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2020-09-10刘晓东
刘晓东
摘 要:目前,企业对国外先进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较大,通过货物贸易途径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对于单纯的服务贸易,一般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备案和管理,由国内进口方代境外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而对于单纯的货物贸易,则由海关向国内进口方代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款。上述两种方式看似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是,实际贸易中经常出现有形的货物贸易与无形的技术、专利交易相互依附和交叉的情况,且企业与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标准、计征方式和具体分摊比例上也可能存在较大分歧。为确保企业对外贸易行为的合规合法,企业应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专门研究。
关键词:进口货物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F752.61 文献标识码:A
1 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国家税务部门、中国海关、世界海关组织等分别从税务和贸易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说明,但是各种解释都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为有形贸易的量化很简单,但是无形贸易却很难量化和标准化,这也是导致特许权使用的认定和确定分摊比例往往比较困难的原因。企业业务人员在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时,需要牢牢把握住,一旦出现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无形贸易,则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款时,一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专利许可费、技术引进或开发费用,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根据企业与海关商定的分摊比例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1 中国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根据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文《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在进口货物时,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所支付的费用。若企业仅单纯进口货物而不发生与货物相关的技术或专利的购买,也就不存在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1.2 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仅仅只是单纯的服务贸易或技术贸易而与货物无关,则该特许权使用费仅受国家税务部门的管辖,而与海关则没有直接关系。
1.3 世界海关组织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1994年《WTO海关估计协议》第8条规定,在按第1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对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应加上:作为被估价货物的一个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专利费和许可证费,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内的专利费和其他费用。可以看出,世界海关组织最早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解释,此后,世界各国基本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地细化和完善。
1.4 特许权使用费面临的双重监管问题
在我国,海关和税务部门均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如果企业在进口货物的同时还有与之相关的技术或专利购买等交易需求,则需同时接受海关和税务部门的双重监管。此时,企业的财务部门仍然需要首先按照服务贸易的办理程序,向商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向税务部门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种,经过外汇监管部门的审核通过后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主动向海关申报缴税,如果超期则会面临海关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处罚。对于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的财务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一般各有分工,并且货物贸易和技术、专利引进等无形贸易一般也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因此,应谨防出现企业内部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2 海关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法律依据
《海关审价办法》是我国海关在认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时的重要法律依据。《海关审价办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各种情形和认定原则进行了全面表述,企业业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和理解《海关审价办法》的有关内容,以便了解海关的业务开展思路并能够与之对话。
2.1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应税条件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11条、13条和14条规定: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关键看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看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二是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是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先决条件。如果企业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该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向海关申报纳税。
2.2 如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符合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14条规定:若国内企业不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无法购得进口货物,或者当国内企业不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进口货物就无法以合同约定条件成交,则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应视作是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该规定原则上说明了应注重考察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与进口货物之间存在某种先决条件。
2.3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常见情形
《海关审价办法》第13条用较长的篇幅对可以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表述,其核心思想就是,当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对外支付专利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销售权等情形,且企业进口采购的货物与上述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代价获得的各种权利和授权有关时,则可以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采购的货物有关。
3 海关获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信息的途径
在实际海关关务中,海关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分析企业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3.1 调取企业报关单证
海关通过在海关系统中调取企业的货物买卖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相关的商务和技术文件,查阅商务合同中是否涉及技术或专利的转让或许可的相关信息,或者技术文件中是否涉及对进口货物的描述。通过对上述信息的比对,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此外,为进一步获取可能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商务合同等单证资料,海关有权启动价格质疑程序,要求企业对进口货物的价格构成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3.2 审查企业贸易和非贸易项下付汇信息
企业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的流程是首先需要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備案,其次持备案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代缴国外企业所得税及其他附加税种,最后才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付汇、并通过商业银行账户汇出。目前,各地海关均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早已实现了信息共享机制,海关可以随时获取企业非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汇信息。因此,企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也不可以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仅通过非贸易程序处理。
3.3 海关常规业务稽查及专项调研
随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地企业可能都会面临海关总署税管局或当地海关的业务稽查或专项调研,海关加大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力度在今后将成为常态。由于海关稽查的特点主要是事后稽查,因此要求企业在事前申报时必须完整准确,对于有异议的情况应主动与海关通关部门咨询联系。
4 特许权使用费分摊比例的确定
与有形的货物贸易不同,技术引进、专利授权等特许权使用费为无形商品交易,其特点是一般没有市场公认的可以参考的定价,并且与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常会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因此,无论对海关还是企业来说,特许权使用费相对于进口货物的分摊比例非常难以确定和量化。而海关在办理特许权使用费业务时,不会简单地将特许权使用费金额100%计入进口货物的应税价格中,而是会与企业进行充分的交流,听取企业的专业意见。由于企业对具体贸易谈判过程更加了解,因此,企业应首先向海关证明二者是否有关联,如果有关联,则应向海关说明进口货物在整体中所占的比例,争取根据进口货物所占的比例来分摊特许权使用费。
5 海关价格预裁定业务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价格预裁定业务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价格预裁定。对于需要确定分摊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企业可以事先与直属海关就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的分摊比例进行充分的交流,并最终达成双方认可的分摊比例,最后向直属海关申请以价格预裁定的方式将分摊比例预先确定好,这样企业后续进口货物或海关后续业务稽查时,各级海关就不会再对其价格构成有异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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