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建议实现路径研究
2020-09-02刘卓
【摘 要】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到正式入法,该制度引起法院和检察院的高度關注。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赋予了新的诠释,呈现精准化的趋势。本文试图从精准量刑建议的界定入手,分析实践中量刑建议精准度不够的原因,再从完善量刑指导意见、提升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的把握能力、加强控辩双方的协商合作以及推进量刑工作与智能化深度结合四个方面,提出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的具体路径,在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之间实现平衡。
【关键词】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量刑协商
引 言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革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程,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的主导作用越来越重要,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协商也成为认罪认罚制度中关键的环节。实践中量刑建议的运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随着 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量刑建议制度也需要不断提升、改革和创新。
一、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的界定
由于法律没有对主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明确,因此产生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应当趋向精准还是趋向幅度的争议。所谓精准刑量刑建议是指,建议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与刑罚执行方式在内都是确定的、具体的,而不是在幅度范围。1所谓幅度刑量刑建议是指,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确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即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
持精准量刑建议观点的一方认为,其一,精准的量刑建议有利于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给予被追诉人精准的量刑建议,能够有效激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并且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能够减少反悔的不确定性。[1]其二,精准准刑量刑建议凸显认罪认罚制度追求效率的价值理念,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其三,精准量刑建议体现了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协商的充分性,更好落实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责任。持幅度观点的另一方则认为,其一,绝对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维护法检的和谐关系,也不利于实现量刑裁判的公平正义。其二,由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全面掌握全部的恶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量刑情节,在审判阶段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从轻情节或者从重情节,采取幅度刑量刑建议相较于精准量刑建议更能适应新情况的出现,更快的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三,有利于提高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应有模式是“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尽可能提出精准刑的量刑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幅度刑量刑建议模式,但是幅度也应当尽可能的相对精准。采取此模式的主要理由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为了维护认罪认罚制度的公信力和适用效果,以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稳定性,应当以精准刑量刑建议为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能机械的适用精准刑量刑建议,而是应当在法定幅度之内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这是符合司法以及实践规律的,因此,应当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补充。
二、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量刑建议指导
现存的由法院发布的两个《量刑指导意见》已经涉及到23 个常见罪名,但仍无法满足实践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需求。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多选择提出幅度较大的量刑建议,实际上是为了防止量刑建议被拒绝而采取的方式,这反映出一个问题:由于法院和检察院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量刑观念上也有一定差异,在缺乏判前沟通和可供参考的明确的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检察院对自身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自信,而且被拒绝后没有畅通的救济渠道,所以检察院只能采取扩大量刑建议幅度的作法来提高法院对量刑建议的接受度。[2]因此,在认罪认罚制度推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量刑建议衡量标准以及指导意见是检察机关难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实践中,只有最高法院一方发布了《指导意见》,而检察机关没有参与该意见制定,检方只能参考该意见进行量刑建议,这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现存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情节还不够全面、划分不够细致。所以法检应当统一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量刑建议指南,并且应当将其作为认罪认罚制度建设中重要的一环。
(二)控辩双方充分量刑协商落实不到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控辩双方量刑协商存在着不充分、不对等以及效果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常处于“对立”面,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关系转换为“协作”关系。而在实践中,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检察机关没有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辩方知情权受限。犯罪嫌疑人出于惧怕检方权威性的心理,被动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第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懂专业的量刑知识,在与检方协商过程中,没有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量刑情节,造成检方的建议与犯罪嫌疑人内心的标准相差较大,导致协商不成功;第三,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辩护和有效法律帮助也存在欠缺。实践中,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没有得到保障,值班律师无法充分了解到案件有关事实,导致控辩协商过程值班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仅仅起到见证人的作用。第四,检察机关“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还未完全转变。有些检察官为了“证据突袭”,故意在辩护律师参与前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具结书后,除非法定理由,否则一般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此外,检察机关特别容易忽视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害人是否谅解或者是否与犯罪嫌疑人和解等因素,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以上几种情况控辩双方没有进行有效的协商,控辩关系没有从传统的“对立”关系转变成“协商”关系,不符合认罪认罚的立法本意。
(三)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难度较大
根据相关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但是实践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一是控辩双方协商不充分,导致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的积极性;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听取辩护方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起到激励或者警示作用,不足以使其真诚认罪认罚。二是,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把握能力有待提高。法律规范上缺乏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明确指导;实践中检察机关“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还未完全转变,对于量刑的证据收集工作不到位;检察机关对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学习不够,对量刑相关规范、规则、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量刑建议的规律和技巧等掌握的不熟练,导致无法精准、高效提出量刑建议。三是量刑情节本身带有不确定性。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案件事实越清晰,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到影响量刑的事实,导致量刑建议不精准。[3]四是检察机关过于追求效率。检察机关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方式来确保量刑建议被采纳,导致该制度实行效果不好。检察院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并进行沟通,本应提出合理的、精准的量刑建议,但检察机关扩大量刑幅度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量刑建议所蕴含的“求刑权”理解不到位并且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同时也阻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运行。
三、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建议的具体实现路径
(一)完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
1.深化法检共识,共同制定统一的量刑规则
在参考现存的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借助智能辅助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扩大对罪名和刑罚种类的覆盖范围,统一同类罪名的量刑的标准和尺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导意见,但是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量刑。笔者认为,量刑指导意见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从宽幅度应当尽可能的予以细分。应根据认罪认罚的时间阶段适用不同的量刑减让幅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间越早,表明其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越低,应当适用减让幅度更大的量刑。其二,认罪认罚是独立于自首、坦白、立功的的量刑情节。应当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相结合的情形应当适用的量刑从宽幅度。其三,增设附条件的量刑建议规则。明确该规则的适用条件限于对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还无法确定的情形。该制度可以适应影响量刑的因素变化的情况,还可以激励督促犯罪嫌疑人足额缴纳罚金、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规则
其一,规范精准量刑建议的模式是“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对于一般案件,应当提出包括刑种、刑期与刑罚执行方式在内的具体、精准的量刑建议。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允许提出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其二,规范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积极赔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性;认罪认罚的时间阶段等。其三建立是关于控辩协商环节的证据开示规则,保障辩方的知情权,让协商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二)提升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的把握能力
第一,提高量刑建议重要性认识。首先应当重视量刑工作,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主观能动性。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旧观念,接纳新时期量刑建议全新内涵,主动承担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自身应当承担的主导责任。
第二,在检察机关客观公正量刑方面,对检察机关应遵守的几个原则:首先,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在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出量刑建议。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平衡好效率和公正的关系。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在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但是检察机关应当在符合立法本意的同时做到公平、公正。该制度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来提高司法效率,而不是降低证据标准。因此,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但是检察机关仍要严格把握证明标准,防止犯罪嫌疑人反悔后导致法院无法定罪量刑。这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确保效率价值的需要。最后,在与嫌疑人、协商的过程中,应当将量刑建议的相关内容以及与量刑相关的情节、事实主动释明给对方,并充分听取对方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是在对相关情况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签署的具結书。
第三,通过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联合法院、检察院、律师共同开展培训,采取案例研讨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三方的量刑工作的交流。强化检察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智能辅助系统的运用。对量刑工作要不断的进行总结反思,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的方案。
(三)加强控辩双方的协商合作
如前文所述,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控辩双方协商不充分、不对等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而犯罪嫌疑人的参与度不高,大部分是走形式,被动同意检方出具的量刑建议。因此,为了保障量刑协商的充分性,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是必要的。在量刑建议协商阶段引入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发挥一下几点作用:一是,在委托律师介入前,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大多数被追诉人对量刑专业知识不了解,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准确以及无法准确把握对自己有利的量刑情节,在与检察官严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无法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理智性的。而值班律师能够利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理性的选择;其二,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量刑意见,助力检察官量刑建议精准度的有效提升,也可以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质量、公信力以及认可度的提升。其三,值班律师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工作提供第三方监督,促进认罪认罚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应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应当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并逐步实现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全覆盖。在律师资源紧缺的地区,可以探索律师资源调配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等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全面参与; 二是,检察机关应该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向其公开相关证据以及量刑事实,让值班律师实质参与到量刑协商当中来;三是,设立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专门环节,便于检察机关能够更为充分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想法,最大可能地排除被追诉人违背真实意愿认罪认罚以及拒绝认罪认罚等情形。
(四)推进量刑工作与智能化深度结合
当前,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已经成为司法工作重要辅助工具。智能量刑辅助系统根据刑法、司法解释、量刑实施细则等法律依据,通过理论建模、数据运算和智能分析,计算出较为专业、精准的刑期结果,并实时推送类案判决分析、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司法建议。[4]该系统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还可以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提供科学性的参考,推进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应进一步开发量刑智能辅助系统,推动公检法司一体运用,实现全覆盖。同时,应当构建法检系统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裁判文书以及量刑数据的共享,减少法检在量刑工作上的冲突。由于智能辅助系统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个案的特殊性,不宜全部参考智能系统的统计分析,仍应发挥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参考智能辅助系统的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符合个案精准度的量刑建议。
四、小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主导的量刑建议成为量刑工作的关键,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精准与否,不仅关乎着司法效率能否有效提升,也影响着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量刑建议的主导责任,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提升对量刑建议的把握能力并合理利用智能辅助系统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在认罚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不断探索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的有效途径,切实促进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实现以效率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的立法初衷。
【注 释】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 卞建林;陶加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01-10
[2]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与法院采纳 董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05-10
【参考文献】
[1] 张金科.认罪认罚从宽视阈下的量刑困境与优化路径[J].北京社会科学,2020(07):119-128.
[2]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周习武 张宝印.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路径[N]. 检察日报,2020-06-08(003).
[3] 高松林 肖尚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构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机制[N]. 检察日报,2020-07-02(003)
[4] 李娇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规范化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20,29(06):82-87.
作者简介:刘卓,性别:女 汉族 籍贯:湖南邵阳 学历:在读研究生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研究方向:刑法学