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00份判决书看我国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问题与应对
2020-09-07李勇
李 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权利保障日益进步,但由于生理的特殊性以及传统观念下女性的刻板印象长期存在,女性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在当今风险社会形势下,她们面临的危险也越来越多。刑法作为打击犯罪、救济被害人最强有力的手段,在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中,问题如何,怎么应对?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2020年发布的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样本选择的步骤如下:首先,按现行刑法规定整理出直接与侵害妇女权益有关的14个罪名;〔1〕具体为:强奸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其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以“妇女”为主题词,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以上述初步拟定的14个具体罪名为案由,以2015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检索。检索发现,14个直接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中有6个罪名的案件总数超过100,故将研究对象锁定为这6个罪名,具体详见表1。
表1 2015年—2019年侵害妇女权益的主要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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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以年案件总数是否超过100件为区分,进行样本抽取:年案件数超过100的,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只显示前600份判决书,故按照1:6的比例等概率抽样,即在相邻排列的6份判决书中抽取第1份;年案件数未超过100但5年案件总数超过100的则随机抽样,也即将所有判决书按顺序编号采取抓阄的方式选出其中的100份。如果首次抽取的样本信息严重缺失,则按照抓阄的方式再次抽取补充样本。经过逐案甄别,共筛选出600份有效判决书。
通过阅读判决书,设计问卷抓取信息。问卷的设计主要包含被告人、被害人、犯罪时空特征三个方面,主要考察对象包括: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国籍、民族、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基本信息,以及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发生的情境特征等。依此进行统计分析,着力刻画2015~2020年间,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总体呈何种状态?并从犯罪人、被害人、犯罪的时空条件等多个变量上呈现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存在的问题,力求找到针对性的改善方向和路径。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当判决书涉及的犯罪人是多人时,本文只统计主犯信息;当被害人是多人时,只选择其中最典型的一名被害人进行统计;第二,由于研究分工的限制,本文只关注被害人是成年女性的情况,不包括幼女;第三,因为不是每份判决书都能体现问卷中的所有信息,故遇到个别判决书信息不全的情况时,本文将个别样本排除在外,根据已知信息的样本数进行比例计算。
一、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现状揭示
(一)犯罪主体特征
第一,犯罪人性别情况。从性别角度看,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人多是男性,占85.59%(详见图1)。
图1 犯罪人性别情况
第二,犯罪人年龄情况。犯罪人主要集中在青年,占95%;中年人次之,占25.33%;老年、青少年犯侵害妇女权益罪的情况很少,分别为2.12%和2.88%(详见图2)。
图2 犯罪人年龄情况
第三,犯罪人经常居住地情况。由于经济、文化、治安等因素的差异,城市和乡村不同地区的人实施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情况可能会不一样。本文的统计显示,城市地区犯罪人占比64.09%,农村地区的犯罪人占比35.91%(详见图3)。
图3 犯罪人经常居住地
第四,犯罪人受教育程度。统计显示,小学及以下学历犯罪人的占比最高,为43.56%;大专学历的犯罪人占比最低,为5.10%;本科及以上学历犯罪人的比例要高于大专,为7.14%(详见图4)。可见,高学历者的犯罪问题开始凸显并应受到特别关注。
图4 犯罪人受教育程度
第五,犯罪手段。随着犯罪人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现代高科技的发展,犯罪人利用现代高科技和高科技产品实施犯罪活动案件大量增加,我国智能化犯罪的趋势明显加快,〔2〕参见高春兴、王晓东:《论我国的智能化犯罪及其防治对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这种智能化是否体现在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上?统计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采用的仍是传统犯罪手段,占比为89.17%;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智能化手段的犯罪已占到10.83%(详见图5),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设计智能犯罪手段,〔3〕设计智能也称作圈套智能或计谋智能,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或者作案时精心谋划设计圈套,以获取财物或者侵犯人身。为86.15%;工具智能手段,〔4〕工具智能指犯罪嫌疑人精心制作作案工具或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施的犯罪。仅13.85%(详见图6)。
图5 使用智能化犯罪手段情况
图6 使用智能化犯罪手段的类型
第六,犯罪人残障情况。为考察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本文还将残障人犯罪纳入了关注范围。统计显示,残障人实施侵犯妇女权益犯罪的情况并不多见,仅占2.17%(详见图7)。在具体障别方面,包括语言、肢体、精神和其他四种,其中,精神障碍者的犯罪率最高,占比为80.77%(详见图8)。
(二)被害主体状况
第一,被害人国籍。由于西南边境地区跨国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长期存在,故有21%的被害人是外国人,主要是越南、缅甸、老挝等南亚国家的女性(详见图9)。
图7 犯罪人残障情况
图8 犯罪人障别类型
图9 被害人国籍情况
第二,被害人年龄。在年龄方面,被害人年轻化的特征明显。被害人主要是青少年和青年,分别占57.04%、39.44%;随着年龄增加,女性被害的可能性也在降低;老年人被害的情况很少,本文的统计中只涉及1起案件(详见图10)。
图10 被害人年龄
第三,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统计发现,绝大多数(98%)被害女性都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详见图11)。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2%),只有11.11%的主张全部得到支持,33.33%的主张遭到拒绝,占比最高的是部分支持,为55.56%(详见图12)。
图1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图1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支持情况
第四,受害人主动报案情况。作为受害方,女性能否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进而在犯罪发生后主动寻求救济,也是探讨女性权益保障问题需要考察的重要内容。然而,本文的统计显示,被害女性主动报案的并不多,仅占14.08%(详见图13),可见,女性的维权意识还有待加强。
图13 案件的启动主体
第五,被害人残障情况。由于缺乏或欠缺认知能力和反抗能力等,残障女性更易受到犯罪侵害。本文的统计显示,被害人是残障女性的占比为11%(详见图14)。在具体障别方面,主要包括肢体障碍、语言障碍和精神障碍三种,其中,占比最高的是精神障碍,为88.3%(详见图15)。
图14 被害人残障情况
图15 被害人障别类型
第六,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5〕案件当事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网友关系,本文的区分如下:通过网络平台结交超过1年的,归为“很熟悉”;对刚认识不久的网友归为“刚认识”。根据统计显示,双方是陌生人的占48.11%;熟人为32.32%;刚认识的人为19.57%。其中,认识的人超过50%(详见图16)。当双方是熟人时,占比最大的是朋友,为52.51%;其次是邻居,占比为15.16%;家人或亲属之间的犯罪比例也较高,为12.95%;师生之间的犯罪最少,为3.56%(详见图17)。可见,认识的人之间的犯罪应成为关注的重点。
图16 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图17 熟人关系的类型
(三)犯罪时空特征
第一,犯罪时间。就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时间而言,发生率最高的是6月,占12.05%。依此形成峰值,1到6月呈逐步上升趋势,6到12月大体呈下降趋势(详见图18)。从季节角度看,犯罪率最高的是夏季,为33.64%;其次是春季,为25.17%;秋季和冬季占比相对较小,分别为23.04%和18.11%(详见图19)。在夏季发生的犯罪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占比最高,为22.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次之,为18.92%;其后是强奸罪(15.79%)和强迫卖淫罪为15.79%(详见图20)。
图18 犯罪发生的月份
图19 犯罪发生的季节
图20 夏季发生犯罪的情况
第二,犯罪地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发生的场所形形色色,位于前列的依次是旅店宾馆、娱乐场所、犯罪人住所、街道里巷和被害人住所,分别为26.55%、22%、19.03%、15.45%、11.09%;此外,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还会发生在机关学校、交通工具、其他人住所和工厂企业中,只是占比非常小,分别为1.4%、0.5%、2.99%、0.72%(详见图21)。从犯罪发生的地域来看,特征也很明显。犯罪率最高的是华东地区,为26.67%;其次是西南地区,为21.27%;华中、华北和华南地区的犯罪率相差不大,分别为16.30%、10.16%、13%;犯罪率最低的是东北和西北地区,分别只占了6.1%和6.3%(详见图22)。
二、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问题归纳与分析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问题
第一,犯罪主体多样化,反侦查意识提高。综观近年来的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已不再局限于受教育水平低或根本未受过教育的文盲,抑或是那些无所事事、滋事闹事的街头混混。如今,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也可能变成向女性伸出罪恶之手的恶魔。本文的统计显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犯罪人已超过专科学历的犯罪人,他们掌握多方面的知识,而且大多聪明;相较之文化水平较低的犯罪人,他们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相对较高,这主要体现在智能化犯罪手段的使用上。本文的统计显示,在侵害妇女权益犯罪中使用智能化犯罪手段的已占到10.83%。对这些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机关不容小觑。
第二,利用网络犯罪问题突出。“在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的今天,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几乎同步平移复制至网络空间,犯罪自然也会以网络犯罪的形式出现在社会性的网络空间中。”〔6〕刘艳红:《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空间向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有些犯罪行为人开始利用网络,将魔爪伸向女性。本文的研究发现,很多被拐卖、强迫卖淫的女性都是因为结交了不良网友或轻信了网上虚假招工广告。不少女性是在约见网友的过程中惨遭强奸甚至被杀害。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利用网约车平台诱奸女乘客的案件也屡屡发生。此外,以恶意攻击、报复、牟利为目的,将女性的性私密照片或影像散播于网络上的复仇式色情行为;在网上散播针对女性的仇恨言论、网络跟踪、骚扰威胁的网络暴力行为,亦应成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图21 犯罪发生的场所
图22 犯罪发生的地区
第三,精神障碍者侵犯妇女权益犯罪的问题。近年来,有关精神障碍者的暴力犯罪成了热门话题。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呈现出突发性强、年轻化、危害后果严重和难以预防等特点。本文的统计显示,在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残障者中,精神障碍者占到了53.84%,且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上。需要注意的是,当下精神障碍者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但我国现有的精神障碍者犯罪防控措施仍有诸多缺陷。首先,现行《刑法》关于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后续规定太过原则,忽视了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隐患,导致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其次,以家庭看管为主、政府强制为辅的精神障碍者犯罪防控措施,力度不够,作用不大。最后,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太粗糙,未能为司法裁判奠定坚实的基础。总之,精神障碍者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被害人方面的问题
第一,被害女性日趋年轻化。本文的研究发现,青少年(13~17岁)和青年(18~45岁)被害人共占到96.48%。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是年轻女性,且逐步向低龄化趋势发展。年轻女性更易招致犯罪被害的原因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她们思想单纯、社会生活经验欠缺,对外界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认知能力以及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方法;其二,犯罪被害角色的自我认同,特别是在遭受性侵害方面,女性多以消极反抗或顺从的方式来暴露其心理弱势,此种心理弱势会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残障女性更容易受到侵害。现实生活中,残障女性因为女性和残障的双重身份而被置于更艰难的境地。究其缘由在于:一方面,作为女性,残障女性需要分担父权统治之下女性必然会面临的歧视和压迫;另一方面,作为残障者,残障女性还必须承受身为障碍者所遭遇的身心历难。本文的研究显示,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被害人中残障女性占12.36%,这足以促使我们关注残障女性的被害问题。其中,最多的是精神障碍女性,占到总比的88.3%。精神障碍者的智力水平低于普通人,尤其是中度以上精神障碍者,都增加了她们被害的可能性。已有研究显示精神障碍女性更易被性侵〔7〕参见王波:《女性智力障碍者性侵的研究述评》,载《中国特殊教育》2011年第7期;廖怀高等:《智障者性侵问题研究综述》,载《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4期。和拐卖〔8〕参见杨才让草:《拐卖智障女性犯罪问题及防控研究》,载《森林公安》2020年第1期。。
第三,被害女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不乐观。被害人权益保护不仅涉及社会价值观的维护,还关乎被害人的人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女性社会性别意识和权利意识觉醒最直接的体现,也是女性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的统计显示,只有2%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是女性的身体或者财产,但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应得到合理的补偿。事实上,相较于财产损失,被害女性更可能受到心理创伤,还会因此出现感知障碍、记忆障碍、思维障碍等问题,这些障碍或许会伴随她们终身。
第四,被害女性主动报案的情况较少。在父权社会,丈夫对妻子的“性”享有专门的权利,女性在此之外的任何性行为都会被谴责,甚至会遭到严刑制裁。随着社会进步,严刑惩罚女性婚外性行为的情况虽已不复存在,但贞操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刻在女性甚至所有人的心中。这是女性在受到强奸或其他性犯罪之后选择隐忍的重要原因,这在被害人是否主动报案方面体现得最为明显。本文的统计显示,只有14.8%的女性在被侵害后选择主动报案,“有的即便是在亲属报案后或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后,进而对其展开询问时,她们仍然会拒绝接受调查”。〔9〕马忠红:《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调查访问》,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若试图打破针对女性的刻板印象,进而使其敞开心扉主动讲述内心的秘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五,被害人选定的“人缘”性。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关联性。本文的统计显示,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认识的占51.89%,其中,犯罪人和被害人是熟人关系的占32.32%,刚认识的占19.57%。由此可得出结论,犯罪人对女性被害人的选定具有“人缘”性特点,即潜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交往或心理纠葛构成了加害发生的重要条件。无论是犯罪的防控还是案件的侦破,均需特别关注这种“人缘”性特点。
(三)犯罪时空方面的问题
第一,犯罪高发的季节和场所特征明显。综合既有研究和本文的统计发现,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存在明显的季节特征,犯罪的高发场所也较集中。从季节角度讲,人们通常认为由于门窗经常不紧锁、穿着暴露、夜晚外出频繁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夏季是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发生的高峰期。也有专门针对强奸罪的研究显示,夏季发生强奸罪的比例高达41.4%;秋季次之,为34.3%;春季和冬季分别为20%和4.3%。〔10〕张明明:《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犯罪防控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本文的研究亦表明,侵犯妇女权益犯罪属夏季最多,春季次之,秋冬相对较少。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发生的场所特征也比较明显,主要包括旅店宾馆、娱乐场所、犯罪人住所、街道里巷、被害人住所。这些凸显出来的犯罪高发季节和场所,为犯罪防控及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第二,西南地区跨国买卖妇女犯罪活动猖獗。由于男多女少的性别比失衡现状、彩礼价格高昂、独身女性增多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跨国买卖妇女犯罪在近年来尤为突出,并呈现出组织性强、手段残忍、对象广泛等特点。由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跨境拐卖妇女罪主要集中在云、贵、川三省,被害女性主要来自东南亚国家。有统计显示,云、贵、川三省拐卖妇女罪的外籍被害女性主要是越南籍,其中,云南是拐卖越南籍妇女的主要省份,占近75%。〔11〕何庆龙:《云、贵、川三省拐卖妇女罪研究》,云南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打击跨国拐卖妇女犯罪是当下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需要重点关注的。
三、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对策
(一)增强女性的维权意识
其一,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被害理论中的被害易感性因素和个体被害因素理论中的助长因素,均强调被害人的主观意识对犯罪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女性不具备必要的自我防范意识,那么,一切旨在降低被害风险的外在举措都很难发挥作用。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女性需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其二,审慎交友,选择恰当职业。过于简单化的交友方式和草率的婚恋行为都很容易招致犯罪被害。因此,女性应该追求建立一种符合时代特点的健康交友方式,审慎交友。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和随意接受陌生人的好意;不随意到初次认识的男性家中做客。此外,职业选择与被害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较早进入社会的女性应尽量避免到犯罪发生的高危场所工作,如酒店及夜总会、KTV等形式各样的娱乐场所,以降低被害的风险。
(二)完善社会“防卫者”建设
公安机关应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高发场所和监控死角,展开全方位的监控布置和重点巡逻防控。同时,需要创新报警机制,开设网络报警系统。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为性犯罪被害人开设以女民警服务为主导的专门报警渠道,宗旨有三:一要保护被害女性的隐私;二要为被害女性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三要保证受案后能够及时提取和固定证据。面对网络犯罪、跨国犯罪、智能化犯罪等问题,侦查手段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对社区进行网格化管理,优化治安责任分配,动员广大群众共同防控侵犯妇女权益犯罪活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具体到完善社会“防卫者”建设中,政府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旅店宾馆、娱乐场所等侵害妇女权益犯罪高发场所的管制,规范此类经营者的执业活动。同时,加大肃清网络环境的执法力度,对包含性别歧视信息、色情暴力等内容的网站、视频短片的责任主体严加惩处;二是为与女性权利保障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划拨经费,或成立旨在保护刑事案件女性被害人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刑事被害救济问题仅限于学术研究。政府可以建立女性被害人庇护所为突破口,推动刑事被害人服务机构的推广。
此外,在社会层面还可以建立“立体信息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防控体系需要实现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协同互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来。特别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来建立多元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同时,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拓宽其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渠道。〔12〕贾宇:《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载《社会治理》2017年第1期。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治安也需要展开信息化防控,具体而言:可以凭借信息网络技术,对信息流、人流、物流、资金流等信息进行全程追踪,这有助于犯罪的防控和侦破。
(三)加大对被害女性的诉讼支持力度
被害人依法享有刑事司法参与权,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明显不平衡”。〔13〕袁锦凡:《论我国对性犯罪人特别保护的完善——基于现状分析》,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5期。犯罪已使被害人经受痛苦和损失,有时候这种痛苦和损失是灾难性的,它可能使其丧失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的能力。在此种情形下,被害人又该如何充分行使诉权?有些地方为此问题的解决贡献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如某些大城市设立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心工作人员既可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亦可为被害人提供代理服务。此种做法可在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诉讼中推广。当然,法律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可以在重大案件中为无力自请律师的被害人指定代理人。
此外,在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尝试纳入“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是对案件的疑难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庭顾问”,〔14〕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专门知识,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我国在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大案要案中,可吸收“法庭之友”制度。允许同级妇联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协助侦查人员对那些因犯罪而患有应激障碍、心理障碍的被害女性进行调查取证,并提请法官注意历来被忽视的与女性有关的特殊问题。
(四)充分发挥妇联、社区组织的作用
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妇联应当主动履行职责,努力扮演好被害女性“娘家人”的角色,将妇联建设成为女性办实事、解难题的组织。在文化氛围的净化方面,妇联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清除传统父权思想对公众的腐蚀;展开性别平等观念培训,使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头脑中。〔15〕蒋美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研究》,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在法治宣传方面,妇联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使被害女性知晓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被害女性而言,妇联可以为其提供心理疏导以及可能的物质救济;还可以通过成立被害女性庇护中心等方式,陪同被害女性就医和参与诉讼流程,并就证据保留等问题提供指导,如条件允许,还可为其提供律师服务。
“平安社区”构建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防控也有重要作用,故需从法治保障的角度管窥平安社区建设的细节,着力建设平安社区的“软环境”。〔16〕徐剑虹、张恩健:《美丽家园建设的法治保障——以平安社区为视角》,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34期。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大社区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例如,定期举行法治宣讲活动,对婚姻家庭纠纷等法律问题展开重点宣讲,切实减少或杜绝社区内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发生;鼓励法官深入社区进行诉讼指导,帮助女性掌握寻求法律救济的必要手段。其次,在犯罪发生时,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报案并维持现场秩序;侦查人员到场后,应积极协助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对被害女性,可为其提供子女和老人看护及其他必要的家庭支持服务。最后,在长效机构方面,可设立安全防护中心和爱心站,为广大女性提供安全服务,亦为被害女性提供庇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