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白拿”案例分析
2020-09-10裴娉婷
裴娉婷
摘要:作为京东金融旗下一款产品,京东白拿丰富了互联网金融形式,它的 实质是消费者 通过京东金融购入 地方交易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通过信托贷款购买商品,再用理财获益偿还信托贷款。京东白拿结合多种金融业态,涉及商业平台交易、理财和信托贷款等,肯定其创新价值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它是存在争议的,是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还是理财产品、信托如何做消费贷款。最后,京东白拿没有特权,对如何看待该产品做出总结。
关键词:京东白拿;互联网金融;创新;争议
1.京东白拿是什么
京东白拿, 是京东金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一种销售模式、业务和产品。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并签署《产品合同》《平台服务协议》《开户协议》《信托贷款合同》《委托代扣服务协议》等5份协议后,即可获得商品、一份理财产品和一笔信托贷款,在交易中涉及京東(金融)、信托公司、地方交易所等机构。
通过京东金融平台, 消费者注册为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公司”)会员,购买其发行的标的涉及货币市场、固定收益证券、 非标准债券资产和权益类等资产的理财产品。京东通过关联公司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向其消费者发放年息为5.5%信托贷款。 信托公司将款项拨入京东商城的账户, 后者向消费者配送相应商品; 款项到期后,消费者将理财产品的收益 通过京东金融支付本息 给信托机构。
换句话说,对于想买商品B的消费者A而言,他可通过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而获得B,然后等理财产品到期后拿回本金完成整个流程,A的现金流表现为先支付本金,后收回本金。从A的角度看,京东白拿的交易步骤是:选择商品,购买理财产品,发出商品并确认理财,完成交易。
该产品实际上是一个交易组合: 三笔 金融交易与一笔商品交易——消 费 者 在 京 东 金融 平台 上 购 买 理 财 产品,通 过 信托 贷款 购买 白拿 商品,以 理 财 收 益 偿 还 信 托 贷 款。
2.京东白拿的创新性
京东白拿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形式,有两方面特点:一,整合不同金融业态,既有理财,又有信托贷款,还有商业平台的交易,三者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结合到一起;二,具有广告效应,与耗费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相比,“白拿”业务不光经济,而且能使京东在电商竞争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市场占有率,还激活了链条中的几大企业。
但这种创新是 难以广泛适用的。因为作为一种金融产品,风险是否可控是关键,“白拿”业务是违反金融规律的,其他企业如果没有如京东般强大的资金流来保障,风险将不具有可控性。
3.京东白拿存在的争议
在“白拿”业务中,广交公司发行管理的“京穗月月盈”系列理财产品“分多期发行,单期产品持有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每期产品单独备案”,认购起点“人民币100元”,“本金及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3.1私募产品公开发行还是理财产品
监管机构认为,广交公司的理财产品是证券产品中的私募产品,对其公开发行是与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但是广交公司则认为自己发行管理的并非证券产品,而是单纯的理财产品。
那么 监管 机构 和 地方 交易 所 是 怎么 冲突 的呢?首先,证券 是 用 来证 明持有人 享有的 某种 特定 权益 的 凭证, 那么京东白拿中的理财产品是符合证券定义的;同时,将各类资产拆分份额化发行,属于证券行为,多期发行也能与之吻合。进一步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等情形, 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而京东白拿中的理财产品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应属公开发行,从募集方式来看只能定义为私募,因广交公司不具备公募资质(但又不符合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少于100万元金额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而理财产品 是由商业银行 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 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 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和证券相比,理财产品没有认购对象等要求,因而不是违规的。
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的当下,这一业务如何界定,仍难下定论。
3.2广交公司能否发行“白拿”理财产品
广交公司是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无金融牌照,不是金融机构。
根据《证券法》规定,广交公司无金融牌照且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是不可公开发行作为证券的“白拿”理财产品的。
3.3信托如何做消费贷款
根 据 银 监 会 《 个人 贷款 管理 暂行 办法 》,贷款人 应 对 借款人 进行 尽 职 调 查,并 要求 借款人 当面 签 借款 合同。而在“白拿”业务中,由于消费者与信托公司签订电子版合同,所以难以做到对贷款对象的资质审核及合同面签。
3.4京东白拿没有特权,互联网金融发展仍任重道远
消费者没有特权。对消费者而言,在成本上,支付了理财收益,“白拿”业务不白拿;在风险上,除了投资不能收回,消费者还承担信用风险,因为消费者还是信托贷款的债务人,一旦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不理想,消费者就可能要自掏腰包偿还信托贷款,而若未顺利偿还贷款本息,则要被纳入央行不良征信记录,进而面临房贷难以获取、信用卡权利变化等系列信用问题。
京东白拿没有特权。在本业务中,消费者同时是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托贷款的借款人以及商品购买者。消费者既然出钱,就应当是贷款人,但却成了需要担心还款违约的借款人,本来的债权变成了债务,法律关系的扭曲使“白拿”业务的合法性存疑。
互联网金融没有特权。“白拿”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因包含创新,得到监管机构的鼓励和支持,但创新要适度,要以合法合规和遵守金融客观规律为前提,没有超越二者的特权。
总之,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代表之一的京东白拿,不应当增加金融风险、挑战法律和规律,而是应助力传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降低成本与风险、避免传统金融机构垄断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仍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闫沁波.面临边界争议,京东“白拿”暂时下线[J].21世纪经济报道.2017,(2)
[2]刘兴成.金融法治是否允许“白拿”[J].法人,2017(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