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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无形价值:数字音乐价值争议下的“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曲侵权案”

2020-09-10王子姣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16期

摘要:2019年8月30日,网络红人Papi酱旗下博主因在含商业广告的短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日本音乐人原创音乐被起诉,之后北京互联网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音乐损失费的结果引起双方争议,案件双方看似针对该作品4000元的司法定价展开争论,实则更是在质疑其无形价值的高低。本文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视角探讨如何评定数字音乐劳动的价值,发现它作为新兴产业不仅在技术、享受等方面为用户带来全新的使用价值,更附带无形的品牌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提出音乐人应通过探索评级制度打造个人品牌;大众更新理念正视音乐劳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提升数字音乐作品的无形价值;国内音乐电商平台也应推出针对短视频创作者的合理收费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数字音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无形价值

中图分类号:J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16-0011-02

一、前言

网络红人Papi酱公司旗下博主“Bigger研究所”在“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评测”等7个含商业广告的短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日本音乐人Lullatone原创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全平台总播放量超过2000万。2018年12月,该音乐人得知后与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代理自己在中国的维权事宜。该案件由北京互联网法庭受理,法院在第5次开庭直播时判令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音乐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7000元,被告接受判决。但2019年9月,原告VFine决定继续上诉,理由是法院判决的4000元音乐经济损失费与这首原创数字音乐的价值并不相等。本文聚焦这一分歧,借助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数字音乐产品的价值及价格。

二、国内对数字音乐价值与定价策略的研究

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商VFine购买日本创作人《Walking On the Sidewalk》歌曲版权,用户从其购入后不仅可以在电脑终端使用,也可借由移动通信网在手机端收听并下载。这种在音乐的创作、传播和储存过程中使用数字化技术的音乐被称作“数字音乐”[1]。国内学者颇为关注数字音乐产品的价值和定价策略,其中张维刚从市场认可度和流行度来看待音乐作品价值[2];熊琦则认为数字音乐产品的定价可以分别针对音乐提供者与服务商、服务商与消费者这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构建起两种付费机制[3];佟雪娜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认为数字音乐定价要充分考虑使用者收入水平[4],此外她提出要想进一步增加大众购买数字音乐产品的兴趣,音乐服务商是关键[5]。以往研究多以价值链为理论视角,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付费制度。本文经“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曲侵权案”启发,提出数字音乐的劳动价值如何评定这一问题,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视角,从微观层面分析一首数字音乐作品的价值及定价策略,最后针对音乐作品的无形价值和音乐电商平台对短视频从业者的定价策略提出建议。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数字音乐价值争议?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传统音乐产品包含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使用价值为购买歌曲者享有,价值则是音乐人希望在市场交换中获得与所付劳动相等的报酬。在使用价值方面,本案被告“Bigger研究所”认为《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音乐风格满足他们的需要,并重复在7个短视频中插入该作品,该音乐对于他们的使用价值毋庸置疑,真正引发案件双方争议的是这首歌价值的高低。

数字音乐作品劳动价值的高低由生产该类型数字音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被告眼中,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音乐的价值有所降低。首先,相较于传统唱片时代,数字音乐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伴随规模经济的出现,生产一张数字音乐唱片的成本大大降低;其次,数字化存储的技术使数字音乐在网络传播的成本极低;最后,数字音乐在复制中没有损耗性,其质量不会因为网络的多次传播而下降[5]。

但数字音乐作为新兴产业,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上与传统产业价格模式不同。其一,数字音乐的使用价值新增了技术价值和享受价值[6]。以本案《Walking On the Sidewalk》为例,其使用到新型昂贵的音乐设备、网络剪辑软件,包含合成器、音源、鼓机、压缩、母带等价值上万元,这部分技术价值不可忽略。其次,本案原告VFine代理这首日本数字音乐供国内人士购买,其跨国授权费为1500美金,节约了用户从国外曲库寻找并购买这首歌曲的时间和精力而直接从VFine处享有,这份享受价值不应被忽略。其二,一首数字音乐的价值包含著作人无形的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本案《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词曲著作人Lullatone在国内知名度较低,作品的传播度也较低,其无形的品牌價值较小。与此同时,一首音乐的词、曲、改编、录音、录影等凝聚人的创意劳动蕴含巨大的市场价值,是属于著作人的知识产权,虽然这部分价值因转化复杂较难计量,但最终会转换为优势竞争力。综上所述,一首数字音乐作品在最终定价时,还应考虑其在使用价值方面特有的技术价值、享受价值,价值方面无形的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

本案司法机关认定这首数字音乐价格为4000元,如照上文所述《Walking On the Sidewalk》额外包含技术价值、享受价值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该定价便难以体现作者进行数字音乐劳动的价值。但本案被告是短视频从业者,因行业特殊性每一支作品需包含多首音乐,且一首音乐的最短使用时长仅为几秒钟,VFine等音乐电商平台若将一首背景乐定价4000元,新人短视频创作者一个作品的音乐成本便高达上万元。由此我们发现案件双方认可一首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价值,但对其无形价值和价格存在争议。下文将针对本案争议,思考数字音乐如何提升无形价值,以合理定价实现双赢。

四、数字音乐产品价值及定价

(一)探索音乐人评级制度打造个人品牌

迈克尔·波特以企业为分析对象,最早提出价值链理论,认为有效的价值链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增加企业价值。从价值链理论来看,一首原创数字音乐,包含上游创作、中游传播、下游消费这样的一条价值链。在上游创作这一环节,音乐产品的质量是最终定价的决定性因素,而人才是影响音乐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由此本文提出针对音乐人的评级制度。本文提出的音乐人评级制度,即先根据词、曲、编、歌手等常见技能对音乐人进行划分,再对同一技能标签下的音乐人进行评级(SSS、SS、S、A、B、C、D、E、F),评级标准为该音乐人的作品在国内知名音乐平台上月榜、季度榜和年榜的排序。音乐人的评级越高,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价值越高,在一些接受此评级制度的音乐平台上享受的服务更多,包括单独演出机会、单曲推广等。

(二)更新理念正视数字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由本案出发,影响司法对数字音乐产品定价的根本原因还是国内数字音乐的知识产权市场尚未成熟。首先,兼具高水平和高效益的优质数字音乐作品少,被广泛应用于各大影视剧中的优秀作品实属凤毛麟角,由于缺少一个标准范例,司法机构很难评价一首普通数字音乐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大小。其次,国内尚未形成完整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大众还难以理解知识产权的特性,比如其价值的实现不是当下立现而是存在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7]。这份未知的特性使人们怀疑一旦认可这份价值,它能否能在将来创造可观收益。但如果想进一步提升数字音乐劳动的价值,就需要推动司法制度革新,让大众正视数字音乐劳动中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三)国内音乐电商平台确立针对短视频创作者的合理收费机制

除了通过音乐人评级制度合理确定一首完整数字音乐的价格外,也应站在消费者角度确定他们可以接受的价格。目前国内人士普遍从音乐电商平台购买音乐,这种平台拥有众多国内外音乐人作品的版权,将费用控制在不同区间内,但这种收费机制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曲库内没有针对短视频配乐的定价,解决方案即为平台需要针对短视频创作者或者所属公司确定合理的数字音乐“批量授权价”。

五、结语

“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曲侵权案”中,涉事双方不仅针对一首数字音乐4000元的司法定价展开争论,更质疑该作品无形价值的大小。现实生活中,一众音乐人也因此面临生存危机。日前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张丰艳工作小组发布了《2019中国音乐人生存状况报告》,主要调查对象是音乐产业创作环节的核心工作者,回收有效问卷5493份[8]。其中一组数据显示:近半数音乐人收入不足2000元,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受访音乐人占73%,由此数字音乐价值可见一斑。音乐人只有深耕品牌价值,兼顾知识产权的优质与效益,才能真正奏响作品的无形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睿.数字音乐时代的音乐产业现状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29):253-254.

[2] 张维刚.音乐产业应对新兴产业价格模式的思考[J].价格月刊,2008(05):32-34.

[3] 熊琦.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未来模式探索[J].知识产权,2013(07):41-46.

[4] 佟雪娜.数字音乐传播价值链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165-172.

[5] 佟雪娜.数字在线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J].艺术百家,2012(02):70-75.

[6] 张维刚.音乐产业应对新兴产业价格模式的思考[J].价格月刊,2008(05):32-34.

[7] 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J].中外法学,2016(06):1480-1494.

[8] 2019中国音乐人生存状况报告[EB/OL].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网,2019-11-11.

作者簡介:王子姣(1995—),女,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