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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2020-09-10陈梦蕊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3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信息披露

摘要:为了保护银行存款客户的利益同时维护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而指出我国存款保险面临的问题,最后针对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信息披露

为了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控制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在2015年5月正式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同时也具有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的作用。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其按存款人所存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当投保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等问题濒临破产,存款保险机构可按约定直接向存款人进行补偿或者向面临破产风险的机构提供及时救助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由国家采取制定法律或条例的方式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为了给予存款人的存款一定保护,存款保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建立。由于国家未出台相关的存款保险法律,政府在银行处在经营困难或面临破产风险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行为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学者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基金,因此在《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国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表明我国政府不在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也标志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开始。

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1.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初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至今只有五年的实践,条例中存在很多等待弥补的漏洞,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无疑是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具有能夠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态度。第一种观点是,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普及,商业银行的投资风险逐渐外在化,导致许多具有风险性的经营行为产生,银行业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增加,使得金融市场动荡。与此不同的另一种观点是,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同时稳定金融市场。

1.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定程度上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分散存款在各大商业银行中累积的集中性风险,有助于扩大与大型商业银行相对的中小型银行存款市场份额。具体体现在:第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促进了银行体系稳健发展,并且制度化保障存款人权益,在防范和应对银行挤兑时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提高了银行的公信力;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及相关领域改革,如利率市场化、发展民营银行等;第三,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对存款人全额存款的保障水平较高。存款保险保障限额为50万元,保障能够覆盖全部投保机构几乎所有的存款人;第四,金融市场上存款格局稳定,中小型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2.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2.1存在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问题

对于存款人而言,存款人可能在忽视存款银行的业务能力、风险情况等因素下,更偏好选择提供高利率的银行进行存款以获得高预期收益,过度重视收益会降低存款人对于银行基本信息、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和注重银行经营行为的意识,缺乏对银行的有效监督。对于投保机构而言,投保银行为了获得更高的预期收益倾向于经营高风险的业务,高息揽储。与存款人相似,对其资金管理风险、经营业务风险及财务安排风险的防范意识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出现银行风险累积的现象。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一些存款保险机构因用于赔付或其他的资金不足和承保更多的业务,救助及破产处理不及时,会一定程度上忽视或无视银行存在的潜在问题,对已有问题过度宽容,对即将破产的银行不提供足够的帮助。

2.2金融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防范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条件是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及其作用是否能正常发挥,极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投保银行的评级情况、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等重要信息是否全面有效地被披露。各大投保银行完整有效的金融数据不仅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而且对存款保险制定差别费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关乎存款保险费率的有效性。应该重视并解决信息不完整的情况,补全所需信息内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和高质量。也为存款人了解银行经营情况、选择存款银行和进行适当投资提供数据支持。

2.3差别费率优势发挥不充分

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构成我国存款保险保险费率,即实行差别费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投保银行的风险情况、经营情况等信息,制定适用于各投保银行的差别费率。因为费率调整原因披露不及时,投保银行无法快速得到有效的有关费率提高的信息,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方案,所以差别费率正向激励的作用受到阻碍。例如,在这种情况下,被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银行不清楚费率增长的理由,而且不知道费率提高是整体的还是局部的,仅知道费率需要大幅度增加。所以,银行不能对费率提高的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削弱了运用差别费率的市场制约功能。

2.4监管水平不够高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监管效率低下,原因是金融领域的改革层出不穷,会涉及到各个金融领域,但是多种改革政策的融合度不高,不便形成监管合力,而融资造成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在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下,对存款保险的监管实际上大部分权利在人民银行,但是应由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这使得监管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相关部门对自身的监管责任认识不清,仅注重形式,同时使实际工作存在了局限性,影响了我国存款保险监督的实际效果。

2.5评级标准有待统一

十九大之后,我国监管最基本的原则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所以重要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定十分重要。为了提高存款保险的监管效率并形成监管合力,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评级标准可以与重要系统性银行风险划分标准相互借鉴融合。存款保险评级标准由二百余项定性及定量指标构成。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及市场风险、公司盈利能力、资本及其管理、金融生态环境以及红线指标等。因核查小组成员存在主观判断,使评级结果不客观,而且成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也不相同,主要通过风险评级小组现场核查的方式获得定性指标,可能会产生对投保银行定性指标的测量存在偏差。我国存款保险采取严谨的保密制度,导致一般投保银行不清楚评级的关键所在,所以无法根据结果做出最精确的回应。

2.6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

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实践时间刚五年,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款保险条例》缺乏强制实施的原则标准,因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权威且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今后没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作为存款保险发展的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能得不到法律层面的约束。例如,对于存款保险的赔付目前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没有具体的赔付方案,需要设计针对存款保险赔付具体内容的制度。我国应结合存款保险的市场需求制定《存款保险法》,法律明确制约使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投保银行则会更加注重自身风险,审慎选择投资业务,也使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有法可依。

3.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3.1加强存款保险知识宣传

通过教育、宣传等多种途径,运用媒体、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知识、金融安全知识。各投保银行积极组织形式丰富多样、便于理解宣传的各种活动,改变存款人对存款保险的观念,提升存款人对存款保险的意识,争取让存款人们形成购买存款保险的共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其优点。

3.2完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应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的制度机制。为了提高金融风险监管精准度和数据使用效率,建立金融信息披露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要求银行约束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必须及时披露重大的经营事件,定期披露全面且真实的银行风险情况、资产水平、经营成果等信息,大幅提升投保银行的透明度。其次,建立权威的信息共享通道。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各自制定相应的监管目标需要数据支持,广泛的信息渠道可以及时获取金融市场的发展动态。详细的信息披露也会提高公众的关注度,一定程度上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的社会监督,促进银行稳定经营。第一,投保银行内部建立各层级金融安全协作平台,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和全面性;第二,投保银行与人民银行内部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第三,投保银行与银保监会等外部机构建立信息交互协作平台。

3.3完善差别费率形成机制

经济周期对银行负债表也存在影响,在实行差别费率时应该考虑这个因素,应该将表示经济周期的指标结合基准费率和风险费率用来调节经济周期对存款保险各项费用的影响。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处理风险费率保密与透明程度的关系。应公开透明处理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的费率核定标准、风险测量方式和保费数额确定。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工作应该在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实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妥善处理好风险评级结果和费率信息透明度的情况下,积极地向投保银行提供风险差别费率的原则、分类、确定方法,为了让投保银行全面有效地掌握适用于自身费率确定的信息,同时为投保银行改进内部管理提供正向的指引。

3.4完善存款保险监管体系

共筑金融安全网的一项措施是进行金融风险监测与处置。要求打破监管职能的间隔,加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重点应该有所区分。第一,明确产品准入机制。将合格的产品推行流入市场,应结合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全方位落实监督与审查,在该产品的研发初期开展相关风险分析活动。第二,定期更新审批。不仅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审查,同时也要在产品投放入市场后,对产品实时监控。若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严重的变化以至于威胁到金融市場的稳定,应该及时进行产品结构的修改或者召回,这要求有足够的存款保险监管能力作保证。

3.5优化风险评级过程

在选取风险评级指标时,为了控制资产价格在经济周期中的波动对银行资产价格的影响,不应只考虑目前的评级机制,更需要将相应的经济周期加权变量指标融入评级体系。第一,优化评级操作手册。第二,存款保险风险评级需更加公开透明。第三,优化评级手段和评级程序。需要提高评级人员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应认真核对由投保银行直接填写的评级调查表。第四,优化存款保险风险评级标准。

3.6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在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存款保险立法工作提上日程,为解决风险做好准备,尽快优化条例实施细则,差别费率的内容可以依据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更改,为存款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体现市场化风险监测与处置的作用,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社会救助功能中的重要性。运用法律形式将投保银行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职责、权利与义务、保费的确定等内容细化,在《存款保险条例》理论和五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存款保险法》,这也是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12):5-7.

[2]赵世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启动机制与特征分析——基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J].中国商论,2020(02):33-35.

[3]王冠.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22):78-79.

[4]马红星.浅析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8(15):291.

作者简介:

陈梦蕊(1997-),女,汉族,北京人,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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