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西安市木商业同业公会探析(1937—1949年)
2020-09-10蔡艺雯
【摘要】同业公会与传统行会不同,是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经营模式和自由民主精神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综合来看,它的发展加速了近代中国的早期现代化之路。西安作为战争年代的大后方与军事重镇,其同业公会起步晚,发展快,具有特殊性,而木业作为战时的紧俏资源,支持着铁路的修建、武器的制作、木炭能源的生产等重要生产。西安市木商业同业公会的成立,为在战争年代中木业行业的规范经营、互帮互助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还负担着政府对其施加的沉重负担,在民国西安的经济与政治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民国;西安;木商业;木商业同业公会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36-0083-02
一、西安木商业同业公会的成立
(一)西安市木商业的发展背景
陕西的木商业历史悠久。宋朝陕西的木材已经渭河、黄河大量贩运至河南,清时陕西木业兴盛,有“一木二当三盐四茶”之说,而以长安为交易中心的陕西木材流通量则居全国首位,周至县有“厢运”,长安县有“赶猴”,都是描述木材由船运至山外的说法。早期西安地区的木业发展缓慢,直到民国中后期才逐渐壮大。
近代以来西安木商业暴露出了诸多弊端。首先,陕西内部市场需求较少,长年累月导致销售商的资本薄弱。民国24年陇海铁路通车,“除小本经营者外,形成较大规模的商号已有3000余家,成立行业工会39家,独立行号45个,极有赶超临海临江大城市的势头”。
除了交通条件的改善外,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西安成为抗战大后方重要城市之一,许多工厂向西内迁至此,不少行业也因战而兴。1940年时,西安登记在册的商号已有6509家。尤其是作为战时紧俏资源的木业,因为支持着内迁人员的房屋修建、铁路的修建、武器的制作、木炭能源的生产而发展特别迅速。
另一方面,西安市场固然有所复苏,但随着西方经济入侵的加强,大量的外国木材涌入中国市场,不断挑战着根基未稳的本土商户。
(二)公会宣布成立并订立章程
西安市的木业同业公会成立较晚,彼时已经落后于同期其他省市的木业同业公会。如苏州市木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30年10月27日,天津木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30年11月15日,上海市木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30年。可见全国各省市的木同业公会基本都在1930前后建成,而直到1937年8月22日,西安市木商业同业公会才宣布成立,会址定在新城大街崇德小学内,这就较全国水平几乎落后了十年,起步较晚。
1944年5月西安市木业同业公会正式章程订立,章程总则称:“本会定名为西京市木商业同业公会。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本会以西京行政区域为区域。本会之任务是会员商品之共同购入,保管运输及其他必要之设施,营业之统制,业务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等”。公会成立后,会员数量逐年增加,1938年有会员18家,资本合计9.95万元,1949年时有会员36家,资本合计4719万元,鼎盛时期会员曾达50多个,资本共444.77万元。
二、西安市木商业同业公会的管理机制
(一)会员管理
会员是公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对每一个会员的有效管理是公会实现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基石,木业商业同业公会对于会员的严格管理通过现存档案可见一斑。
会员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公会章程,并服从管理。公会初设之时,商户可自由选择是否入会。成为会员的条件如下:一是现在从事木商行业的;二是曾选为本会职员的;三是曾经做过同一业务的工人(须有工会或工厂证明)。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皆不可入会:被剥夺公权、反革命、破产或无行为能力的。有入会意愿的商户需要经本会会员两人以上的推介,填写相关文件并且交纳入会费即可成为会员。如会员需办理退会,必须提前一个月将退会具体情由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裁决。此时无论入会还是退会的条件还是较为宽松自由的,这也是时人对同业公会评价较高的原因之一,各商户为了寻求本行业的认同和庇护都积极地参与其中。
不过,国民政府管控日益加强,1940年,《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颁布,严格控制了同业公会的入会与退会条件。西安市木商业同业公会根据该法规制订了新的章程,规定凡是在西京市区域内经营木商业公司的行号或工厂,除国家专管事业外,均应为本会的会员,而“不依法加入公会”的商号或将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者可处五百元以下违约金,若经主管审核判定性质恶劣者,将面临暂时停业甚至永久停业。而往往此类惩罚判决都會受到政府的干预,这些强制政策,将原本不断走向轻松自由的市场环境变得异常失活,加之战时盈利困难,许多商户都借口经营不利而申请退会。
(二)机构设置及其功能
据资料记载,当时的同业公会一般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大部门,皆为选举产生,其模式带有强烈的西方资本主义色彩,完全采用民主投票制度。
会员大会是同业公会的权力机构,由会员摊派代表出席,即为会员代表。而有以下情形者则不得为会员代表:一是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决定有罪或在统计中者;二是为公务员而负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在统计中者;三是被剥夺公权者;四是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五是无行为能力者;六是吸食鸦片或其他用品者。会员代表均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若有不正当行为致使公会名誉信用受损的,经会员大会决议后可将其撤换。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当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要求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都需召开临时大会。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从会员代表中产生,在会员大会召开时由会员进行记名投票选出,其中特别设常任理事3名,是9名理事间内部自行选出,常任理事中又选一位理事长,为最高领导。此外还需要3名参补理事和一名监事,任期均为四年。理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召集会员大会并执行会议的决议,和执行日常规定的任务。理事会之下又有三个股,股的领导人是主任,分别管理文件收发、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项目。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监察,监察范围包括理事会的执行情况和财政情况。理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果出现特殊紧急情况,在有大于三分之一的理事、监事提出请求,或在常务理事认为必要时,都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这种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察机构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是以往的行会所不具备的,这就导致它们的功能大不相同。同业公会的组织功能依靠制度与规范,行会依靠习惯习俗;同业公会的经济功能属资本主义,行会属非资本主义;同业公会的社会功能在于传播理性与功利,行会在于传播伦理与道德;同业公会经商且涉政,行会经商不言政。可见同业公会相比传统行会有了更全面的职能,运行制度亦更为科学。不同于传统个别几人掌权的传统行会,同业公会由“人治”转向了“法治”,更加的先进有效,是商人们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后创立的新型商业组织,是中国传统经济向近代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三、结语
民国时期的西安市木商业同业公会自成立至1949年,可算是近代以来中华最为动荡之十年,一个基层商业组织能在外来资本冲击和纷乱的政局中扎根,定是有非常之组织,其成员定是有非常之智慧。
陕西省森林资源丰富,西安木商历史悠久,但到了清代以后发展缓慢,在经历了外来木材资本的冲击后,伴随着抗战开始沿海工业商业的内迁,西安木商业同业公会因战而兴,于1937年成立。此时,西安木商业同业公会已经落后于同期其他省市的木业同业公会但由于西安市木业基础较好,且一直处于战争的大后方,受战争侵害较小,所以发展很快,在支援前线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西安市木业同业公会的自治能力很强,它对会员的领导具有很强的效力,首先公会会时刻监视各商号的经营情况,并针对其资本额的多少来收取相应的会费,其次在某会员做出违反章程的行为时,公会将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业公会的自治是一种具有西方法治思想的管理,不同于传统行会的“人治”,它的领导集体也是由会员民主选举出来的,同样学习了西方的民主精神,不论是从其管理模式还是选举制度来说,在民国时都是非常先进的,尤其是在西安市这样较为封闭的内陆城市,因此可以说西安市木业同业公会的出现,大大加速了民国时期西安市经济社会的早期现代化之路。
关于西安市木商业同业公会问题,涉及的方面较广,研究角度多样。本文只略论公会的成立及发展概貌、部门设置和制度运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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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艺雯,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经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