权利实施的条款丰富,其中关于互联网、技术设备保护等权利的新使用方式以及权利管理信息保护和新技术相关版权是其亮点。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开始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4]。《世界版权条约》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版权保护国际协定,该协定重点关注新兴网络和计算机版权问题。2007年3月6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同年6月9日《世界版权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5]。

二、国际制度的差异比较

版权分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国际各国因为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原因,对版权保护水平不一,立法上普遍存在差异。通过横向比较国际版权制度差异,能够吸收借鉴域外版权法制建设经验。通过纵向比较世界版权制度的发展轨迹和趋势,可以帮助更准确地认知版权法制建设的方向。

1.国际间版权制度差异的横向比较

中文的版权就是著作权,本质上二者之间没有区别。但在英语的语境里,版权被翻译成“copy-right”,著作权则被翻译为“authors right”。“copy-right”英文含义为复制权,多为普通法国家采纳,是英美法系的版权概念。复制权的侧重点是复制,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作品行为。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6]。两种法律体系不同的基础概念定义,导致了各国对版权、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认知产生偏差。比如雇员受雇期间作品权利归属,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考虑版权的鼓励作用,通过赋予雇主版权刺激创作,而大陆法系则更多注重作者人格或精神状态的延伸,把作品权利归于雇员。相较之下,复制权的描述形象具体更易于理解和操作,而作者权虽然比较抽象但覆盖却更加全面。两种概念随着版权世界化的进程日益完善发展,一方面通过国内各自立法缩小着彼此的差别,另一方面也通过共同加入国际版权条约来相互适应。

国际间的版权制度差异也体现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不同,《伯尔尼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7]。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保护国民待遇,并不妨碍为经济文化发展而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特异国内法。国家完全有权利规定哪些作品在本国受保护,以及哪些属于本国保护作品的例外,即使该类作品被其他成员国所保护,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涉及色情或者赌博的作品。另外,虽然根据国际的版权条约成员国之间获得版权保护不需要注册或者履行任何手续,但各国依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本国国民版权登记的制度。美国长久以来要求作者将作品向属于国会图书馆一部分的版权局注册,并以保留权利声明来公布作者享有版权。(注:版权声明可以在很多的刊物和著作中发现,它的标识是?鬁。)

2.世界版权发展轨迹和趋势

通过纵向比较世界版权发展轨迹,可以发现各国对版权自由使用和非自愿许可产生了质疑,版权保护期也映射出延长的趋势。自由使用和非自愿许可是版权人行使权利时的限制,世界各国一方面保护版权,另一方面也防止权利的滥用。因此,各国立法均有权利限制的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无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甚至可能也不需要支付费用。《伯尔尼公约》对这种权利的限制持肯定态度,很多国家法律允许非商业目的的个人复制行为。基于版权的价值意义是服务社会的考量,有限度地开放个人复制,可以让版权更好地传播并发挥价值。但是时代是进步变化的,计算机等互联网新技术的产生使得作品的复制质量大幅度提高,传播难度大幅度下降,自由使用的理由越来越不充分。随着新技术的产生,一些国家为了杜绝新技术传播受阻,规定了不需要权利人同意的复制即非自愿许可,非自愿许可需要按规定支付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目的和初衷是好的,但随着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以及现代传播途径的宽泛,作品完全可以更有效地被公众取得,时代背景的变化导致其存在意义受到质疑。版权的权利限制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冲击下,出现了大规模的质疑,世界各国立法对自由使用和非自愿许可有立法限制的趋势。

与版权限制的发展趋势相反,版权保护期呈现出延长趋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期为五十年,保护期的意义在于作者不仅生前享有版权的保护,在其离世后版权也不是立即消失,而是延续至五十年后。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护期是否适用于精神权存在争议,但隶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都有延长保护期的立法。美国的版权法律规定保护期是作者死亡之年年底起算的七十年,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世界版权的保护期不再等同于条约最低保护期。保护期的延长意味着版权人的作品在该地区将得到更长时间的保护,这对作者们来说极具吸引力,该地区也因此吸引了更多的版权创作和投资。

三、版权法制建设的思考

版权的法制建设不仅关乎权利保护,更应效力于国家发展,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无论对版权建设持何种态度都离不开国家自身利益。目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发展中国家、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三种类型,其版权法律体系建设完备程度和发展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8]。正确对本国版权法制建设定位,需要审度国内版权制度优劣,借鉴参考古今中外的优秀成果。

1.权利保护的思考

没有法律也就没有版权,版权法律对版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在版权的智慧之火上浇上利益之油。作品创作对一个国家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知识、文化、艺术、科学在推广,基于作品的使用产生了相关行业的繁荣。希望取得更好的作品,盼望有更多作品服务社会大众,需要对作者进行鼓励,这个鼓励的方式就是版权的保护。有了版权保护,作者们不仅在精神上享有权利,获得更高的社会评价和地位,在经济上也擁有独占权,商业上使用作者的作品必须付费。

版权法制建设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版权的保护,法律只有完善权利保护才能更好地刺激作者创作。完善权利保护,对我国法制建设来讲需要及时和全面。从国际版权保护来看,往往法律制度滞后于发展,滞后的版权法律制度是阻碍新兴科技文化传播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对新兴事物版权的发展保护要及时。近年来如抖音、快手等网络小视频走红,其中的作品对传播文化发展经济具有一定意义,可是我国对于此类作品的保护明显不足,立法相对滞后,社会普遍对网络小视频等新生事物缺少版权意识,立法上我国对新兴事物的版权保护速度尚待提高。另外的一个短板则体现在版权保护不全面,《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至今尚未完成,现行版权法律制度由2010年第二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和零散的行政法规组成,2010年版本的《著作权法》由于修订时间较早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修订完成不久之后同年就启动了第三次修订,零散的行政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很多衔接问题,现行法律制度对于版权的保护缺乏完整性。为解决版权保护及时、全面的问题,呼吁《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加快进度妥善完成。

2.发展、交流的思考

2004年巴西和阿根廷提出了正式的一项倡议,由此而形成了WIPO的发展议程。议程探讨了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概念意义,并通过了45项具体建议。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制度被理解为国际间对法律、政策和做法达成的平衡,发展不单纯于加强或削弱制度,而是综合的提升各国知识产权能力。

近几年中国版权行业发展迅速,每年创造作品不计其数,所产生价值以万亿为单位。扩大对外交流,将版权有效转化成知识资本,吸引更多的域外版权投资刺激创作是今日之中国的要务。当今世界,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传播版权作品提供了便捷的途径,这既是一场对传统的冲击,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通过版权法制建设承认新兴技术的版权,不仅可以鼓励互联网、计算机技术发展、源代码的应用和交流,更能提高国家“软实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进步。协同国际版权立法,避免国际交流法律障碍,可以让中国的作品更好在域外传播,吸引世界的优秀作品和投资来中国。虽然不同法系的版权法律制度存在着差异,但良好的共同发展趋势可以被吸收采纳,通过采纳这些更加有利于本国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创造出与他国相比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环境,将更有利于吸引域外版权创作和投资。对于不同法系国家,矛盾的版权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双边条约破壁交流,排除法律上的障碍。

结语

版权法制建设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国际版权不断在变化,各国版权制度在保护客体、对象以及期限等问题上有着差异。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实现中国知识文化传播崛起,需要更清晰地了解自己,也需要更加全面地与世界他国进行比较。面对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国版权法制建设要实事求是,取长补短、借古鉴今。发挥法制之优势,为中华文化在世界传播,中国现代文化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国际知识产权组织.DL-101版权是什么[EB/OL].[2020-

04-06].http://elearning.ciptc.org.cn/home/student/course/cou-

rseware/enter/40086/1161.

[2]肖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国际著作权立法进展评析[J].图书馆杂志,2014(3):5.

[3]姜亦周.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演变与完善研究——从1991年《著作权法》到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J].出版科学,2019,(3):48.

[4]孙振宇.中国加入TRIPS协定10周年回顾与反思[J].知识产权,2011(10):3.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

[EB/OL].[2020-04-07].http://www.sipo.gov.cn/zcfg/gjty/106-

3159.htm.

[6]许菁卢,金路,杨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版权制度比较研究[J].出版發行研究,2018(7):73.

[7]百度百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EB/OL].[2020-04-07].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F%9D%E6%8A%A4%E6%96%87%E5%AD%A6%E5%92%8C%E8%89%BA%E6%9C%AF%E4%BD%9C%E5%93%81%E4%BC%AF%E5%B0%94%E5%B0%BC%E5%85%AC%E7%BA%A6/5195457?fromtitle=%E4%BC%AF%E5%B0%94%E5%B0%BC%E5%85%AC%E7%BA%A6&fromid=1700900&fr=aladdin.

[8]赵勇宾,田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版权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影响[J].编辑之友,2018(9):86.

收稿日期:2020-04-14

作者简介:赵亮(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黄欢娣(1989-),女,浙江杭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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