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2020-09-10
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等5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保障困境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服务对象主要为城乡特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以及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等。
《实施办法》规定,对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的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对于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 000元予以补助;对于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 600元予以补助;对于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 800元予以补助;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 800元予以补助;对于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 200元予以补助。
按照《实施办法》,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将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承诺书,平台自动受理。根据《实施办法》,服务对象还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在北京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
在资金保障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在各区财政部门筹措基础上,市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此外,《实施办法》还注意了补助政策的衔接。《实施办法》明确,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
(来源:中国发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