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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研究

2020-09-10吕宏伟张园春

体育风尚 2020年8期
关键词:普通高校

吕宏伟 张园春

摘要:在推动高校体育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之中,伤害事故归责备受关注,高校体育的强度较大,同时对学生的身体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有一部分老师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误区,外加学生个人的身体素质有待提升,因此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这些事故的产生严重阻碍了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束缚了学生的全面成长及发展。对此,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立足于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实际原因,对这一事故的归责进行相应的分析及研究,以期为实现高校体育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

一、引言

结合相关的实践调查可以发现,高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一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国家开始积极加大对高校体育教学的投入以及支持力度,以此来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与其他的学科相比,体育的对抗性以及开放性较为明显,因此,各种体育伤害事故频频产生,这一点严重影响了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以及正常的教学秩序,导致学生的身体素质也难以得到保障。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主旨,这一法律法规之中所包含的内容及形式较为简单,无法对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有效的指导,难以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因此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研究和分析则显得非常关键[1]。只有结合伤害事故产生的实质原因并进行有效的责任分析,提出相应的遏制对策,才能够推动教学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障教学秩序以及学生的身体素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

体育运动其本身就是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高校学生在參加体育运动时,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这是体育运动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很难避免的。当前我国高等院校主要分为私立、地方和国立三种类型。所谓私立院校主要是企业或者个人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而地方院校主要是有各省、市为主体投资管理的高校;国立高校指的是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中央政府投资办学的高校。高校类型不同,也就决定了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针对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也有差异。譬如地方高校和国立高校,他们不仅有别于私立高校,而且也不完全等同于高、中、小学的法律地位。鉴于我国特有的高校体系,研究国立和地方高校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本研究将发生在如上两类高校的体育伤害事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另外,当前学界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还没有公认的界定,为此基于现有文献和本人工作经验,认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指高校学生在参与各类体育活动的过程之中,出现了故意或是过失而导致的各种体育伤害事故,这些体育伤害事故主要包括残疾、重伤、死亡,另外还有一部分学生在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过程之中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也属于体育伤害事故。

三、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分析

通过对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概念界定以及研究不难发现,现有法律规定伤害事故归责主要包含三个不同的类型,具体涉及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来说,在归责的过程之中也需要以这三者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来了解最终的责任以及要求。如果各类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与学校学生都不存在联系,那么在责任分析的过程之中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给予学生一定的补偿。

(一)校方责任事故

校方责任事故主要是指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责任主要在于学校,学校因为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无视体育教学改革的核心要求,而导致学生的身体受到严重的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体育伤害事故。学生当事人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因果分析最为关键,学校需要承担最终的结果,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来判定实质的因果关系,如果最终的责任在于校方,那么学校的需要承担主体责任。一般来说,校方承担主要责任首先在于学校目前的体育设施不够完善,不符合体育教学改革的核心要求,存在许多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其次,学校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要求,直接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运动,没有给予学生科学的帮助和关照,导致学生出现了各种体育伤害事故。在产生这类事故之后,学校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而导致后果持续加重。因此在进行责任分析的过程之中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明确校方责任事故的具体原因,分析老师以及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其中体育老师需要负主责。

(二)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方责任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参与各类体育活动的过程之中,因为个人的过错而产生诸多事故,具体包括学生没有主动地说出个人的真实想法,隐瞒个人的病史而引发的各种伤害事故。体育老师在安排不同的体育活动过程之中,学生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热身,同时因为不服从老师的管理而导致各类事故的产生。这些事故的产生与学生存在密切的联系,学生个人必须要承担起总责,学校则需要给予学生一定的辅助,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给予学生一定的帮助,尽量避免对学生的伤害加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能够实现良性成长及发展。

(三)双方责任事故

双方责任事故主要是指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的过程之中,因为学生个人以及校方的责任而导致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除学校、学生个人以外的组织出现了过错,直接造成了学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因此学校和学生并不存在责任,责任主要在于第三方,第三方需要承担最终的过错。结合相关实践调查不难发现,双方责任事故的产生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含目前的体育器材质量不合格,体育场地设施没有明显的危险标志,最终导致学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体育伤害事故,这些都需要由体育设施的制造商来承担最终的责任,因此在责任划分的过程之中必须要综合考量不同的细节要素。

(四)多方责任事故

多方责任事故主要是指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与各个主体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其中体育老师学校以及学生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同时需要结合过错的具体程度以及最终的因果结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后果。

四、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遏制对策

为了尽量避免各类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加强预防措施。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体育教师应该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将意外事故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同时,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机制,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明确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规定各个体育生产事故的处理原则,简化处理流程。依法制定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督促教师尽职尽责,合理组织,精心安排,耐心教导,注意安全,断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其次,我国需要简化社会保险机制,关注各类事故产生的实际原因,强化与社会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以及交流,减轻体育老师的顾虑,保障体育老师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体育教学改革上[2]。学校在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投保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處理。如果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尚有不足部分,不足部分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的责任。明确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上述原则,在处理这类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时候,就有了较为准确的处理办法了。

再次,建立社会保障多元机制。高等院校学生都投保了责任事故险,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保险公司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建立和推广学生体育伤害保险。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高校除了对大学生本人的保险外,而且还应该补充对体育场馆设备、设施的保险,其保险的金额应该与赔付金额,应该做到最大限度地接近实际损害。特别是建立专项损害赔付基金,专款用于大学生体育锻炼中出现的意外伤害事物赔付。另外,在处理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纠纷时,应该从维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事故责任认定要严格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精神,防止因处理不当给其中某一方造成重大损失。

最后,学校需要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保证学生能够提高个人的警惕,主动参与各种体育活动,维护个人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谢娟.高校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归责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版,2015 (8):116–117.

[2]庄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归责及预防措施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 (01):54–57.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独立学院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研究  项目编号:JG31919018。

作者简介:吕宏伟(1977-),男,汉族,甘肃静宁人,教师,讲师,硕士,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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