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促进现代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2020-09-12付玉荣阳
付玉 荣阳
摘 要:在群众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医疗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面对医疗纠纷,常用的解决对策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几种。其中,调解作为一种操作灵活、成本较低、相对缓和的调处模式,是现代公立医院用于医疗纠纷处理的常用手段。通过辩证分析调解与和解、仲裁、诉讼的不同点,分析医疗纠纷调解的应用优势,随后针对现阶段公立医院行政调解存在的一些问题,分别从完善调解组织机构、明确调解程序步骤、完善调解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应用优势;应用策略;公立医院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1-0197-03
引言
医疗纠纷具有多发性、专业性的特点,面对医疗纠纷,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除了能够有效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外,还能够有效缓和对立情绪和医患矛盾,长期看来对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现代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调处体系中,调解相比于其他几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数据,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占比在六成以上。公立医院要重视调解的作用,以调解为基础,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调处机制,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水平,支持医院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一、常见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对比
1.调解与和解的对比。和解与调解的根本区别在于,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医疗纠纷;而调解则必须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并在院方与患方间进行积极协调,最终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和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往往存在补偿心理,但是患方提出的补偿要求,通常不能被院方所接受。双方缺少信任基础,多数情况下医疗纠纷的处理成功率不高。另外,如果操作不当,和解也经常会演变为“漫天要价”或赔偿过少等两种极端,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调解与仲裁的对比。仲裁是在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措施。双方当事人需要先进行协商并生成协议,或是将调解意见书提交给具有一定资质的非司法机构,进行仲裁。在调解中,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只能给出意见或进行劝说,但是不能做出主观的决定;而在仲裁中,仲裁机构则可以在公平客观的原则下,代替双方当事人做出裁决。相比之下,仲裁比调解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但是仲裁也有诸多不足,例如仲裁方式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说明;仲裁的程序烦琐且周期较长,医疗纠纷的处理较为拖沓且成本较高等。还有就是仲裁机构的资质问题、权威性问题,也是影响医疗纠纷处理成效的重要因素。
3.调解与诉讼的对比。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手段,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做出司法判断。因此从医疗纠纷的调处结果上来看,诉讼相比于其他几种调处方式,是最客观、最公正的手段。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对所有的医疗纠纷提供相应的、清晰的法律解释。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司法判断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出现诉讼积压的问题。相比之下,调解制度则更加灵活,可以弥补司法上的空白,让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更加具有可信度。另外,采用诉讼方式虽然可以解决某一具体的医疗纠纷,但是胜诉方和败诉方的冲突则会更加激烈,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相比之下,调解则更加缓和,也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优势
1.减轻当事人双方的压力,更容易达成和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进行协商、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充当了医疗纠纷双方的“缓冲带”,让双方相对紧张的关系变得缓和,从而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下交换意见、参与调解,顺利消除矛盾,达成利益上的一致。尤其是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初期,第三方调解人员的及时介入,可以起到避免矛盾升级、建立信任关系的作用,为下一步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基础。
2.调节形式灵活,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结合上文分析可知,仲裁与诉讼虽然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常用手段,但是流程比较烦琐,且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投入较多的成本。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调解手段更加灵活,不需要走法定程序,而且所需成本更低,能够用更短的时间、更低的成本,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因此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除此之外,随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成熟,调解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独立性也在不断增强,调解过程更加透明、调解结果更加公正,无论是在医疗纠纷还是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介入减轻了司法负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中,约有60%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特别是随着2018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后,逐渐形成了以调解为主导、以仲裁与诉讼为补充的医疗纠纷调处体系。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参与,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减少了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另外,因為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审判增加难度,经常会出现诉讼挤压等问题,这不仅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会导致医疗纠纷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相比较而言,调解手段在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调处效率方面优势明显。
三、现代公立医院运用行政调解面临的问题
1.行政部门的中立性不足。根据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但是行政调解在实际运用中,往往存在诸多的不足,导致调解结果不能令双方当事人满意。这是因为行政部门在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时,往往会倾向于维护医院方面的权益。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例,虽然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是鉴定工作还是由医院或医疗机构完成。从患者角度来说,会对鉴定结果不信任,或是质疑鉴定过程的规范性。这样得出的调解建议自然不能让患者满意。
2.行政调解范围具有局限性。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多方利益,且往往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愿意介入医患双方的纠纷,以免陷入无尽的“烦恼”而不得解脱。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角色(医院的所有者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或公共利益的维護者)也使其处于夹缝之中,介入医疗纠纷多少是件吃苦不讨好的事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而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纠纷是否应当予以调解则没有规定,这也导致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调解非医疗事故纠纷存在疑问。
3.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才匮乏。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紧迫性,对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作为调解人员,除了要掌握医学、法律等必要的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公正、客观的职业素养,能够分别站在不同的立场,辩证地看待问题,给出科学的建议,最终才能让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完成。但是目前来看,负责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人员,对医学相关的知识较为了解,但是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缺少认识,复合型的调解人才相对来说比较匮乏,难以胜任现阶段日益复杂和多样的医疗纠纷调解任务。
四、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具体策略
1.完善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机构设置。首先,调解组织的设置原则。为了更好地发挥调解效用,在开展医疗纠纷调解时应当预先设置并严格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其一,中立性。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患者方,往往会存在情绪波动较大的情况,此时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才能赢得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与配合,听取双方的意见,做出更加科学的调解方案,缓和对立情绪,化解医疗纠纷。其二,权威性。调解机构应当独立于卫生部门或医疗部门之外,保持独立性。同时在人员组成上,还应当涵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体现专业性。只有调解机构足够权威,才能让双方当事人更愿意接受调解建议。其次,调解委员的人员组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医疗纠纷调解员的组成应充分体现医学与法学专业的专业性,调解员应是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对卫生法学具有较深研究的法学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医学理论学专家和律师等相关人员。实行医疗纠纷调解员资格准入制,使医疗纠纷调解逐步走向专业化、专职化。建立常态化医疗纠纷调解员培训制度,缺法的补法、缺医的补医,以培训绩效作为资格认定的标准,并据此使他们更好地掌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能。
2.明确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医疗纠纷调解应当保证程序正当、过程透明,才能让最终的调解结果最大程度上让双方当事人满意。为此,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调解程序的设置和管理。对于第三方调解机构来说,要根据以往的医疗纠纷调解经验,或是借鉴其他调解机构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调解程序。同时,将该调解程序对外公示,这样作为调解对象的院方和患方,能够提前知晓调解流程,从而增强调解的透明度,更容易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对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率有很大的帮助。
3.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制度保障。首先,资金上的保障。由于我国人口较多,医疗资源分配不足,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由来已久。早在2007年,我国司法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了调解工作中,地方政府应承担调解所需的经费。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增加,也要设立专项的预算,用于保证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从另一角度来说,调解费用来源的公有化,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纠纷双方优先选择调解这一处理方式的积极性。其次,法律上的保障。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要想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满意,必须要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性、说服性。从这一点来说,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关于医疗纠纷调解的配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为调解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另外,通过完善法律保障,还能够进一步增强调解机构的权威性,让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接受调解建议,这对于防范医患矛盾的升级,提高医疗纠纷调处水平也有积极作用。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医疗纠纷调解列入本国法律,我国也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4.重点发展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由于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可考虑由医学会、医学教育协会和卫生法学会等非营利性组织,承担一定的医疗纠纷调解职能。委托中介机构调处医疗纠纷是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能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纠纷,尤其是能够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人才、专业方面的优势,使医疗纠纷及时得以解决。要整合各类调解模式的优势,将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调解体系,既要发挥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又要体现出民间调解的灵活性,确保医疗纠纷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结语
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得当,一方面会影响公立医院的形象、不利于医院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会让医患关系变得更加紧张。相比于仲裁、诉讼等较为强硬的处理方式,调解作为一种相对缓和的手段,可以让发生医疗纠纷的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分析问题、明晰责任、解决矛盾,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因此,公立医院应当重视调解的价值,并通过设立调解委员会、明确调解程序、构建多元调解体系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对医疗纠纷的调处能力,进而树立公立医院的良好形象,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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