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地区乡村振兴彝族德古调解的法治化改造路径探析
2020-09-14甘洪金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向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方向迈进,所有的政治策略和相关文件的下达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不仅仅要发展经济,还要提升人民的文化建设水平,完善法制治理,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团结。尤其是在我国地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落后,法制观念薄弱,对于法制化的治理还是一个很明显的短板。我国的四川凉山地区,在彝族中有一种大调解工作,即“德古调解”,这是彝族特有的文化传统和民风习俗,对于当地的纠纷解决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缺少法制化的管理。
关键词:凉山地区;乡村振兴;彝族德古调解;法治化改造路径
前言:
在全面向着小康社会推进的现代化进程中,对于乡村振兴机制的发展已经成为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水平的加快,城市和乡村之间地发展差距越拉越大,表现在方方面面:经济、教育、文化、法制等,城市发展整体呈现比较繁荣的状态。农村地区的各方面的条件距离现代化的水平还有一段路程,为此,大力振兴乡村发展,已经成为必不可好的工作。对于乡村振兴的发展,除了要发展经济以外,对于乡村的法制化治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德古”调解——彝区的选择
“德古”调解地初衷是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心,帮助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维护凉山彝区之间的团结和平,主要是对一些基层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地工作者是彝区当地人民选出来的调解员,在彝族地区也被尊称为“德古”,意为德高望重、具有较高调解和调处能力的人。这是当地特有的传统,当居民之间发生纠纷时,首选的解决途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而是进行“德古”调解。因为这种调解方式是一种民族风俗,所以“德古”调解地进行以及在调解之后当事人进行的行为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
“德古”调解在彝区的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纠纷还是发挥了很明显的作用价值,可以说,是当地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第一道屏障,是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据调查,“德古”调解自从成立以来,为当地进行矛盾纠纷解决的成功案例有1300余件,调解成功率可以达到98%,可以说,在社會主义国家的今天,“德古调解”形成了一种创时代的独特的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策略,大大实现了彝族传统“德古调解”到社会主义“人民调解”的转变。
二、“德古”调解遵循的原则
“德古”调解是彝族地区地一种解决纠纷的“习惯法”,虽然不走法律程序,但是在当地起到的作用也是有的。虽然如此,“德古”调解这个传统仍然会用不足,最为明显的是因为调解不受法律管控,所以,有可能激化矛盾,使得本来很小的一些纠纷事件出现反弹的现象,调解结果即使签订“口头协议”,也不具规范性,一些纠纷经过几经反复后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因此,传统的“德古”调解必须要向着法律化的进程迈进,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坚持党委领导原则。对于当地发生的基层纠纷案件。不能只通过调解员来化解,要在乡党委政府及调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坚持依法调解原则。对于纠纷之间的处理和判决,不能只通过人事解决,这会容易带有个人色彩,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同时结合彝族习惯法开展调解。
3.坚持自愿平等原则。一切调解方式进行的前提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行压迫,否则可能会起到激化矛盾升级地效果,要积极主动地引导,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
4.坚持以化解纠纷为任务,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办事,让法律来保驾护航,人民应该法律的公正效力。
三、推进彝族乡村“德古”调解的法制化建设路径
在当前我国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乡村振兴是民生问题中的重要部分,只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发展落后的现状,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其中,农村地区的法制化治理社会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凉山彝区更是一个不怎么和法制沾边的地区,当地特有的 “德古”调解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的要求,必须要为其增添法律的色彩,才能为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的发挥作用。下面提出“德古”调解的法制化建设路径。
3.1注重对彝族“德古”调解的调适
因为受传统文化和根深蒂固的习俗影响,彝族人民普遍认为面对矛盾纠纷时,采用法律的手段是一种丢脸的行为,因为会把事情扩大化,久而久之,人们对于法律就逐渐失去信任和依赖,“德古”调解成为当地的具有法律威慑力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人们都比较信赖。虽然这是一种民族特色,但是终究不受法律保护,在法治社会,必须要要结合法律。因此,对彝族“德古”调解应该要把握适度的原则,不能完全依靠,可以从更宽的维度来研究具有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可以把“德古”调解和现代权威相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混合调理,来构建新时期的彝族纠纷解决机制。
3.2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彝族是我国的领土,属于中国管辖,所以,国家法的使用在当地是适用的,不能因为传统习俗就把法律效力抛掷脑后,一个地区的治安安定、社会和谐,除了依赖一些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好必须有法律的保护,以此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此,要实现实现国家法与彝族“德古”调解的良性互动,以当地文化为基础,对“德古”调解加以正确的引导,并且实现法律规范化,建立起一套针对彝族地区民间调解活动主体的法律培训机制,构建彝族地区“大调解”格局。
四、结束语
“德古”调解虽然有成效,有应用价值,但是,没有法律规范,不受法律保护和约束时最大的不足,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任何的纠纷事件在进行协商解决中,只有走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为此,“德古”调解要向着法制化的路径改进,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法律作用,会让彝族地区的社会治安更加稳定团结。时代的发展要求“德古”调解必须要和法律接轨,对进一步推进彝族地区乡村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邦铺. 实现彝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J].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80-84.
【2】张邦铺. 论彝族“德古”文化的意义及其规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课题:本文系2019年乐山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研究中心课题“在乡村振兴和民族团结背景下”推进彝人“德古”调解制度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szzx2019-3,课题主持人:甘洪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