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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思考

2020-09-10鲁娟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

鲁娟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研究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特别是在非遗的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上,涉及面较全。但是,研究并非尽善尽美,还有一些亟待厘清和需要反思的地方。基于此,本文从非遗的可沟通性、非遗的传承人制度、非遗开发、非遗的数字化四个方面进行反思,希冀加深非遗的理论认识和保护实践。

关键词:非遗,可沟通性;非遗传承人;非遗开发;数字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0)05-0287-02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逐渐为众人所知并被接受。1983年的第2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提出,非遗包括艺术、语言、文学、民间传说等传统文化。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给非遗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且还强调非遗有传承性、生态性和创造性。国内紧接着也提出了非遗的概念,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细化了非遗的分类。近年来,我国在非遗的保护方面成果显著,形成了不少中国特色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国内不少学者研究非遗各个层面,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研究成果。在取得非遗成就的同时,非遗的认知和开发并非题无剩义,还有一些非遗的理论和认知方面可以有更深层次的反思和思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沟通性问题

日益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学科发展的迫切性,使其必须面對公众和社会,传承和保护都需要放到交互的社会系统来提高公众参与度。如何与公众沟通,从而获得更广泛更深入的理解和支持?如何以直接、简明的方式把专业内容介绍给公众,让公众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成果,并自觉参与到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中?这些都是目前所面临的重要的问题。

研究表明,不少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认知存在一定程度偏差,甚至是认同断裂。大部分人无法准确了解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对非遗背后的精神追求、价值意义更是知之甚少。此外,决策部门的公共决策有时存在矛盾,在号召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过度追逐非遗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机遇,漠视其背后的精神文明,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

在国内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研究中,将其与公众有机联结的观点并未普及,加大了民众自觉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难度。因此,需突破过去仅仅从“合理利用”的技术路径和层面来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问题,应加大对其价值的阐释、引导和启发。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思考

在非遗的传承和发展中,非遗传承人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非遗的精神内核所在。所以,需要选拔有代表性的传承人进行政策扶持、身份认可和经济资助,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得到常态化的、制度化的保障,也可以提高当地人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感。通过国家意志的权威身份,为十分脆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群体提供继续存在下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认可。非遗传承人制度,符合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取得了显著成效[1]。

但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非遗传承人制度的弊端及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挫伤其他传承人积极性、评价不公等问题。从表面看,这些问题似乎是零碎的、偶发的,但其本质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决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性、动态性的,是地方性、流动性的,是广泛性、群众性的。而传承人制度主要由政府主导,需要从地方日常生活环境抽离出来,塑造成当地的文化符号,但不可避免地造成固化、造成主流与边缘的区隔、造成精英化,最终体制化、标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参与性与活性也无从谈起。比如,苗族“做花”银饰的非遗传承中,为了被列入非遗传承人,部分手艺人利用国家政策漏洞,多方奔走来营造和宣传自己,追逐利益。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能仅仅依靠认定传承人,而应将扶助范围扩大。毕竟传承人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诸多需要保护和传承的一种,传承人与那些没有获得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是对立的,而是补充、兼容的关系。不能因为支持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把其他类似的都完全忽略不管,需要扩大支持范围,否则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孤立之项。

三、非遗的旅游开发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少学者谈到了非遗的开发及活化的问题。这就涉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不能开发,由谁来开发,如何开发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组矛盾,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开发主体之间的矛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立法保护。需要立法保护非遗的知识产权(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加强法制管理。即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非遗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资金支持方面,政府等相关机构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在保存和宣传方面,运用数字技术、博物馆展览、各种网站进行收藏性保护和舆论宣传。

第二,在保护意识上,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动员当地社区、保护组织、旅游协会和旅游者等相关群体紧密合作[2]。旅游开发方面,从文化旅游角度加强旅游企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引导,采取相关措施,注重协调利益相关者[3]。此外,专家学者应该发挥学术指导作用,提供必要有效的理论指导和精神启迪作用。

第三,在开发模式上:有民俗节庆事件方式,即非遗资源与节庆事件、美食等资源相融合,为旅游者提供深度而多样化的良好体验;也可以发展为主题公园模式,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成模式开发或者以某种非遗项目为主要依托开发主题公园;还可以开发非遗类的旅游纪念品,可以强化旅游者的参与体验;博物馆方面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展示非遗的风土人情。非遗的保护是根本、是基础,开发只是保护的一种手段,保护和传承才是最终目的。所以非遗的保护性开发是指在能够完成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的开发利用。

总之,要有效对非遗进行评估保护传承,必须要了解在此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各方的利益表达、激励、分配等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真正有效促进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协调可持续发展[4]。

目前非遗开发的几个问题,以往的开发中,简单粗放式的开发比较多,而集约化的开发非常少。单打独斗式比较多,而集成式集约化的比较少,应该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调针对性包装推出。

在开发内容上,以往非遗的开发中,往往是观赏性内容比较多,参与性内容比较少。非遗有一定的观赏性,这也是非遗受到大众喜欢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不过,要想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文化价值,除了观赏性的开发外,还需要注意参与性的开发,参与性内容的增加会更好地利用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非遗的开发目标上,以往多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即一个非遗项目的开发主要看吸引了多少旅游者,获得了多少收益,即所谓“旅游搭台、经济唱戏”。要想非遗能够健康的传承下去,自然不能完全忽视经济效益,不过,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展示出非遗优秀传统的一面。

比如南京的秦淮灯会是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展示非常好的平台,南京比较出名的剪纸、雕刻等非遗代表的民间文化和民俗表演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品牌的打造非常重要,实证的研究也说明了这点,因为知名度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还要在工艺设计、艺术理论、产业规划等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政府主体、非政府组织、社区或者企业等应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合作,让非遗走集约化经营之路。

四、非遗的数字化问题

互联网技术、数字媒介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非遗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活力。对非遗在内的民间文化的数字化,一方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记录。即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图、音、视等方面的采录,对国家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进行抢救性的记录。通过拍纪录片、项目实践片、传承教学片及综述纪录片等,对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进行全程记录,保存珍贵的影音像資料。可以说,数字技术让不少濒临消亡的民间文化重获新生。需要数字化记录的不仅是那些已经被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些未被认定但能反映中华传统文明的广义民间文化也应该予以保护,予以数字化记录。这样,才不会只看到非遗的“红花”而忽略其他民间文化“绿叶”的衬托,非遗的传承与发展也会更好。另一方面是对包括非遗在内的民间文化进行新的解读和阐释,赋予其更符合当代倡导的价值观和文化意涵,使其呈现新时代价值观的表现,更适应现代生活的需求。表现形式为,主要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化进行重新编码、重构和阐释,使其在宣传等方面让公众更易接受。这样可以深化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知,增强全民的文化自觉与自信,充分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激发出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和活力[5]。

部分学者有非遗的数字化会导致精神内涵缺失的担忧,企图摒弃数字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当代生活中的一种常态,如社会统计调查,也就是实地调查采访,做精准的案例分析。计算机学科的编码/解码理论,也涉及阐释学的理论。因为每个话语主体对非遗的认知不同,所以对非遗的价值内涵、发展路径、发展目的也会有所差别,运用编码技术可以让非遗保持原真,尊重非遗的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运用数据库技术,对非遗数据储存、共享、管理和应用。各类非遗数据库不仅是保存记录,更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非遗数字化不仅为非遗的保存、呈现、表达、传播提供了新的技术,而且为非遗得到大众的接受和消费提供了新的方式。但数字化除了给非遗的保存发展带来便利之外,也不可避免地有些障碍,比如推广方面,很多非遗传承人和民众不能熟练运用数字化技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沟通障碍。而且,数字化技术的中性化很可能朝着脱离设定方向发展,需要人类基于自身价值做更多的工作,技术是为了人类服务。此外,数字化技术毕竟无法完全代替非遗,这一点必须强调。

五、结语

目前我国非遗不论是关于理论的探讨还是在保护和传承的实践上,有些个别地区和非遗个案做得非常好,但是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和反思的问题。本文从非遗的可沟通性、传承人制度、开发、数字化等问题提出思考和反思,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提供参考,为世界的非遗保护提供中国可供借鉴的方案和经验。甚至可以成为中国公共文化建设和“一带一路”、落后地区的脱贫提供重要内容和路径,推动我国的非遗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谈国新,张立龙.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刍议[J].图书馆,2019(4):79-84.

[2]李雪莲,李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评估机制与实践[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9):34-40.

[3]王勇.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何要走产业化发展之路[J].人民论坛,2019(1):132-133.

[4]向柏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66-70.

[5]华春霞,贾鸿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9(S2):159-161.

(责任编辑:林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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