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苏立《法律与文学》有感
2020-09-10谭桂林
摘要:本文系对苏立《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一文的读后感,并从马克思原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马克思主义;读后感
一、引言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在2006年出版,在当时将国外的这场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运动在中国的土地上实践了起来,该书的独特之处在于:1.非一般介绍性书籍,2.多方位视角;3.为法学学习提供研究方法蓝本;虽然该书暂未在法学界激起千层浪,当然这也受法律与经济的牵制,但在法律与文学领域已占据重要的领军地位。
二、思考
从马克思主义原理的视角可以发现,这本书的最大亮点在于社会物质的普遍联系,法律与经济两类异种属性学科既然都有关联,法律与文学自然也存在相当关系的可探讨之处,从不同的文艺作品取材,发掘那一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了解当时的法律现实,可以说联系也是发现的重要方法论;其次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作者在书中提出的挑战共识的观点,从相反的视角讨论事物存在的合理性,体现事物的辩证关系,也体现认识运动的不断反复与无限发展;再者是意识的能动作用,著书立说的目的也在于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影响实践进程。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与现代调解制度的相似性
中国古代有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诉讼内调解是指官府通过对本地区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古代皇帝统治国家,强调国泰民安,不希望有威胁统治安定的因素存在,崇尚儒家的“无讼”理念,也将“讼清狱结”作为官员的重要考核指标,如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1,就有这样的案例:父母双亡的孤幼李文孜被其亲叔父霸占家财并赶出了家门,官府判决“勘杖十五,编管五百里”并“监还所夺去李文孜财物、契书等”,同时念在李文孜年纪尚小,聪明好学,遂将其送到学堂读书,并令学堂选择一位品性端正的学校管理人员对李文孜“俾之随分教导,倂视其衣服饮食,加意以长育之”,本案中官府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事,而是真正为当事人着想,不仅用“礼仪”“德善”撰写判词,还妥善安置好幼儿李文孜的生活与学业,极尽感化当事人,促进纠纷得以化解;典型的还如北宋丞相张齐贤为真宗定的一桩难案,当时皇帝有两个亲戚因为财产划分不均多次诉之官府,张齐贤主动请命“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自治”,遂在宰相府邸招来二人,二人在场上诉争对方的房产都比己方的大,张齐贤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多,汝所分少乎”,二人答是,张遂下命将二人的户宅互换,令甲入乙舍,乙入甲舍,货财不动,仅房契分书互换,二人见状便欢心离开,张齐贤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2的招数使双方归于和睦,让多年的难案得以了结,如此洞察人心真应了真宗之语“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诉讼外调解与现代社会的相同,在双方当事人有纠纷的情况下,邀请民间第三人作为调处人,这种民间调解的方式大多通过邀请乡邻中,或者宗族里有名望的老人作主持。从汉代开始,民间调私就出现在了人们眼前,汉代在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嗇夫,主负调私之责,两宋时期调解则被引入司法程序,直到明清时期的乡约里正,民间调解趋于完善;清朝时期则规定族长由查举该族良莠之权,即包括对宗族内部纠纷的调处权,因此族内的纠纷调解不可轻易告官。总而言之,无论是诉诸官府还是请求民间权威,目的都是通过第三人的参与有效达到定纷止争。中国古代与现代调解制度的相似,反映出马克思主义联系观的正确性,揭露物质的变化发展不是机械的抛弃,而是主动的吸收与扬弃,是在实践中保留住了人类思想的结晶。
(二)诉讼外调解源于替代复仇暴力手段的群体力量
在野蛮社会中,或者是动物的世界里,当有矛盾竞争出现时,纠纷双方往往选择生物的反抗本性进行斗争,也即向对方进行报复乃至残忍的复仇,而复仇文明曾经作为解决纷争的一种残酷暴力方式,现已不复出现。而这里所说的复仇文明并非仅指简单的历史变迁,而是在广义上复仇作为暴力曾起到的效用被其他制度所代替的遗憾,这也是一种制度没落的遗憾,正如苏力教授在书中所说“司法制度的基础动力就是人们的复仇本能”。从蛮荒部落到国家,从部落习俗到城市文明,人类社会经历了野蛮到文明的新生,人是群居性物种,有交流必然有冲突,在最初的原始社会,由于食物的缺乏以及繁衍后代的需求,我们的始祖不得不进行竞争,但是在力量抗衡之下,弱势力的一方则选择了一种讨巧的做法即“窃取”资源,如松鼠偷窃的本能,当另一方发现之后,肯定会选择用武力登门造访,这虽然是一种报复,但也是复仇的伊始;复仇不仅对个体有好处,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它抵抗了物种的灭亡,通过复仇的暴力夺回食物,饱食裹腹继续生存,适应“适者生存”的态势,同时也保持了生物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复仇代表了复仇者个体心中的正义,甚至也可能是更多个体心中的正义,在没有权威力量评定是非之前,在维护社会共同追求的公共产品之间,显然只有通过被侵害者的个人力量才能恢复社会安定与社会秩序,而这种方式也获得了当时社会意识形态的肯定与赞许,如书中指出的司马迁在《史记·赵世家》所记赵氏孤儿为父报仇、如希腊神话中俄瑞斯忒斯为父报仇而弑母,最终被雅典娜女神组织的雅典民主法庭被判为无罪的诸多文学创作;虽然从文学意义上说,悲剧故事最富艺术性,主人公无法摆脱的悲惨命运惹得观众声泪俱下,但无论是小说杜撰,还是历史纪实,我們都可以看到相同时期的人类社会正被这种暴力复仇所深深吸引,也正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赞同票让复仇衍生成了一种制度和文明,然而这种制度在现今社会中已经消失殆尽,留有可能的只是零星的复仇实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再顺应时代,但是光有缺陷与错误是无法让一个制度退出人类历史舞台的,因为在没有更好的替代之前,社会秩序偶有失序总比完全错乱稍好一些,复仇者通过剥夺对方的完全复仇可能性达成最后的胜利,这种残酷手段获得了一段时间的稳定与安宁;但是在群体社会中,随着家族、宗族的出现,人数渐渐增多,复仇不再是个人的事件,因为一时的利益之争可能会祸及全家乃至更多本无干系的生命,群体中的一份子不敢再以身犯险,也尽可能的惩罚部族中“不安分守己惹事的坏小子”,群体开始思考用比复仇的暴力更为温和的方式,因为对部族中的惹事者不可能是部族群体复仇的对象,如果对方找上门来,群体也尽量的交出惹事者以求息事宁人,于是此时一种新的更为权威的力量出现了,前文已经说过,在没有更强大的力量定夺公平时,复仇的暴力只能是当下的选择,而群体出现,其优势虽然是人多势众,但伤亡成本也在成倍增加,群体中个体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个体身上几种不同的身份,可以说即便是施虐者也试图贪求片刻安宁了,同时由于群体人数的增加,群体内部的血缘关系也因此淡薄了,复仇观念只在更为亲近的主体之间流转,因此群体内部集结起来商讨出一种新方案来替代复仇的暴力,公权力顺势而生,但此时的公权力仅指在群体部族内部一种比较受捧的话语权力,初始它恐吓一切群体中的不安定因素,并对惹事者予以惩戒,警示部族的其他个体不允许四处挑事,随后为了更有规矩可循,它集合众人之智制定出了一套文字规则,最后这种权力扩大,变成更为权威的——国家权力,从个体复仇暴力到群体部族权力到国家权力,人类终于摸索出了有效的定纷止争的方式。
三、结语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给我提供了很大帮助,其中重要的贡献在于拓宽我的读书视野,前文对调解制度的感想也是源于苏立先生在书中“历史变迁”一章的讨论,我认为这本书浓缩了苏立老师在其他著作中的研究成果,贯穿其法律与社会的调查方法,立足中国的传统材料实践,从制度的前世今身进行反思研究,着实为法学学生展示了其大家风范。
参考文献: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孤幼·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
[2]劳午.古代纠纷调解案例[N].派出所工作.2018(7).
作者简介:
谭桂林(1997.6—),女,贵州省天柱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2018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