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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黄老思想中的法治思想研究

2020-09-10张莎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3期
关键词:特点

摘要:黄老思想,又称“黄老之学”,它源于道家,在兼采各家思想后又超越了道家思想。孕育于春秋时期的黄老思想,在汉初一跃成为正统指导思想,兴盛了七十余年,而后其地位逐渐为儒家所取代。汉高祖汲取秦亡的教训,在汉初选择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在黄老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实行清静无为和休养生息的治国政策,使汉初由凋敝走向兴盛,但是无为而治并不等同于完全自由放任,汉初的黄老思想中也包含着法治内涵,对稳定汉初社会秩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黄老思想;法制思想;特点

黄老思想孕育于春秋时期,作为西汉政权的创立者,汉高祖刘邦将黄老思想运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之中,使之成为汉初的官方指导思想,对汉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黄老思想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后逐渐消沉,并且在此后的封建社会存在的两千余年里也从未再现西汉初期的辉煌。但是作为古代治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价值和意义也是不能忽视

在《汉代思想史》一书中金春峰先生表示:“汉初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对秦代的严刑苦诛来说,似乎确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是,它的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1]211秦亡的历史经验说明了,虽然法家思想不能用于守业时期作为统治思想,但是主张仁政德治的儒家也是不适合战争期间和战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建政权需要的。因此,“西汉统治阶级选择外具宽容清净,而内行严厉法治的黄老思想作为官方统治意识是适应客观需要的。”[2]790汉初黄老思想的特点与当时社会现实也是相适应的。

一、黄老思想的内容

黄老思想中的“黄”指黄帝,“老”指老子。在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争鸣时期并没有“黄老学派”,它想要在思想界争得一席之地便依托黄帝以壮声势。说自己是袭承黄帝与老子思想的黄老学派实际上却是老子思想加法家思想,以道家“无为”思想为核心,并兼容法家、儒家、名家、墨家、阴阳家等各家形成的思想理论。黄老思想的内容非常丰富,不但包括了百家之学重视的各个方面,并且自己还具有非常显著的特征。

二、汉初黄老思想中的法治思想的特点

(一)公正性

黄老之术是道法结合之术,严格守法、不徇私枉法是黄老思想中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黄帝四经》中记载,“法者,正之至也”、“生法度者,不可乱也”,主张执法要以法为据,公平公正,不能以个人意志为转移。[3]123-127强调公正的执法,汉文帝时期的司法官吏张释之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犯跸案”,汉文帝出行时,有人惊了文帝的御马。文帝将这个人交与当时的廷尉张释之处理,张释之认为此人判断失误,冲撞了仪仗并惊了御马,此行为构成“犯跸”。而犯跸之罪,依照汉令应判“罚金(铜)四两。”听到张释之的裁决,上奏文帝后,汉文帝认为处罚太轻,张释之解释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4]594现实的警醒与思想的定位,使得汉初的统治者比较注意明法守身,不以个人的意志掣肘法律的执行。

(二)宽简性

汉高祖刘邦入关吸取秦亡的教训,与秦民约法三章,废除前朝严苛的刑法 。惠帝、高后时,废除了三族连坐以及妖言罪等。汉朝的刑罚改革,具体表现在文景时对肉刑的废除和劳役刑刑期的确立两个方面。所谓“肉刑”,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处以黥、劓、刖、宫等刑罚。自奴隶社会以来,刑罚保以肉体消灭或折磨的特征,相沿相袭,至汉不变。汉文帝十三年废肉刑。他认为刑罚目的是“导民”而非“害民”。文帝废除肉刑,本意是想减轻刑罚,一些严刑峻法被废除,然后更是多次赦免罪人。史载“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5]87。从高祖刘邦到武帝刘彻的六十多年里大赦罪人就有二十多次。总之,西汉初期统治者在刑法方面吸取了黄老思想,减轻刑罚,为恢复经济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汉初社会形势决定了统治者实行“无为而治”为特征的黄老政治。为了恢复社会经济,巩固新生的政权,统治者不仅要采取“与民休息”和“轻刑慎罰”的直接措施,而且要对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现象仍要予以坚决打击,安定社会秩序的措施的“有为”与以“无为”为特征的黄老政治其实是相统一的。

(三)德法并重

仁义礼法是黄老思想中的重要思想内容,这个思想理论在原始道家思想中是找不到的,甚至可以说是排斥的。老子②在《老子》中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并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证实老子排斥仁义礼法而主张不做任何改变纯粹的顺应自然。诚然这对于矫正和改善因严刑峻法所导致的一些社会弊端会起到良好效果,但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是会带来许多的消沉后果的。后来的黄老思想在以“道”为核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融合了法家、儒家、阴阳家等各家学说的完整的、系统的思想理论体系。它以道为本,认为仁、义、礼、法来源于道并且最终又回归于道,且为道所用,道法相融。虽然黄老学者主张法治,但他们并不主张严厉的惩罚和滥用惩罚。而是主张刑法和道德共同施行,并且用德治来补助法治。在他们看来刑法和道德是两个互不排斥的且相互补充的方面。

总之,黄老思想是托名黄帝之言以老子道家学说为主旨,在继承先秦传统道家清静无为的理论思想基础上,兼采儒家、法家、名家、墨家以及阴阳家等诸家的思想理论,构建成为的一种经世之学;治国理念上提倡看似退却实为积极进取的清静无为,适度的法治且重视仁义礼法,实质建构出一套以道为核心杂糅儒、法等家的,兼而有之的完整的治国思想理论体系。西汉统治者将适应客观需要的黄老思想作为治政守国的官方意识形态,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开展其治国实践,由此黄老思想实现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统一。黄老思想在春秋战国时逐渐形成,西汉初期盛行,又在东汉衰败。由此来看,再好政治思想,都应适应社会发展,并紧跟时代步伐及时调整、发展、创新,惟有如此才会富有生命力,也才会长盛不衰。

作者简介:

张莎,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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