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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深交所等证券交易场所对会员单位所作处罚决定的救济路径研究

2020-09-10关向沛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职能

摘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对会员的管理属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不服,应当寻求何种救济,尚存争议。在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元分立体制之下,根据重要性理论,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引发的争议,应允许会员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一般的会员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职能;处罚权限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具备相应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且经批准后,方可成为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管理是其自律管理的固有内容。

一、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内容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位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等等。可以理解为,证券交易所在这些职能范围内自行负责。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包括如下内容:(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权限

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实现团结与秩序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利用组织向成员提供利益,使成员自觉地服从组织;而另一种则是运用惩戒性规则,对违反组织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惩罚称为“社团罚”。对违反社团规定的行为实施制裁的能力就是社团自治的主要组成部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对于违反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定的会员,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对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会员业务、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社团罚的权力来源,我们倾向于认同这样的区分:“一部分是国家行政权的转让,一部分是对社团自主权的确认”。具体到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虽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诸多关于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管理的规定,但我们并不能认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所进行自律管理的授权,而应当认为是对交易所本身的自治权的一种确认。

(五)证券交易所处罚权限的效力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影响力仍有待加强。虽然沪深交易所经常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在证监会处罚的案件中承担了许多幕后工作,其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单体现在惩戒数量和市场股价波动上,但是交易所对证监会的过度倚重,致使惩戒似有避重就轻之嫌,不利于一线监管职能的发挥。

二、会员单位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行为不服而产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二元分立的制度架构中,会员对交易所的管理行为不服,应当提起何种诉讼,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是一种功能性自治行政,原则上因管理行为与相对人发生争的,属于交易所的内部管理事项。根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些争议并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但随着重要性理论的确立以及人权保障观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可对相对人重要权益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应当给予司法救济,特别是行政诉讼救济的机会。

三、争议的二元处理结构:向法院起诉的途径及性质

证券交易所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首先属于自治的范畴,因此,交易所实施的普通管理行为,会员不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但根据重要性理论,证券交易所实施的会员管理行为,如果对交易所会员的重要权利产生影响,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允许会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1条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訴讼: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引发的争议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所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可能因会员自己的申请而终止,也可能在某些规定情形之下被交易所取消。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对于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因其影响到会员的重要权利,会员如果不服,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2.7条规定和第2.10条的规定,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2)交易所作出的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决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7.1条规定,会员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权限;(五)取消会员资格。”

(二)民事诉讼:因行为管理引起的争议

从理论上讲,证券交易所作为功能性自治团体,其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属于社团与成员的关系。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因管理而产生的一般争议,如果未涉及到重要性事项,则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我国证券交易所處罚权运行之完善

首先,证券交易所惩戒模式应从“以投资者为主”的传统模式向“以会员为中心”的模式转变,实现自律监管关口前移,强调会员的管理职责。由于会员是交易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监管之重点,发挥会员在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中的作用,能够更加及时地发现风险、遏制风险。而“以会员为中心”的惩戒,是解决证券公司与客户、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必要保障。应该加大惩戒力度,惩处会员违规行为。

其次,证券交易所惩戒方式的多元化。目前我国沪深交易所虽然规定了多种惩戒措施,但实际运用以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这类声誉性惩戒为主,资格性惩戒运用较少,财产性惩戒空缺,证交所惩戒措施存在断层。因此要逐渐修改沪深交易所纪律处分规则,将金钱制裁对象拓展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中介机构,并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以实际利益减损制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证交所惩戒之威慑力。此外,还应注意证交所与证监会金钱制裁之区别,实现二者功能的差异化配置。证交所金钱制裁侧于对投资者损失的弥补;证监会罚款则侧重于对破坏市场秩序的惩罚。

最后,强化证交所惩戒有效性。沪深证交所惩戒效果不佳的原因错综复杂:就会员证券公司而言,裙带主义、利益瓜葛背景下的券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同时承担着协同监管责任:熊市救市护盘、牛市化解风险。证监会以行政命令等方式要求证券公司执行政策不乏先例。强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实效性应该包括如下要点:(1)实现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法定性,解除其执法“底气不足”之顾虑。(2)强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改变强政策性弱连续性趋势。(3)提升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及时性,改变当前惩戒滞后、“物是人非事事休”的尴尬局面。(4)维护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权威性,坚持执法惩戒尺度的统一与公正。

参考文献:

[1]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证券法苑,2019,923-964.

[2]谢贵春;武俊桥.普通法系证券自律管理司法政策脉络与实践研究证券法苑,2017,v.23,274-312.

[3]张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及其救济途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v.20;No.115,90-98.

[4]李海龙.全球并购背景下的证券交易所——以美国经验为重心[J].清华法学,2014,v.8;No.43,151-177.

作者简介:

关向沛(1996-),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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