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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实证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0-09-03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务行为人职务

王 敏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前言

根据公安部数据,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共有近1.3万名民警因公牺牲,近18万名民警因公负伤;中央政法委数据显示,十八大以来公安系统牺牲2061人(1)数据来源:中央政法委主办全国第三届平安中国“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比赛颁奖活动现场(2018年12月22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forward-2775932,,2019年3月2日访问。。当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仍处高位状态,其中暴力袭警、暴力抗法问题较为突出,人民警察已成为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职业群体(2)2017年5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时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每当听到公安民警在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面前赴汤蹈火、流血牺牲的消息,我都深感心痛。”参见胡玮、鹏飞、晓东、晓鹏:《习近平:听到公安民警流血牺牲我深感心痛》,https://news.china.com.cn/2017-05/19/comtent-40852131.htm,2019年3月2日访问。。

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通过中国裁决文书网查阅到的妨害公务罪判决情况来看,近五年来以妨害公务罪对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妨害警察执行职务行为有罪判决数量统计

从图1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严重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数量持续上升,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侵害状况仍然较为严重。同时也反映出,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后,司法机关加大了对阻碍警察执法行为的惩治,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数量有了明显提高(3)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妨害公务罪”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在警察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未进入刑事审判领域的阻碍执法行为。据在对河南某县级公安局调研中发现,在接处警民警中,2019年平均每人遇到阻碍执法行为24起,但是无一起以妨害公务罪进入到刑事诉讼环节。其中以推搡、撕扯等方式阻碍警察执法的占75%,以言语、躺卧等软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占25%。这也给警察执法带来不利影响。这与海恩法则(4)海恩法则指出: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海恩法则_360百科 https://baike.so.com/doc/5414792-5652934.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28日。的理论推理得到的结论基本一致,即在每一起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背后,有更多的民警在执法中遭遇谩骂、侮辱、推扯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对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侵害,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还严重干扰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使命。

一、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司法裁判的趋势

借助中国裁决文书网,对2014年以来的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裁决文书进行搜集、整理,从中筛选出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判决(包括部分裁定)文书,共计439件,进行分析,发现在2015年以后,侵害警察执法权威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的数量明显增加,反映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加大了对侵害警察执法权威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加大了对侵害警察执法权威行为的刑事惩罚

从数量上看,自2015年以来,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数量有明显增加(如图1所示)。虽然不能排除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基数增加的因素,但是能反映出对此类行为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进入刑事审判环节的数量是有所增加的。同时数据反映出,在进入法院审理环节的案件中,对当事人的有罪判决的数量和比例有所增加,说明加大了对侵害警察执法权威行为的司法惩罚力度。如图2所示。

图2 法院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判决数量统计

(二)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上,司法审判中对“暴力”的裁量尺度有所调整

1.在认定暴力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司法审判中所采用的观点有所不同。

其一,把人身伤害后果作为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持此种观点的认为,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伤情为标准来判定妨害公务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执行职务的民警轻微伤以上伤情的,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无轻微伤以上结果的,不评价为妨害公务罪。如2015年房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判决书中显示,房XX逃避检查,驾车冲撞警车,未造成民警受伤,法院未对其妨害公务行为进行处罚(5)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万刑一初字第47号,https://wenshu.court.gov.cn/,2020年3月8日访问。。又如,民警在调解某甲与邻居的纠纷时,受到某甲殴打,民警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法院认定某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终某甲被无罪释放[1]。这种观点明显不利于保障民警执行职务。

其二,综合考虑人身伤害和公务用品毁损,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持此种观点的认为,如未造成执行职务民警轻微伤以上,以行为人是否以攻击、冲撞警车、故意毁坏执法仪器等公务用品的方式对民警执行职务行为进行妨害来判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如两者均不成立,则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从2015年以来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确定为妨害公务罪的证据材料中,62.65%以上有罪判决中均有致执行职务人员轻微伤或造成执法记录仪等物品损坏的情节。以实际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害作为妨害公务罪认定的必备条件,不利于保障民警执行职务。

其三,以暴力是否造成公务无法顺利执行,来确定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持此种观点的认为,如行为人以妨碍执行职务为目的,针对执行职务人员人身或执行职务所必备物品实施有形的、直接的武力,造成执行职务人员无法顺利执行职务,则应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如2017年谷某兰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书中显示“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谷某兰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内,阻碍县公安局处警民警依法对其家属郭某抽血检测体内乙醇含量,在民警汪某欲将其带离血样提取现场时,被告人谷某兰拳击汪某面部”,被告人谷某兰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6)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苏0826刑初371号,https://wenshu.court.gov.cn/,2020年3月8日访问。。

2.执行职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结果不能作为罪名成立要件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行为是否对构成对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以及公务的重要程度为考虑要件。妨害公务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对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影响,因此,此罪的构成应当是以行为造成无法顺利执行职务的后果为要件。妨害公务罪行为常常会造成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相关财产权利的损害,但并非因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结果才构成此罪。把执行职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结果作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是逻辑定义方法错误,超出法律中妨害公务罪的定义。

3.司法裁决中要求有民警身体受到伤害且构成轻微伤或者有财物损害结果的判决比例有所下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轻微伤以上伤情”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来定性不存在争议,但是对未造成执行职务人员“轻微伤以上伤情”的,是裁决者自由裁量的范畴。从判决书中显示,62.65%以上有罪判决中均有致执行职务人员轻微伤或造成执法记录仪等物品损坏的情节。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妨害公务罪定罪的判决中,要求有民警身体受到伤害且构成轻微伤或者有财物损害结果的判决比例有所下降,说明司法裁决中更多地倾向于妨害公务罪是惩罚行为人对公权力的挑衅,而非只是对执行职务民警个人人身或财物的伤害,不能以人身或财物的伤害结果作为妨害公务罪成立的要件。如图3所示。

图3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民警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在有罪判决中的比例

(三)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情况

1. 对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处罚中以判处有期徒刑为主

根据搜集的判决书中显示,2015年来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进行刑事处罚种类以有期徒刑为主。如图4所示。

图4 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处罚种类统计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2015年至2019年对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处罚中判处有期徒刑的比例分别为:86.49%、82.02%、73.58%、73.17%、81.06%,选择了法定刑中最严厉的刑罚种类(7)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在第2款中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刑期较短

在量刑上,对暴力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1年以上刑期的较少。2015年至2019年对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分别为:62.50%、26.03%、35.90%、21.67%、32.71%。从2016年起比例明显降低。因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为2年8个月(8)2018年郑某妨碍公务案(2018)川15刑终183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2020年3月8日访问。,并无处以3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如图5所示。

图5 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缓刑统计图

3. 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

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2015年至2019年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比例分别为:15.62%、16.44%、15.38%、23.33%、18.69%;拘役适用缓刑的比例分别为:50%、42.86%、81.82%、27.78%、38.09%。从中可以看出适用缓刑的占了一定比例,而拘役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在2017年达到81.82%。如图6所示。

图6 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比例统计

二、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特点

(一)基层派出所的民警遭遇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较多

从搜集的判决书中所记载的情况分析,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在接处警或其他依法执行职务中遭遇暴力阻碍的比例最高。如图7所示。

从数据上看,5年间暴力阻碍执行职务的案件中,基层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工作部门中遭遇暴力阻碍最多的部门。据此可以认为,基层派出所民警遭遇阻碍执法的风险较高,在民警培训、警务保障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能力培养和保障。

图7 2014-2018年遭遇暴力阻碍执法的警种统计图

(二)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

根据判决书中有记载的行为人基本情况,对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如图8所示。

图8 行为人文化程度统计图

根据以上数据显示,行为人中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8.72%。在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阻碍执法行为的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因此,在公安机关法治宣传教育中,要拓宽宣传途径,加大对此类人员的宣传力度。

(三)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

1.徒手方式阻碍执法的较多

从统计数据中看出,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面对的徒手袭击占63.38%,发现使用工具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较少,仅有7.75%。基于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使用高一级武力的原则,民警现场使用武力更多的应当采用徒手控制或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方式。由此看来,在警察警务技能培训中,要加大徒手技能和警械使用的培训。

2.聚众阻碍执法的比例较大

从统计数据中看出,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面对聚众阻碍执法的占23.94%。现场如何控制局面、进行有效处置,也是应当解决的问题。如图9所示。

图9 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方式

3.阻碍执法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较多

对近五年来的妨害公务罪的判决书进行统计发现,在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人中,酒后的占27.85%,其中处于醉酒状态的占22.78%。如图10所示。

图10 阻碍执法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数量统计

从统计数据中看出,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遇到当事人饮酒后的,要提高戒备,尤其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要注意现场处置技巧,对行为人的分级处置,全程保持高度安全意识,注重自身的安全保护。

三、应对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策略与具体措施

根据上述对近五年来我国对阻碍警察执法以妨害公务罪的判决统计分析,公安机关在面对侵害警察执法权威行为时应有的放矢,针对不同的侵害警察执法权威行为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拓宽法治宣传渠道,重视警察预防违法犯罪职能

警察的任务在于对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是警察职能的重要组织部分(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传统观念认为警察的主要工作在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警察的打击、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能较为重视,容易忽视警察的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预防违法犯罪,较为重视对重点人员、场所、物品等的管理,容易忽视宣传教育工作。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妨害公务罪的当事人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78.72%,反映出文化程度较低的对于民警执行公务的配合度较低。因此,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普通群众对警察执行职务的理解和配合,构建良好的执法环境。

1.创新法治宣传手段。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智能手机在生活中普遍使用,传统的宣传方式如报纸刊登、张贴宣传海报等书面方式的效果并不理想(10)据笔者的日常观察,在小区宣传栏中张贴的内容,除了在宣传栏下晒太阳的老年人,从此经过的10个人中只有2个观看。。进入小区、学校进行宣传,目的性明确,效果较好,但是受众有限。如果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常用的手机媒体平台开展宣传,增加宣传覆盖面,受众群体更大,方式更灵活,可以使不同文化程度的群众均能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2.拓宽法治宣传渠道。普通公民配合执法义务的法治宣传,需要政府牵头,通过多个部门共同开展宣传教育,拓宽法治宣传渠道,营造全民懂法守法的氛围。

3.媒体舆论的引导。媒体享有新闻报道自由,但是在报道时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地进行报道,不能仅为吸引人注意迎合部分民众猎奇的心理而故意扭曲或片面报道。公安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向媒体定期发布相关活动信息,如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媒体发布真实、客观的报道材料。

(二)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惩治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

结合近五年来的有关妨害公务罪的司法判决发现,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能对其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公安机关在遭遇阻碍执法行为时,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避免民警受到侵害后,无法有效给予法律保障。

1.证明民警是依法执行职务

“依法执行”要求民警的执行职务行为要基于法律授权,且程序合法。在2015年魏某民、孔某鸿受贿罪一案中提到,某公安分局民警张某佳等人传唤李某林夫妇,遭到反抗,双方发生冲突,导致民警李某扬、尹某林、李某文、谢某洪、曹某峰损伤为轻微伤。李某林夫妇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林夫妇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11)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4号,https://wenshu.court.gov.cn/,2020年3月8日访问。。法院审理认为民警对李某林实施传唤时,未按程序办理传唤证,仅口头传唤并不符合“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因此,某公安分局在决定、实施对李某林强制传唤的过程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要注意依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进行。执法行为的合法证据应当是由公安机关提供。因此,对于阻碍民警执法行为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民警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证明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如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公安机关执行职务行为,则对其行为很难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无法给予刑事制裁。在2016年刘某、李某尧聚众斗殴罪一案中,被告人刘某、李某尧持刀追砍执法民警并将民警乘用的车辆砸坏,被告辩称事发突然,案发时不清楚对方系民警,法院未对刘某的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罪,认为“刘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斗殴准备、聚众斗殴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应评价为聚众斗殴”(12)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成郫刑初字第108号,https://wenshu.court.gov.cn/,2020年3月8日访问。。

警察在遭遇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时,要留存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故意阻碍执法的主观意图。民警在现场处置时,首先要打开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及当事人的言行进行记录;同时,现场笔录中应当对阻碍行为有所描述;如现场有其他人员,在询问查证时也要注意对阻碍执法行为进行证人证言的留存。

3.证明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方能构成以妨害公务罪进行量刑。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除了对执行职务人员的人身或警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物品造成伤害外,还包括公务的紧急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如2016年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中,民警依法查处一起非法行医案依法传唤嫌疑人王某时,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对办案民警进行辱骂,并强行从办案民警手中将王某带走,被告人王某某致使办案民警不得已从办案现场撤离。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前往案发地劝导村民时,遭到被告人的推打干扰,执法车被迫暂时停放在村委会大院内。法院认定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3)(2015)青刑初字第178号。。

(三)现场正确处置,有效制止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

民警如遭遇阻碍执法行为,要进行正确的现场处置,有效制止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避免事态扩大。

1.明确警告

遇到有言词方式、不作为方式、下跪或以其他非暴力、轻微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首先在言语上要明确、严厉、规范地警告当事人,态度上要坚决,情绪上要理性。同时要明示围观人员,明确警察身份及依法执行职务等情况,必要时进行疏散。执法民警还要注意不得使用挑衅性、引诱性的语言、手势,避免矛盾激化。

2.有效制止

如果语言警告无效,或者事态紧急,如民警突然遭遇暴力方式阻碍执法,遇有个人、他人或特定场所秩序受到严重威胁,要及时采取武力,控制现场局面。

使用武力时要根据现场情况,遵循法定原则正确使用。从统计数据来看,民警遭遇阻碍执法行为的方式以徒手情况较多(见图9),这就要求民警除非生命受到威胁,不得使用枪支[2]。避免出现不符合使用枪支条件民警却贸然拔枪,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情况。

3.正确应对围观拍照

现场如有媒体记者采访拍摄或群众录像的,在明确告知其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的同时,要求报道或上传网络时不得歪曲事实或者断章取义。除非别有用心的人员,否则民众会予以理解和配合。如网上热传的“上海交警教科书式执法”(14)上海交警“教科书式”执法,网友纷纷点赞,向广大交警致敬!_哔哩哔哩 (゜-゜)つロ 干杯~-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av31404991,2020年3月11日访问。,从网民的反映来看,明确告知其视频上传时的义务,会得到普通民众的配合。

(四)加强民警培训

1.加强安全意识培训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不仅挑衅警察的执法权威,同时对执法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带来威胁。民警在现场处置时要全程保持安全意识,注意现场局面控制。在民警培训中要注意对民警安全意识、现场处置、徒手控制等技能的培训。

2.加强徒手控制、警械使用等实战技能培训

从图9统计数据可以发现中,民警执法时遭遇暴力阻碍的,当事人使用工具或驾车等外力方式的较少,徒手的比例在63.38%。因此,执法民警的武力选择一般应当是使用徒手或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培训时应当加强民警徒手控制、警械使用等实战技能培训。

3.加强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置培训

根据图7中的统计数据,在公安机关各个警种中,派出所民警遭遇阻碍职务行为的比例高达55.48%。因此,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民警实战技能、安全意识等现场处置相关的培训。

(五)警务保障到位

1.民警执法时的装备

在赴现场处置前,执法警察要携带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和必要的警械、武器、执法文书等。目前我国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基本得到保障,但在实践中存在民警因各种原因不予携带的情况,如因携带舒适度、遗忘、懈怠等原因没有携带相应装备。另外,还应根据不同的警情,提前预判,携带相应的警械,如防暴叉、阻钉带等,以便有效制止暴力阻碍执法行为。

如遇特殊对象,要配备适当防护装备。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到疫区执法,或有可能与感染者密切接触,应当携带防割手套、口罩、防护服、面具等防护装备。

2.保证适当警力值班备勤

一旦遇到警力不足以控制现场局面,要能够及时调配警力,予以增援。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遇到紧急情况,如聚众暴力阻碍执法,附近没有足够警力,无法保证及时增援。从统计数据看,聚众阻碍执法的比例占23.94%,因此在基层警力配置时,要考虑备勤人员数量,避免警力不足。

后 记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直接伤害到警察个体权益和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最终危害到了国家正常行政管理秩序,进而会影响到多数社会个体的权益。由于笔者能力水平有限,对侵犯警察执法权威的研究还不甚完善,还将继续关注、研究,为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构建法治社会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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