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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2020-09-10郎曙霞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3期
关键词:物权法民法典

郎曙霞

摘要:立法机关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即将对民法典分则各边的制定工作。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担保物权的制度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对一些新型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规则,清晰界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文将从调整《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新型担保方式作出的具体规定明确,并继续完善动产抵押的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

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后,符合了担保物权的发展大趋势,也满足了具体实践中担保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担保法》中关于物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融资大环境的不断深化,产生了各种类型的新型担保方式,因此必须对现有担保物权的规则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深刻的反思。鉴于我国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在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编中,现有的担保制度需要重新予以检讨,有效进行整合。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中,应当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

1.调整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自从物权法的颁布以来,《担保法》并没有立即废除,而是继续有效。因为在《担保法》中,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关于人的担保的有关内容,实际上是属于债法的内容,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将保证合同归纳入其中,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概念上的难题。要是废止《担保法》,那么《担保法》中的保证内容就无法所依,这显然是不妥善的。物的单。并且从物的担保方面来说,物权法并没有完全取代《担保法》的规则。在我国法律制定实施的过程中,物权法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基于心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担保法》和物权法之间冲突的关系。

在目前我国编纂民法典时,需要高度重视物权法和《担保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协调发展,更好为人民的生活和市场经济生活服务。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好物权法和《担保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则会导致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之中,不确定《担保法》哪些条款被修改,哪些条款没有被修改,就只能利用以往的《担保法》内容,会导致法律规则的不一致,给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麻烦。

2.应当对新型的担保方式做出具体规定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各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应运而生,世界各国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对担保的制度进行了内容的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应该重视这个问题的产生,以及对新型的融资方式进行新的规定,从而推动经济的更好发展体现担保物权,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双重功能性。首先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到期后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实现,这是担保物权的安全性的功能,其次担保物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多的融资途径和制度选择,这保证了效率的功能。但是两个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强调安全优先会给当事人制度创新活动带来必要的限制,强调效率优先则会制度空间而受限。从总体内容上看,物权法的产生最大程度地兼顾了安全效率的这两大基本功能的实现,为当事人获得尽可能多的融资途径提供了便利,这样的考虑适应了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求,但这些规定仍然是不够的,需要在具体的过程中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的规定。第一,应当对典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二明确确定动产让与担保,各国法律大多没有将其物权法作出规定。首先既然动产抵押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那么动产让与担保也应当同样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次动产让与担保还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价值。从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一些有效的变通方法,比如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买卖合同。如果在法律上不明确规定动产让与担保的规则,则会使现实生活中无法依照具体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裁判行为。如果从法律上完善动产让与担保的制度,让当事人知晓,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危害交易安全行为的产生。第三,对收费权质押作出单独的规定。在现阶段,其实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早就承认了收费权质押。但在实际的生活操作中,应收款范围十分广泛,类型也特别较多。因此需要明确应收账款和收费权的具体内涵和外延的区别。收费权它是一个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主要是指通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之后,享有对桥梁,隧道渡口等基础设施收费的权利。收费权质押和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般债务质押不一样,因此需要做出单独明确的规定。第四,规范商品房按揭。严格意义来说,按揭不是一个特别专业严谨的法律表述,它的实际内容包含多重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的规定中应该捋清这些关系,比如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行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从而逐一进行规定。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并且提供有效的保障,按揭的方式是最普遍的,和期房买卖密不可分。

3.明确并继续完善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则

从现在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动产抵押的内容扩张是担保物权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现代社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助推下,动产的类型越来越多,价值同样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一些新型的发展动力其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动产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需要考虑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抵押财产的范围之内,不应该包含生活资料。从法律的人文关怀方面来进行考虑,应当禁止生活资料的抵押,避免因为抵押而影响抵押人的正常生活。第二,要统一动产担保权的公示方法。第三,要明确统一动产担保的登记机关。第四,怎样协调占有和登记两种公式方法的冲突。

4.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的角度

第一,需要明确其他财产抵押的范围,无论是范围扩大或缩小,都要有具体的规定。抵押和现实生活中其他民事行为是不一样的,因为所涉及的物权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二,要承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抵押。第三,需要建立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规则。当同一物上出现多项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在效力上会产生冲突,需要确定各项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第四,需要完善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现目前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和程序法中没有规定强制管理的措施,从而导致实际应用中存在明显的不足,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參考文献:

[1]靳文静.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制定中如何对占有改定制度进行完善——从大陆法系立法例进行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07):52-60.

[2]程啸.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8(02):52-65.

[3]王利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法学评论,2017,35(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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