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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设的经济法问题研究

2020-09-10刘圆春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经济法

摘要: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背景下,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成为扭转金融危机之后经济发展颓勢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都给予了充足的重视。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补全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家宏观调控,通过科学的产业技术政策保障物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结合现今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现状,从经济法角度提出相应的保障策略。

关键词:智慧城市;经济法;物联网产业;宏观调控;产业政策

前言:智慧城市是基于城市信息化而精准把握城市系统运行状态以及规律,实现系统优化,对城市人地关系进行调控,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使人们生产、生活需求获得更公平而有效率的满足,促进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综合性、公益性工程。现如今,物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智慧城市建设夯实的技术基础,但想要实现智慧城市的高水平建设,还需要配合法律制度方面的调整和控制。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依托经济法经验解决现阶段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促进信息技术产业政策的优化、保障信息安全,并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一、智慧城市及其技术基础

(一)智慧城市的基本内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较高水平后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口、工具、资本等各类生产要素不断聚集的过程,是生产要素集约化和业态多样化的社会有机体。在集中效应的影响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而人类的社会属性在此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而其核心本质则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选择。

按照《辞海》的定义,只会是指能够认知、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事物的能力,从这一点来看,它是针对人类而谈的一个词语,“智慧城市”并非是城市本身具有了智慧,它所具备的对事物的认知、辨析以及判断处理能力是人类所赋予的。

在第三次技术革命之后,人类的社会生产方式再一次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而城市发展在这次变革中也受到了深刻的影响。进入信息时代之后,互联网的全面覆盖使得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几乎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将实现认知和控制客观世界的信息技术贯穿应用于城市管理之中,通过实现信息共享和智能处理实现对城市的全方位管理控制,这就是城市的智慧化。目前,由于智慧城市的发展历程尚短,因此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智慧城市”定义,但这一概念已经被广泛认可,许多国家也都相继投入到智慧城市的探索建设之中。

(二)智慧城市建设的技术基础

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是智慧城市建设中应用到的两种核心技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各部门对事物的智能化认知、辨析以及判断处理,这即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自第三次技术革命以来,信息技术一直保持着飞速的发展,现如今以物联网和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智慧城市建设奠定了技术基础。

物联网是指通过射频识别仪器、全球定位系统、功能感应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协议,将世界上任何物体和互联网连接起来,通过实体和网络之间的信息交换实现物体智能识别、定位、跟踪以及监管。通过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将实体城市和数字化、信息化的城市连接起来,这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一环。在物联网环境下,信息数据采集的渠道获得了极大的拓宽,配合云计算技术所赋予的庞大信息存储、传输和运算能力,可以实现对城市各方面信息数据的高效处理、传输和存储。云计算的核心原理是通过多种方式将服务器进行联网式规模化的集中,以此实现数据存储量的扩大以及数据计算效率的提升。在云计算技术应用模式下,传统单一的主机计算模式将被打破,联网式服务器计算系统能够基于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应用,因此可将其看作是互联网虚拟信息处理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升级。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物联网的大面积覆盖以及规模化应用想要实现必然需要云计算技术的配合。

基于物联网的运作机理,当前智慧城市的运行架构通常分为感知、网络以及应用三个层次,其中感知层负责对城市各方面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网络层的功能则是对采集整合的信息数据进行传输和分享。应用层则负责对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决策,指导城市各部门的运行。由此可见,智慧城市建设的本质就是一个城市信息化技术应用工程项目。

二、现阶段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通过前文可知,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会使用到新一代的信息技术,信息的快速采集整合以及共享利用虽然可以为城市智慧化管理提供便利,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升,但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也必然会使城市居民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同时,智慧城市建设涉及到每一位城市居民的利益,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规程以及技术政策等方面均涉及到敏感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现状分析

智慧城市的概念是在2010年世博会被引入我国,早在此之前,我国就已经意识到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性,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产业发展,并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地位,因此在智慧城市概念引入我国之后,便迅速获得广泛认可,中央和部分地区也开始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但结合近十年的建设历程来看,表现出了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部署,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以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产业发展上,对智慧城市缺乏深刻全面的认知理解,以至于很多地方的智慧城市建设都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直接照搬国外经验的情况十分常见。二是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善和明确的物联网相关信息技术产业的统一标准,这造成的一个恶劣后果就是各地区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采用的是不同的标准,如此只能实现某一城市或是区域的互联互通,等到最终的全面统合环节必然会遭遇极大的阻碍,届时必然需要进行深层次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当前智慧城市建设所投入的资源大部分都将浪费。三是缺乏信息安全保障。以目前我国所具备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尚不能完全消除漏洞,而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物联网所涉及的都是家居、商品流通等与城市居民生活私密息息相关的领域。而现今我国面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在智慧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个人信息安全危机。

(二)智慧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结合前文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现状,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分别是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制。

首先在宏观调控方面,具体问题有三,一是计划调控的权责分配十分混乱,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到十二五发展规划之中,此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才颁布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对智慧城市试点建设进行申报,这种地方规划先于国家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国家在计划制定方面存在着管理主体职责不清的问题。二是信息产业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目前我国与产品技术标准化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几项,其中虽然对信息产业作出了标准化规定,但要知道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十分迅速,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标准已经不适用于当下。而且智慧城市建设的产业技术政策需要涵盖技术研发、实施的整个过程,而如今我国信息产业技术标准尚不具备完善的体制,且我国产业技术标准的形成受市场参与和政府控制的双重影响,协调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三则是政府采购信息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国家安全信息泄露的情况,政府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主体机关,智慧城市建设需要实现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整合,在此过程中一旦信息系统出现漏洞,会造成国家信息的泄露,威胁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

其次在智慧城市市场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项,一是物联网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到了物联网功能的发挥、产业链的形成以及信息安全。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包括我国针对物联网产品的技术标准尚不完善,同时现有企业的标准编制能力偏弱,且意识不足,不能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电信业服务政策不合理,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之下,电信产业最初的服务政策是实现电信资源的公平分配,但长期大规模投资对企业运营带来了严重影响,加之政府财政补贴难以弥补损失,导致电信运营的盈利性和普遍服务的政策性之间产生冲突。目前,我国电信行业采用的服务政策仍旧未脱离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对电信业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形成了严重的影响,阻碍了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目前智慧城市建设体系下,面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的缺失,虽然我国曾在2013年出台过《信息技术安全公共及商用服务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但其所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有限。在物联网广泛覆盖的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掌控力度将被进一步削弱,即是指现在,经营者违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原则将其擅自泄露给他人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将是智慧城市建设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从经济法角度探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策略

(一)从法律层面强化智慧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力度

首先,对计划调控权责划分进行明确,制定科学可行的计划法。详细阐述计划的内容、管理主体及其所具有的权责,确保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各主体能够严谨履行自身职责。同时,针对智慧城市建设中地方规划编制先于中央政府总体规划的情况,应明确国家总体规划对地方规划所具有的统领地位,要求各级各类规划必须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政策。还要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所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进行严厉的惩罚,保障经济管理义务人能够积极承担责任。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一定要贯穿于计划管理行为的全部活动过程之中,包括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

其次,积极推进信息产业技术标准的完善。一方面制定完善信息产业技术标准法。将产业技术标准制度纳入到产业技术政策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实现对产业技术标准编制的有效调整,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明确信息产业技术标准编制主体,并拓展其参与编制的渠道和途径,保障产业技术标准制定的科学性。而且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各类主体参与体制的协调与补充为协调相同项目下不同标准申请组织之间的利益协调,应成立技术标准协调和联合工作进行中间的协调工作。

再次,对政府采购信息技术服务进行规范。一方面从立法层面对政府采购信息技术服务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政府积极履行信息安全保障职责,加强对服务采购的安全检查。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信息技术服务質量评估部门,确保信息技术服务的质量。同时,建立信息技术服务和产品安全生产制度,要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基于安全性要求对信息技术服务和产品设定具体的安全级别标准要求,在服务采购之前,要对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尽可能的选择符合国家标准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

(二)完善智慧城市建设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对策

首先,对物联网产业的主体行为予以规制。对物联网铺设所使用到的各类传感器的技术标准进行统一,鼓励引导传感器、芯片厂商的合作,形成多样化的商业体系,严厉打击通信运营商的垄断行为。其次,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设立物联网产品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进行检验,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并为我国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最后,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制定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加强对运营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

结语:综上所述,智慧城市建设是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为了加快智慧城市建设的脚步,我国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现代化信息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要从法律层面为智慧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制提供支撑,打造一个坚实的环境基础,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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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征正. 南京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信息安全教育研究[D].南京邮电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刘圆春(1997—),女,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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