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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女犯构成及改造问题研究
——以S省为例

2020-09-07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犯罪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犯罪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一、S省监狱在押女犯情况分析

为全面分析监狱在押女犯情况,课题组对1999-2019年间S省监狱关押的女性罪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就总量变化、捕前年龄、捕前文化程度、捕前身份、原判刑期、犯罪类型等问题开展调研,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归纳剖析等方法,得出S省监狱女犯的总体情况和结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一)总量趋势分析

1999-2019年间,S省监狱关押女犯总量呈波形上升趋势,20年间在押犯总数翻了将近3倍(详见图1)。

图1 S省1999-2019年关押女犯总量趋势变化

由于数据收集受限,课题组仅对2004到2011年全国在押女犯和押犯总量增长率进行图表对比,〔1〕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4—2011年)。图表显示在此8年间,全国女犯3.82%的年均增长率几乎是罪犯总体年均增长率的430%(详见表一)。

表1 全国2004-2011年间女犯和罪犯总体年增长率

(二)罪犯年龄分析

女性的犯罪年龄呈成熟化特征,高发于36至50岁,这一年龄段占比高达46.2%;其次为26至35岁,占比达28.2%。尤其值得关注的是,51至60岁呈显著上升趋势,而18至25岁呈显著下降趋势(详见图2)。

图2 S省1999-2019年在押女犯犯罪年龄变化

(三)捕前文化程度分析

通过占比分析发现,初高中、大专及以上犯案人数呈上升趋势,文盲及小学犯案人数呈下降趋势,这与社会教育的普及关系密切(详见图3)。

图3 S省1999-2019年在押女犯捕前文化程度变化

(四)捕前身份构成分析

在对农牧渔民、无业和干部等占比最大的三类捕前职业进行分析时发现,农牧渔民呈下降趋势,无业人员呈显著上升趋势,且两条趋势发展线呈互补转移趋势(详见图4)。

图4 S省1999-2019年在押女犯捕前身份构成变化

(五)原判刑期构成情况分析

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女犯占比最大,且保持高位运行;原判徒刑在5年以下的占比居第二位;原判15年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呈显著上升趋势,女性犯罪罪重且刑期长特征显著(详见图5)。

图5 S省1999-2019年在押女犯原判刑期构成变化

(六)犯罪类型分析

以2010年为分界线,之前暴力型犯罪占主导地位;〔2〕本文设定的暴力型涵盖抢劫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死伤、绑架、虐待、寻衅滋事、涉黑等。之后涉毒型犯罪高位领先。〔3〕本文设定的涉毒型涵盖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种植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1999年到2019年间,涉毒型犯罪占比由15.7%上升至60%,暴力型犯罪由42.6%下降至12.8%。而淫欲型、职务型皆稳定于低位波动(详见图6)。值得关注的是,20年间诈骗类犯罪增长率高达570%,涉毒型犯罪则与全省犯罪总趋势基本吻合。

图6 S省1999-2019年在押女犯犯罪类型变化

二、女犯构成变化的原因分析

(一)女性犯罪总量增长迅猛的原因

从女性角色冲突来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的社会角色不断分化,其参与社会活动和社会治理的面越来越广,犯罪的可能性亦随之加深。然而,女性社会化程度的深化并未有效改善女性“第二性别”的传统角色定位。根据《2018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中国的“新生儿性别比”排名继续垫底。〔4〕瑞雪:《中国排名继续下滑!〈2018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如何看?》,载搜狐网2018年12月19日,http://www.sohu.com/a/283028937_617289。据了解,中国农村0~4岁男女性别比已达122。当第一胎是女性时,第二胎的性别比甚至高达194.3。〔5〕《让大数据告诉你,中国的重男轻女思想有多严重》,载搜狐网2018年3月13日,http://www.sohu.com/a/22544 9795_501124。该数据从侧面反应出,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同时,《2018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披露的“健康生存”指数称,中国女性自杀以及死于故意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农村女性的自杀率尤其偏高。〔6〕瑞雪:《中国排名继续下滑!〈2018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如何看?》,载搜狐网2018年12月19日,http://www.sohu.com/a/283028937_617289。传统思想对女性的多重约束与现代社会对女性的高要求叠加冲突,为女性带来长久的情感压抑,导致挫折感的加深易引发应激反应,成为影响女性犯罪增长的重要诱因。

从女性结构流动来看,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的进程,女性社会结构性流动的速度加快,由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亦在增加。北京朝阳区的统计表明,在2000~2002年的557名女犯中,外地女性占比达67%。〔7〕吴满峰、陈沙麦:《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同时,从S省在押女犯捕前职业分析中,农牧渔民和无业人员的互补趋势,同样折射出社会结构性流动与女性犯罪增长的密切关联。这些均带给我们启示:在人口的结构性流动中,女性受文化素质、生理特征等影响,其适应能力、竞争力相对较差,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随之增大。

从女性就业环境来看,据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18~64岁女性就业率为71.1%,男性为87.2%。〔8〕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载《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同时,在城市、农村低收入组中,女性分别占59.8%和65.7%,且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0%。同时,近3年来,在高端技术密集型行业中,20.6%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男性”的情况,30.8%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晋升比女性快”的情况。而在就业方面遭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0%,是男性的2之倍多。女性低就业率、低收入、高失业率的“两低一高”现状,加之不太友好的就业环境,让女性就业处于劣势地位,成为犯罪激增的重要隐患。

(二)女性犯罪类型变化显著的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多种经济成分的利益冲突、收入分配格局、贫困等问题直接引发了犯罪。〔9〕参见肖建国:《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9页。回归女性犯罪类型变化来看,随着女性参与社会决策的加深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盗窃犯罪呈下降趋势,诈骗,尤其是网络诈骗等则呈上升趋势。

从社会治理的成效来看,伴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女性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过去占据主体地位的因家暴引起的报复性故意杀人犯罪呈显著下降趋势,体现出女性逐渐告别“恶逆转”的激情杀人,更多的转向公权力求助;伴随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持续治理,相关犯罪类型明显下降。

从专项政策打击来看,随着扫黑除恶的纵深推进,女性涉赌、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禁毒人民战争的持续推进对女性犯罪变化影响巨大,禁毒力度的加大促使女性因涉毒入狱的比例显著上升,成为影响女性犯罪类型的重要变量。

(三)女性犯群体特征变化的原因

从犯罪年龄看,女性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6至50岁这一心智成熟的年龄区间,且51至60岁呈显著上升趋势;而18至25岁呈显著下降趋势。女性犯罪高发年龄集中于成熟阶段的背后,往往暗藏着女性为“小家庭的富裕”铤而走险的越轨选择。

从原判刑期看,女性犯罪长期保持罪重刑长的特征,且有上升趋势。这一方面与女性犯罪类型的选择有关,女性往往利用身体优势选择诸如涉毒类的“高收益”犯罪类型,亦或“恶逆转”走上激情杀人(伤人)的道路,必然承受更高的刑期后果。另一方面与犯罪年龄相关,成熟的犯罪年龄会让其在“付出”“回报”“后果”之间反复思量,更倾向于“一次回本”“盆满钵满”的犯罪选择。

三、女犯构成变化带给监狱的挑战

(一)现有的关押设计容量难以适应女犯增长需要

面对S省女性犯罪激增的态势,20余年间,该省女子监狱从1所增加到3所,依然无法适应女犯高速增长的态势,“关得下”的底线目标受到挑战。

第一,从全国女性犯罪增长率看,增长态势明显。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看,与2017年相比较,2018年全国罪犯人数增长12.6%,女犯人数增长19.1%,女性未成年犯罪人数同比增长908%。〔10〕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gongbao.court.gov.cn,2019年10月5日访问。需要关注的是,近年来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打击了一大批犯罪分子,其中男性犯罪占据绝对比重,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女性犯罪的增长势头远超于男性。

第二,从全国涉毒类犯罪增长率看,增长态势严峻。女性犯罪以毒品类犯罪为主,2007~2016年全国受理毒品案件增长189%,查处毒品案件增长184%。〔11〕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7—2016年)。S省是全国吸毒第二大省,是禁毒防艾的重灾区,涉毒类犯罪的态势将更加严峻,也为女性犯罪增长发出强烈预警。

第三,从S省女性人口基数看,增长态势稳定。2011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S省性别比为103.14(女性为100),〔12〕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ztjc/zdtjgz/zgrkpc/dlcrkpc/,2019年10月6日访问。4年后的性别比为100.88,〔13〕参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465/10574/2016/5/18/10380863.shtml,2019年10月5日访问。这两个数据均远低于2015年全国平均性别比113.51。由此可见,S省相较其他省份有更大的女性基数,从统计学角度看,女性犯罪的基数也会更大。

(二)单一的戒备等级规划难以匹配女犯“三分”工作需要

我国《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但由于女犯总量与关押设计容量之间的矛盾,“三分”工作难以落地。

第一,监狱戒备等级设置不够科学。目前,S省3所女子监狱按照地域化片区模式进行收押,没有严格的戒备等级划分,基本属于中度戒备等级。这样的分级导致各监狱将更多的资源向重刑犯、精神病犯、HIV病犯、顽固犯等极具现实风险性的罪犯身上倾斜,客观上分散了对女犯的改造资源,亦对监狱安全稳定带来挑战。

第二,功能性监区设置不够完善。S省3所女子监狱中,由于关押饱和,客观导致功能性监区设置受限,难以承担不同服刑阶段、不同危险等级、不同身体状况女犯的关押改造功能,难以为监狱职能充分履行提供科学保障。

第三,罪犯分押模式不够合理。受场地和关押能力的限制,S省3所女子监狱只能有限地开展老弱病残犯、入监新犯、严管罪犯的分开关押,而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恶习程度,以及不同危险程度的女犯,尚未实现科学精细分类,难以有效地防止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和实现科学管理。

(三)同质的教育改造模式难以满足女犯特点的矫正需要

第一,符合女犯特点的矫正体系尚未建成。调研发现,S省3所女监都致力于从女性罪犯的特点入手,探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活动,但由于受制于场所场地限制、混管混押、手段方法不足等原因,尚未从制度机制等层面搭建适合女犯特点的矫正改造体系。

第二,完善的社会支撑体系尚未建成。女性入狱后比男性更易面临家庭破裂的风险,更需要家庭支持系统的完善和健全。例如,S省的L监狱近50%的女犯家中有未成年子女,且由于家族式犯罪,子女下落不明或被非直系亲属抚养的甚多,成为女犯的最大牵挂。S省通过探索开展“百子千妻万母”“民警千里大走访”等,但由于监狱个体的力量有限,与相关社会组织的协同深度不够,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支撑体系。

第三,丰富的矫治引导体系尚未建成。调研发现,女犯心理脆弱敏感,出现抑郁、焦虑症的比例是男性的2倍,自残率和自杀率均高于男犯。目前,以S省为例,虽然连续多年组织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的考试,但受制于女犯激增现实及警力编制不足等原因,每1000名女犯仅配有1.5名专职心理咨询师,具体从事心理矫治的民警更少,供需矛盾可谓极为突出。

(四)脱轨的劳动改造工作难以满足女犯回归需要

第一,与女性个性化需求脱轨。从生物差异看,女性与男性在体力等方面差异较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男女的劳动项目选择却趋于一致。从生理差异看,女性在青春期、生理期、更年期等生理阶段的状态存在差异,然而现有劳动项目管理未能体现女性不同阶段的权利保护和特殊诉求。从认知差异看,女性罪犯文化水平和学习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劳动项目选择上却未能做到因人适岗。

第二,与女犯出监就业需求脱轨。一方面,劳动项目的选择往往集中于劳动技能低级、经济效益低效、劳动强度大的项目。此类项目极易在人工智能时代被机器所取代,与新的就业需求脱轨。另一方面,据调查,仅有极少数女犯会在刑满释放后从事服刑期间的劳动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女犯重新回归社会存在障碍。

第三,与女犯改造矫正需求脱轨。一方面,受财政保障不到位、警力资源及设施设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女犯矫正的正常需求难免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屈从于狭隘化、功利化的认知,民警在对女犯劳动改造效果的评估中,对非一线生产岗的罪犯劳动往往给予较低的评价和处遇,这与改造的宗旨有所背离。

(五)泛化的监管改造措施难以回应女犯的特殊诉求

第一,难以应对生理卫生的特殊诉求。女犯在服刑生活中,尤其在关押状态下,受居住环境、劳动负荷、心理压力、生活卫生等因素影响,易罹患各种妇科疾病,导致其相较于男犯,存在更大的医疗需求。例如,相比以前关押相同数量的男犯,S省L监狱关押女犯后,每年每名罪犯产生了1000多元的医疗费缺口。

第二,难以应对隐私保护的特殊诉求。中国女性相较男性,对于隐私权有更大的诉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监管安全的高要求,罪犯的活动,甚至较为隐私的行为都处于24小时的监视监控状态,这在保障监管安全的同时,也必然引发女性罪犯对隐私权的关注,容易激起不良改造情绪。

第三,难以应对女性爱美的特殊诉求。女性爱美是天性使然,在押女犯同样有对美的诉求。而在监管工作中,为服从安全防范需要,女犯照镜子、皮肤保养、化妆等诉求均被驳回,潜移默化间弱化其女性角色的自我认同。

(六)失衡的一线警囚比例难以实现监管安全需要

第一,执法安全风险。目前,S省女子监狱的一线警囚比远低于司法部规定的18%的比例要求,随着押犯的增加,这一比例还将下降。同时,伴随二胎政策的开放,生育期叠加现象凸显,致使监狱一线实际警囚比更为不足,这在客观上存在民警对女犯的执法、管理及改造中安全隐患能否掌控到位的问题。

第二,教育失效风险。按照效益原则,在较低警囚比的现状下,民警必然将工作重心向严守安全底线倾斜,一对一的谈心谈话制度、“三课”教育制度等客观上存在“悬空”的可能,或将致使教育、文化改造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面临失效风险。

第三,知识补给不足风险。绝大多数女警系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招录直接到监狱工作,社会阅历浅、执法经验缺,要改造形形色色的罪犯,在知识补给和能力提升上存在诸多挑战。而失衡的一线警囚比使得连轴转成为常态,以致女警难有获得知识补给的机会,势必掣肘监狱管理和改造质量的有效提升。

四、适应女犯构成变化的监狱应对路径

(一)聚焦底线安全,科学规划女子监狱建设

1.科学谋划监狱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关于女子监狱建制,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其一,超前规划原则。要摆脱被动收押的惯性思维,综合研判社会犯罪发展趋势,科学预测女犯未来几年的增长态势和整体基数,合理规划总体关押容量和监狱数量,确保女犯应收尽收,并杜绝超量关押现象。其二,适度规模原则。从女警视角看,受产假式缺岗、家庭社会角色叠加、阅历匹配度不足等影响,过多女性集中工作会带来诸多管理问题。从女犯视角看,考虑生理、心理特殊需求,不适宜关押密度过大,这就要求女子监狱规模应以中小型为主,单个监狱关押规模以2000人为宜。

2.科学规划监狱选址

《监狱建设标准》第15条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相对便利的大中型城市。《曼谷规则》规定:“应尽可能将女性囚犯分配至靠近其住家或者社会康复场所的监狱。”〔14〕转引自张静:《女性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与推进路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年第9期。因此,选址修建女子监狱可考虑三个方向:一是交通便利,二是临近罪犯户籍,三是分布合理。这种选择既方便罪犯亲属会见,又有利于社会资源引入,利于消除民警后顾之忧,更利于降低行刑成本。

3.科学营造改造环境

在硬件环境上,注重体现开放性和融合性的特征。在空间布局上,可加大建筑空间的尺度感和序列感,带给女犯正面的引导;在细节考量上,可加大采光、通风的面积,并留置专门的老病残通道等,满足女犯特殊需求;在功能设计上,要科学设置学习、生活、娱乐、宣泄等功能区域;在软件环境上,可针对女犯情感依赖特征,将地域文化融入监狱建筑当中,增强归属感与认同感;针对女犯情感细腻的心理,注重色彩心理学的运用,淡化生活环境的监禁色彩,以明亮的色调选择,带给女犯积极的情感体验。

4.科学构建关押模式

坚持“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理念,在新建女子监狱基础上,按照犯罪类型、年龄结构、恶习程度、犯因性差异等进行划分,整合系统内行刑资源,对全省女犯监狱进行统一规划,实现科学的分管分押分教。

5.科学设定警力模式

综合考虑女警生理心理特征,女子监狱的一线警囚比应区别于男犯监狱。结合调查中的反馈和女子监狱实际情况,建议女子监狱一线警囚比应保持在20%~25%之间。

(二)聚焦刑罚目的,强化公正文明执法

1.特殊预防

罪犯刑罚体验的程度是影响重新犯罪的重要指标,是实现监狱特殊预防功能的重要依托,是强化刑罚威慑力的重要体现。面对女犯快速增长的现状,强化刑罚体验,震慑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其一,把好重要关口。坚持把好“入口”和“出口”关,突出入监监区职能,将其打造为加深刑罚体验、强化身份意识、明确权利义务、适应监狱生活、养成劳动技能的重要基地;突出出监教育的巩固指导作用,把好最后一道“工序”,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其二,抓好关键人群。结合女犯犯罪特点,针对重点对涉毒类、短刑及“多进宫”罪犯,从严格管理上强化刑罚体验,从规范行为上增强身份意识,促进其认罪悔罪。其三,搭好载体平台。从物理载体上,加强惩戒中心、严管集训中心、罪犯忏悔室建设,并完善配套制度,切实发挥威慑作用;从精神载体上,强化警示训诫教育,通过严管对象现身说法、严打违规抗改等活动,增强罪犯遵规守纪意识。

2.一般预防

刑罚执行处于刑事司法的末端,从预防再犯罪视角看,却是社会治理的前端,这就需要监狱从社会治理的高度,在抓好末端管控基础上,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其一,警示教育请进来。利用法纪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的普法平台,将监区文化建设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女犯的文艺特长,丰富情景式普法内涵,增强普法效果。利用会见中心等对外窗口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二,普法教育走出去。组织民警协助普法宣传部门以及妇联等社会组织,走进学校、企业、乡村、社区,尤其针对禁毒防艾和家庭暴力进行普法宣传,宣讲女性犯罪危害,剖析女性犯罪原因,从源头上播种法治意识。其三,社会治理联起来。要立足安全共建,加强与公安、武警、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作,联动犯罪线索排查、重点人头信息共享、刑释安置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共建、共创、共保平安工作机制,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

(三)聚焦改造宗旨,构建针对女犯特点的矫正体系

1.政治改造

针对女犯文化程度低、法律素养弱、政治觉悟低等特点,强化政治改造与其他改造手段的共同作用。创新政治改造方式,将“正能量”贯穿于改造工作全领域,引导女犯成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

2.监管改造

针对女犯敏感性强、情绪脆弱等特点,在防范自杀自残上重点着力,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的风险预测和危险评估,切实排除隐患。针对女犯群体小纠纷较多的特点,探索建立监区罪犯调解委员会,做到矛盾及时化解。针对女犯爱美、恋家的特点,在分级处遇上引入美容美发、茶艺、插花、绘画等,激发对美的向往。同时,探索将处遇积分与家属来狱参观、会餐等相结合,适当放宽离监探亲、外出参观等开放式处遇条件,让亲情成为女犯重新站立的支点。

3.教育改造

根据女犯的犯罪性质、类型、特点,分类施策,不断充实责任教育、认知教育和共情教育,健全女犯特点的教育改造体系。充分整合社会妇联组织、爱心人士、法律及心理社团等资源,在女犯心理矫治、家庭建设、人际交往、子女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救助和矫正,积极促进女犯顺利回归社会。

4.文化改造

通过环境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建设,搭建有益于女犯身心健康的改造文化体系,创新园艺疗法、宠物疗法等适宜女性罪犯的文化改造方法,启发女犯在正向的文化氛围之中矫正“三观”,培塑健康人格。

5.劳动改造

结合女性的个人特长、生理心理特点和社会就业需求,选择适合女犯的劳务培训项目。结合其母亲、妻子、女儿等多重角色定位,鼓励将劳动报酬、手工作品等改造成果与家人分享,引导其寻找角色定位。结合就业帮扶需求,推进“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帮助实现刑释就业“无缝对接”。

(四)聚焦权利保障,完善女犯特殊诉求关怀机制

1.建立女犯生理保护机制

建立女犯生理保护机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生理期关怀制度。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规定:“女性囚所应具备满足妇女特殊卫生需要的设施和物品。”这也为我们针对女犯生理期的特殊需求,探索建立卫生护理用品及热水的特殊供应机制,及必要的休息保障机制提供了思考方向。二是建立医疗卫生关怀机制。加大对女犯医疗经费的倾斜,配备女性妇科医生,定期开展妇科检查和健康教育,维护女犯健康权益。三是建立个人隐私关怀机制。在保证女犯隐私需求和实现监管安全之间寻求平衡。

2.完善女犯心理保健机制

面对女性特殊的心理健康保护诉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女犯心理健康档案建设。动态管理女犯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咨询与治疗等活动,帮助消除不良心理与情绪。二是健全女犯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打破心理干预工作阶段化、特定化的模式,找准女犯情绪的敏感点和爆发点,尤其注重家庭重大变故、重要节假日、生理周期等关键节点,抓住心理问题突出、“三无”人员等关键人群,做到提前预判和介入。三是创新心理疏导矫正措施。探索认知行为疗法、正念疗法、积极心理学、阅读治疗等心理治疗措施,不断拓展心理情景剧、心理电影等载体,为培育女犯健康心理拓宽思路。

3.健全女犯劳动保障机制

基于女犯与男犯不同的生理特征以及在体力、耐力等方面的事实差别,监狱在管理和改造活动中需要考量对女犯的特殊劳动保护。一是在劳动项目选择上,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犯从事国家禁忌、繁重体力及有毒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项目,选择适宜女性生理特征的劳动项目。二是在劳动保障措施上,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保障,尤其在女性罪犯不同生理阶段,做好特殊生理周期的劳动保护工作。三是在劳动环境改善上,改善劳动卫生条件,将文化、音乐、绘画、环保等元素引入劳动场所之中,通过绿色环保、健康向上的劳动环境营造,引导女犯树立自立自强的更生意识。

4.探索女犯刑罚执行特殊机制

以人权、法治为一般价值基础,以女性权利保护为特殊价值考量,探索构建对女犯开展刑罚执行的特殊机制。一是在减、假、暂的执行上适当放宽。《曼谷规则》63条规定:“应积极考虑女性囚犯的照看责任以及她们重新融入社会的特殊需要。”司法部在2003年全国女犯改造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增大对女犯的减刑假释力度,比例要高于一般男性罪犯”。这都可作为进一步加大女犯减、假、暂工作力度的参照。二是在离监探亲上适当放宽。女性对亲情的依赖远大于男性,同时,刑满后的重新犯罪率和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加大女犯离监探亲的倾斜力度,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三是在亲情会见的环境和条件上适当放宽。在会见的环境上,以温馨场景和适当的亲子活动空间带给女犯积极的情感体验。在会见条件上,针对女犯实际,以满足改造需求和安全需求为前提,可适当放宽会见的条件,扩大会见对象的范围,健全家庭支撑体系,凝聚女犯改造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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