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0-09-10钟慧
钟慧
【摘 要】《职业教育法》在实施了18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拟重新修订,主要是在时代变迁,社会经济文化发生重大变化后,拟制定一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法。1996年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但是由于时代发展的局限性,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尚未达到完备的程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研究德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经验,并为提高我国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修改《职业教育法》,完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提出借鉴。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德国;启示
《职业教育法》在实施了近20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其进行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劳动者技术能力的需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职业教育基本法虽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一度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仍存在很多不足,尚未形成成熟的法制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研究德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经验,并为我国修改《职业教育法》、完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提出借鉴意见。
一、德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进程和主要法律
(一)德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进程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中心,形成了比较完备、完善的职业教法制体系。
1.德国职业教育法的演变
早在18世纪以前,欧洲的生产方式主要以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为主,各种技艺大多只能通过师徒制的形式传承。这种历史久远的学徒制,被认为是近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开端。德国在1182年订立《科隆车工章程》帅先确立师徒制的职业培训法律。两次工业革命后,手工业被工场手工业和大工厂生产所取代,新型的工业化生产体制要求劳动者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不同转变,从劳动技能来看:一是技能结构从手工作坊式的简单操作到工业化机器化的转变,二是劳动形式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作坊式到机械化的大工厂的转变,三是产业结构从农业、纺织业等向现代工业的转变。依托手工业的学徒制也被新生的产业工人培养形式—学校职业教育所取代。为了使之有条不紊地进行,德国继1182年《科隆车工章程》帅先确立师徒制职业培训雏形后,在1869年颁布《企业章程》明确了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在1889年颁布了《工业法典》规定企业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教育联系起来。这些法律是现在职业教育法律的雏形和基础。
2.德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的形成
工业革命催生了職业教育法制体系的逐渐形成。大机器生产条件下,生产过程被细化,而这一变化也促使劳动者的技能需求被重新细分,也把走出学徒制劳动者带入到更加集中的职业学校教育中,全日制的技术学校逐渐形成。在这种集中举办的全日制职业学校形成后,诞生了德国的第一部职业教育基本法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在这部主体法中系统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定义、内涵、适用范围,规定了职前和职后的培训目的、职业训练的内容、方法、期限,培训企业与受培训者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的资格、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以及培训合同和报酬、国家机构和经济部门对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作用等。通过全面、严谨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地位。
之后又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一些列法律。包括1972年的《企业宪法》,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管理部门的义务,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委员会、企业和学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不准把学徒工当做单纯的劳动力使用;1976年的《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企业在学徒工培训期间有为其提供在相应的职业学校学习的机会;1972年的《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对企业实训教师的义务作了细致的规定,包括企业实训教师的基本任职条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依法基础、考试规则等;1981年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则对教育机构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成立条件、目标、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等。以上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德国现代职业教育体制已经形成并日臻完善。
(二)现行德国职业教育法的主要法律
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年、2007年修订)是在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该法将1969年的颁布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颁布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法促进法》合并并加以修订,试图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构建一个更具灵活性与竞争性的框架,是对德国根据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一次职业教育改革。该法主要是针对企业培训而制定的,改革的内容包括:跨地区的校企合作改革、企业现代化的改革、双元制培训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改革等。
《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由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颁布并实施。2009年对《企业教师自治条例》做了很多修改,使之能够和2007年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相配套。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企业教师从原来只需证实其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知识,扩展为必须获得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具体要求教师具有落实法律条款的能力、有善于跨界思考的能力、有掌握新知识的能力、有熟悉多元文化的能力、有实施个性教学的能力、有扩充国际视野的能力等。这些法律规定不仅立足于德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更是寄希望于职业教育能够有效推动经济社会的更好发展。
二、德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的基本特色
经过多年建设,德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其基本特色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型”立法理念
德国职业教育法体系中各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紧跟德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更好的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方式和更好的服务于不断变化技能需求,而这种为生产力服务的“服务型”理念也一直贯穿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法系中,成为一大特色。在立法中这一“服务型”理念也贯穿始终。例如,在《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年)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第3款中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标是:“旨在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传授符合要求的、进行职业活动必需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职业行动能力)。它还应使或的必要的职业经验成为可能。”i在第四部分职业教育研究、规划和统计第85条职业教育规划的目标第1款中指出:“职业教育规划旨在为职业教育适应技术、经济和社会要求并协调发展而创造基础”ii等一些列贯彻德国新《联邦职业教育法》始终的都是配合社会发展、经济技术的实际需求,这种服务型的立法理念促使职业教育法的订立更加切合实际,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应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2.《联邦职业教育法》法律位阶高
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并非《教育法》的子法,在该法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4条第1款中规定:“联邦经济和劳动部或其他主管业务部门可与联邦教育和研究部协商,以无需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规形式,代表国家对职业教育予以认可,并按照第5条的规定颁布职业教育条例,使其成为规范统一的职业教育基础。”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个州享有立法权,但是德国职业教育作为一种重要而特殊的教育,其立法权由联邦政府享有,这也表明了职业教育法在德国国家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3.严谨的法律概念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严谨性、规范性对职业教育起到了切实的保障作用,而这些特质都是通过一些列重要的法律概念体现出来的。例如:在《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年)第一部分第1条中就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和概念”,把职业教育细分为四个类型: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进修教育、职业改行教育。又对这四种不同的类型进行了简明准确的定义,并在第一部分第3条第2款中又例举了不适用3种教育方式,可谓是准确定义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在第二部分第10条和第11条分别界定了相关的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在第二部分第三节详细界定了教育机构与教育人员的资质。并在第三部分详细界定了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主管部门。这些全面、严谨的法律概念构成了《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理性支撑。
三、我国建设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应当突出解决的几个问题
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上述特点,恰好都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弱项。对此,应当借助“职业教育法”修法的机会,借鉴德国的经验,建立卓有成效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
比较中国和德国的消费者法制建设,最基本的差距在于,德国有一整套相对完善、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而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法内容单一,只有一部基本法,没有形成体系。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订立较早,至今已历史悠久,建立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众多法律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并且,在2005年、2007年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又先后对1969年的基本法进行了改革,并通过各州立法不断加以完善,至今已经能够发挥充分保护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功能。
对比起来,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较晚,在1996年制定《职业教育法》之后近20年以来,并没有增加新的职业教育法规、也没有对职业教育法进行过修改、补充或者进行更为细致的法律解释,直至目前准备进入修法程序。顺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应当制定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单行条例为补充的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其中,基本法主要是确立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单行法规则对职业教育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如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教育师资的管理、教学内容和目标的修改等进行规定。
(二)建立动态的立法机制
职业教育又被称作“就业教育”,市场的导向性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成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览各国职业教育立法,也无不都是不断的对职业教育法律进行社会适应性修改,以保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以信息科技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发展的今天,更加注重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不仅要以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做参考,更要以未来对劳动者的技能需求为引导,立法设计上充分考虑这一实际需求,紧跟我国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脚步,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不断修改。
(三)具体制度的建设
1.概念界定明确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应该从概念上就能充分体现出法律含义的确定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从而有效保障职业教育的良好发展。具体说,应该从职业教育的概念、适用范围、职业教育关系的确立、职业教育机构的和教育人员的资质、职业教育的组织、特殊群体的保护、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准确界定,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在不需要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对照执行和监督。
2.制定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制定严格职业资格的认证制度是职业教育法能够健康和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职业教育和劳动者的就业密不可分,要想在就业市场上形成优势,就必须有与接受普通教育的毕业生相区别的职业资格的认证。如果认证制度制定的過于宏观或者立法不严谨,会严重影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如果企业不把职业资格认证作为入职的必备门槛,那么就会降低接受职业教育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同时由于无法评估劳动者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的职业教育毕业生也会影响到企业对职业教育的信息,于是就会导致社会对职业教育认可度的下降,接着就影响到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这种由资格认证制度导致的恶性循环,会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的发展,所以要在立法中明确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职业资格应该作为一种同时被企业和升学学校认可的资质,促使接受职业教育的劳动者既要为就业做准备,掌握扎实的工作技能,又能为希望继续深造的学生打开升学之门。
3.重塑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众所周知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教育制度,2005年、2007年连续两次修订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更是一部以规范职业教育中的企业资质为主的法律。综观我国职业教育法,主要是以政府主导和学校教育为主,这种立法中不同主体的不同地位定位与法律是实施效果有直接的关联。新的职业教育法为了起到推动经济转型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势必要和我国当前的经济需求以及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紧密结合,所以就更应该调整职业教育立法中企业的主体地位,彻底转变之前以学校为主的立法模式,转而以企业需求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风向标,凸显企业的重要地位。
注释:
i姜大源.刘立新译.联邦职业教育法[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2
ii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