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020-09-15熊军
关键词 社会治理 “过度刑法化” 法哲学批判
作者简介:熊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研究方向:刑民交叉、公司纠纷、合同纠纷、三旧改造。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80
进行社会治理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为对于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来说,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关键。之所以将刑法运用于社会治理中,主要是由于刑法具有具备一定的威力,可以制约人们的不良行为。但是出现过度的刑法化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如果刑法的权利无限进行扩张一定会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要对社会治理中的过度刑法化现象进行批判。
一、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原因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过度刑法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所谓的“过度刑法化”就是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刑法权力毫无范围的进行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背了刑法的制定规则,也不符合法律部门使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的治理功能也超出范围[1]。这种“过度刑法化“的规则正在向我国社会的发展中不断蔓延。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现状不断发生改变,许多立法已经难以满足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同时许多社会现象也对现有的立法构成挑战。法律的修订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法律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适度更新。我国第一部比较权威的立法就是于1997年修订的,这部法律被广泛的运用在社会治理方面,在后期的发展中,其也在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进行修订。所以出现“过度刑法化”的问题,很大原因出自刑法的多次修订,仅仅几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已过百。一些层面来看是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更多的法律来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实际上这种行为也是刑法权利的不断扩张,这是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
二、对“刑法过度化”形成机制的分析
(一) 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依赖
在我国刑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在本质上也算是一种刑事政策。但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其法定原则的确立已经在无形中超越了刑事政策的性质,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即使我国刑法的发展和刑事政策实施已经分离,但是二者在无形中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刑法是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要想顺利实施,就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尊重国家政策的走向[2]。其次,在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刑法并不是主力力量,而是在无形中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毕竟国家刑事政策的良好走向可以促法律错误的解决,保证国家司法和立法公正。
假如国家的刑法没有刑事政策的有效指导,就会成为一些苍白无力的无用条文,没有任何作用。但是二者之间毕竟还存在一些差别,制定主体、使用范围、表现形式等方面還都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二者在实施的时候,还是需要各司其职,在各自适用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在使用中混淆视听,混为一谈。刑法的制定必须符合政策的要求,也不能超越政策的范围,一旦超越了政策的范围就会出现刑法过度化,如果长久如此必定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
(二) 刑法权的扩张
首先,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刑罚权的扩张一定会造成刑法实施范围的扩大。而刑法作为国家实施现代化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关系着国家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但是一旦逾越了范围就会造成公民利益的受损[3]。所以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发展利益,出现一些权力扩张的行为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这是无法避免的。即使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了一些法律程序的制约,但实施起来也不会受到影响,仍然会出现一些“刑法过度化”的问题,因为司法实施的范围一旦被放宽,司法机关就会占据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地位,惩治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例如:刑法中将犯罪的范围扩大,把某一项行为设定为犯罪的行为,就会大大的减轻司法机关对罪犯认定责任,提高司法机关执法的有效性。
其次,刑罚权被被动的扩张,也会导致刑罚的范围会扩大。因为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下,刑法方面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很少会出现被扩张的问题。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将有关的行政和司法等权力融为一体,这样形势下,法律的构架就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刑法实施体系在一定程度是可以促进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但是如果其实施的范围无法进行保证,就会对社会的治理造成影响,也会消弱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能。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因为政府的权利还处于一种核心的地位,所以许多事情的落实政府还是占据主导地位,其目的也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在一些职能机关,一些权利往往都是在政府的决策下进行实施的,政府的决策更容易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在进行经济刑法的确立中,由于政府的主导作用,一些刑法的实施就在无形中难以摆脱行政化的光环,即使是一些和政府倡导的经济发展行为不相符合,在政府的推动下也可以顺利的得到实施。
(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缺乏
在社会发展中,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由一件小事在长时间的发展下经历了质变而引发出来的。在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相关的制约机制会面临许多问题的困扰。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的任何一个时间,只有合理的运用社会制约机制,就有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从一定程度来看,许多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是长时间社会刑法制约机制错位而带来的结果,所以后期为了弥补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国家必定会投资大量的刑法来弥补实施,这就造成了后期的“过度刑法化”。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刑法的依赖都要适度而行,不能过度依赖,也不能不依赖,不合理的依赖必定会造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乏,不利于社会的治理。
三、社会治理中过度刑法化的危害
(一) 刑法的可预测性缺失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特征。如果在使用的时候经常被修改,就会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就刑法本身而言,还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一般人们在犯罪前或者犯罪时都能预测到自己的罪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对犯罪行为望而却步,但是违法犯罪行为终究还是不可避免的,而刑法的可预测性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进行社会治理时,过度刑法化行为一定会造成社会法律条文的数量增加,造成庞大的社会治理压力,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法律体系被破坏
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中,过度刑法化行为所占据的比例逐渐增大,这种行为对我国法律体系原有的平衡状态造成影响,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被破坏,不利于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其实在进行社会治理时,有许多的问题解决都是可以不依赖于刑法的,用民法、劳动等法律同样也是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所以要合理的控制过度刑法化行为。
(三)刑法价值的改变
现代化体系下使用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惩治违法犯罪,方便社会治理。刑法设立的一个最大价值就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在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超越刑法范围的行为难以受到控制,进而使得刑法的价值得到改变[4]。有些时候会为了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使得社会秩序受到改变,在一定程度间接的使社会治理水平得不到提升,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 国家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司法资源短缺不仅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一种现状,也是今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状。虽然該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国家对司法投入来进行解决,但是其无法与社会的发展实际适应,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社会对于司法资源的需求。因为在任何国家和社会,社会纠纷都有一个固定的完善的结构。虽然犯罪位于国社会纠纷的最高处,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会因为不同的原因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犯罪案件和纠纷中,最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算是最普通的犯罪行为,总体而言国家对于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不够合理的,所以国家要想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就要加强对司法资源的配置,过度的刑法化会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变得不合理,因为最科学的反犯罪策略就是国家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处理现有的社会纠纷,让犯罪的种子扼杀在土壤里,这对于违法犯罪的处理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毕竟过度的刑法化会使犯罪的范围变大化。
(五) 阻碍经济社会创新
在压制形式的社会形态下,公民往往会被严格的法律所束缚, 公民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而创新只能留给管理者来完成。但是往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创新来进行支持,进而营造科学、和谐和自由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发挥出自己独特的优势。而刑法过度化往往会对公民的自由权利造成约束,这对于公民的创新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该问题对于经济领域的发展来说格外重要,因为社会发展的本质就是鼓励经济自由,促进经济发展的改革和创新,如果过渡刑法一定会对市场的主体创新造成影响,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进行社会化治理的过程中,过度刑法化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但是实际上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过度刑法化阶段,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及时的认识到刑法对我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明确过度刑法化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及时的寻找解决办法,促进刑法过度化问题的解决,也让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明昊.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探讨[J].卷宗,2017(33).
[2] 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5,27(2):523-547.
[3] 王强军.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J].当代法学,2019,33(2):6-15.
[4] 袁林,姚万勤.后劳教时代社会治理刑法化质疑[C]//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