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的典型问题分析
2020-09-06郑真
郑真
摘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一项为技术当事人提供切实保障的管理工作,合同内容须以书面形式完整呈现,内容必须规范、全面,签章必须完整。广大企事业单位在签订技术合同文本时,经常会出现一系列典型问题,从而对其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明确这些问题,给予及时更正。本文结合当前实际,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的一些典型问题作出分析。
关键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题
依据最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可得知,对于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遵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对于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到的收益如果小于500万元,那么免征所得税,超出部分减半征收。此外,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从业人员而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市场统计数据的归纳分析,可以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体系的管理。本文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及表现形式探讨如下。
(1)技术合同的签章页要素不齐全。一些合同仅盖有买卖方企业的公章,而没有其法人代表的签字,或者仅有其中一方的签字。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可知,在技术合同当中,如果当事人为法人,那么其授权人员,或是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在合同上盖章或签字,而且还需加盖合同專用章或法人公章;另外,如果印章为法人的内部机构,或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则不予认定登记。
(2)合同有效期不明确。通常情况下,技术合同均有比较明确的签订日期,针对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而言,可当作同一时间,但是难以确定合同结束日期。传统的处理方式即为对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完成周期、技术成果交付时间进行查看,从中加以明确;或者是对维护期、质保期等信息进行查找与推算,若均难以明确准确日期,那么便需合同登记方另外提供一些可靠证明。基本要求即为围绕所签合同内容,从中对相关依据进行查找。还有一类情况为合同已经超过合同有效期,但合同还未执行完毕,依据相关规定,技术合同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办理认定登记手续,针对该情况,便需要合同登记方出示合同延期说明,或者是补充协议(合同买卖方均需要签字、盖章)。
(3)技术合同标的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一些技术合同的标的,仅为一些比较简单的名词描述,或者只写了项目名称、从最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可知,合同标的不明确,难以让登记人员了解技术内容的合同,不予登记。从技术内容判断,被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合同后,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技术开发合同而言,合同标的实际就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还没有全部掌握的技术方案,而对于研究开发工作以及其预期成果来讲,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创新内容。针对技术转让合同而言,合同标的实际就是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订立时已有的技术方案。针对此类标的没有明确技术内容的合同,我们需要登记方对相关技术协议进行补充,或者是提供技术说明、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档。
(4)技术交易额不明确或计算不准确。众所周知,其对于登记方而言,最具有吸引力的便是对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约定的技术交易额收入,通过合同登记备案之后,能够在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技术交易额,实际就是在合同成交总额当中,将用于购置非技术性费用(比如仪器、设备、原材料等)予以扣除后的剩余金额。通常情况下,合同成交额均不一定等于技术交易额,其中部分金额为代购的仪器、设备或研发出的样品、样机等。部分合同甚至只是比较单纯、简单的货物代购合同、硬件设备采购合同,并非是技术合同。因此,需要准确区分合同的类别、技术交易额等。
(5)合同类别不明确。在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当中,部分合同的类别比较模糊。比如某研究项目、课题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可能被划归为基础性研究项目,而无法登记,或者是难以被明确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者是新材料,那么便不能确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因而便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技术开发合同,但是其标的具体内容却为技术咨询、服务。还有一些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技术服务,但是其标的具体内容为技术开发;在一些技术开发合同当中,虽然其内容为利用高效现代化的仪器设备,或者是比较新颖、先进的技术手段,但在其交付的技术成果里,仅是一些最基本的技术服务,比如样品的处理、检测等,而缺乏技术创新内容。此类合同,易被误认为为技术开发合同,通常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其是否为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成果所有权不明确。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享受减免税政策,合同签定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进行特别约定。一般性的技术合同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买方至少拥有使用权。而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所有权必须归买方所有或归买、卖双方共有。
(7)申请办理增值税减免的技术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过技术合同增值税减免手续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减免税手续。
对于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或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
(1)技术转让的成果不明确,无法判别是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还是所有权转让,需在合同所有权一栏中加以明确说明;另外,在一些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也未能对使用权转让的时效进行详细约定。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技术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专利实施许可或者是专利权转让合同未能提供有效的专利证书,除此之外,无法提供专利权转移证明、合同所示专利权人与专利证书所示专利权人不一致、专利证书已过期等,都直接影响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针对此情况,登记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开展认定登记。
(3)一般技术秘密的转让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上述所提到的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仅为其中的部分典型,还有许多问题文中未能提及。因此,仍需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与发现。在实际工作当中,相关部门需要依据相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基本要求及法规,将认定登记工作做好、做实。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针对合同签订所出现的问题,需及时找出原因,与合同登记方做好反馈工作,尽可能进行合同整改。且强化宣传、沟通及培训工作,防止此类问题的重复出现,以免对合同登记方就合同登记的积极性造成影响,以及对广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健全完善技术转移体系、落实鼓励技术转移政策的过程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涉及广大企业的切身利益。而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规范,技术市场统计数据还反映了区域内技术交易的活跃度情况。因此,要求广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从业者必须将此项工作做好,能够对新的科技动态及时掌握,对现行政策调整学习,对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行业间技术成果的转化与落实,引导技术市场的往良性、优质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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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荔能,曾维周.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状和对策[J].大众科技,2019(5):206-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