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制
2020-09-10秦超
摘要:野生动物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生态价值,是生态链中的重要环节。生态平衡,内在包含人与野生动物和谐。本文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方式,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具体条文,从“命令——控制”性规制工具和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入手,分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并提出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直接/间接破坏
野生动物的价值不仅表现在生态功能方面,其对人类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伦理价值。
野生动物的作用
在生态系统中,野生动物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承担者,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活跃因素。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逐渐入侵野生动物领地,野生动物活动范围不断不压缩,全球和区域性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功能不断减退。
在生态系统中,野生动物既包括初级消费的野生动物,也次级消费的野生动物。第一种野生动物通过啃食草食,增加草地物种的多样性。第二种动物通过捕食草食动物,协调草食动物种群与数量。二者在生态链上不可或缺。当前,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以人为中心的基础上,不可避免的是,野生动物的作用经常为人类所忽视。海獭是加利福尼亚海岸活跃的野生动物。人们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曾一度猎杀所有海獭,获取海獭皮,结果加利福尼亚海岸生态系统环境质量恶化。后来,人们为修复海岸生态,不得不禁止捕杀海獭,才使得海岸线生态系统恢复往日活力。此外,北美的旅鸽遭到灭绝后,莱姆病爆发。
野生动物还的价值还表现在经济方面。据统计,我国野生动植物培育利用和进出口总产值突破千亿,规模化培育单位上百家,带动数十万人就业,据统计,2005年就已达1570亿元;规模化资源培育利用单位达377家;从业人数达14.3万人。此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关的第三产业经济效益快速增加。2005年我国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就已实现总产值17.44 亿余元;饲养野生动物总头数达66.3万余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野生动植物产业规模化发展程度更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围绕野生动植物开展的生态旅游日益成为消费者的宠儿。野生动植物开发利用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这不仅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
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是野生动物较为显性的价值,野生动物更有隐性的价值,即影响人类伦理品质。在伦理层面承认野生动物多元化价值,有助于促使人们在道德層面热爱生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从而培养起保护野生动物、敬畏大然的伦理品质。人们对动物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阶段,从事实到科学,再到价值,最后深化到伦理层次,人的理论品质和主体意识不断的进步、升华。然而,现实中,野生动物屡遭毒手,其生存环境每况愈下。问题是在尚未影响到自身生存发展时,人类还不会对此问题深刻反思,或者仅仅停留于反思。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野生动物是为人类生存发展服务,即使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为维护人类自身利益。基于该指导思想,我们在处理人与野生动物关系时存在诸多问题,首要问题是在法律上对野生动物范围的界定。
野生动物的界定
野生动物是与家养动物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按其字面含义,野生动物是指“生活于野外的非家养动物”。根据剑桥词典就野生生物的定义,野生动物是指通常在自然条件下,独立于人类生长的动物。我国国内直接涉及到“野生动物”概念的法律有一部法律两部条例,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作出规定,遗憾的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界定野生动物的内涵和外延,仔细分析,该款规定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只有被认定为珍贵、濒危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才成为该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本法立法宗旨、目的,人为将野生动物局限于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范围内,严重限制野生动物的范围。一个内涵不明确的概念,其危害可能甚于没有该概念。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只是就当前人类研究涉及到的内容而言,人类未涉足的领域,并非不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的范围太局限,使大量非珍贵濒危、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难以得到应有保护。本法将 “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高到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相同位阶,相对而言,这就降低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地位,因此,对野生动物的界定不能局限于“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立足于更高点,即“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的功效将大大折扣。
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
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要么直接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要么破坏生态环境,压缩其生存空间,进而导致野生动物濒临灭绝。基于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尚阙如。因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价值,而且大规模捕杀、利用野生动物造成的恶果首先体现在生态破坏,造成人类流行病传播可称为生态破坏的副产品。
直接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主要是追求其经济价值。对野生动物的需求主要是将其作为药材、食品、装饰品等,尤以药材和食品需求量大。间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主要表现为开采其他自然资源,破坏活动空间,如开发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等。对两种不同方式应采用不同的规制工具。
囿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实生活中人类的理性总是有限的,特别是活动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约束和局限。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人类的有限理性主要表现在:对野生动物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从不了解到逐步了解;虽然人类对野生动物的认识不断深入,但是由于经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在利益的刺激下,机会主义者会为一己私利实施破坏环境甚至是破坏生态的行为。
法律规制工具
对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为两种规制工具:“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和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命令——控制”型野生动物保护工具是指由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立法或者制定规章确定野生动物规制的目标、标准,并强令行为主体遵守,对于违反相应标准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主导野生动物保护标准的制定、执行以及具体规制方式的选择,行为主体没有选择的余地。其主要手段有: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标准、颁布禁令、发放许可证、规定配额。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主要体现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面,鼓励通过市场信号来影响环境破坏者的行为决策,引导行为主体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其追求更大利益的过程中,减少或者避免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其主要包括三类:环境收费或税收、排污权交易制度、押金——退款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既包括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物种保护等有益利用,也包括非法捕猎、捕杀等有害利用。不论是以禁令的形式或者限制数额的许可方式,都体现“命令——控制”的规制工具。
完善措施
虽然我国将“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结合起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这只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始。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仍存在很大问题,还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路径优化,从法制层面进一步推进野生动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应确立全面保护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和协同机制,完善名录制度。
确立全面保护原则。应在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和尊重生态规律的前提下,规范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过程中,应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理念作出调整,落实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方针,树立重视非珍稀、非“重点”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的理念,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纳入法律规范体系,贯彻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主旨,完善生态系统法制保护体系,既重视所有具有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又能突出有重点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
明确职责划分。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体存在条块分割的局面,不同部门职责权限不同,形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将各部门职能加以整合,组建一个强大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条件,只能对各部门职能加以强化。林草部门严格审查其颁发的证照,如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完善动物检疫制度及畜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野生动物市场交易,坚决取缔野生动物交易黑市;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处理。此外,在遇到职能交叉或者管制范围交叉时,各部门应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避免互相推诿。
完善名录制度。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对象的详细名录主要是“三大名录”,两份国家级名录和一份地方名录。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建立动态化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机制。根據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适度调整保护名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效果。这也是在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框架下较为高效的解决方案。在此,应更进一步确定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根据物种多样性,充分考虑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因素,利用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评估机制,缩短评估周期,丰富评估内容,将评估结果纳入名录调整的指标。另外,待条件成熟时,考虑打破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间条块分割的局面,将所有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目录进行整合,打通部门间的阻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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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超(1989-)男,汉族,四川成都,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