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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心理概念的习得路径

2020-09-10蒙锡岗

新教育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行为主义语词定律

摘要: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使用很多心理语词,但这些心理语词的词义源自哪里?目前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主张任何心理词语(或至少是其中的大部分)的意义来自内在例示的定义。二是认为它们的意义来自可操作性定义。三是认为来自“民众心理学”的定律网络。本文试析这些观点论证路径及其面临的困难。

关键词:心理概念;内在例示;可操作性定义;“民众心理学”的定律网络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使用很多心理语词,但这些心理语词的词义源自哪里?目前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主张任何心理词语(或至少是其中的大部分)的意义来自内在例示的定义。二是认为它们的意义来自操作性定义。三是认为来自“民众心理学”的定律网络。

一、由内在例示来定义

把一个词介绍给别人的办法之一(比如说,‘马’、‘车’),是把这个词所代表的类型的一个特例展示给他看,一面说象是“那是一匹马”或者“那是一辆救火车”之类的话。这就是所谓的例示性定义的例子。我们希望听的人能注意到在这展示出的情况中的相关的特色,因而能在一个新的、也包含这些事物的情況中,再重新应用它们。

当然,以上所举的两个例子都可以用别的办法定义。我们可以只是对听的人说,“马是一种大型有蹄供人骑的动物”。在这里我们把意义提出来的办法是,把这个词以特定的方式,连接到在听的人词汇中已有的一些词上。这种引进词汇的办法的范围是从明确且完全到部分且非正式都有。但是常常有人说,并不是所有的词都是这样得到意义的。有些词只能以第一种方式得到意义,经过直接的例示,例如象是“红的”、“甜的”、“暖的”这类词。它们的意义不涉及它们跟其他词语的关系:只涉及了它们跟物质的物体所显示出来某个特定性质的直接关联。正统的语意学以及我们的常识,都是这么说的。

在我们的常识性心理学词汇里的词语呢?当我们想到“痛”、“痒”、“红色的感觉”这类词的时候,例示性定义似乎是明显的意义来源。我们怎么可能知道这些词的意义,除非我们实际上有过痛、痒、看到红色等感觉经验?乍看起来,似乎除此以外别无可能。我们把这观点称作“标准观点”。

虽然标准观点对于很大一部分的心理学词语可能是正确的,它却显然不是对于所有这种词都正确,甚至不是对大部分的词如此。有许多种重要的心理状态类型,根本就不具可作为独立性质的特质,例如:信念P,信念Q,信念R,如此等等。我们在这里有的,是潜在无穷多个、互相之间有重要差异的心理状态。任何人都绝不可能一个一个地学会每个状态特有的独立性质,再从而了解每个陈述的意义。反正,这些状态也不是每个都有不同的质包。同檬的情形对于其他的潜在无穷序列也同样成立:念头P,欲望P,恐惧P,等等:也就是所有其他的「命题态度」都成立。这些也许就是我们常识架构中最中心的陈述部分,它们的特色是拥有一个角色扮演的元素,语句P,而不是以某种内视的感受性。它们的意义来源必须是别处。

因此,标准观点不可能完全概括所有心理语词 。不仅如此,标准观点即使在它的最可信的情形下,仍是可疑的。在所有跟感受性对应的心理状态中,也并不是所有的类型都具有一种大家都认可的感受性。例如语词“痛觉”,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词下面,涵括很多种大不相同的感觉(如头痛、噪音太大引起的耳膜发痛、在膝盖被撞击的痛,等等)。虽然这些感受性都是互相类似的,因为它们都是受害人引起一种厌恶的感觉f,但这是所有痛觉所共有的因果性与关系性的性质,而不是共有的感受性。即使是“红色的感觉”,也由于色调与明暗的原因,导致我们感觉到它像棕色、橙色、粉红、紫色、黑色等等,而显示出大幅的变化范围。本质上的类似,有时可以统一这个范围广阔的类,但我们又可以看到,这个红色感觉类的界限,也可以同样地由下面事实来定义:当我们看到例如嘴唇、草莓、苹果、救护车等这些东西的时候, 我们就拥有红色的感觉。

当然,我们可以说,没有经验过痛觉的人(也许是因为某种神经系统上的缺陷)还是可能知道“痛觉”一词的意义,并且在对话、解释、预测中使用它,就象是我们在描述别人的痛觉时一样。固然他不会知道痛的真正感觉是什么,但是仍然能知道它所有的因果性与关系性的性质,因而就会跟我们一样地知道痛觉是什么状态。虽然他总还是不知道什么,但我们不清楚这欠缺的东西就是“痛觉”一词的意义。如果像“痛觉”、“红色的感觉”这些词的意义,真是完全被它们与一种内在感受性的对应所概括,则我们就会很难避免一种语意唯我论(semantic solipsism)一一唯我论是说所有的知识,除了对自己本身的知识以外,都是不可能的。既然我们每个人都只能经验自己的意识的各种状态,则任何人都不可能判定他自己的“痛觉”一词的意义,是否跟任何其他人的一样。一个涵蕴没有人能了解任何其他人说话意义的理论,未免太奇特了吧。这些对标准的“内在例示定义”意义理论的质疑,促使哲学家探讨其他的办法。

二、来自可操作性定义

可操作性定义是由哲学行为主义提出来的。哲学行为主义是当代最早出现的物理论,它又称为“分析行为主义”或“逻辑行为主义”,其代表人物除了维根斯坦之外,主要还包括赖尔和韩培尔。韩培尔在1949年发文倡导可操作性定义,后来他在1977年的一篇论文中放弃了该主张,改为采用较弱的可还原理论。[1]普特南在批驳哲学行为主义时,将这种研究进路区分为“强行为主义”与“弱行为主义”。[2]利康则将这进路区分为“取消行为主义”与“还原行为主义”[3]。韩培尔的“可操作性定义”相当于普特南所说的“强行为主义”,他的“可还原理论”以及利康所说的“还原行为主义”相当于普特南所说的“弱行为主义”。

哲学行为主义从分析心理概念或者心理语词的意义着手,主张每个心理概念或者心理语词的意义乃是某组行为样式或行为倾向。例如,“痛”概念(或者语词)并不是指涉“痛”这种心理状态,而是指涉一组行为方式和行为倾向。因此,使用心理概念或者心理语词来做描述的理论,都可以被理论还原到描述行为样式和行为倾向的理论。随着逻辑经验论对于“理论还原”主张的改变,哲学行为主义改为把语句作为还原的单位,主张任何心理语句都可以被理论还原到一组描述行为方式和行为倾向的语句。因此,包含心理语句的理论都会被还原到只包含行为语句的理论,我们所说情绪、感官感觉、信念、欲望的时候,并不是在谈论难以捉摸的内在事件,而是用一种简化的方式谈论行为的实际的或潜在的状态。任何心理词语的意义,都是由它与某些其他词语所具有的关系所决定的。换种说法,行为主义指向纯粹倾向性的词,如“可溶解的”或是“易断裂的”。如,当我们说糖是可溶解时,并不是说糖拥有某种难以捉摸的内在状态,而只是说如果我们把糖放进水里,则它就会溶解。关于心理状态,我们也可以应用类似的分析,比如说“老王想去美国旅游”就是说(1)如果问老王,这是不是他想要做的事,他会给予肯定的回答,(2如果把新印出的去纽约和日本旅游的广告拿给他看,他会先看纽约的那一份,(3)如果给他一张这个星期五去纽约的飞机票,他就会使用这张机票,如此等等。

同时,哲学行为主义者也指出,大部分的心理状态虽不同于像可溶解性这样的简单性质,它们是多渠道的的,但它们仍然是倾向性的。因而根据这种观点,就完全没有必要担忧身体和心灵之间的“关系”。例如,谈论居里夫人的心灵时,并不是说到某种她“拥有”的“东西”,而是在讨论她的某些杰出的能力和倾向。因此,哲学行为主义认为身心问题是一个假问题。

当然,哲学行为主义也存在理论困难。首先,它明显忽视、甚至否定人们心理状态的“内在”层面。比如说,有痛觉的时候,就似乎不仅仅是一种呻吟、皱眉、吃消炎药等等的倾向而已。痛觉也有一种内在的、作为独立性质的本质,而可由内视所揭露出。而行为主义忽视我们心理状态中的感受性一个重要的角色。帕特南提出完美伪装者论证以及超级斯巴人论证[4]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普特南让我们想象一位非常擅长伪装的人,能够用他的面部表情、说话,以及肢体动作,完美演出各种喜怒哀乐、七情六欲的心理世界。例如,他明明实际上没有感觉到痛,但却能伪装出咸觉到痛的脸部表情以及各种相关的动作,而且没有任何破绽。帕南接着要我们想象一位超级斯巴达人,甚至是超级超级斯巴达人。这位超级斯巴达人跟完美伪装者恰好相反,不论他正处于哪种喜怒哀乐的状态,他完全不会表现出任何相关的脸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这两件想象有什么用意呢?“完美伪装者”在于指出这个可能性:个体有表现出行为,但并没有处于相关的心理状态。“超级斯巴达人”的用意正好相反,在于指出这个可能性:个体处于某些心理状态,但却没有表现出任何相应的行为。在概念向度上,这两件想象试图论证:心理状态与个体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一方面,有可能行为语句为真但相应的心理语句为假,亦即行为语句并不蕴涵心理语句。因此,心理理论并不能被还原到包含行为语句的理论。另一方面,在概念向度上,也有可能心理语句为真但相应的行为语句为假,亦即心理语句并不蕴涵行为语句。因此,包含行为语句的理论并不能被还原到心理理论。所以,可操作性定义是错误的。

其次,当行为主义者试图以细节描述他们认为是构成任何心理状态的那些多样性倾向的时候。比如说,要适当分析“去美国旅游”,所需要列举出来的条件句不但很多,而且似乎是没办法穷尽,因而无法以有限性的方法列举出所有必须涵括的要素。并且,我们不可能以这种方式来定义其定义范围是开放而且不确定的词语。假设老王事实上要去美国旅游,那么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老王对去美国旅游的幻想并不保守密秘;第二,老王还没对阅读往美国旅游的广告单感到厌倦;第三,他相信这星期五的班次不会被劫机,如此等等。但用以上的条件来修补原有的每一个条件句,只不过是再引进一批又需要鉴定的心理因素而已,于是我们就不再是完全以可公开观察到的情形和行为来定义各种心理现象。正如齐生[5]和史蒂奇[6]指出,哲学行为主义企图以行为定义心理状态的作法,必定陷入循环定义的谬误,因为这样的定义必定涉及到其他的心理状态;在行为主义将心理状态分析到一组行为时,在该行为分析中总免不了提到其他的心理状态。例如,在分析“牙疼”时,除了要将某些脸部表情、某些肢体动作放入分析之外,还得将“想要减轻疼痛”、“变得焦躁不安”、“相信用手按着脸颊就不会觉得那么痛”等。但这样的分析又引进了别的心理状态。不仅如此,福多与布拉克指出个体的欲望、信念、情绪……,作为他此时此刻如此行为的原因。(2)心理状态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多对多”的关联,亦即每个心理状态对应到不确定多数的行为,每件行为也对应到不确定多数的心理状态。基于心与行为之间具有这些关系,心与行为不会是等同的。所以,哲学行为主义是错误的。

三、“民众心理学”的定律网络

我们经常用到关于心理状态的名词,都是深植于我们常识性理解的理论架构(民众心理学)中的理论名词,这些名词意义的形成,是跟一般性的理论名词获得意义形式一样的。也就是说,这些名词的意义是由包含它们的各种定律、原理、与推广陈述所决定的。

首先,理论名词的语意。如物理科学中的各种理论:电磁学理论、原子理论、热力学,等等。这一类的理论是由一组语句所构成——通常是称作定律的一般性语句。这些定律表达,成立于这理论事先假设存在的各种性质、值、类、实体等之间的关系。这些性质与实体是由特属这理论的一些理论名词所代表的。比如说电磁学理论,它预设了电荷、电力场、磁力场等的存在;电磁学理论的定律则陈述这些事物如何互相、或与各种可观察现象相关联。要彻底了解“电力场”一词,就相当于完全熟悉包含这个词的各种理论原理所构成的网络。它们集体地告诉我们电力场是什么、有些什么功能。

其次,演绎——定律性的解释模型。任何理论里的定律的功能,不仅局限在给其中的理论名词提供意义,它们主要价值在于具有预测与解释的功能。那么,要解释一个事件或事物状态是什么意思?理论怎么做到这一点的?例如我们知道:1.铜加热后会延伸。2.棒子是铜制的杠3.棒子被加热了。4.棒子延伸。在这里,前面三个命题集体地来说演绎地涵盖了第四个命题,即关于需要解释的事件或事物状态的陈述。棒子的延伸,是前面这三个命题所描述的条件的无可避免的结论。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一个正确的推衍论证。看起来,解释的形式是一种论证,其中的前提(解释者)包含了解释性的信息,而其结论(被解释者)描述被解释的事实。最重要的是,前提中有一个是习惯性的陈述——关于自然的一种定律,一个表达自然所遵守样式的一般性陈述。其他两个前提所表达的,通常称作“起始条件”者,是在定律与需要解释的特定事实之间的联系。一般来说,解释一个事件或状况就是把它从一个自然定律中演绎出来。 我们还应注意到,事件与状况的预测也是一样的。差别只是在于其论证中的结论的时态是未来式,而非现在或过去式。当然,在我们的常识性解释背后的“规律”通常是相当粗略的,只是粗略地接近、或是不完企地捕捉住主题的规律性。

最后,民众心理学。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 我们正常人以我们的信念与欲望、我们的痛苦、希望、恐惧等,来解释他人的行为。我们以他们的失望来解释他们的悲伤、以他们的欲望来解释他们的意向、以他们的认知与推断来解释他们的信念。那么,我们是怎么做到解释与预测旁人的行为上的能力和心理状态的?如果前面关于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话,则我们每个人都必须熟知、或是能完全熟用、把心理状态链接到以下几种事物的一组定律或一般性陈述:(1)其他心理状态'(2)外在情况,(3)表面行为。例如:人倾向于在最近受伤的部位感到疼痛。人有一段时间没喝水就会感到口渴。人在感到疼痛的时候会想要解除疼痛。人感到口渴的时候会想要喝水。在生气的时候倾向于不耐烦。人在感受到突如其来的疼痛时会龇牙咧嘴。人在生气的时候倾向于皺眉头。

人在想要P,并且相信Q足以造成P,并且在沒有其他与此冲突的欲望或更好策略的时候,会试图造成Q。

这些人人熟知的老生常谈,还有无数像它们这样包含了其他心理词语的语句,正是构成了我们理解自己的工作原理的东西。这些粗略现成的一般性陈述或定律,以正常的形式支持解释与预测。它们集体构成理论,一个预设某种范围的内在状态的理论,其中的定律描述这些内在状态间的因果关系。我们所有人都学会了这个架构(从襁褓中开始,当我们学习语言的时候),而当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我们也同时获致了对于这个有意识的智慧是什么的一个常识性的概念化。我们可以把这个理论架构称作“民众心理学”。它代表千百年来试图了解我们人类自己的工作原理累积的努力。

我们以下面这段对话为例,说明这些定律在日常解释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什么老刘刚才坐下来的时候,做了一下苦脸?”“因为他突然感到一阵刺痛。”“他为什么会感到一阵刺痛?”“因为他坐到我放在椅子上的一个图钉上。”这里我们有两个解释, 一个紧接着另一个。如果接着追问下去,就会清楚显示出两个跟前面金属棒延伸解释的形式相同的演绎论证。

假设民众心理学真是一种深植于人类语言与文化中的理论的话,那么我们的心理名词的意义就必须来自包含它们的各种民众心理学上的定律。这个想法有着一种直截了当的可信度:因为,无论如何,谁敢说一个对“痛觉”有任何了解的人,有可能完全不知道痛觉的成因是身体上的伤害、人人都讨咸它、它引发不快、面容扭曲、呻吟、逃避性的行为等等?

当然“民众心理学”的定律网络也遇到了困难,因为该理论所要求感受性在决定我们的心理名词的意义上没有任何作用,但直觉告诉我们感受性扮演了某种重要角色的。因为,第一你的感官感觉的感受性,只是对你而言为明显的,而我的只是对我自己为显然,我们的感觉名词的意义总有一部分永远是私有的、无法决定是否我们在使用它们时,是否指的是同样的意义。第二你在内省中的分辨痛觉跟痒、红色感觉跟绿色感觉,都当然是连结于这些状态的(在你内部的)可为性质的特性。我们每个人都学会了利用这些由我们的状态所展示出的感受性,以迅速自然地观察判断出我们所处的状态是什么。但是,以“痛觉”为例,它的严格意义并不包含必须认定任何特定感受性的存在。痛觉的可作为感受性的特性,即使是在同一个人的身上,也有相当大的变化范围:对于不同的人,这变化可能更大:而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对于不同的生物物种,其变化范围还更大。因此,感受性在认识论上是很重要性的。

参考文献:

[1]Hempel,C.G(1949).The Logical Analysis of Psychology. In N .Block(Ed.)(1980).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5-23. Hempel,C. G(1969). Reducation. InS. Morgenbesser, et al.(EDS.)Philosophy, Science, and Method. N.Y.:St.Martin’s,179-199.

[2][4]Putnam,H.(1960).Brains and Behavior.in his(1975a) 325-341.

[3]Lycan,W.(Ed.)(1990).Mind and Congnition,first edition. Ox ford:Basil Blackwell.

[5]Chisholm ,R.M.(1957):Perceiving:A philosophical Study. Ithaca, 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chap.11.

[6]Stich,S(1983).From Folk psychology to Congnitive Science:The Case Against Belife.Cambridge,MA:The MIT Press. 16 .

作者简介:蒙锡岗(1978-),男,贵州独山人,博士,贵州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心灵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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