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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现象的伦理思考

2020-09-10李凯旋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24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亚文化

摘要:在网络语境下,网络暴力可以被作为一种伦理失范现象来理解,它往往是通过伦理上的冲突体现出来,其发生也是由网络的赋权与保护、亚文化圈子的分歧以及结构性问题等各方面的影响共同造成的。对网络暴力现象进行伦理思考,有助于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并为网络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暴力;伦理失范;道德脱离;亚文化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24-0059-02

一、引言

根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可知,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5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61.2%,其中学生网民占比26%,成为互联网用户中规模最大的群体。互联网为人们带来了更便利的生活方式和更自由的讨论空间,同时,网络谣言、人肉搜索、语言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频频发生,给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带来了负面影响[1]。

网络暴力指个人或群体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社区等),对其他个人或群体进行持续、反复、蓄意的侵害行为[2]。在目前的社会语境下,网络暴力还未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我们更倾向于把网络暴力看作一种伦理失范现象,伦理上的思考可以为我们理解和治理网络暴力提供基本的思路。

二、网络暴力中的伦理失范现象

(一)信息和技术的滥用

从互联网时代初期的“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到近来频发的明星粉丝大规模“互撕”,人肉搜索和隐私侵犯一直是网络暴力事件的标志。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法律界定仍不完备,信息技术提供的优势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澄清事实的有力帮助,但却屡屡被当作道德审判的工具来使用。除却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境,在个体的日常生活中,将他人隐私曝光至网络也是常见的霸凌手段。有人为人肉搜索的举证功能辩护,认为这是舆论监督的有力手段,但事实上,大多数人通过人肉搜索伸张的是滥用私刑的权力,而非进行监督和公共参与的权力。

网络暴力带来的恶劣影响不仅在于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暴力的形式愈发多样化,例如,以明星或普通民众为素材的各种恶搞图片、视频在各大社交平台肆意传播,其中不乏血腥、暴力以及对当事人的侮辱诋毁。于法律上,这些情节轻微的网络暴力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但于伦理上,不顾当事人感受擅自制作带有侮辱性质的影音作品,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明显的伤害。如果技术赋予的创造力被用来攻击他人,人们甚至可以通过攻击他人获得掌声和奖赏,那只能说明当前的伦理道德教育依旧存在不足。

(二)被过度正当化的道德标准

“道德审判”是网络暴力中最常见的现象,不同于法律细致合理的规定,道德标准的要求是比较宽泛的,这给予了网民更加自由的解释空间。但自由的获得并没有使网民提高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反而将道德作为苛责他人的工具,甚至成为宣泄自身负面情绪的借口[3]。可以说,道德已经成为了“弱者的武器”和抗争的资源,在这一过程中,网络空间中的道德标准常常被滥用。

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在正常情况下,道德兼顾了法律无法覆盖的地方,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约定俗成的管束。本质上,道德应当激励着人们提高自我精神境界,追求理性的“上限”,而并非作为攻讦的武器存在。我国长期以来受文化传统影响,各个时期道德都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民众以道德标准裹挟法律判决的案例屡有发生。需要警惕的是,道德压迫法律应有的地位,并出现干扰事实这一本质问题。

(三)群体极化与社会孤立

在互联网环境中,意见环境更容易被个体感知已经得到了大量实证研究的检验。不同于人际传播中初期的大众传播需要人们在现实中聚集在一起才能形成舆论,即使在个体处于缺席的状态下,互联网时代的舆论也可以在事件发生的短时间内完成发酵和聚合。在许多指向公共事件或人物的言论中,简单且极端的言论往往能够得到最多的认同,甚至仅仅一个“滚”字就能收获数万条点赞。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网络暴力也具有极端化、以群体压力逼迫当事人屈服的特点,遭受暴力的个体往往因为惧怕被社交圈子孤立和排斥而选择低头认错,与多数人不合的观点最易受到抨击与指责,有时不仅限于语言上的攻击,甚至还有社交上的孤立。

关系攻击是网络暴力行为中的基本攻击方式,具体来说,施暴者往往会给当事人扣上某些罪名,并发动大家对其进行攻击和“隔离”。在公共事件中遭受了网络暴力的个体,其受到的伤害可能持续较长的时间,甚至导致当事人无法再次融入社会。发生在日常人际关系中的网络暴力也经常以社交孤立的形式出现,网络中的集群更为方便,无形中也强化了社交孤立的破坏性,想要在社交网络上对某人进行封锁需要花费的成本比之前低得多,如果不想被孤立,就必須按照多数人的要求行事,尽管有时自身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也往往由于害怕被孤立而不敢表达。

三、网络暴力成因的伦理思考

(一)互联网的赋权和保护

在传统媒体时代,一般群众占有的媒介资源较少,很难形成有影响力的舆论风潮,而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人人都获得了麦克风,在发表观点上更加自由和便利。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需要有开放自由的讨论空间,但开放自由的网络环境也给予了部分人肆无忌惮地发言、故意伤害他人的可乘之机。施暴者以所谓言论自由为借口,对组织和个人进行批评、侮辱,甚至发动更为严重的线下攻击,却还打着维护权益、宣扬道德的旗号,不得不说十分讽刺。

互联网不仅为网络暴力提供了道德上的借口,也为这一借口提供了保护机制,在匿名化的网络中,不暴露真实身份意味着互联网上的很多暴力事件难以追责,施暴者逃避了制裁而受害者无处申诉。在大多数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对于施暴者来说都是清晰可见的,而受害者往往并不知道是谁在伤害他们,对于公共人物尤为如此。这种权力的不平衡状态也意味着想要制约网络暴力现象就必须在信息机制上作出调整,并对网民进行更加全面的教育,明白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为了帮某些人掩盖恶行。

(二)亚文化的开脱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文化偏好也开始趋于多样化。改革开放至今,来自外国的文化潮流不断进入我国市场,文化领域国际化的趋势愈发明显。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亚文化如街头文化、嘻哈文化等本身的内核就存在暴力倾向,以反抗秩序为乐。虽然经过长时间的培育,这些亚文化与我国的主流文化能够保持动态平衡,大多数亚文化的载体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其潜藏的暴力倾向就自动消亡,有时,这种亚文化会成为为网络暴力开脱的道德助手。例如,活跃于各大视频网站的“鬼畜文化”,主要通过将各种视频素材进行剪辑以颠覆原有内容,在这里,偶像明星的素材尤其受到欢迎,这种亚文化的确受到了部分网友的欢迎,但却并非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部分内容涉及侮辱及侵权,但其以亚文化、小众为托词,总是能免于制裁。大多数人的默许和忍受不代表以侮辱和恶搞为内核的暴力文化是应当存在的,而在当前的网络空间中,此类亚文化还有很多。

多样化的亚文化圈子也是引发冲突的根源之一。在网络空间内,这种文化冲突多以网络暴力的形式体现出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李毅吧”对“EXO吧”“Bigbang吧”等韩国偶像粉丝团发动的大规模爆吧。亚文化圈子之间的互相包容是比较困难的,争论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20年间从未停止过,网络暴力只是一种将分歧體现出来的形式,而其内在的驱动力很可能是价值观、审美偏好方面的巨大差异。亚文化为不同的群体提供了栖身之所,使每个人都能在互联网上找到自己的归属,这些归属能够作为一种保护,也能在冲突发生时变为一种支持。这些各自分散,但内部联系紧密的小圈子往往是具有排他性的,这样的特性也更容易催生出暴力。

(三)结构性问题的缩影

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虽然无法简单归咎于社会经济因素,但必须承认,许多网络暴力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当前某些结构性问题。仇富、同情弱者等是当前舆论的突出特点,也是催生网络暴力的主要心态。现实中社会地位高、生活优渥的人往往容易在网络中遭到围攻,这反映出当前社会一些结构性问题。

四、结语

针对近年来频繁的网络暴力事件,我们不能一味地将其视为互联网空间中正常的观点碰撞和群体冲突,进行更多的伦理思考有助于我们理解网络暴力的危害及其成因。从对网络暴力现象的伦理分析出发,本文提出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的几点建议:第一,积极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网络实名制;第二,对粉丝等亚文化群体进行正确引导,倡导理性有序的文化生活;第三,开放多元化的舆论监督途径,倾听各界呼声;第四,从青少年群体做起,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各级课堂。

参考文献:

[1] 姜方炳.空间分化、风险共振与“网络暴力”的生成——以转型中国的网络化为分析背景[J].浙江社会科学,2015(8):52-59.

[2] 陈代波.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辨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3(6):61-64.

[3] 侯玉波,李昕琳.中国网民网络暴力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103-109.

作者简介:李凯旋(1995—),男,山东淄博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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