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压岁钱的所有权归属
2020-09-12过佳达
过佳达
摘要:压岁钱这个传统民俗在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碰撞中产生了压岁钱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问题。在法教义学下,依据合同法径路,发压岁钱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理应归受赠与人所有。在民间法视野下,由于压岁钱的民俗传统以及民间朴素认知,压岁钱的所有权也不属于家长,而是压岁钱的接受者。
关键词:压岁钱;赠与合同;民间法
一、压岁钱的前世今生
压岁钱是在我国春节礼俗中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承的民间习俗。通常而言,在除夕夜或者大年初一,未婚晚辈给长辈拜年中,长辈会将准备好的压岁钱放在红包中给予晚辈。压岁钱最早于汉代出现,由最初的巫术辟邪钱币发展到今天是可以流通的货币。[1]在整个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中,压岁钱的许多意涵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在压岁钱的形式方面,由以前的礼仪币到现在的流通货币。在压岁钱的受众方面,由以前的亲属晚辈到现在的包括亲属内和亲属外的晚辈、甚至是晚辈给长辈压岁钱。就现在而言,压岁钱的内容和形式都已经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不同于以往的现象。概括如下:长辈给晚辈压岁钱;晚辈给长辈压岁钱;压岁钱数额巨大,数额从一万到数十、数百万元,常出现在广东潮汕、江浙一带;压岁钱数额非常小,常常一元、五元或者十元,出现在深受广府文化影响的广州及其周边地区;同时压岁钱的被给予对象还扩大到了亲属之外的人,典型如广府文化区,压岁钱也被给予友邻等人,像小区保安、清洁阿姨,还有就是对于朋友的晚辈也会给予压岁。[2]
也正如以上现象所表现出来的,压岁钱这个民俗体现了儒家文化下中国人尊老爱幼、和谐共处的家庭伦理观念。但是在现代法律制度下,却产生了一些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压岁钱的所有权的归属。
二、民法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压岁钱的归属
简单而言,民法教义学指的是仅仅根据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去进行相关的法律规范解释。在民法教义学视野下,压岁钱的归属问题无疑是简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指的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根据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这个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真正成立,若赠与人发出赠与的表示,但是此时受赠人并没有发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赠与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第二、诺成行为。我国在这一点上承袭了古罗马的法律传统,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到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时才成立。
第三、无偿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赠与合同中除双方约定附条件外,在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为受赠与而承担合同义务。
当收发压岁钱的双方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之间收发压岁钱的行为就被认为为赠与合同。当他们完成了收发压岁钱的行为时,自然就完成了赠与合同的一系列行为,作为赠与合同中的被赠与方,收压岁钱的一方就当然享有压岁钱的所有权。
当发压岁钱的一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压岁钱的一方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此时由于收压岁钱的一方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赠与合同为双方行为,对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有所要求,收压岁钱的一方可能会因为行为能力的缺陷而致使赠与合同不能成立。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接受压岁钱作为纯收益的行为,不因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缺陷的导致无效或者其他。也就是,其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就此当然而言,接受赠与的一方,也就是收到压岁钱的一方当然享有压岁钱的所有权。当然在实际情况中,其压岁钱都被他父母长辈管理,但是就其本质而言,在法律上,这个压岁钱的所有权还是归于接受压岁钱的一方。
当然,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发压岁钱的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接受压岁钱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发压岁钱的一方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复杂性和现实中少有发生,故本文不予讨论。
总结而言,根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規定,压岁钱的所有权是接受压岁钱的一方所享有的。
三、民间法视野下压岁钱的归属
现代社会型法治承认并强调规范的多元化,也即法治建设中的规范形式除了国家制定法之外,还包括民间法、软法和公共政策等规范。[3]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但是在国家正式法律文件中不存在的规则,同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制度化。这些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制度化的规则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有效法律,但又不同于具有正式文件的、形式化的国家法,更不具有国家授权。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称之为“民间法”。
在中国古代,从来不会产生压岁钱归属的疑惑。但是在中国现代社会问题却是频频出现,典型如江苏压岁钱诉讼纠纷案。中国古代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压岁钱的归属,但是传统的儒家伦理和宗族社会早就对于此类问题有着自己的解决方案,根本就不用国家法的介入。这是古代的民间法,就今天而言,它依然有其存在的民间根基。虽然于今天中国而言,对压岁钱归属的规制方案而言,似乎是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去进行相应的规范。虽然于现代中国法治社会而言,民间法的存在形态是难以发现的、是多元多样的。但是毋庸置疑的一点就是,在中国现代法治社会,民间法是应然存在的。对于压岁钱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国现代民间法,其归属自然就是压岁钱接收者。因为这是在中国民间所广泛而存在的观念,并且是自历史传统所延续下来的。无论是在发压岁钱者观念里还是接受压岁钱者及其家长眼里,这个压岁钱都是归属于压岁钱接受者。只不过由其家长保管而已,从来不会有家长认为这个压岁钱是理所应当是归于家长的。这就是民间法的意涵使然,自然而然存在的法律状态。
四、对另一种声音的批判
但是对于压岁钱的归属,对亲朋好友给予给孩子的压岁钱认为是基于不欠人情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其压岁钱归于家长。不得不说,这种观点察觉到了压岁钱背后的一些人情意味,同时很具有新颖性。
但是不得不说,这只是某些的人的一厢情愿的臆想。之所以出现这种近似荒唐的臆想,总机而言,其原因无外乎有两点:第一,盲目追求创新,表面创新。在推崇全民创业、大众创新的今天,法学界对标新立异的追求近乎狂热。但殊不知,创新不是标新立异、不是追求新颖,而是要求内在的“创”。第二就是对法律民族性的深度误解。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对中国民法的民族化和本土化的意涵的深度误解。自以为发现了压岁钱背后的意涵,自以为这种意涵就是中国民法民族化和本土化的表征,想要从压岁钱这背后的意蕴来论证压岁钱的归属。基于此,当然会认为前种情况下的压岁钱应该归于其家长。
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广泛传览,中国法律的本土化和民族化似乎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但无论是中国法律的民族化和本土化,还是中国民法的民族化和本土化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伪命题。其本质都是对于中国实际情况的关注和对实际法律问题的精细化的解决。总的来说,更为准确的说法就是中国法律的精细化。
对于中国法律问题的解决,可以具有新颖性和民族化。但是创新和其民族化不是其表面而言的,不是假借其名而言的,而要是其实质化和内在化。
回到压岁钱问题的本身,压岁钱归于家长,这在立法中心主义的中国不过是两个条文的事情。但是其后的法律实施和法律文化却是会因此而难以为继。就法律实施而言,毋庸置疑其难度是巨大的。就其法律文化而言,那么压岁钱就是给家长的压岁钱,而不是给孩子的压岁钱,与中国传统压岁钱文化而言,岂不荒唐。其二,按照前观点,压岁钱的背后就是赤裸裸的交换与不欠人情。由此,压岁钱带来的美好意愿也将因此而变味。
参考文献:
[1]施慧,民间压岁钱习俗小考,[J]神州民俗,2010年第132期.
[2]刘云生,压岁钱红包中的古风意蕴,[N]深圳特区报,2019年03月12日(B11).
[3]陈光,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多元规范及其结构,[J]时代法学,2019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