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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部诉讼地位及其性质研究

2020-09-10张成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10期
关键词:项目部

张成

摘要:如今项目部这一临时职能办事机构的设立越来越普遍和成熟,但与此相关法律制度却存在不足。本文主要阐述其行为性质及诉讼地位,并且认为工程项目部应该在工程建设具体事项的范围内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并成为诉讼主体,这样有助于与项目部有关的纠纷更加容易查清事实,促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关键词:项目部;诉讼主体;查清事实

1.探讨项目部以及其行为性质

建设工程项目部又被称为项目指挥部或者项目经理部[1],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为完成一项工程而专门建立的一个职能部门。而项目经理则是施工企业针对这一临时组织机构所指派的负责人[2]。工程建设项目部的出现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下建筑行业的办事模式和组织架构。项目部的设立和职权的授予具有临时性的特点,随着建设工程的开始而成立,完成时而撤销,是施工企业为了工程建设的方便和更好的管理所特设的一个机构,也是直接负责承建相关事宜的办事组织。

现行司法实践活动中法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项目部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为代理行为说[3],施工企业以设立一个具体承办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的临时性专门机构的方式组建项目部,职权上以授权为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项目部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因第三人善意而有效,法律后果归于企业(委托方)承担。

观点二为职务行为说[4],项目部属于施工企业下属的一个内部机构,项目经理属于该机构的负责人,项目经理虽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实则属于执行项目部工程建设的基本工作。因此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企业承担。

2.项目部的诉讼地位现状分析

在讨论如何在制度上完善项目部的法律地位的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项目部作为纠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我们之所以在法院裁判活动中,可以将项目部在诉讼中列为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5]。本文主要从项目部作为诉讼当事人(被告)的情形来进行讨论。

2.1项目部作为单独被告

司法实务中常常有一些案件仅单独以项目部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人事结构和办公场所,符合《民法》中关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规定。

2.2项目部与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即使项目部是施工单位的内部机构,但还是有些案件中原告会将成立项目部的施工企业以及项目部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6]。项目部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擔责任的形式包括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两种,其中补充责任中还包括完全的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

2.3项目部为诉讼第三人,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司法实务中出现过项目部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存在于项目部私自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单独以施工企业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实际签订合同的是项目部,因此法院会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准许项目部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便于更加了解事实,有助于解决权利义务纠纷。

3.项目部完善的建议

建设工程项目部这一概念从提出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时间,但是直接针对项目部这一组织结构的法律法规却少之又少,仅有的几份规范性文件也对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归属定位模糊不清,自然也就不能给予司法实践活动以明确性的法律指导。从前文关于项目部性质以及诉讼地位的阐述来看,鉴于当前社会中以建设工程项目部为纠纷主体的诉讼案件持续增长,我们可以从立法这一外部行为的角度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内部行为角度来完善这个制度。

首先,可以通过制定独立的法律明文规定,施工企业组建的临时项目部也需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7]。

其次,可以通过修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或者出台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将项目部写进《民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节和《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的章节中,这样可以使得项目部同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法可依。

最后,我们可以在外部有效的法律框架之下,在公司内部加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部的行为监督,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在项目部之中。加强项目部法制宣传教育,对于项目部的设立以及人员配备上全过程进行法制培训,加强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形成法制思维,从思想的源头上把关,必要时在项目部中设立法务经理或专员来规范项目部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参见夏邦华、闵敢:《论建设工程项目部的法律责任承担》,载《山西建筑》第 43 卷 第 19 期2017年7月。

[2]参见崔俊阁:《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法律地位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工程咨询》2014年第11期。

[3]参见费光明、房春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分析》,载《江苏经济报》2013年9月4日第B03版。

[4]参见孔繁灵、赖见兴:《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责任谁担》,载《建筑时报》2014年8月25日第003版。

[5]参见尹晓宁:《建设工程项目部交易行为的性质界定及责任归属》,青岛大学硕士论文。

[6]参见林锦瑞:《建设工程项目部主要法律问题及司法解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7]参见王俊霞、张莉蔚:《建设工程项目部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的思考》,载《前沿》2012年第3期总第3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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