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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问题研究

2020-09-10林怡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校园研究问题

林怡

摘 要:反欺凌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活动的不断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校园欺凌现象,为构建和谐校园环境奠定了基础。同时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还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欺凌界定不统一、单一型规制方法作用有限、学校法律角色冲突等。为此,本文对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治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如针对单一型规制方法作用有限问题提出实践多元的规制方法,针对学校法律角色冲突问题提出学校保有对校园欺凌的自主处分权等。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治理;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0)05-0072-02

我国对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在推进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根源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1]。从立法上来看,已颁行的规制文件法律地位较低,没有形成完整的反欺凌制度体系。从理论研究现状来看,以前的法律不能向后纵深挺进,其基本没问题没有得到改进,这主要表现在概念的既定、规则方法单一作用有限、学校法律角色冲突等方面。为此,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在实践中进行检视和反思,力求构建我国校园反欺凌制度体系。

一、对“欺凌”概念难以界定

(一)“欺凌”与“暴力”混用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经常使用“暴力”一词对校园的相关侵害进行描述,无论是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中都会把“欺凌”和“暴力”两词进行混淆使用[2]。实质上,“暴力”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行为类型,学理上多根据发生区域对“校园暴力”进行界定,将其描述为学校内的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关于“暴力”内涵的理论其本身具有抽象性和泛化性,与“欺凌”之间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导致两种混淆。对“暴力”与“欺凌”在内涵区别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在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描述时,一种认为在理论和暴力程度上,暴力比欺凌严重性大,认为欺凌是一种水平低一些的暴力行为。这种区分存在于个别法律,比如,将“暴力”和“欺凌”作为不同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反對将二者对立,认为广义的“暴力”已经包含了“欺凌”,狭义的“暴力”与“欺凌”之间是一种平面的管理。还有的学者不进行区分,认为可以进行混用。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不仅导致研究文献中交混使用,也导致法律文件中没有进行统一的称谓[3]。

(二)欺凌与传统、地域性习语混用

欺凌行为有多样性,同时因文化差异、地域不同等也导致认识中出现差异,实践中也就把“欺凌”与“欺负”两词混用,对理论认识产生影响[4]。相当一部分文献使用了“欺负”的表述,部分心理学专家把儿童之间的这种以强凌弱的故意伤害行为称为“欺负”,主要特征表现为双方力量上不对等、故意性和伤害性;有教育学观点认为,欺负者往往以受欺负者的外表、学习成绩、生理缺陷或疾病等作为挑衅内容,进而给被欺负者带来各种困扰。而单纯上讲,这些用语与欺凌之间界定难以进行,导致发生混用。以具有浓厚的地域色彩的相关用语“下暴”为例,这是特定区域内容的习俗用语,对特定侵害行为的描述。根据学者界定,“下暴”不是法律术语,也不是规范性的用语,是重庆地区的一种特殊词汇,主要是指强的欺负弱的、团体欺负个人,进行违法的搜身、抢夺、殴打等欺凌行为。这些生活用语,还有地域性用语,会影响“校园欺凌”的统一界定。

二、规制方法从单一到多元

(一)单一型规制方法的作用受限

从现有框架来看,除校园欺凌发生严重损害构成犯罪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外,法院也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8~41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进行相关的欺凌诉讼。如果实施欺凌者行为不当,并造成了损害或者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就构成了侵权责任的要件要求。因此,部分学者坚持适用侵权法的规制方法,要求把校园欺凌的治理纳入侵权法内,使未成年欺凌者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欺凌行为涉及很多的部门、学科,形成机理比较复杂,这样就对单一型规制方法带来了困扰。例如,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中指出,“损害”需要具有客观真实性,而欺凌中存推搡、辱骂等表现,但是损害结果不能进行物质上的量化;就算是精神损害,也会因《侵权责任法》第22条要求满足“后果严重”的条件进行裁定,这样就难以获得赔偿,对欺凌人惩罚也是比较困难[5]。同时,我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的惩罚也是尊重了犯罪从宽处罚,对犯罪较轻、社会影响不大的行为多数不进行处分,为此对校园凌辱的刑事处罚率不高。

(二)实践多元的规制方法

第一,要突破学科的限制,对跨学科进行主题研究与合作。我国学界围绕“校园欺凌”课题进行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比较分散,主要存在于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领域,为此需要进一步整合。学科之间的禁锢,还有合作研究机制的缺失,影响了反欺凌完整体系的构建。从这一现状出发,就要进行多维度的学科合作,形成重要的学术共识,积极为反欺凌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实践中需要对校园欺凌社会化综合防治体系进行构建,形成一体化的治理机制,从多学科角度对相应的责任主体及职责明确。

第二,注重跨法律部门协调,促进各个部门的互动与协助。跨部门合作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是比较复杂的事。其中关键是人才问题,需要具有不同部门法背景的研究者通过合作进行理论整合工作,还需要在社会实践中进行合理制度的安排。

第三,要构建非诉讼替代机制。由于法律具有惩罚性,反校园欺凌的目标难以完全通过法律惩罚的手段实现。从比较法的治理经验来看,如“零容忍”的相关惩罚若因相应的法律政策推行受阻,就可以利用调解等软性手段进行改善,这对预防欺凌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以教育项目形式推动的非诉讼替代方案应用比较广泛,可以由家校联合、社会组织介入、专家指导等方式进行校园欺凌的预防。

三、学校法律角色定位与协作

(一)加快进行校园欺凌概念界定

校园欺凌行为频发,给法学界提供新的研究问题,对其概念的界定已经迫在眉睫。综合社会发展、学术界习惯、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因素,其中有一个共识就是把校园暴力行为与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区别,需要在正式的立法和学生研究中更多地使用“校园欺凌”概念,而不是“校园暴力”或“校园霸凌”,统一概念,并进行特征和作用的研究。狭义“校园欺凌”概念的界定能够包含未成年利益。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研究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和防治途径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学校的法律角色具有特定性及冲突

学校不仅要承担教育职责,而且还要执行反欺凌政策,并参与到欺凌事件中,为此就需要对学校功能进行定位。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他们认定学校处于反欺凌运动中的核心地位,并在教育方案中授予学校反欺凌权力,明确其范围,这样就为学校進行学生关注提供依据。同时学校还具有校园反欺凌运动的相关义务,为司法认定责任进行法律指引。当前,我国现有关于校园欺凌规制文件的法律地位很低,对学校所扮演的反欺凌教师定位具有责任的要求;同时还有学生对欺凌行为的认识不足,主动介入积极性不高,进而就不能在校园欺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具体相关校园欺凌事件中,教师发现欺凌事件后,如果没有身体伤害,极少进行主动报告。这样就会低估校园欺凌的实际损害,也不利于对其程度和规模的影响进行管理,这对校园欺凌研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学校保有对校园欺凌的自主处分权

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方式和影响总体来看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调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从比较法实践来看,如果都要求学校执行“零容忍”政策,就会影响管理者而对欺凌发生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的了解和判断,也会导致休学和开除的学生增加,进而会出现更差学术表现,辍学率也会更高。因此,国外一些反欺凌经验丰富的国家,通常会采取要求学校遵循统一立法政策的同时,允许其判断对欺凌的认定。例如,美国一些州的反欺凌法采用宽泛的欺凌界定,学校能够根据事实对校园欺凌进行个案的判定。公立学校也会根据地方反欺凌法的要求,对欺凌的要素进行细化,制成易懂的问卷问题。这些文件主要包含了损害后果、方式、主观意图、事后态度等,这些因素就能判断是否构成欺凌,根据结果提供不同的建议。当判断为“否”时,其结论就是没有构成欺凌,建议学生在向老师报告之前尝试与行为人沟通;当回答为“是”,就认定构成欺凌,则建议受害人向老师或信任的其他成年人报告[6]。可见,学校采取的办法就是鼓励学生尽力自己去解决问题,节省法律处分的时间,从而减少休学、开除和争吵,在超过限度时,再进行介入和干预。允许学校自主处分的权利是一种弹性的法律政策,有利于学校发现欺凌问题并根据现实环境进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四)学校自主选择和推行反欺凌项目

法律惩罚本质是起到震慑的作用,当违反法律时就要选择惩罚,这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是这样会忽略长期目标[7]。学校的作用不仅局限在对校园欺凌的发现、报告和处理,也可以作为非诉讼替代机制的执行者,结合实际教育环境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校园欺凌的预防和监控。无论是学校,还是教育组织都可以尝试对可行性方案的拓展,利用非诉讼替代方法对欺凌纠纷进行解决。反欺凌项目的推行,会让校园欺凌的预防作用得到提升,但是还要进行人员和资金的投入,否则学校只是利用教育经费,进行形式上的应对,而治理目标难以实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法律治理关系到我国校园反欺凌制度体系构建和保护青少年的基本合法权益。由于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受到各种欺凌就会影响其各个方面的发展,也不利于校园育人环境的构建。校园欺凌法律的建设,必须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给予学校相应的法律权力,允许其推行以预防为主的非诉讼替代方案,实现依法治理校园,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刘於清,唐莉红.伦理学视角下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研究[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91-96.

[2]邓凡.“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困境与出路——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J].教育学术月刊,2019(10):71-77.

[3]姚建涛.从单一转向复合:校园欺凌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临沂大学学报,2019,41(4):110-119.

[4]臧文瑛.多元防控体系下小学校园欺凌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D].鲁东大学硕士论文,2019.

[5]汪红晨.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解决路径[D].武汉纺织大学硕士论文,2019.

[6]李莉,姚宇波.校园欺凌干预制度的法律研究——美国经验与中国路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1):30-39.

[7]任海涛.我国校园欺凌法治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评11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J].东方法学,2019(1):123-133.

[8]常进锋,尹东风.域外经验与中国思路:青少年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J].当代青年研究,2018(2):109-115.

(责任编辑:李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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