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幸福感研究
2020-09-10孙玲
孙玲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人因生活、工作等原因,社会压力,幸福感逐渐下降,特别是幼儿教师这个工作量大,需要耐心、爱心、细心教育幼儿的职业,更是会产生很大的压力,致使缺少职业幸福感。近年来,随着幼教改革的深入,幼儿园加大了课程改革的力度,把目光更多地投向了关注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关注幼儿的个别差异和不同的发展要求。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新的教育理念在给幼儿教育带来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不少幼儿教师对自己的职业有这样那样的困惑,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的问题。
关键词: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研究
一、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概述
(一)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的概念
所谓职业 幸福感,是指主体从事某一职业时基于需要得到满足、潜能得到发挥、力量得以增长所获得的持续快乐体验。幼儿教师的职业幸福感是指幼儿教师在其幼教工作中自由实现自己职业理想的一种教育主体生存状态,对自己生存状态意义的体味构成幼儿教师的幸福感,它指向现实生活和对未来的期待,是衡量个体工作生活质量的重要心理学指标。
(二)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的意义
在教育教学中,幼儿教师的知识水平固然很重要,但如果幼儿教师没有积极情感的投入,没有对幼儿无私的关爱,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教育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为人的生活和发展服务,引导人类谋求幸福生活是它的一贯追求。课堂教学是师生幸福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因为幼儿教师和幼儿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课堂教学中和为了课堂教学而展开的,幼儿教师如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现了自己的职业理想,体验到工作的乐趣,将直接影响他对待工作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幼儿教师如果不是发自内心的热爱自己的职业,如果在自己的工作中体验不到幸福和乐趣,他就不会有工作的积极性,就会产生抱怨与职业倦怠。没有幸福感的幼儿教师,如何培养出幸福的学生?如何培养出幼儿的学习兴趣?教育要给人以幸福,就必须有教师的幸福。
然而,从实现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幼儿教师的职业幸福感严重缺失的现象,不少幼儿教师丧失了对自我职业的激情和热爱,把教学仅仅看作是自我谋生的手段,缺乏对自身生命状态的警觉和反思,不能开展具有生命情感的教育活动,更无法呵护与滋养幼儿个体生命的发展。因此,提升幼儿教师的幸福职业感,对于幼儿教师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
二、我国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的现状
(一)社会地位低,难以提高幸福感
也不知从何时起,关于教师是什么的说明逐步演化成教师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并理所当然地认为教师应该是十全十美的。教师们被一步一步的推上了令人难以达到的理想化的境界。
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影响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的获得。社会要求教师为人师表,所以教师常常不得不掩盖自己的喜怒哀乐,特别是幼儿教师。中国幼儿园教育的发展历史尽管有一百多年,但直到現在,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幼儿园里带孩子只是母亲或保姆带孩子职能的一种替代和延伸,外行人很难肯定幼儿保育与教育是一个特殊的专业领域, 很难认同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在2012年我国教育部出台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但是对于这种现状的缓解也是微乎其微,这些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误解是幼儿教师这个职业的专业形象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教师本身的职业神圣感和现实社会中的严峻形势,不可避免地使幼儿教师的职业幸福感丧失。幸福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上的,幼儿教师的幸福也要、需要有一定基本的物质条件作为其生活的保障,但目前幼儿教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普遍很低。
(二)社会及家长带来工作压力
幼儿教师是幼儿人生旅途上除了家人以外接触的第一人,幼儿教师的素质和情感直接影响着幼儿的成长。因此,社会要求幼儿教师不仅要具备爱心、热情,还要有较高的素质、能力;从幼儿长远发展来说教师还要肩负培养幼儿的创造性、想像力、动手能力等艰巨任务。家长对幼儿园的社会声誉、教学质量、教学环境等也有较高的要求,相应对幼儿教师的知识、教学能力、教学方法等也有了较高的期望,这种期望使得幼儿教师感受到较强的压力。
三、提升幼儿教师职业幸福感的策略
(一)提高幼儿教师待遇
作为从事普通教育工作的平常人,物质资料的需求使幼儿教师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因此,要回避教师的物质报酬,空谈教的神圣奉献精神是不可取的。幼儿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各方面给予教师适当的满足。1设立各种奖励和给予他人肯定,根据教师能力提供教师职位,2适当的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可以减小其生活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强其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幼儿教师的保障体系
目前,因我国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工资和福利待遇较差,在职学习与发展的空间小等原因导致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度低,工作满意度不强,流失率高等问题。而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工资与福利待遇、学习与培训的机会等是其基本权利,对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工作满意度和专业素养,及其促进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此,首先,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出台专门的《学前教育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明确幼儿教师的专业身份和角色定位;其次,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提高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尤其要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工资和福利水平,并出台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的监督;最后,各级政府应积极构建幼儿教师质量专业标准,制定严格的幼儿教师职业准入制度,重视幼儿教师的在职学习与培训,支持幼儿教师保障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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