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法律思考
2020-09-10才华
才华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传统形式的传销产生变种,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传销”是目前传销发展的方向。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网络传销和普通传销活动的核心运作模式是相同的,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建立层级计酬实现非法利益。网络传销主要通过假借电子商务、投资高科技产品、金融互助、爱心公益、消费返利等方式进行。不同行为模式下具有不同的手段和特点。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法律思考展开论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销;法律思考
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与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探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能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绿色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对于其风险防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概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和传统金融业结合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行业领域,主要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和通讯信息技术,使传统的金融交易模式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如支付、投资、融资等业务的新型行业模式。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是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简单相加,它不仅具有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特征和风险,还具有两者属性耦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传销特点剖析
(1)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传播,交易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与控制人身自由的传统传销相比,互联网金融传销则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传播发展会员,不限时间地点人数,只需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匿名身份与其交易即能骗取高额收益,体现了传销主体的虚拟性。即便被发现疑似犯罪,也能很快将服务器转移,托管异地或国外,隐蔽性极强。新型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传播形式的特殊性极大增加了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打击难度。(2)以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为传销标的、以低风险高回报为主要传销手段与传销标的通常为实体商品的传统传销不同,金融传销标的则为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如目前热门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基于新科技的金融概念。投资者对于此类传销活动往往难以辨别,这些以金融概念为幌子的新型传销活动相比传统传销更具迷惑性,其危害的社会群体量级更大,社会安全隐患更高。(3)传销模式欺骗性强、违法成本低、受害群体涉众性广与传销模式为熟人之间交易的传统传销不同,新型传销的传销人员结合传统传销针对消费者心理诱骗的经验,融合互联网技术实现跨区域发展,因此新型传销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金融传销并不存在任何数字货币的正规交易平台,大部分为通过项目方自建的平台交易。传销者通过自行操盘控制涨跌,非法获取高额资金,违法成本极低。在营销过程中承诺只涨不跌,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拉人头可获得巨额返利。吸引大量无知投资者大额投资,并通过层层分级发展大量下线,受害群体涉众性广。
三、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法学基础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模式,是传统金融改革和升级后的产物,其本身具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投资人和消费者只能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一唯一中介平台获得相关金融信息,因此需要法律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效率性等问题。首先,需要法律的约束来保障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公平交易。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在事前实现风险防范,在风险发生后对投资人进行资金补偿,以保证投资人的权益;其次,互联网金融产业与互联网技术息息相关,任何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信息都会被记录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包括参与者的个人身份、家庭以及财产等敏感性数据。同时,互联网金融属于中心化的运营模式,所有信息数据均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因此一旦发生信息安全问题,势必导致大范围的投资人信息泄露,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基本信息安全问题;最后,法律治理可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资源最优配置,在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业盈利能力的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增加市场福利,达到提升互联网金融运作效率的目的。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是推动社会经济逐步优化与完善的重要平台,基于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新型金融形势逐步完善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经济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发展动力,并逐步通过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建立社会发展的新经济渠道,通过优化现代社会资源结构,促进现代多种资源共享,在传统经济发展上建立新型经济发展新理念。
四、金融传销防控措施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制定企业进入、退出行业规范。行业准入资格监控是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质量和防范大规模互联网风险的必要关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门槛比较低,没有正式的准入标准,因此设置金融互联网行业的准入标准是目前紧急且重要的工作。一方面可以提升行业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激励互联网竞争。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流通。信息流通不仅仅局限于金融行业内,也包括对外部行业的交流,首先行业内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不仅包括债務人故意提供虚假消息,还包括平台企业隐瞒真实的信息,为了促进本行业的信息透明,行业协会应该建立起信息披露机制。其次协会要促进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合作,任何行业在封闭的环境下都不能发展,只能逐渐消亡,所以应该由行业协会牵头进行行业间的合作,减少行业间的交易成本,同时协会应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快速并准确的流向政府,以便政府以此为据制定出更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
(二)立法保障
金融法制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是造成金融传销猖撅的原因之一,所以必须要健全金融行业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者行为并提升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将法律法规制定细化到各种金融活动的流程当中,实现对金融业的全方位监控,同时还要完善消费者保障机制,加大对非法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让传销组织无所遁形。通过大数据预警对网络非法集资进行阵地控制,目前还缺少法律对预警结果的认可,预警发生在有关公司资金链尚未完全断裂之前,投资群体甚至对公安机关的查处存在误解,甚至无视民警的劝说继续投资,越陷越深。此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有效保障阵地控制的成果。同时,对涉事公司追以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尚需要明晰,而不能简单地以“跑路”与否来确定罪名。
(三)加強行业征信体系发展建立在线信用评估机制
用户进行融资、理财等交易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这种信用不存在,那么自然也就没有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存在。所以对于处在大数据时代,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当前的资源建立一个用户的在线信用评估的机制对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用户进行评估并且备案,同时可以与线下的银行等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用户的征信体系,对于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用户予以通报并限制交易;其次也可以专门成立一个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来管理征信平台,这样可以分工明确、实现效益最大化,为互联网金融机构节约大量的实践和资源,使其能够使用户得到真正的公平、安全的交易。
(四)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合作
由于金融传销通常会涉及多个地区、多个行业,所以需要多地区公安机关以及金融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此需要建立调度小组,联合工商管理部门、网络运营商、公安机构深入传销阵地,掌握传销组织性质、运作形式、资金流通方式及流向,必要时还需要网络技术部门的支持以加快违法活动的查处进度。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大数据预警成效与否,信息数据是第一位的,在信息壁垒和数据孤岛的困境下,大数据下的阵地控制无法真正落实到实处[7]。目前,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的信息共享依然困难,数据采集程序繁琐,一般是涉及面广的案件能够迅速协调调集力量,多发的、区域性的案件难以综合力量。同时,应当逐步取消各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行建立的查控平台,下好全国信息共享一盘棋,实现东西部之间、沿海和内陆之间信息数据的融合。
(六)加强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较短,对于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技术可能尚不成熟,但是安全的网络环境是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前提,所以要加强对于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力度,升级相关技术设备同时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实现动态的密码保护系统防止密码被盗等情况,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提高各行各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防范的意识、打造风险文化,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实现技术上和群众意识上共同防范风险。
五、结束语
随着网络应用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金融等电子商务衍生出许多基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以一种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社会生活中,改变着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和大家的日常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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