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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研究

2020-09-16余寅同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余寅同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经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300)

以1977年恢复高考为起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段跨越式的发展历程。1977年仅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大政法大学)3所大学设有法律专业,当年招生人数223人。[1]根据目前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截止至2017年底,约有超过620所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专业,毕业生规模已达7.5~8万人[2],年均增长率超过15%。而与教育规模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一是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的持续低迷。在麦克斯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中,法学专业连续三年被列为红牌专业[3]。二是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缺口仍然巨大。根据司法部发布的《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截至2018年底,我国律师人数约为42.3万人,每万人拥有律师人数仅为3人;而根据美国律师协会(ABA)发布的《2019法律职业概况》,截止2019年初,美国律师人数为1352027人,每万人拥有律师人数超过40人。由此可知,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供给和市场需求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问题:法学本科教育现状概述

(一)法学本科教育相关制度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作为办学依据,具体包括《法学学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考框架》和《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就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制定了具体标准。

1.教学课程。根据《标准》规定,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模式,其中“10”是指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则是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

2.教学方法。除常规的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和读书指导法外,《标准》中还特别就法学专业教育当中的实践教学方法做出了规定。《标准》规定,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必须“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3.教学规划。《标准》从培养方式和培养目标两个方面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教学规划作了规定。培养方式方面,《标准》要求“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从教育的接受方和需求方两个角度明确了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培养方式。培养目标方面,《标准》明确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标准》从品德、技能、知识等角度明确了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现行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选择《标准》作为了解我国现行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状况的切入点,不仅可以概要地了解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基本情况,而且可以为准确掌握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提供线索。一方面,由于《标准》为各个高校组织开展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此,通过对《标准》的分析,可以厘清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劣分析;另一方面,《标准》着重就部分教学方法、教学规划进行了强调,以此为线索,通过对具体规定意图的分析反向定位其所针对的问题。

1.课程设置方面:强调专业知识的认知,缺少对专业知识的运用。根据《标准》,目前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采取“10+X”模式。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21世纪普通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以及“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等目前较为常见的本科法学专业教材的梳理,可以发现目前本科专业教育课程常用的配套教材往往较为强调概念的讲授、理论的介绍以及条文的解读,在专业知识运用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少。事实上,这种偏好不仅存在于单一课程内部,整个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当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法律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各类与法律实务密切相关业务技能,不仅未能设置单独的课程,在常用教材当中所占的篇幅比例也和这些技能在实务中的地位不相称。

2.师资配置方面:强调对学历职称的要求,缺少对实践经验的关注。为确保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对开设法学本科专业高校的师资情况做出了规定。一是人员的数量,《标准》规定,“新设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至少应为该专业核心课程数的1.5倍以上”;二是学历和职称要求,《标准》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不少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少于1/3”;三是对实务工作经验的要求,《标准》规定,“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实务部门专家”,同时“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与关于教师人数、学历和职称等的具体要求相比,《标准》对教师实务经验或者背景的要求就显得相对原则化。

3.教学目标方面:强调考试升学,忽视市场需求。在大学生就业率连续多年持续在90%以上的背景下(近年数据见表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和研究生考试的录取率已经成为大部分高校评价本科法学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乃至主要考核指标,这也就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的“指挥棒”。考核指标使高校在开展法学本科教育时,往往倾向于把更多的教学资源集中到职业资格考试和研究生升学考试方面,在专业教学和市场需求的对接方面则相对关注较少。

表1 2012-2018年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

虽然说无论是关注市场需求还是关注考试升学两者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但是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过度关注考试升学可能导致相当比例的学生难以通过本科教育获取市场需要的职业技能,进而影响其下一步的就业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约为24%(1)根据司法部2018年9月公布的数据,全国(含港澳台地区)约有47万人报名并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根据司法部2019年3月、8月分别公布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数量,约有11.4万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约为24%,而2018年硕士研究生录取率则约为32%(2)根据教育部2017年12月公布的数据,全国约有238万人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2月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公报,2018年度全年硕士研究生76.25万人,录取率约为32%。。即便假设所有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都参加了这两项考试且两者的通过人群完全不存在交集,每年仍将有近50%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需要在未能取得法律从业资格和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情况下进入就业市场。如果我们的教学体系未能使学生在本科教育阶段至少获得与一部分市场主体需求相匹配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那么这种教育体系建设思路的正确性应当是需要斟酌的。

二、应对: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

事实上,这种“人力资源供给过剩,市场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的结构性矛盾并非只存在于法学一个领域,而解开问题症结的关键在于建立起教育体系与市场需求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当下国家顶层设计部门正在大力推进的应用型高校建设,正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探索建设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政策依据

2015年10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为解决“高等教育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同质化倾向严重,毕业生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低……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人才培养结构和质量尚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等问题,“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意见》中所提及的各类问题正是目前法学本科专业教育面临的问题。而《意见》中提出的几项政策措施,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如《意见》在“建立行业企业合作发展平台”部分中提出“建立学校、地方、行业、企业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的措施,可以为解决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对市场需求关注程度不够的问题提供思路。

再如,《意见》中“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部分提出“按需重组人才培养结构和流程,围绕产业链、创新链调整专业设置,形成特色专业集群”的措施,可以为解决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课程设置中对于知识运用关注程度不够的问题提供思路。

又如,《意见》中“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部分提出的“积极引进行业公认专才,聘请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作为专业建设带头人、担任专兼职教师。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可以为解决法学本科教师队伍“重职称文凭、轻实务经验”的问题提供思路。

此外,《意见》中“完善校内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部分提出的“建立适应应用型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质量标准、内控体系和评估制度,将学习者实践能力、就业质量和创业能力作为评价教育质量的主要标准,将服务行业企业、服务社区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先进技术转移、创新和转化应用作为科研评价的主要方面”,可以为解决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过分关注职业资格考试和硕士研究生升学率的问题提供思路。

(二)建设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是对市场需求的回应

除了相关的政策依据外,新产生的市场需求也为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学专业设置之初,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大多为“公、检、法、司”、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和法律实务紧密相关的市场主体。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对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根据有关机构统计,公务员考试中法学专业相关岗位的数量一直在各类专业当中位列前茅。[4]一方面是各类公司法务类岗位的不断增多:从层级上来说,包括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首席法务官(CLO)、法务总监等高级岗位,法务主管、法务经理等中级岗位,以及法务专员、法务助理等初级岗位;从职责上来说,包括风控合规、知识产权、人事劳资、金融财税等法律事务岗位。另一方面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多。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截止至2018年底,我国法律服务机构已达85.3万个[5],而律师事务所仅有3万多家[8],法律咨询公司、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机构成为各类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相较于“公、检、法、司”与法律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和法律实务紧密联系的市场主体,其他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需求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自不同地方。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要求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包括从法律角度分析、甄别以及处置实际事务的能力。而不同之处在于,“公、检、法、司”与法律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和法律实务紧密联系的市场主体对于从业者法律专业素养要求更高,而其他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则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素养的同时,能够结合其服务对象类型、处理事务的范围以及从事行业的特点掌握相关其他领域的知识。正是这种需求上的差异性,为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探索建设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的现实基础

无论何种教育体系的建设,均应当以其教育对象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就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而言,如何准确合理地界定其主要教育对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一定数量的教育对象,也是教育体系存在、运转和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关注市场需求,还是关注考试升学,都是一种具体的教育体系建设思路,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因此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和推广也并非普遍适用于各类高校。《意见》专门提出,应用型“试点高校应综合考虑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这种思路为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划定教育对象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其一,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数量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根据相关统计,截止至2016年,我国民办本科高校共有424所(包括独立学院266所)[7],参照我国本科院校数量(1245所)和开设法学专业的数量(620个)比例[8],按照每所拥有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为40人估算,我国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约在3到4万人左右,具备作为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对象的基础条件。其二,与公办本科高校相比,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在基础设施、师资条件等方面整体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也在客观上造成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在职业资格考试和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增强自身市场价值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进而对其以法学本科毕业生身份进入就业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看到的是,我国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面临的问题,恰恰也为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和应用提供了现实基础。首先,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为解决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面临的基础设施和师资条件等问题提供了思路。按照《意见》提出的应用型高校建设思路,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可以通过更大范围地整合更多社会资源来弥补自身基础设施和师资条件方面的不足。以实习基地为例,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大多会选择“公、检、法、司”与法律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作为实习单位。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在实习基地建设方面普遍存在一定差距。而按照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思路,法学专业学生还可以选择其他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存在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作为实习单位,实习基地建设可以拓展更多渠道。其次,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为提升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提供了新的思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市场对法学类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增长的同时,也更加趋于多元化,法律职业资格和研究生学历已经不再是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市场主体选择法律人才的唯一标准。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可以更为直接和精准地对接市场需求,使接受此类教育的学生获取与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不同的职业竞争力。

三、障碍:建设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现实困难

虽然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对于解决当下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教育体系的建设和推广应用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

(一)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的障碍

根据《标准》规定,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课课程设置必须采用“10+X(X不小于5)”的体系,且专业课课程数量不得少于15门。相较于哲学的“3+X(X没有具体数量规定)”体系、经济学课程采用的“4+4+X(X没有具体数量规定)”而言,法学本科阶段专业课程设置的可调整空间要小很多。在不改变现行专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前提下,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在课程设置方面的调整空间非常有限。同时,法学本科阶段主要采用的教材如“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21世纪普通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以及“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等,大多侧重于强调概念讲授、理论介绍以及条文解读,在专业知识运用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侧重实际应用的需求。

(二)专业师资方面存在的障碍

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强调专业知识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而这种需求需要相应的师资队伍作为支撑,这就要求从事这种类型教学活动的教师团队必须同时具备实践教学能力。就教师尤其是《标准》中提及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而言,不仅必须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还必须兼具法学和其他相关专业的教学能力,才能满足应用型教育的需求,但是《标准》对此并未做出要求。同时,通过对“高校人才网”等高校教师招聘主要渠道的调研发现,绝大部分高校在招聘法学专业教师时并未设置这些方面的条件。由此推之,这种类型的教师在大部分的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当中仍然稀缺。

(三)评价体系方面存在的障碍

各类评价活动是评价高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的主要方式。而根据搜集到的资料,目前在国家层面教育行政部门采用的评价标准体系中,并未就应用型高校专门设置独立的评价标准。在地方层面,仅有辽宁省曾于2016年出台过类似的评价标准,但其他省份大多仍然处于观望状态。此外,艾瑞深校友会网(Cuaa.Net)、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GDI智库)等非行政机构也尝试进行过类似的评价排名,但没有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大部分高校来说就只能是一项“自选动作”,而对于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较弱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来说,推进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的主动性更显不足。

四、解决: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思路

建设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对于进一步解决当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存在的诸如理论与现实衔接不够紧密、教育成果的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课程设置、师资队伍以及评价体系等方面的现实障碍,在不对现行的各项制度进行大规模调整的前提下,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难以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的建设模式,而应是基于高校自身发展需求进行的一种探索。同时,在现行评价体系不改变的情况下,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脱离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再者,课程的调整、教师的配备以及培养方案编制需要人财物等大量资源的投入,并非单个学院或者高校可以独立承担。基于这几个原因,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必须依靠高校自发推进,并采用渐进式与合作式的建设方式。

(一)课程设置:以教学方法的调整为切入,逐步过渡到教学内容的调整

课程设置是本科专业教育体系的主要构成内容。无论是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体系,还是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开设相应的课程是实现教学目的的主要途径。因此,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必须有对应的课程作为支撑。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课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无法直接对课程或课程的内容进行大规模的修订。但是,通过《标准》的研究可以发现,高校在教学方法方面的创新和探索却可以得到政策的支持。

《标准》规定,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必须“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根据这一规定,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可以将教学方法的调整作为切入点,专业课尤其是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以结合具体的市场需求加大教学方法调整力度,通过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进一步增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的结合程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小组研讨、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结合超星学习通等教学软件,实现类似小班化教学,引导学生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以此提升学生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

虽然教学方法的调整可以在不改变原有体系的基础上有效培养学生专业知识运用能力,但要建立与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还是需要对课程进行调整。而在不改变课程设置的前提下,对课程内容调整就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应用型教学目标,对现行课程内容进行增删、简化,删除与教学目标关联度相对较低的内容,如理论沿革、学说争论和概念辨析等,增加与教学目标关联度较高的实践内容,如实务操作和案例等

(二)教学师资:引入外部资源,加强内部培训

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需要具备对应教学能力的师资作为支撑。由于现行制度更加侧重于对教师学历、职称和教育背景考察,对于实务工作背景和实务经验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实务型教师队伍重视不足,进而成为当下法学本科毕业生实务经验普遍不足的重要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构兼具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教师队伍。

但是,师资培育涉及教师招聘、使用、评价和培养等多个环节,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周期,并非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一蹴而就。因此,在教育体系建设过程中,师资培养应当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进行、相互配合,使师资与教学体系具有较高的匹配程度。

就具体的建设思路来说,在现阶段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引入外部资源,如与相关实务单位合作来解决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引入外部资源简单等同于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蜻蜓点水”式的实践经验介绍或者体验性学习,而是应当与相关的课程设置相衔接。一是外部资源的引入必须与相关课程的教学设计相衔接,确保教学活动内容具有系统性。二是实践性外部资源引入关键在于为学生提供实务经验和实务技能指导。引入的外部资源不应当仅限于“公、检、法、司、律”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实务单位,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乃至于各类纠纷的调解人员都可以作为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外部资源加以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引入外部资源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应用型教育对于实务资源的需求,但归根结底教育活动还必须主要依赖高校自有的师资。因此,在引入外部资源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自身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加大对具有实务工作背景和实务经验的教师的招聘力度;另一方面,依托外部资源,通过合作授课、挂职交流等方式增加授课教师的实务经验,推动建成与应用型教育体系相匹配的教师队伍。

(三)体系建设:联盟合作,标准建设

虽然《意见》对于引导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但是教育体系的主要建设成本仍然只能由建设主体自己承担。而一个教育体系的建设涉及课程设置、师资队伍、评价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其建设成本对于单个主体而言实属相当沉重的负担。因此,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不能仅依托某个单一主体,而是应当考虑通过已有的多主体协作机制如全国独立学院(含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协作机制等整合各有关方面力量,共同承担建设任务。在牵头机构的组织下,将系统性的建设任务拆解成为单个具体的科研或者教研项目,采用课题招标的形式分别交由不同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进行研究,待形成相关成果后再进行汇总。通过分工协作的建设机制,引导各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

2018年11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政法〔2018〕17号),提出“强化标准对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指引。第一,在体系的具体建设模式上,可以考虑采用制定标准模式来建设教育体系。第二,我国在标准制定方面的相关制度可以成为教育体系建设的制度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等一系列指导文件可以作为教育体系建设成果的撰写指引。第三,教育体系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而标准化建设中推行的PDCA(Plan-Do-Check-Act)质量管理模式可以为教育体系的动态调整优化提供操作指引。第四,基于标准制定模式形成的教育体系建设成果具有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特点,便于具有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建设需求的高校引进和应用。第五,相较于传统的体系建设模式,采用标准制定模式形成的建设成果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标准制定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专利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取相应的回报,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更多的相关主体参与到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体系的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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