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效率价值的现实困境
2020-09-10仝义琨
摘要: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对于打击盗版,激发音乐创作热情,促进音乐传播有着重要作用。但是,该模式容易导致音乐版权人滥用权利,增加协商谈判的交易费用,浪费音乐资源等问题。根源在于,片面理解效率价值内涵,将音乐版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与效率价值最大化混同,忽视公共利益保护。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现实困境的阐述和分析,力求在音乐版权人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构建起利益平衡机制等方面提供一些见解。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效率价值;现实困境
从法学角度分析,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确认和维护人权、保障物质利益、保护产权关系、保护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保护科学技术、减少交易费用六个方面 。有学者认为,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会对音乐市场良性竞争、消费者接近音乐作品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会招致垄断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嫌疑。 根源在于,该种授权模式过度强调对版权人的激励,对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没有足够重视。效率价值表明,如果不能有效协调版权人利益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片面倾向于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效率价值最大化目标,最终也无法在数字音乐资源产业发展中实现共赢。因此,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该种授权模式的效率价值困境:
一、过度强调数字音乐版权人的权利
法的效率价值首先强调保障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效率价值指引下,知识产权法规定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正是为了最大程度体现尊重音乐创作者的主体地位,维护音乐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该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和保障版权人个体利益,同时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发展。但是,现实中该模式过度强调对版权人利益的保障,不能有效兼顾社会公众对数字音乐的接近。从短期来看,该模式能够给版权人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实现短期内的效率最大化。然而,该模式长期发展下去,却无法实现版权人的最大价值追求。理由是,音乐版权的效率价值“体现在创作-传播-使用的法律链环中”, 该模式将视线集中在创作环节的保护上,对传播和使用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例如,该模式直接后果是网络音乐平台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进而会形成市场垄断,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同时,社会公众也可能会被迫支付高额使用费、无法享受优质音乐作品等境况。当传播和使用环节出现阻碍,反过来也会损害版权人的利益。
二、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对立摩擦,造成资源浪费
法在承认和保护人们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解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如何减少个体与公众之间冲突、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诉求,正是法的效率价值应有之意。独家授权的效率价值不仅体现在对版权人的激励,更在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如果对独家授权不加限制地予以绝对保护,不仅会限制甚至阻断公众对数字音乐作品的接近,还可能妨碍音乐文化的交流与传播。相反,如果一味地对公共利益予以保护,则会严重打击音乐创新的动力,制约音乐产品的产出,最终还会损害音乐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产权关系不健全,不利于音乐资源的有效利用
产权关系是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前提。音乐作品作为财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能够给创作者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因而知识产权法设定著作权予以保护。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在确认和保障创作者的产权关系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还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版权人的利益。原因是,财产权关系除了包括音乐资源的法律确认以外,还包括音乐资源的流转。如果音乐资源掌握在版权人手中,不能在音乐市场中进行交易、转让,就不能被有效利用,最终也无法实现自身价值。由于独家授权的音乐数量和期限等关键信息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音乐产品的许可和使用可能会耗费高额的交易费用,甚至可能导致音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音乐市场健康发展
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使版权人、被授权网络音乐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可能会造成音乐市场垄断,影响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在该模式中,独家授权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络音乐平台的发展,甚至能够左右其命运。需要指出的是,该模式本身并不等于垄断,而是版权人和被授权网络音乐平台是否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独家授权的网络音乐平台被许可的音乐数量越多、独占时间越长,就越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消费群体。相反,未获得授权的网络音乐平台很难进入音乐市场,更无法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如何防止版权人、被授权网络音乐平台滥用市场主体地位,限制和减少垄断行为的发生,关系到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不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在知识产权领域,促进竞争与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目标。 因此,知识产品的生产与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单纯强调音乐版权人利益保护,不仅可能会使极大地影响音乐文化的传播效果,还会遏制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过度强调公共利益,则会扼杀音乐版权人的创作热情,最终也会妨碍音乐文化领域的创新发展。在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中,实现专有权与公共领域的动态平衡的关键是处理好二者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即“权利扩张—权利限制”。
六、依靠垄断地位,造成交易费用增加
数字音乐版权人在独家授权协议中依靠市场支配地位,有可能滥用权利,增加协商谈判费用。具体表现为:在授权许可过程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对交易条件实质相同的网络音乐平台实施差别待遇,以及不公平高价等形式。在如何防止版權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加交易费用,《美国著作权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经验。例如,关于独家许可限制,规定权利人独家授权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版权的相关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保护作曲家、作词家的权利固然重要。但是,在合理、规范的机制下,个人劳动成果得到保护前提下,倡导公共利益得到重视,让更多更好的作品流传的更广。这或许也是音乐创作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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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仝义琨(1990.02-),女,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研究生,现任职于周口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担任《合唱指挥》与《视唱练耳》课程的教学工作。职称: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