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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以商法视阈下对海损案件的浅析

2020-09-10李丽 唐文 查梦琪 汪语桐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3期
关键词:海商法

李丽 唐文 查梦琪 汪语桐

摘要:文章通过对海损个案的商法角度分析,了解到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不同,能清楚地分别那些是共同海损那些是单独海损。我国《海商法》中对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详细内容,还有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以便在以后的贸易中合理有效地运用。

关键词:海商法;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一、案情引言介紹

中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欧洲买进了一批食品3万箱,价格条件为CFR上海,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由欧洲公司安排租用了希腊籍船E轮装运。E轮在英国投保了船舶综合险,在航行途中货船因雷击失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佣拖轮将货船拖进避难港修理,之后从新将货物运向上海。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佣拖船费8万美元。船方在到港后要求食品进出口公司分担共同海损。食品进出口公司依船方的要求分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于哪部分损失属于共同海损提出异议。[]

二、若干法律适用解释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损分为广义的海损和狭义的海损,[]广义的海损指船舶在航行中产生的一切损害,即船舶或者运送物自装载或发航时到归港或卸载时止,所产生的一切损害及一切特别费用均包括在内。广义的海损依发生的原因又可分为通常海损,和非常海损。通常的海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海损,一般是列入正常开支项下的,不产生分担的问题。非常海损指在航海中基于非常原因产生的损害,即因不能预期的原因发生的损害,此种损害不能列入正常的支出,其损害应由船舶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共同分担。非常损害依损害的程度不同分为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分为两类,即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从性质上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标的直接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的利益方不涉及其他方。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危险是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同时对船舶及船上所载货物造成的危险。“自然灾害”是指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力对船舶和货物造成的破坏。“意外事故”是指航海人员使用通常技术仍不能避免和无法预见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事故。“特殊情况”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任何危及船货安全的事件,如抢劫、暴动等。[]

三、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共同海损要有以下特征,这些特征也正是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些的部分损失,才能构成共同海损,其损失才能由受益各方来承担。

首先,海上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共同的”指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获得共同安全。一般,船舶有危险船上所载的货物也会有危险,所以传播的危险一般可以认为是共同危险。

其次,海上的危险必须是真实的。“真实的”指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例如,看到船舱冒烟认为是失火,往船舱中灌水,造成货物损失,后查明冒烟不是失火。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能列为共同海损由各方来分担,而只能有责任方来承担。

再次,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有效地、合理的。明知采取措施会引起船舶和货物的部分损失,但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全体安全,仍然采取这一措施,措施在进行了有限的牺牲后能有效地解除船货的危险。措施应由船长自愿采取,如果是外来的因素强制其采取的或者是根据法律法规必须采取的措施导致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并且有效地制止了损害的继续发生。

再有,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难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为了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的直接后果。且我国《海商法》规定:无论在航程中或者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延迟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我国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海损的形态来区别先别的。对于本案发生的自然灾害全损及共同海损,水渍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故自然灾害雷击是500箱货物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中的部分损失,本案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本案船舶失火,对船货均有危险,且是火并非主观想象的是真实的,所以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对于进出口公司分担的部分保险人应当赔偿。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应当属于单独海损,此部分损失应由货方承担。雇佣拖船费用8万美金应属于共同海损,对于进出口公司分摊的部分保险人应当赔偿。

四、个人思考

从本案我们看出的了解到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不同,能清楚地分别那些是共同海损那些是单独海损。且看出的学习了我国《海商法》中对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详细内容。还有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以便在以后的贸易中合理有效地运用。商法案例很有趣,但并非一日能学好,需要更加努力学习,对于实际实践经验不足,很多法理单靠法条难以理解应用,结合学习很多案例才能突然感觉学到很多新的知识,也理解了一些以前不理解的知识。

参考文献:

[1]本材料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网。

[2]参见施天涛著:《商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2019版。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李丽,女,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18经统1班。

唐文,女,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18投资3班。

查梦琪,女,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18经济3班。

汪语桐,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19法学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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