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2020-09-10吴海苗
吴海苗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制建设的优化也随着深入推进,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然而当前的法律条款与执法环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然存在一些欠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障程度与保障范围方面都有待完善。基于此,本文论述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必要性,深入分析了刑事诉讼视角下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突飞猛进,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以往被忽视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不论是从法律约定的角度,还是相关制度的完善方面都能够看出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保障的决心,放眼我国历史,这一举动是绝无仅有的。然而,纵然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一直以坚持“公平的审判”作为基本的思想和行事原则,公众与社会媒体也也要求和呼吁构造一个能够充分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环境。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不遗余力地加快完善制度和环境,以保证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一、刑事诉讼视角下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充分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协调刑事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的诉讼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通过尊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并赋予其合法利益的形式,有助于检察机关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保护公民人权的基本要求
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质上也是约束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公民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其人权保障的相关内容应该包含限制与规范国家法治机构权力的非法行使和扩张。其中刑事诉讼又可以称之为公法领域关系人权保障相关内容最多的法规。因而刑事诉讼背景下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保护公民人权的最基础要求。
(三)刑事司法系统改革创新的要求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进入了关键的转型阶段,为了保证稳健的发展,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创新。而刑事司法系统作为稳定社会的利器之一也迫切需要革新发展。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创新的一大重要目标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是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创新改革的现实要求。
二、我国刑事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刑事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刑事诉讼的立法方面
刑事诉讼案件的立法原则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贯通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各个诉讼主体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务必应该坚守的基础性原则。尽管我国现如今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约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然而界定并不全面,还有一些内容并未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说明,从而致使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方面存在无据可循的情况。
2侦查阶段
我国现在执行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赋予了公安侦查部门强大的侦查权利,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条款中缺少司法审查的环节,容易导致侦查部门滥用职权,引发不平等的社会现象,严重侵害了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律师辩护方面
由于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根据当前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律师取证权利,同时再对应实际的取证环境,律师根本无法与侦查、公诉机关进行抗衡。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途径主要由查阅案卷资料、申请到法院调取证据,以及直接面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证据的收集等等,看似实现路径丰富,但是相关法律对上述取证方式都有着众多的约束。
(二)刑事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援助存在滞后
我国《刑事诉讼法》条中有关于刑事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问询或者被采取了强制性举措之日起便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项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减小因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的公职人员与刑事犯罪嫌疑人出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程度不一致而造成的问题,然而这项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犯罪嫌疑人在通常情况下取得来自律师的法律咨询往往是在首次问询结束后,因而犯罪嫌疑人是无法取得最及时的法律援助,其次,由于办案的公职人员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问询一般是在非常封闭的环境条件下开展的,对于部分存在疑问的地方,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回答。尽管在首次问询结束后,刑事犯罪嫌疑人依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然而受限于个体的法律水平、以及理解能力等,同时还存在对问询环节中具体细节记忆的模糊这种情况,因而接受法律咨询的效果通常差强人意。
(三)没有明确豁免律师辩护的规定
为了有效降低律师在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时承受的精神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他们的担心,更专业地为其当事人辩护,豁免律师庭上的辩护言论已然发展成为了一种国际认可的通用做法。然而,目前我国在《刑法》中依然设有“律师伪证罪”,这实质上是对律师拥有合法豁免权的书面否定,大大增加了律师在行使辩护责任时需要担责的风险。
(四)“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
在各个司法机关和部门进行办案的时候,只能称涉嫌犯罪者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庭审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则被称作被告,这一名称的转变实质上也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变化标志。然而在当前的实际司法审理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既定思維依然能够被运用于庭审时的诸多言语和待遇上,譬如在庭审时审问犯罪嫌疑人通常应该采用的语言表达是“回答”,但如果是采用“供述”来替代则表现出明显的暗示意味。
三、刑事诉讼视角下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诉讼权利的相应对策
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通常表现在诸多方面,为了继续推进我国的现代化法制社会的进步善,应当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恰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
由于刑事犯罪诉讼中通常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不高,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接受问询时合法公正,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首次问询之前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让犯罪嫌疑人有时间思考聘请律师与否。如若犯罪嫌疑人错过了这个时间,或者决定不享受这项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相关司法机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问询。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情况,司法机构在进行问询时应派遣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后,再继续进行问询。
(二)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介入权利
在侦查的阶段就应同意律师进行介入,以防止问询逼供或其他违法讯问情况的出现,确保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合法、公正性,与此同时,在进行问询的时候,还应当允许律师到场,对整体问询环节进行监督,律师还可以将自己认为不当或非法的问询意见一一记录下来,若是司法办案机关存在违法审讯的行为,律师可以直接拒绝在笔录上确认签字。针对可能会被判处无期或死刑的重大案件,司法机构应派遣法律援助律师对整个问询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果没有监督行为或未能保留同步监控视频的问询不能直接作为庭审证据。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需要律师介入。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应该充分了解案件细节,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若辩护律师拿到第一手案件材料的时间太晚,是不利于深入了解案件经过,无法使其在庭审时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做好做充足的准备。再次,法院应该重视辩护方律师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支持辩护律师的合法取证行为。由于辩护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发挥的主要作用便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减罪或免除追着的相关辩护,这一个特殊的职业要求使得法律应规定相关的条款保护他们,同时也是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举证期限制度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可能会受到因前期对案件细节信息把握不足的影响,从而致使律师辩护陈词作用受限,还会受到司法公诉机构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行为的影响,尽管当前允许因诉讼方递交全新的控诉请求而推迟开庭审理时间,但实际上给予辩护律师的工作准备时间依旧不足,且审判资源浪费较为严重,造成审判过程的延长。
(四)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被羁押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因而身处环境特殊,故而举证水平受限。然而相关司法机构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自证在问询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行为的能力,在此背景下,若司法机关无法自证行为合法的时候,则会判定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控诉能够成立。但是如若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构建科学合理的举证责任机制,那么便能够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过程中承受非法侵害行为发生的机率。
(五)限制自由裁量权利
庭审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因而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在审判中的随意性情况发生。为此应对司法机构审理刑事案件中有关自由裁量权利进行有效的限制,只能依据控诉方亦或是辩护方提到的罪名事项进行审理,而不能够以额外的附加罪名来进行审继而对犯罪嫌疑人量刑。
(六)完善刑事诉讼中的用语规范
《刑事诉讼法》中针对不同时期的如何称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专业用语也应进行详细的规范,对于庭审没给出最终判决的涉罪嫌疑人,对其不能够以诸如“交代”、“供述”等等具有强烈定罪色彩的言辞,应该使用不带倾向的中性用语。
结束语
总之,在刑事诉讼视角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局部修正,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还需要切实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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