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管员制度发展的几点思考
2020-09-10韩瑛
韩瑛
摘要: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为了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体系的一大重举,从税源根本上进行了监督管理。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税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提出目前税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針对目前部分地区取消税管员制度的改革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最后对该制度取消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的研究有利于完善和发展现行的税管员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我国有效加强税收征管及建设税收管理员制度提供更多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税管员制度;发展思考
1.我国税管员制度发展历程
税管员制度创建于50年代初,全国刚刚解放,基础建设不足,经济一片萧条,而财政资金又面临着紧缺的情况,我国急需加强税收征管,聚集资金恢复和发展经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后改称国务院)印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各地政府以该文件为指导,迅速展开多项相关工作,尤其是对于税源的监控与管理,最终成果明显,全国税收收入明显上升,为我国开展后续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政资金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也在与时俱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中对税收管理员重新定义:“税收管理员(简称专管员、片管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为进一步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该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员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等内容,使该制度更加透明化、科学化、规范化。
这为基层管理人员执行这一制度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为进一步完善税管员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等政策文件,皆提出相关意见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税管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我国当前税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2.1任务繁重
任务繁重主要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税管员人数较少;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发展,税管员面对的征税对象从数量、结构等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从这两方面来讲,当前税收管理员切实面临着工作任务繁重的压力。
2.2人员分配不合理
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着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严重不对等的现象,造成管理工作质效较低的问题。具统计,占全部税收量约80%的工作量——重点税源、纳税大户,由我国大部分基层税务局大约10%的税管员负担,与之对比的是,剩下约20%的工作量——小企业、个体,由约80%的税管员负担。
2.3考核机制不健全
要真正将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落实,离不开一套针对税管员的完善、规范、科学的考核机制,但目前,在考核机制方面,我国仍有许多问题。一方面,大多地方未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机制,存在奖罚不合理,尤其在于过多强调惩罚措施,缺乏激励措施;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地区建立的考核机制,实际执行情况却流于形式,实质内容未见有效等。
3.制度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取消
经济发展初期,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收征管起到关键性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经济主体大量激增、经济主体间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之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联系愈发紧密,中小企业零星化等,这都为税收管理带来更多的困难与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政府都在寻找更加适合当今时代发展的新科学税收模式,加之金三系统的完善、金四系统的到来,许多专家学者愈发呼吁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其中,2011年,江苏无锡等地打响改革第一枪,首先提出该制度的取消,近年,海口市税务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税源管理分类分级改革的通告》,称自2020年9月开始取消税管员固定管户的关系,由“管户”向“管事”正式转变,并将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事项分为四大类,纳税人遇到这不同类问题,将由专门负责此类的团队进行解决,分工细致化,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4.税收管理员制度取消后存在的问题
4.1管理部门职能缺失
针对税收源头的管理,存在管理部门职能缺失的问题,“管户”与“管事”脱钩,就纳税人相关资料的接受情况而言,征税人员处于被动的地位,仅依靠纳税人自己提交的资料从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进行了解,不能主动了解其具体变动情况。
4.2征管信息监控范围有限
现有信息系统不能将纳税人所有发票信息纳入其中,给纳税人偷税漏税提供可乘之机,尤其是对个体户的信息监控,十分有限。
4.3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等
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取消,缺少了管理员向纳税方实地考察环节,过分依靠纳税人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方式,存在纳税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5.改革发展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议
5.1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
多地直接取消纳税管理员制度,并未设置改革过渡期,一方面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未做好妥善安排,很多企业基本信息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未给纳税主体足够的时间调整适应新的制度安排。故新的改革措施应因地设置改革过渡期,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设置不同时间的过渡期,做好旧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协调作用,针对过渡期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完善新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5.2企业加强纳税管理
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取消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纳税提供更多程序上的便利,但另一方面对企业纳税相关的业务也作出更高的要求。相比之前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相应的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模式,取消后企业面对的纳税方对本企业情况掌握情况较少,这就需本企业财务人员承担更多的税管任务,如熟悉企业纳税具体流程、规程规定,以防漏税问题出现;加强沟通能力,与专门征税部门做好对接,准确传达本企业税务的个性问题,以得到有效的征税服务。
5.3建立“服务主导型”税收理念
“服务主导型”税收理念,主要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管理模式,我国也应加强税收服务,如建立多渠道、多类别的咨询体系,满足各地区、各年龄段、不同企业规模等纳税主体的咨询需求,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佳.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8.
[2]王化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制度、模式与体系[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3(0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