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
2020-09-10董朦朦
董朦朦
摘要: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很多权利,婚姻自由则为其中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在保证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越发重视人权的时代,婚姻自由一方面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另一方面其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待改善。
关键词:婚姻自由;发展;完善
一、婚姻自由的含义
婚姻自由从无发展到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内容不断丰富,我们在看待婚姻自由时,应在历史的概念框架中进行。在现阶段,学者们对于婚姻自由的理解基本上大同小异。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是现行法律允许范围内和可以依法干预这个大前提下,婚姻双方可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由的选择如何处理自己的婚姻,其他人都不能進行强制干预或非法干预。也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自由选择婚姻对象、形式等,其他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上述内容包括了两种意思,其一是婚姻自由的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所有人都不能强制;其二是婚姻自由有一大前提即应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其行使应合乎法律。婚姻自由中的婚姻不仅仅是指结婚,还涵盖了离婚,二者均是自由的。还有一种说法是对于婚姻自由方面有着更为详细的定义是:婚姻自由涵盖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即男女双方完全自主,在不违反婚姻法的情况下,即可办理结婚证;它和个人背景、工作、存款、能力等条件无关,更不允许强迫包办或买卖的现象出现;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完善,在夫妻二人完全没有感情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二人可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若在无法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三种对于婚姻自由的含义理解的相同点在于都强调婚姻自由的合法性,自主性(自愿性)、自由性。因此可以总结出其定义:婚姻自由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不被其他人非法干预和强迫,以及不被外部条件限制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由其含义可以看出婚姻自由价值在于自主与平等,自由体现在不被其他人的干涉和强迫,平等体现在不受外部条件的限制,在婚姻自由的含义中,婚姻自由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家庭地位、职业、个人学历等条件,每个人在法律限度内都有结婚以及离婚的自由,这种自由和平等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由与平等的观念越发深入人心,婚姻自由的观念势必也会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焕发出其活力,从而对实现当代精神文明发展更为有利。
二、婚姻自由的发展
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婚姻自由经历了一个从没有逐渐产生发展的过程,在各个历史时期,以及各个国家当中,婚姻自主性和自由性不尽相同。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以来以“父母之门,媒妁之言”甚嚣尘上,在没有父母之命的情况下,相恋男女不能有婚姻自由。以《孔雀东南飞》以及《西厢记》中男女主人公的命运为例,古代社会中的包办和买卖婚姻违背了人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不可取。古代婚姻的自由性几乎为零。
进入中国近代后,随着维新变法等思想启蒙运动的不断推进,婚姻自由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让人们意识到民主的重要性,以及科学的重要性。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一批以蔡元培,胡适等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出现,他们运用文化宣传的手段不断向青年传播新文化,其中就包括婚姻自由。五四运动在婚姻自由发展历史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五四运动时期的婚姻自由与新中国成立后所提出的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异。五四时期提倡婚姻自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摆脱封建社会中的传统礼教,此时的婚姻自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即在法律范围内的不受他人干涉和强制,不受外部条件限制的结婚以及离婚自由,这种婚姻自由只是被少数先进知识分子所推崇,在封建文化仍然根深蒂固,没有重视法律的作用情况下,结婚自由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大打折扣。解放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组织召开中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重要的文件即《共同纲领》。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国家也逐渐注重婚姻相关的立法工作,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颁布并实施的,其中就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一系列要求,同时还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代表着我国婚姻自由得到长足的发展。随后,我国又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贯彻落实保护人们的婚姻自由。1978年《宪法》中确定男女婚姻自主。1982年《宪法》从反面来保护婚姻自由,其明确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不管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力都不能破坏他人的婚姻自由。《民法通则》中也对其进行了规定:每个人都有婚姻自由权,严禁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另外,《刑法》中明确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用来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也被相应的修改或废除,但是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然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在重视人权的时代,婚姻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仍然有重要的存在价值。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通过对比古今中外婚姻法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重视,其保障体系很全面,并且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由上可知,婚姻自由在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中都得到了体现。在法制建设中,婚姻自由无疑也得到更全面发展,有这些法律的保护,婚姻自主性和自由性得到了从未有过的发展和重视。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自由与以往时期的婚姻自由在法律保护和普及方面有了大大不同。我们可以说,现阶段的婚姻自由虽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但是不得不承认现阶段的婚姻自由来之不易,相较于过去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国家应该继续贯彻落实婚姻自由的法律建设。
再将焦点放在国内的时候,我们也可以简单看看婚姻自由在国际上不同阶段的发展。婚姻自由精神的出现与启蒙运动是密不可分的。自《法国民法典》问世以来,婚姻自由在国际上渐渐得到承认和发展。《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是结婚自由的核心体现,结婚自由中的自由的体现就在于婚姻由主体自由决定,在法律的限度内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婚姻自由体现为合法性、自主性和自由性。另外国际上的其他重要文件也对婚姻自由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现阶段的婚姻自由都得到了重视和普及,民间呼声愈来愈高,立法者们也越来越重视。
三、婚姻自由确立的重要意义
在法学界所公认的公民三大基本权利就是指“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其中婚姻自由是属于自由权,婚姻自由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一个。我国在建国后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其中就包括根本大法《宪法》对婚姻自由进行确认和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于婚姻自由的重视。国家确立婚姻自由是有其必要性的,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将“国”和“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家是组成国家的小单元,千千万万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顺利发展,因此为了稳定统治、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必须确立婚姻自由制度,这是政治上的必要性。文化上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方面婚姻自由在国际上早就已经是主流,另一方面随着民主自由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对于婚姻自由的渴望也由来已久,婚姻自由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确立婚姻自由的重要性不仅有理论重要性还有现实重要性。在理论上,婚姻自由的确立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大进步,并且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婚姻法》的始终,对指导《婚姻法》的贯彻落实起着重大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婚姻自由的出现是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沉重打击,不仅仅减少了诸如焦仲卿与兰芝类的爱情悲剧,同时也对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结语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法律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对于大部分公民来说都是公平的。完善婚姻自由法律规定并不能保证千千万万个家庭幸福稳定。法律措施不是最关键的,人们能够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在充分行使自己的婚姻自由权的前提下把握住人生幸福这才是最关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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