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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欲图自杀者的现场干预

2020-09-14

南都学坛 2020年5期
关键词:自杀者人质当事人

郝 宏 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人民警察最为基本的职责所在;剑胆琴心,侠骨柔肠,是人民警察应该具备的基本人格品质;除暴安良,扶危济困,是人民警察应该具有的基本价值取向。对欲图自杀者进行现场干预,尽力挽救当事人的生命,是人民警察关注弱势群体、珍爱个体生命、主动担当使命的具体体现。

中外警方对欲图自杀者的现场干预工作,通常情况下是由人质谈判人员承担的。目前,它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我国公安机关人质谈判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专职和兼职人质谈判人员将承担起更多的自杀干预任务。实践表明,由人质谈判人员对欲图自杀者进行现场干预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不过,广义的自杀干预包含的内容十分宽泛,干预的主体也相当广泛,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机构和人员均可担负一定的自杀干预工作。笔者主张,警方人质谈判人员应该主要担负对欲图自杀者的现场紧急干预工作。诸如对试图高坠自杀者的现场干预;对那些已透露出了确定的自杀信息的人员的现场干预——弄清其是否已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服毒),并加以救助或干预;对那些企图借警察之手进行自杀的人员的干预等。

一、人质谈判人员承担自杀干预职责的合理性

由人质谈判人员承担自杀行为的现场干预职责始于美国,美国联邦调查局训练学院从六个方面阐述了人质谈判人员担负这一任务的合理性。在我国,由人质谈判人员承担自杀干预职责,则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职业责任。

(一)社会公众对谈判人员的角色期待

“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警方特别是受过专门谈判训练的警察,有能力也有义务进行自杀现场的紧急干预,因此,人质谈判人员经常被邀请赶赴自杀现场进行现场干预”[1],并且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人质谈判人员开展自杀干预这一新的角色充满了期待;另一方面,人质谈判人员在实践中对这一新角色也已经普遍接受,并高度认同。

(二)警务人员自身强烈的责任感的驱使

尽管人质谈判和自杀干预是性质不同的两项工作,但是警察机关的负责人员普遍认为,既然人质谈判人员具备自杀干预的能力,社会需求又相当强劲,那么人质谈判人员就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自杀现场紧急干预的责任。

(三)有效应对人质案件中自杀问题的需要

尽管劫持人质案件与自杀事件性质不同,但特定情况下前者有可能演变为后者。一些实施劫持人质犯罪的行为人可能会以劫持人质开始,而以自杀告终。因此,自杀干预也是人质谈判人员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功,他们可以通过实施对自杀行为的现场干预,积累自杀干预经验,以更好地应对劫持人质案件中出现的自杀和欲图自杀情况,全面提升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水平。

(四)增强警察队伍自杀干预效果的需要

“对自杀者的职业统计显示,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自杀率高于普通公众的自杀率。在美国,自杀是警察死亡的主要原因,警察自杀率较普通公众自杀率高3-7倍。人质谈判人员自杀干预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及时从有自杀倾向的同事身上发现自杀征兆”[1],并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引导和帮助,避免自杀结果的发生。比如,一旦有警察出现自杀征兆,就应该对其所配备的工作用枪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五)积极应对挑战的需要

对自杀行为的现场干预是一件极富挑战性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自杀干预甚至比纯粹的人质谈判更为棘手,实现自杀干预的目标要难于实现人质谈判的目标。因此,人质谈判人员承担自杀干预任务,有助于强化训练和全面提升谈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谈判能力。

(六)有助于磨练谈判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

谈判人员介入干预的欲图自杀事件,大多发生在公共繁华场所,自杀干预现场对人质谈判人员而言,无异于强化心理素质的实训场。因此,自杀干预的现场经历,对谈判人员从事劫持人质案件中的人质谈判大有裨益。特别是自杀干预失败的经历,更是磨练谈判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的特殊机会。

在我国,警方承担自杀干预职责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宗旨。人民警察有责任、有能力将保护人民免遭凶杀厄运、侦查杀人案件的工作延伸到自杀干预领域。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显示,“每年全球有超过80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是15-29岁人群的第二死亡原因。有迹象表明,每出现一例成人自杀身亡,就可能有超过20人的自杀未遂,我国每年有近13万人自杀死亡,自杀未遂的人数有百万之多,列中国意外死因的第三位”[2]。

“统计同时也显示,自杀是可以预防的,更是可以干预的。我国多数自杀未遂者属于冲动性行为,50%的自杀未遂者考虑自杀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28%的自杀未遂者在采取行动之前考虑的时间仅仅不到10分钟。”[3]这就是说,相当比例的欲图自杀者选择自杀并未经过深思熟虑,自杀意念并非根深蒂固,因此,人质谈判人员一旦开启自杀干预活动进程,便大有可为。并且,从产生自杀念头到实施自杀行为之间的时间差、从着手实施自杀行为到死亡结果出现之间的时间差,亦为自杀干预留下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和足够的施展空间。

面对百万计的年自杀死亡人数和自杀未遂人数,如果其中有百分之一邀请警方介入干预或警方主动予以干预,那么警方干预对象就达万人以上;即使有千分之一邀请警方介入干预或警方主动予以干预,警方干预对象也在千人以上。比如,一旦有欲图自杀者占据繁华场所高层建筑顶部,或盘桓在跨江、跨河、跨湖、跨海大桥一定部位,并试图跳水自杀,就会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警方必须介入干预。

二、对欲图自杀者进行现场紧急干预的可行性

自杀干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以下有关自杀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客观认识自杀行为和自杀干预活动的规律,有助于增强对自杀干预工作的信心,有助于自杀干预工作的有效开展。借助这些基本知识,可以对欲图自杀者早发现、早介入、早干预,以最大限度地挽回欲图自杀者的生命。

(一)自杀的功能

要实施有效的自杀干预,必须首先了解自杀对于自杀者的功能价值。通常情况下,个体之所以欲图自杀,是因为自杀可以帮助他实现以下功能。

一是解决功能:自杀是自杀者处理和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方式。

二是解脱功能:自杀是自杀者寻求解脱的一种方法。

三是控制功能:自杀是自杀者实现对特定情景控制的一个途径。

四是报复功能:自杀可以使自杀者实现最后的报复。

五是了断功能:对自杀者而言,自杀是对一个临时问题的永久解决。

(二)关于自杀的几项基本认识

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认识,可以作为确定自杀干预原则和技巧的基本立足点。

一是自杀走向的不确定性:所有自杀事件的走向都不是确定不变的,相反是瞬息万变、难以预料的。基于此,自杀干预过程中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方面,当事人自杀的念头是可逆的,要对自杀干预充满信心;另一方面,对已经回心转意的当事人要防止出现反复,注意对干预效果的巩固和强化。

二是自杀者心理的冲突性:每一个想自杀的人都具有某种矛盾心理,这是自杀走向的不确定性的心理基础。谈判人员在沟通、干预的过程中,要善于捕捉和利用这种矛盾心理,促使生存欲望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是自杀动因的自主性:一个不具有内在自杀需要的人不可能在他人唆使下产生自杀念头。因此,谈判人员要注意透过自杀诱因,探究当事人产生自杀念头的过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

四是自杀者身份的广泛性: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人都会出现自杀者。因此,对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包括一些成功人士的自杀征兆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予以认真对待。

(三)关于自杀的认识误区

了解有关自杀问题的七个方面的认识误区,可以避免自杀干预误入歧途。

误区之一:那些叫嚷着自杀的人不会真的自杀。客观情况是,那些叫嚷着自杀的人可能真的会将自杀付诸行动。因此,对那些声称要自杀的人不能漠然处之,而要及时介入,认真干预。

误区之二:自杀是一种突发行为,自杀的人不会事先告诉别人。客观情况是,有相当一部分想自杀的人事先把自杀的念头、甚至自杀的具体打算告诉他人,这就给自杀干预以充分的回旋空间;同时,千万不能将“自杀的人不会事先告诉别人”这一认识误区再推演出“将自杀打算告诉别人的人都不想自杀、也不会自杀”的新的认识误区,并由此放弃自杀干预,相反,应该对向他人透露出自杀打算的人实施自杀的可能性予以高度重视,及时介入干预。

想要自杀的人之所以会事先将自杀的念头、打算通知他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当事人不愿意在无人关注的情况下孤独地死去;二是当事人为了满足操纵和控制特定局面的心理需要;三是为了使他人知道自己即将死亡的情况,并托付善后事宜;四是为了寻求证明和认同。

误区之三:一个人一旦决定自杀,就不会回心转意。客观情况是,个体决定自杀,只是他们经过生死欲望激烈博弈之后的一种阶段性选择,在生死博弈的不同阶段,伴随着生死天平两端砝码的不断变化,生与死的选择是不确定的、可变的。那么,自杀干预活动可以通过增减生死两端砝码权重的方法,改变干预对象的生死选择。

误区之四:自杀的人脑子都有毛病,全都精神不正常。客观情况是,精神不正常的人和精神正常的人都可能选择自杀,因此不应该把想自杀的人看成是不可理喻的,相反,应该对干预效果充满信心。

误区之五:向一个想要自杀的人询问他是不是要自杀、为什么要自杀,就等于鼓励他自杀。客观情况是,直接提起并探询自杀话题,只能使问题朝积极方向而不是消极方向发展。这是因为,对干预对象而言,对相关问题陈述的过程,就是一个缓解压力、倾诉苦难、调整情绪的过程,有助于他们放弃自杀念头;对干预主体而言,向当事人探询自杀打算,有助于探明干预对象欲图自杀的原因、动机、目的,以便于开展更具有针对性的深度干预。

误区之六:自杀的人从不打算进行医学治疗。客观情况是,他们如果身患疾病,无论是一般疾病还是诸如抑郁症等心理方面的疾病,大多是愿意积极予以治疗的。有的是在治疗无效、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了自杀。

误区之七:想自杀的人在度过抑郁沮丧时段、恢复平静之后就不再会有自杀的危险。客观情况是,如前所述,有自杀倾向的人,在一定时段内,在面临严重的现实挫折和内心冲突的情况下,生死欲望的博弈和选择是处在一种动态发展变化之中的。在抑郁沮丧时段可能选择自杀,度过了抑郁沮丧时段可能放弃自杀,但度过抑郁沮丧时段、恢复平静之后,还可能由于遇到新的问题而再度引发自杀念头。因此自杀干预不是一劳永逸的,干预成功之后,需要采取一定的衔接措施,巩固干预成果。

(四)常见自杀原因

1.自杀的根本原因

绝望感和无助感是推动个体实施自杀的根本原因,一旦个体处于这两种极端情绪体验之中,就会失去生存的勇气,萌发弃世的念头。

绝望感是个体感到环境险恶,无路可走,精神极度痛苦,内心十分孤独,对人对事对生活失去希望甚至充满恐惧,失望达到顶点的一种情绪体验。个体在这种情绪状态的支配下,会产生毁灭自己、切断与这个世界的联系的念头,选择自杀。

无助感是指个体由于得不到任何外力援助,而形成对未来不可控的认知,觉得自己对外部事件无能为力或无所适从,自己的任何反应都将是无效的,任何努力也不可能取得成果,因而感到前景无望,生不如死,从而产生自杀念头。

2.自杀的诱因

自杀诱因主要有以下种种:一是痛失,突然失业或失去亲人、财产、其他珍爱之物;二是孤立,行为受到孤立,活动不能合群;三是孤独,没有能够进行交流的对象,由此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四是病痛,遭受疾病的痛苦折磨,治愈无望;五是失望,希望和期待落空,或没有得到满足;六是应变无方,生活、工作环境发生无法适应的巨大变化;七是成为累赘,自己的存在影响了别人的生活,惧怕给别人造成负担。

3.对自杀原因的调查统计

对自杀原因的调查和统计,通常有两种对象,一是对自杀成功者的自杀原因调查统计,二是对自杀未遂者的自杀原因调查统计。

(1)对自杀成功者的自杀原因调查统计

21世纪初,我国医学专家对441个自杀死亡的案例进行了分析,“自杀原因构成如下:抑郁症和其他精神障碍占41%;家庭矛盾占24%;经济困难和躯体疾病各占10%;其他原因占15%”[3]。

10年之后,又有医学专家对366个自杀死亡的案例进行了分析,“自杀原因构成如下:抑郁症和其他精神障碍占33.87%;家庭矛盾占8.47%;经济困难占5.74%;躯体疾病占24.05%;恋情因素占13.93%;其他原因占19.68%”[4]。

统计显示,在种种自杀原因中抑郁症和其他精神障碍占比一直最大,家庭矛盾、经济困难、躯体疾病以及恋情因素四个方面的原因在自杀原因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2)对自杀未遂者的自杀原因调查统计

在21世纪初,有学者对278个自杀未遂案例的分析显示,“自杀原因构成如下:家庭矛盾占52%;抑郁症和其他精神障碍占29%;其他原因占19%”[3]。

10年之后,又有学者对59个自杀未遂案例的分析显示,“自杀原因构成如下:家庭矛盾占45.8%;抑郁症和其他精神障碍占44.1%;其他原因占10.1%”[5]。

统计显示,在自杀未遂事件中,家庭矛盾和精神障碍是导致自杀的两个最为主要的因素,并且家庭矛盾占比最大。

更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下列八种危险因素对自杀行为有重要影响:抑郁程度重;有自杀未遂史;面临问题急性应激强度大;生命质量低;慢性病心理压力大;48小时之内有严重的人际关系冲突;有血缘关系的人有过自杀行为;朋友和熟人有过自杀行为”[1]。

“自杀的危险性大小同个体反映出的危险因素多少成正比,专家测算,反映出上述危险因素中的2~3个的人群之中有30%死于自杀,反映出上述危险因素中的6~8个的人群之中有96%死于自杀。”[3]

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有关自杀基本知识的探讨可知,自杀干预是可行的。首先,自杀的功能可替代。从自杀的功能看,自杀者之所以打算自杀,是因为他们遇到了特别棘手的问题,于是将自杀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那么,通过自杀干预,如果能够让他们认识到还有更好的解决问题办法可供选择,其就有可能放弃自杀。其次,自杀的心理可变化。从有关自杀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可知,所有的自杀事件都是瞬息万变的,自杀者在自杀之前的心理是充满矛盾的,也就是说自杀打算是动态发展、可变、可逆的。再次,自杀的诱因可化解。从招致自杀的种种原因看,其中诸多因素通过干预是可以消除或化解的,或者对这些自杀诱因可能招致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重新解读。最后,自杀的征兆可知悉。一定比例的自杀者在自杀前会将自杀打算通知他人,并且在自杀行为付诸实施之前还会有种种征兆,这就给自杀干预以一定的介入和回旋空间。综上所述,自杀干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三、自杀干预的一般流程与技巧

对欲图自杀者的现场干预,首先必须探明事件性质,确认特定对象是否真的想自杀、要自杀;在此基础上,遵循科学的干预原则,通过规范的干预流程,运用适宜的干预技巧,有序进行干预。

警方介入干预的欲图自杀事件,常见的情形有:当事人准备跳楼、跳水;当事人已经或准备过量服药或服用毒物;当事人准备用煤气、枪支、爆炸物自杀等。

自杀干预的对象各不相同,自杀干预的现场情况千差万别,当事人的自杀动机目的林林总总。因此,自杀干预的现场控制与分工布局不能一概而论。

简单的自杀干预,由一名谈判人员就可以实施,或者由一名谈判人员带一名助手就可以实施。规范的自杀干预包括沟通干预与行为干预两个组成部分,因此,干预人员应该包括谈判人员和救援人员两类,他们既应各司其职,又需互相配合,由谈判人员主导干预,救援人员辅助协同。在自杀干预的过程中,谈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多数情况下应与当事人保持安全距离,并作适当的自我防护。

对于发生在繁华公共场所的欲图自杀事件,干预力量的配备和分工布局,大体应包括“一长六方”。“一长”,即现场干预指挥员。“六方”,即负责沟通干预的谈判人员,负责行为干预的救援人员,负责控制现场的警戒人员,负责背景调查的侦查人员,负责媒体应对的公关人员,负责支持保障的机动人员。负责实质性沟通干预的谈判人员一主一辅即可,其他五个方面的人员数量,应视现场的具体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予以配备。

谈判人员对欲图自杀者的现场干预,要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地推进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最后达成使欲图自杀者放弃自杀的总目标。

(一)形成干预气氛

自杀干预活动的第一步,是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借助积极倾听技巧,形成适宜的干预气氛。

谈判人员应向欲图自杀者介绍自己警察的身份,说明自己的来意——了解当事人遇到了什么问题,倾听当事人的打算,希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帮他渡过难关。

谈判人员要借助于身份介绍和来意介绍,开启双方的沟通,引发当事人对是否要自杀、为什么要自杀的倾诉。

(二)发现自杀征兆

自杀干预活动的第二步是发现自杀的征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杀征兆本身就十分明显,谈判人员可以直接将干预活动推进到下一个环节;如果遇到当事人自杀征兆不太明显的情况,则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观察、探询、调查,发现、确认自杀征兆,以免将没有自杀打算的人错误判断为欲图自杀者。

自杀的征兆有很多。谈判人员在实施自杀行为现场干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各有关方面和人员了解当事人在谈判人员到场前所表现出的自杀征兆;另一方面要直接观察了解当事人在现场表现出的自杀征兆。常见的自杀征兆,一是意思表达。表达出绝望和无助,如当事人会讲,“没有人会在意我”“活着有什么意思呢”。二是直白表达。当事人会明确地讲,“我想自杀”“我将一了百了”。三是行为表达。如最为明显的行为表达是当事人穿戴异常,书写遗书,馈赠物品,偿还债务。四是时间表达。如当事人会讲,“再也不会有明天了”“过了今天就没事了”。

谈判人员对任何自杀征兆,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自杀征兆,都不能掉以轻心。比如,对当事人诸如“我要自杀”之类的语言表达,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他只是随口说说而已;对那些声称要跳楼、跳水的当事人,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他只是做戏、作秀,或是将自杀作为一种胁迫手段,当事人并不打算真的自杀。相反,谈判人员必须严肃对待一切自杀征兆。

这一步工作必须快速推进,不能拖延时间,也可根据情况与下一步工作同步进行。

(三)判明是否自杀

自杀干预活动的第三步是判明当事人是否要自杀。谈判人员应根据所发现的自杀征兆,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是否要自杀。

具体方法一是直截了当地向当事人进行探询,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背景情况调查。

“美国洛杉矶自杀预防中心的埃得温·施奈德博士认为,查明以下13个因素有助于确定一个人是否要自杀:目的;意图;忧虑;刺激因素;心理需求;情绪状况;内心想法;内心矛盾冲突;认识能力;行为能力;人际关系;梦境情况;一贯表现。”[1]因此,现场探询和背景调查可以重点围绕这13个因素展开。

在这一干预环节,一定要把握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关键问题:优先探明当事人是不是已经实施了可能引发或足以引发死亡后果的自杀行为,如过量服药、服用毒物等。一旦其实施了相关行为,就应该将干预重点确定为引导当事人同意迅速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行为的后果,并作相应的抢救准备和安排。

第二个关键问题:如果当事人尚未实施自杀行为,谈判人员要直接向其探询是否想自杀。比如,谈判人员可以开门见山探问:“你为何想自杀呢?”在同欲图自杀者对话的过程中,谈判人员不必回避自杀的字眼,可以用直白的语言加以探问,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发问可以引出欲图自杀者的情感倾诉和情绪释放。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应进一步探讨其打算如何自杀,作了什么样的安排和准备,以进一步确认其是否要自杀及自杀的具体方法。

第三个关键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谈判人员的观察,要尽快探明当事人已经确定的自杀方式,以及潜在的其他可能的自杀方式。特别是其是否携带相应的自杀工具,包括机具器械类工具、药物能量类工具,并尽最大努力地探明其破坏能量、作用原理或致伤方式。有时,当事人对自杀方式会做多手准备,不要因为其站在楼顶或桥头,就放弃对其可能携带的自杀工具的探明。

(四)探明自杀原因

自杀干预活动的第四步是探明自杀原因。可以由探寻自杀诱因入手,由浅入深地判明当事人决意实施自杀的动机和目的。即,是什么内在因素驱使当事人选择自杀,当事人通过自杀想要解决什么问题。谈判人员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具体了解最近发生了什么事情,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和困难等。重点了解当事人是怎么产生自杀念头的,并设法弄清楚导致当事人产生轻生念头的一些特殊原因。

(五)引导情绪宣泄

自杀干预的第五步,要致力于引导当事人宣泄情绪。

心理沟通是进行自杀干预的基本手段,也是自杀干预不可动摇的基础。自杀干预的过程就是心理沟通的过程,心理沟通必须贯穿于自杀干预的全过程。心理沟通的重点是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引导当事人充分宣泄不良情绪,回归理性;二是引导当事人重新作出选择(将在下一步阐述)。这两个目标可以彼此兼顾,同步推进,不过,通常情况下,需要首先引导宣泄情绪,然后方可更加有效地实现第二个目标。

一是要持续不断地研究和探索欲图自杀者的内心感受。谈判人员必须明确,自杀干预的过程,就是一个动态了解欲图自杀者内心感受、动态引导欲图自杀者内心感受发生积极变化的过程,当其内心感受由量变发展到质变时,就会放弃自杀打算。二是任由欲图自杀者自由地表达和抒发内心的感情。三是任由欲图自杀者宣泄内心的愤怒。遇到欲图自杀者发怒的情况,谈判人员不要理会其该不该发怒,更不能就事论事或意气用事地与之争辩,而应因势利导,任由其宣泄愤怒。在欲图自杀者宣泄愤怒的过程中,谈判人员要及时确定并向欲图自杀者反馈其所表现出的愤怒,同时要积极发掘隐藏在其内心深处的愤怒,还要为其宣泄愤怒提供机会。四是在欲图自杀者宣泄情绪的过程中,要随时向其表达个人的关心和理解。五是随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对其表露出的即使是微不足道的美好的感情、闪光的思想、善良的行为,都应不失时机地予以肯定、赞扬和鼓励。

(六)引导重新选择

自杀干预的第六步要致力于引导当事人重新选择。心理沟通工作,在上一步成功引导情绪宣泄的基础上,应通过进一步的沟通,促使当事人对死亡产生畏惧,对生存产生留恋,对前景看到希望,重新选择,放弃自杀。

1.引导当事人对死亡产生畏惧

谈判人员要任由欲图自杀者按照自己的想法对自杀进行讲述,在此基础上要开诚布公地向当事人讲述自杀的种种后果。有许多欲图自杀者将注意力聚焦在一死了之、一了百了、寻求解脱上,而从来没有思考过死亡过程的痛苦或死亡结果的惨状。对准备跳水自杀的人员,谈判人员可以告诉他溺水过程求速死不得、求重生不能的痛苦体验;对准备跳楼自杀的人员,谈判人员可以告诉他脑浆迸裂、血肉横飞、体无完肤的惨烈状况;对准备用枪自杀的人员,谈判人员可以告诉他,当子弹进入脑袋后,他的头部和面部以及整个尸体会变得如何的肮脏、凌乱和恐怖。同时,也可向当事人讲述自杀会对自己的至爱亲朋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2.引导当事人对生存产生留恋

重点是发掘对欲图自杀者有意义的人和事。发掘途径有两个:一是现场发掘。即谈判人员在倾听当事人倾诉、陈述的过程中,要留意其所提到的人和事,尤其要特别留意他在提到这些人和事时的语气语调、感情色彩。二是通过背景调查发掘。在背景调查时,要特别注意了解当事人在意的人和事,比如生病的老人、挚爱的配偶、活泼的孩子、亲密的朋友、恩师恩人,有成功希望的某个计划、某笔生意等。对其特别珍视的人和事,谈判人员要顺势探询、持续追问,引导其更多地提及,更多地回味,更多地产生不舍。从唤起其对美好的人、美好的事的留恋,逐步发展到对生活的留恋,对生存的留恋,对生命的珍惜。

如果当事人提出让其熟识的特定人员到场见面,干预人员首先需要对双方的关系状况进行分析。如果双方存在矛盾冲突或彼此不睦,则应寻找适当的借口婉拒其要求;如果经过调查、分析、评估,相关人员到场能够促使当事人回心转意,则可通知其到场进行辅助沟通,谈判人员应对其活动位置、方式、沟通技巧予以指导。

3.引导当事人对前景看到希望

首先,谈判人员要向欲图自杀者强调自杀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只是诸种办法中的一种,摆脱困境另有他途可走。其次,特别是要利用欲图自杀者的内心矛盾,向其展示问题解决之后的新处境、新局面,加重其生存欲望的砝码。再次,谈判人员要通过与有关方面的积极沟通和协调,采取切实的步骤,当场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冲突,或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当事人对替代解决问题的方法予以认同,放弃自杀念头,重新作出生的选择。干预人员应该根据不同干预对象的自杀原因,或帮助化解家庭矛盾,或帮助化解恋情冲突,或帮助治疗疾病, 或帮助解决欠薪,或帮助解决生计问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心理沟通的过程中,谈判人员要充分运用人质谈判中积极倾听谈判技巧的七项核心技术,最大限度地鼓励和引导劫持者继续倾诉、深度倾诉、全面倾诉。“积极倾听七项技术,即最小的鼓励(minimal encouragements)、释义(paraphrasing)、情感归类(emotion labeling)、简单重复(mirroring)、开放式问句(open-ended questions)、说话时用‘我’(I message)、适当停顿(silence)。”[6]借助最小的鼓励谈判技术,向当事人表明谈判人员在认真地倾听;借助释义谈判技术,反馈当事人倾诉的表层含义;借助情感归类谈判技术,反馈当事人倾诉的深层含义及其内心感受;借助简单重复谈判技术,使当事人明白,谈判人员对其倾诉的话语听得十分仔细和真切;借助开放式问句谈判技术,引导当事人在更大的话语范围内更多地倾诉;借助说话时用“我”的谈判技术,为当事人的继续倾诉创造情感氛围;借助适当停顿谈判技术,为当事人进一步的倾诉创造语境氛围。

在心理沟通的过程中,无论是引导情绪宣泄还是引导重新选择,谈判人员均必须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不能对欲图自杀者进行无休无止的填鸭式说教,而应真诚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倾诉,鼓励当事人倾诉,及时对当事人的倾诉表达理解。谈判人员要引导当事人充分表达、抒发、宣泄,要自觉做这种表达、抒发、宣泄的忠实倾听者、理解者。二是不对自杀选择本身的是非正误进行直截了当的评判。谈判人员切忌做裁判者,明智而又稳妥的方法是,循循善诱地向欲图自杀者说明自杀将会导致的无可挽回的负面后果,并向其展现放弃自杀之后将会出现的柳暗花明的别样结局。三是不对欲图自杀者提及的事务的是非正误横加评论。而应借此了解这些事务对欲图自杀者产生的各种心理影响,并因势利导地强化其正面、积极影响,化解其所导致的负面、消极影响。四是不能向欲图自杀者展开空泛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而应基于当事人自身的认知体系,设身处地地对其自杀动机、内心感受、具体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以疏解其心理压力,在尊重其既有心理认知的前提下,引导其重新评估面临的处境,重新选择走出困境的路径。五是不能伤害当事人的自尊心,避免其产生挫败感。六是谈判人员不要急于代替欲图自杀者作出放弃自杀的结论,谈判人员的结论不会直接转化为欲图自杀者自己的结论。干预过程中,谈判人员应引导欲图自杀者自己判断、自己选择、自己放弃。

(七)达成干预结果

干预活动的第七步是沟通与行动结合达成干预目标。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自主放弃自杀,二是干预人员采取行动,对当事人进行救护性强制,使其无法实施自杀行为、脱离自杀险境。

第一种方式中又有两种具体思路。一是促成当事人重新评估处境,放弃自杀打算。即通过有效的沟通,使当事人对面临处境的评估由“山重水复疑无路”发展为“柳暗花明又一村”,使其认识到其面临的不是绝境,还有生路,即唤起其对生存的希望,放弃自杀。二是帮助当事人寻求替代方案,放弃自杀打算。即通过有效的沟通,帮助当事人解决迫使其选择绝路的具体问题和困难,或为其指出解决问题或困难的可行替代方案,使其认识到面临的问题或困难能够得到解决,因而放弃自杀。

第二种方式是救护性强制干预。对处在危险境地的欲图自杀者,警方应不间断地积极筹划稳妥的营救战术。警方应该明确,通过救护性强制干预使当事人脱离险境的风险远比保持原状的风险小。时间拖延得越久,节外生枝的可能性就越大。采取行动时,一是要把握时机,比如当事人疲倦打盹儿的机会,谈判人员以递烟、送水为名与其接近的机会,都是行动的良机。二是要对行动人员的控制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万无一失,避免施救不成反而加速当事人的死亡进程,甚或使自己也一并陷入绝境。三是要根据现场环境和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必要的辅助性防护措施,如防坠落气垫及防护网等。

即使是在当事人自愿放弃自杀的情况下,谈判人员和救护人员亦应对其如何离开险境加以安排、嘱咐和接应。

自杀干预的上述七个环节的划分是相对的,干预过程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象具体对待,不能过于拘泥。有些环节可以一带而过,或者可与其他环节同步推进,甚或予以跨越;而有些环节则应持久、深入地展开。

干预过程中,谈判人员应该随时留意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通常情况下,沟通气氛形成之后,欲图自杀者的心理变化一般会经过以下几个发展阶段:愿意同谈判人员交谈,但内心仍充满矛盾;开始谈论未来,生存欲望被唤醒;寻求活下来的理由,打算放弃自杀;放弃自杀。

对欲图自杀者进行现场干预的流程,如图1所示。

需要明确的是,在执法实践中,要关注假借警察之手进行自杀的现象。同时,在执法活动中对此应有所准备,并注意对处置实战案例进行探讨和总结。

图1 对欲图自杀者进行现场干预的流程

四、结语

首先,警方人质谈判人员承担自杀干预职责是必要的。正是基于社会公众的角色期待和自身责任感的驱使,同时也是基于其所具备的特殊专业能力和进一步拓展专业素质的需要,警方人质谈判人员承担起了对欲图自杀者进行现场干预的职责。

其次,自杀干预是可行的。这是因为,从自杀的功能看,欲图自杀者期望借助自杀实现的目标是可替代的;从自杀者在自杀之前的心理发展变化情况看,他们在迈向自杀的道路上内心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因此,自杀打算是可变、可逆的;从自杀的种种原因看,其中诸多因素通过干预是可以消除、化解或者重新解读的;从自杀行为付诸实施之前的种种征兆的表现形式看,自杀干预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和足够的施展空间。

再次,自杀干预必须通过规范的干预流程,有序推进。第一步,必须形成适宜的干预气氛,实现有效的双向沟通;第二步,发现并确认自杀征兆;第三步,判明干预对象是否要自杀及是否实施了相关自杀行为,如果其已经实施了相关自杀行为,则要首先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抢救;第四步,探明自杀原因;第五步,引导情绪发泄;第六步,引导重新选择,即引导其对死亡产生畏惧,对生存产生留恋,对前景产生希望,重新选择,放弃自杀;第七步,沟通与行动结合达成干预目标,最终成功完成干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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